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现状及法律选择

2016-11-12 05:49牛俊华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法律消费者制度

牛俊华

(475001 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 开封)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现状及法律选择

牛俊华

(475001 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 开封)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不是起源于我国,发源地是美国,但国内现在也有相关规定,目前不是很成熟,主要问题如下:法律位阶层次相对较低,权威性较小;现有的法律规范不集中,召回产品区域覆盖范围受限;召回制度中对于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规定欠缺等,我们当务之急是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些难题,尽可能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

一、缺陷产品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发源于美国,1960年之后随着美国汽车保有量的攀升,随之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为此美国政府特意颁布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首例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便应运而生了,此后美国又在公共安全及人民健康安全等领域相继出台有关召回制度的法律条文。而受美国影响,加拿大、英国、日本、法国等国也逐步建立了自己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二、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针对缺陷产品召回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地方法规有《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201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2007年由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管理规定》以及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实施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在法律位阶上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以上法规定都不是由全国人大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权威性不强,很难再全国形成一种统一并强有力的制度,无法确保产品召回制度的有效贯彻和实施。二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不集中,体系不完善,协调性不强使召回产品区域受到限制,产品召回覆盖面有待拓宽。目前我国的产品召回的领悟仅仅限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和药品等有限的几个类别,产品召回范围太窄,难以全面保护受缺陷产品危害的广大消费者。

三、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1)预防危险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在生产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的产品,所以在产品出现问题之后就要采取措施,通过对于有缺陷的产品召回的制度保障公司的形象,针对出现的缺陷产品首先就需要通过预防为主,在对于已经出产前的产品进行检查,这样就会环节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产品召回与传统的民事权利相差很大,要求当发现了个别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或是其他某类产品可能存在潜在损害危险的情形,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应该立即将同类产品全部召回,对其进行检测和修理,不是要等伤害已经产生了再想办法去弥补,有时候很多伤害是没有弥补的余地的,按照新的产品召回制度执行,就会减少伤害事件的发生,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更好的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品召回是针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的一种弥补措施,这是对于消费者权利的最大保护,因为通过对于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能够及时的让消费者对于已经购买的产品进行检查,防止出现问题,这样就是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的权益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只有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所以加强对与问题产品的召回能够提升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这对于占据市场也有着重要的作用。产品召回制度不像传统的法律救济方式一样需要受害人提出请求,再由加害人承担赔偿,它不需要消费者等主动请求,生产者一旦发现有缺陷产品就需要主动召回并严格执行。如此以来,有益于及时、全面、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效益。对于缺陷产品的召回是企业对于自身的发展的一种督促,让企业在不断的提升自己的技术的基础上提升技术的水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能获得市场的认可才能够有效的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在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就能够让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提升自己的效益。企业及时召回缺陷产品不但有利于促性生产者发现产品不足,还可以防范和化解潜在危险有,同时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是值得大力提倡和推广的,一方面该制度是要求生产者在危害发生之前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减少了企业成本,同时对于消费者也减少了危害发生的几率,对于买卖双方都有较大的益处。另一方面生产者或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后进行修理改进,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完善产品质量,进而提高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构建我国完善的产品缺陷召回制度的法律措施

建立完善的产品召回法律规范体系,只有较高法院制定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有效的被实施,之所以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所起到的作用不大是因为我国目前针对于此的规定法律效力不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低层次的法律规定作用不大,我们需要提高该项制度的法律层次,使其真正被执行,需要尽快制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缺陷产品召回法》或者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提高我国产品召回的法律层级,增强其权威性。

[1]王利明.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J].法学家,2008,02:6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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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慧.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J].行政与法,2006,11:65-67.

[4]胡君旸.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的若干思考[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4:79-83.

[5]田丽.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J]. 经济问题,2007,10:33-35.

牛俊华(1995~),女,汉族,河南鹤壁人,河南大学法学院13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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