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青少年运动员教育政策保护研究

2016-11-28 04:43马小华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 2016年9期
关键词:教育权成员国运动员

马小华



欧盟青少年运动员教育政策保护研究

马小华

各个国家青少年运动员的保护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本文从政策角度出发,运用体育学、社会学、法学的有关知识对欧盟青少年运动员政策保护模式进行分析,从体制、教育方面进行了探讨,找出了欧盟青少年运动员政策保护的基本内容,以期为我国青少年运动员保护提供帮助。

欧盟;青少年运动员;政策;保护

王桢在《运动员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分析》一文中提到:“运动员受教育权是公民受教育权在特殊群体中的具体体现,但是运动员受教育权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在内容上更加倾向于基础文化教育以及运动专业技能的培训。”还特别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2 条、第 4 条分别规定了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而专业运动员的选拔恰恰处于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不仅仅是对于专业运动员,对于普通的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都是最为重要的权利。所以这项权利是运动员受教育权的基石,运动员其他的受教育权利均要以此为基础。”[1]青少年受教育权仅仅是保护内容的一方面,还包括其它更多需要保护的内容,欧盟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其体育发展良好,对青少年运动员的保护也更加全面,因此本文就重点研究欧盟青少年运动员在政策方面的保护。

1 管理体制

1.1管理青少年运动员政府组织

在体制方面,欧盟成员国中管理青少年运动员的都是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27个欧盟成员国中,没有一个国家通过单一的组织来管理体育,都是根据不同的体育层次,通过不同的组织来管理,比如包括了政府部门、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或区域性组织、体育协会、俱乐部和协会等。经过研究发现,欧盟成员国都有政府部门负责青少年运动员的管理,比如捷克共和国、拉脱维亚、立陶宛、意大利、波兰和卢森堡、斯洛文尼亚都有体育部。其它国家通过教育或健康卫生部门管理或干预青少年运动员的训练,比如立陶宛、荷兰、斯洛伐克。在其它国家,管理体育的是不同的部门,比如芬兰的教育部,法国的健康、青年和体育部。

主管体育的部门根据国家政治组织的不同而不同,中央集权国家和联邦国家不同,比如奥地利、德国和斯洛伐克,政府将其部分权力下放给了联邦政府或自治区,在奥地利,全国体育协会负责全国体育协会。

在欧盟大多数的成员国,管理体育的组织中央集权化。在匈牙利,希腊和葡萄牙都体育部。在比利时,社区体育部是负责社区内体育事务的主管部门。在爱尔兰,主要的权威机构是爱尔兰体育委员会。在一些成员国,政府的特殊机构具体负责体育项目和特别是年轻运动员的训练。

1.2体育主管部门的角色和权力

虽然所有成员国的国家在青年运动员的训练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欧盟27个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和国家干预的程度各不一样,非政府组织在青年运动员的训练体系中是一个发挥重要作用和拥有重要权力的机关。几乎欧盟的每一个成员国,国家创造法律和政治框架,非政府组织在年轻运动员日常训练中负责行使监督的职能。如保加利亚政府批准在身体教育和体育领域的国家政策,SYSA协调和控制这一政策。

在法国,体育主要是卫生部、青年与体育运动组织与法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领导。此外私人学校或团队出现了。最好的例子是拉加德训练队,专门训练网球、橄榄球领域的年轻运动员,并且moratouglou学院是专门从事青少年网球训练的学院。在德国,德国奥林匹克体育联合会负责德国体育的成长。

1.3体育主管机关的结构

在欧盟几乎所有的成员国,管理体育的机构呈现出金字塔形状,金字塔的底层有运动员、俱乐部和协会组成,它们由体育协会领导。政府体育组织支持所有体育的发展。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特殊的体育组织负责体育的发展。[2]有时,某些国家仅仅存在一个体育组织——奥林匹克委员会,同时也是国家体育的管理组织,比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有的国家可能存在数个体育组织管理国家体育,比如捷克共和国、西班牙和等。[3]

2 教育政策

青少年运动员训练过程中的教育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欧盟成员国基本上都规定了在一定年龄阶段内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规定,年龄可能从15到18岁而不等,而且也规定了青少年运动员在训练期间必须要接受教育,这一举措为青少年运动员退役后有一个好的出路打好了基础。欧盟委员会在体育白皮书中表达了它的观点,“为了保证运动员在退役后有能力进入劳动力市场,委员会强调在年轻男运动员和女运动员在职业生涯早期需要进行双职业培训,并且要建立高质量的当地培训中心为了保证他们的道德教育和职业兴趣。”[4]

2.1义务教育年限

欧盟成员国对义务教育年限的规定基本一致,基本是8年,没有低于8年的,成员国中只有保加利亚是8年,而且也没有超过12年的,比利时、匈牙利、罗马尼亚和德国从9年至12年不等;意大利和西班牙根据义务教育开始和停止区分年限,意大利义务教育年限截止到15岁,西班牙到16岁。其它成员国都介于9到11年之间。

2.2训练和教育相结合,并且实行弹性训练和教育体制

青少年运动员的训练和教育同样需要较长的时间,为了避免让他们来选择从事训练还是专心学习,必须在训练的过程中为他们提供足够的教育课程体系。成员国中只有塞浦路斯、马耳他和匈牙利三个国家没有将教育和训练结合起来,其它成员国根据教育的水平和学校的性质来决定每周训练的时间。

有12个成员国在常规学校中开设体育课,其中包括法国。1995年之前法国很难将教育和训练结合,但在1995年之后,年轻运动员可以往返于学校和训练中心之间,并且实行弹性考试制度。普通体育课有具体的计划,学生每周可以有更多的体育课时间,但是体育课的目的不是培养高水平运动员。

2.3体育学校

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私立学校)、芬兰、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上中学)、荷兰、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18个成员国中有体育学校。体育学校是以提高体育技能和运动技术水平为主要目的学校,它们大部分的时间用于训练,而普通学校则用于学习文化知识。体育学校学生文化课程的学习根据训练和比赛的需要可以建立弹性的学习体制。

总之,欧盟青少年运动员的训练和教育结合有三种途径,体育课、体育学校和训练中心,为青少年运动员达到高水平提供了途径,有利于在提高运动成绩的同时获得教育。

2.4义务教育之后的衔接

在义务教育结束之后,青少年运动员可以选择结束教育,继续训练提高运动成绩,也可以选择教育和训练相结合。三个成员国没有提供可以选择方案,保加利亚、马耳他和卢森堡,运动员尽管想参加晚间课程,但是没有计划提供。我们可以看出,这三个国家较小,运动水平相对较低,相应衔接计划的缺失是可以理解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衔接途径

途径一:国家通过教育系统提供职业训练教育

这是最常见的途径。在下列国家,为年轻运动员提供教育方案: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目前正在开发一种新的教育计划,特别是针对结合运动训练和教育),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荷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这些成员国提供了两种途径供青少年运动员选择,体育院系和专业培训中心。

途径二:国家通过工作机会提供专业教育

数个成员国为他们的高水平运动员提供工作机会,工作机会可以直接与体育相关,也可以是与体育相联系。奥地利和德国,运动员可以到军队工作。在德国,运动员也可以从事警察工作;在法国,1984年体育法第28条规定:高水平运动员在国家、部门、乡镇、国家、部门、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入学考试中,免征毕业证书的条件。第29条规定:高水平运动员到国家、地方和区域当局的工作,可以不受年龄的限制。同时,他们中的20%可以免试当体育教师。第32条规定也大体规定了年轻运动员与卫生部、青年体育部或私人企业之间的合同规定,他们退役后可以根据相关的合同规定到相关部门或企业工作,比如法国体育冠军Adrien Hardy根据合同在法国电力公司工作。法国为青年运动员提供了这种途径,能够使他们专心训练,取得更好的运动成绩。

途径三:国家为运动提供建议和帮助

三个成员国目前选择这种方式帮助他们的运动员一旦他们结束义务教育。他们是丹麦、芬兰和葡萄牙。丹麦国家队雇佣了一个固定的工作顾问团,他们的工作就是处理运动员的有关问题。他们了解工作市场和运动员的身份,这对他们帮助运动员找工作非常有益。在芬兰,通过网络处理这个问题,联合体育协会、体育组织和退役的运动员。他们结合到一起能够明白年轻运动员所面临的问题,因此当他们结合体育生涯时能够及时充分的给他们提供建议,包括了工作咨询等问题。

[1]王桢.运动员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分析[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117-122.

[2]Two Players One Goal Sport in the European Union Walter TOKARSKI,Dirk STEINBACH,Karen PETRY & Barbara JESSE. Meyer and Meyer,2004.

[3]nformation report remitted by the Delegation of the National Assembly for the European Union on the organization and the financing of sports in Europe and presented by Mrs. Arlette Franco,Deputy,registered with the presidency of the National Assembly on January 30,2007,p. 11 and 12.

[4]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White Paper on Sport,Brussels,11 July 2007,COM (2007) 391,page 6.

Research on the EU Policy of Young Athletes Protection

Ma Xiaohua

The protection of young athletes has been the concern of all sectors of society in various countries. This paper,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licy,analyses the European Union Youth Athletes policy protection model by using sports science,sociology,and law knowledge. From four aspects of system and education ,this paper finds out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policy protection of the European Union Youth athletes,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young athletes in our country.

European Union;youth athletes; policy; protection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项目:欧盟体育法和体育政策研究(项目编号:J13WK54)

马小华(1976-),男,山东泰安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体育法学。

泰山学院体育学院,山东 泰安271021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Taishan University,Taian 271021,Shandong,China.

A

1005-0256(2016)09-0009-2

10.19379/j.cnki.issn.1005-0256.2016.0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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