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的适用范围和完善建议

2016-11-12 05:49张晓元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适用范围合法性权力

张晓元

(730030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的适用范围和完善建议

张晓元

(730030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是指政府决策者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对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决策结果是否合乎法律要求以及决策实施的效果是否符合法律的目的等进行论证,以防止违法决策的一种行政咨询行为和内部行政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适用范围;操作机制

一、引言

1.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含义

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在系统分析主客观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行动方案设计、咨询、论证、评价、选择以及决定的创造性思维活动过程。[1]

2.中国的现实背景

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大政府”下的全能政府模式对经济的干涉还未完全消除,政府一方面该管的事不管,另一方面不该管的事却又要插一刀,这对于当下处于转型发展中的中国是极为不利的。要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的行政决策制度,首要的就是要实现政府决策的三个转向:从运动型决策转向制度型决策,从歧视性决策转向平等无差别性决策,从单中心治理模式转向政府和社会合作的多中心治理模式。[2]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的适用范围

(一)重大行政决策特点

1.公共性是行政决策的首要特点

行政决策归根结底是对公共资源的调整和分配。行政政策是行政权力的法规利用,仅仅针对于公共事务。最后,行政政策是对外公布的。公开意味着决策的主体,决策权力范围和配置,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等向全社会公开,使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决策权力的运行。

2.有限性限定行政决策的范围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赋予,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越权行为和无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梳理、规范和公开行政权力,切实做到权力来源有依据、权利范围明确、权利使用合法、权力运行透明。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范围

查阅了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地方性法规,我们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归纳:

(1)适用私权利受到公权力干预或限制的事项。

(2)适用重大公共利益涉及的事项,与人民、政府、其他组织机构利益相关。

(3)适用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做到权为民所用。

(4)适用所涉金额巨大的事项。

(5)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及重大改革。

(6)法规规章制定。

(7)机构成立或职能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决策者手中握有较大的行政权力,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行政政策相对人是数量众多、对公共利益或公民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具有全局性、综合性、长期性影响的问题。因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行政决策主题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的完善建议

(一)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的社会背景和审查内容

2008年,我国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其中第9条明确要求,“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由此可见,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在我国出台的中央正式文件中被明确要求,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响应中央号召。

(二)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审查制度的完善

1.行政决策制度需要专家的参与

第一,咨询方式的改变。平时我们太注重经验主义,依靠自身的判断提供建议。现在需要由经验慢慢向事物发展规律靠拢,多从事物发展本身出发,多征求他人意见。第二,行政决策专家咨询需要法治化。我国可先选定某些地级市进行试点,在其法规、规章中明确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等提供咨询意见,并对决策咨询人员的选择、流程、权利义务等进行规定。第三,专家参与就是要广泛地社会化、市场化。专家咨询意见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的干涉、强迫,必须独立自主的作出。

2.推进行政公开制度

由于我国封建官本位、人治思想积习颇深,行政公开的制度建设依然存在许多问题,诸如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依然迟迟没有落实;行政公开政策性意味较强,救济机制缺乏;行政公开主体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等等。我国应借鉴国外行政公开制度的做法和优秀经验,逐步把行政公开制度化、法律化,扩大行政公开的内容,提高行政公开的深度,为我国建设阳光政府打下坚实的基础。

3.完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行政决策听证会的范围要扩大。可在现有行政许可决策、价格决策、立法决策等领域的听证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在其他领域延伸行政决策听证会制度。第二,听证制度的法定化、制度化。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范围较广,各方利益盘根错节,听证制度的顺利运行要有法律保障,法律中明确规定,听证代表人的选择也需要遵从法定程序来选择。第三,公开化是听证程序的基本要求。公开化是确保听证程序公平、有序进行,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有效途径。

[1]石佑启等.《论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法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21,223.

[2]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加快我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的研究报告》[J].《中国行政管理》,2005(2).

张晓元(1989~ ),男,甘肃永登人,甘肃政法学院2014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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