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密”泛滥背后的泛道德主义媒介治理

2016-11-26 06:28杨惠钧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9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利益道德

杨惠钧

(中国传媒大学 北京 100000)

“国家机密”泛滥背后的泛道德主义媒介治理

杨惠钧

(中国传媒大学 北京 100000)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前进,数据公开化透明化成为政务要点。而在媒介报道中频繁出现的以相关原因不予明示的“国家机密”背后隐藏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之外的“第三种利益”。本文探讨了泛滥的“国家机密”背后的媒介治理途径的成因及影响,就多种利益之间的相对关系进行了区分。借《叫魂》一书的视角解答了泛道德主义治理的成因,试图为处于夹缝中的媒介报道寻求一种更接近“客观”“公开”本质的可能性。

国家机密;公共利益;媒介治理;泛道德主义

1 小引

2006年7月18日新华社曾报道,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为全面、系统、准确掌握中国土壤污染的真实“家底”,联合启动了经费预算达10亿元的全国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至今没有公开污染数据。中国政府部门曾做过多种及多样的环境和土地调查:国土资源部进行过国土资源调查,国家地质局进行过全国地质调查,国家环保部进行过全国生态调查,还正在进行全国土壤调查、全国污染源调查。但是这些耗资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的调查,都没有较完整的重金属污染调查数据。

2013年,北京律师董正伟通过在线提交和电子邮件方式,向环保部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和“全国土壤污染的成因和防治措施方法信息”,被环保部以“数据属于国家机密”为由拒绝。

事实上,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定》要求,此次土壤污染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需要将全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调查分析数据及有关资料全部归档,建立重点地区污染土壤数据库和国家档案。同时,各省也要建立重点污染土壤省级档案。但事情并无下文:非但调查没有公开,国家和省级档案是否建立也没有披露。更有甚之,从中央到地方,环保部门一直在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的保密管理工作。

2 事件背后国家机密暧昧不明的边界

中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9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包括(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由此可知,事件本身若涉及到国家安全及利益,则有涉及国家机密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机密的设定某种意义上是为保障国家利益而存在。

从最一般、最抽象的意义来说,所谓国家利益,就是一个国家政治统治需要的满足。所以,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否与公共利益一致,与国家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而定,在少数人作为统治阶级的情况下,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全是公共利益,而只是统治阶级的“私益”,但由于统治阶级掌握着国家政权,因此,“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学者郑根成认为,在当代多样与多层化的媒介生态中,新闻自由已涵盖了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接近权、知晓权与传播权等丰富内容的集合性概念。传媒自由在自由主义运动中所具有的道德正当或价值合理性主要体现为理性精神、民主追求及责任概念。而以国家机密为由向公众透露中国土壤污染的真实数据,究竟维护的是所谓的国家利益还是在权力的庇佑下对公众利益的侵蚀呢?

3 被遗忘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相似的用语还有:大众福祉、社会福祉、公共福利、公众利益等。公共利益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6世纪的古希腊。古希腊特殊的城邦制度造就了一种整体国家观,整体国家观相联系的是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公共利益被视为一个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元的、抽象的价值,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国家是最高的社团,其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而这种最高的善在现实社会中的物化形式就是公共利益。而孟德斯鸠则认为“公共利益绝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或法规去剥夺个人的财产,或是削减哪怕是它最微小的一部分。”

边沁认为: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而马克思则指出了公共利益的实质——公共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中,而且首先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中。

相对于国家利益而言,广义的公共利益应该包括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其一,相对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时可以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如某一区域内人们的共同利益;其二,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具有一定的重合性,维护了国家利益,也有可能同时也就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其三,有时国家利益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一定的危害。作为公共信息传输者和社会公正守望者的大众媒体,从本质上讲是传播信息的一种工具,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毫无疑问,承担着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使命,媒体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传媒产生、发展于社会,也必然要服从、服务于社会,社会性或公益性也因此成为传媒的原初属性。

而在土地污染事件中,与其他有机化合物的污染不同,重金属污染很难自然降解。不少有机化合物可以通过自然界本身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净化,降低或解除有害性。但重金属具有富集性,如铅、镉等重金属进入土壤环境,会长期蓄积并破坏土壤的自净能力,使土壤成为污染物的“储存库”。在这类土地上种植农作物,重金属能被植物根系吸收,造成农作物减产或产出重金属“毒粮食”、“毒蔬菜”。故土地污染是深深关系到公众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重大事件,完全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之内,受众也有权对自己生活的环境状况有一定的了解和评估;另一方面,调查预算达10亿元的经费都源于纳税人提交,作为纳税人的公众也有权知道资金的去向以及调研结果。

类似案例让人感到,在行政、司法领域公开透明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当下,一些部门却以种种借口抵触公开。由此,拒绝公开往往不是真想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而是为了掩盖或逃避职责。

所谓的“国家机密”,实质是一种“特权私密”,这是借国家之名行掩耳之实。

4 权力化的泛道德主义媒介治理对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依赖道德的扩张促使社会进化,成为泛道德主义的基本特征与诉求,成为千年不变的“国家战略”,因而也成就了泛道德主义的理想温床或精神土壤。道德主义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控制方式,就治理国家的成本而言,要远远小于强制性的暴力控制。因而成为中国数千年延续下来的管制方式,即采用道德来规范社会,加强统治。所谓 “泛道德主义”,就是指以伦理道德作为处理一切关系、衡量一切价值的标准。在这一标准的观照和影响之下,道德意识越位扩张,侵犯、弥漫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建立真正法制国家产生负面影响。“以德治国”就是泛道德主义文化传统和伦理取向的鲜明写照,它使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只能接受道德而非法律的生活模式。

孔飞力的《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中》的观点给予了研究者们一个贴切的引见:对信息系统的封闭源于对什么问题的恐慌?专制权力如何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不受法律的限制?… 孔飞力的探索为当下的媒介治理提供了有力的历史渊源。

“1768年,某种带有预示性质的惊颤蔓延于中国社会:一个幽灵——一种名为‘叫魂’的妖术在华夏大地上盘桓。据称,术士们通过做法于受害者的名字、毛发或衣物,便可使他发病甚至死去。这样的歇斯底里,影响到了十二个大省份的社会生活,从农夫的茅舍到帝王的官邸均受波及。”

在统治者弘历看来,汉民族不可而知的反抗和汉文化对满族精英种族特征的蚕食成为王朝统治神圣性、合法性、优越性的最大隐患。另一方面妖术导致的公共爆炸具有歇斯底里性,会对公共秩序造成极大隐患,动荡的社会在人们的眼中则是现世不稳的表征。作为外来异己性质的象征,“满清朝廷需要两个展现言辞的舞台,一个用于表现政权的普遍性,另一个则用于捍卫政权的种族特性。”故而弘历宣扬着人民应当受到保护而免受“蛊毒魇魅“的妖术之害,下令对“妖术”进行大力清缴。

而对于既得利益至上、沾染了“堕落汉文化”官员而言,暴民的狂怒和君主的喜怒无常深深威胁到了原本自在的现存体制。故而只得谨慎的隐匿情报,小心的自我保护,默契的人际庇护,谨慎的揣摩圣意,百促不动的墨守成规以求与帝王在周旋中谋取转圜。对于萎腐官僚体制试图通过操纵通讯体系控制最高统治者的行为,让弘历对常规控制感到了莫大失望,唯有使用君权直接介入官僚机器。弘历的政治任命中尤其强调与他人的个人关系,并以“礼仪”建立。弘历决议借助自己的眼光而跨越腐朽机制中固定呆板的考语考评官员以减少任命程序所受的常规掣肘;而弘历用以个人控制的言辞中,玩忽职守便是有负圣恩,将渎职的制度性决裁转向了“忘恩负义”这一最基本的道德律令的违背。

5 结语

“个人私心会变迁,只有伦理道德永恒不变”。在当时看来道德维系社会,道德维系制度许是这个地广人稠、历史悠久、文化多样疆域里上至天子下至布衣都无法跳脱的国情和选择。

而现如今的法治社会当中,“国家机密”泛滥的背后的实质依旧是权力至上的“传统文化”和权力泛滥的现状。权力一旦不受制约,法律必然成为权力的附庸。即便是不相干之事,经权力之手,也得到了解释权。这也正是“国家机密”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的根本原因。

因而,在中国的语境下公共利益想得到真正的维护,除了修补相关法规的漏洞、制定明确的细节和公开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建构更完善的制度依托,为公众利益征得的话语权。

[1] 薄贵利:《国家战略论》,转引自刘萃、陶攀:《“公共利益”意义初论》,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会论文;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 郑根成:《我国传媒伦理研究综述》,《哲学动态》2003年第7期;

[4] 胡建淼、邢益精:《公共利益概念透析》,《法学》2004年第10期;

[5]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6]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6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8] 龙 耘、赵春光:《中国媒介治理中的泛道德主义:成因与影响》,《现代传播》2013 年第 10 期;

[9] [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

[10] 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2007年版。

杨惠钧,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15级传播学硕士研究生。

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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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6)07-00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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