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救济鳏寡独老的方式及其演变

2016-12-09 09:42
关键词:福田救济救助

马 晓 燕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宋代救济鳏寡独老的方式及其演变

马 晓 燕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北宋初年,宋廷对鳏寡独老的救济以赏赐为主,辅以季节性救助。宋英宗朝前,京师虽建有福田院,但收容人数极少。其后,宋廷在坚持冬季施以粮米的同时,扩大福田院收养人数,敕令地方建立救助机构,明确规定救济费用来源及救济标准。至宋徽宗朝,集中收养成为救济鳏寡独老的主要方式。南渡后,宋政府恢复、重建居养机构,继续沿用集中收养的方式救助鳏寡独老。在宋代救济鳏寡独老方式的转变中,孟学的崛起与土地制度的变迁是两大重要推动因素。

宋代;救济;鳏寡独老;居养院;安济坊

宋以前,政府对鳏寡独老的救济基本局限于临时性的赏赐。与前代相比,宋代发生了明显变化,多采用季节性救助及机构集中收养的方式。宋代的救助机构已引起学界较为充分的关注,围绕居养院、安济坊等机构,涌现出一批研究成果[1]。已有成果多从制度史的角度对宋代救助机构的建立、管理、运行、演变等问题进行探讨,其关注的对象是救助机构,而不是救助对象,因此较少从整体上系统探讨宋代救济鳏寡独老的方式及其演变。事实上,宋代救恤鳏寡独老的方式经历了一个由临时性赏赐、季节性救助到集中收养的转变过程。这一转变过程不仅体现了宋代思想文化的变迁,而且也折射出宋代政治、经济的变化。因此,本文将专题探讨宋政府在不同时期救济鳏寡独老的具体方式,并分析影响救济方式转变的相关因素。

一、北宋救济鳏寡独老的方式

北宋时期,政府救济鳏寡独老的方式经历了从传统的赏赐到季节性救助、机构集中收养的演变。宋英宗朝前,宋廷往往在朝廷大礼或雨雪天气赏赐鳏寡独老。虽然京师建有福田院,但收容人数只有24人,机构收养还未成为恤养鳏寡独老的主要方式。其后,宋廷在扩大福田院收养人数的同时,增设居养院、安济坊等救助机构,集中收养逐步演变为宋代救济鳏寡独老的主要方式。

(一)宋英宗朝前的救济方式

赏赐是中古时期救济鳏寡孤老的常见方式,这一方式在北宋前期也较为普遍。汉唐以来,政府多在登基、改元、大赦之际赏赐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宋太宗、宋真宗沿袭了这一传统。淳化元年(990年),宋太宗改元,大赦天下,“赐鳏寡孤独钱”[2]85,以赐钱的方式传达官方对鳏寡孤老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注与恤养。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八月,宋真宗因东封之事赐“青州孤老惸独民帛”[2]149。除朝廷大礼外,雪寒天气也是宋廷赏赐鳏寡独老的重要时机。淳化四年(993年)二月,雨雪大寒,宋太宗遣使“赐孤老贫穷人千钱、米炭”[2]91。嘉祐四年(1059年)正月,因雨雪不止,“民饥寒,死道路甚觽”,宋仁宗诏令“遣官分行京城,视孤穷老病者,人赐百钱”[2]4557。此外,政府在自然灾害期间,也会赏赐生活能力不足的老疾之人。例如,庆历八年(1048年),河北遭受水灾,次年春,“复疾疫”。宋仁宗遂下诏“八十以上及笃疾不能自存者,人赐米一石、酒一斗”[2]227,通过赏赐的方式救恤无法生存的贫老和残疾之人。

宋仁宗朝后,随着广惠仓的普及,定期施以粮米逐渐成为宋廷恤养鳏寡独老的主要方式。嘉祐二年(1057年),在枢密使韩琦的建议下,宋仁宗下诏,“置天下广惠仓”,以作救济之用。二年后,即嘉祐四年(1059年),诏令地方州县选派“幕职、曹官各一人专监”广惠仓,每年十月“差官检视老弱疾病不能自给之人”[3]4551,自十一月至次年三月对其施以粮米。由此以来,宋廷常在冬季定期对生活无依的老疾之人施以粮米。

宋英宗朝前,宋廷在临时赏赐与定期施以钱米的同时,也会敦促地方慰问、救济鳏寡独老。至道二年(996年)正月,宋太宗在南郊赦文中规定,地方长官“倍加存恤”“孤、老、惸、独不能自给者”[4],有助于推动地方政府对鳏寡独老这一弱势群体的重视与救助。

(二)宋英宗朝后的恤养方式

1.冬季单一的钱米救助

自宋仁宗应韩琦之请在地方建立广惠仓,冬季定期发放粮米成为官方救恤鳏寡孤老的重要方式,这一状况至熙宁年间有所变化。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制置三司条例司上书进言,建议“出卖天下广惠仓见管田,为河北、河北、京东、陕西四路常平籴本”[5]7201,这一提议在熙宁四年(1071年)被付诸实施。该年正月,宋神宗正式下诏:“出卖天下广惠仓见管田”,“所卖钱申司农寺,为三路并京东常平仓本钱”[5]7203,广惠仓的财源被截留,充入常平仓作为推行青苗法的储备金。其后,广惠仓的钱斛逐渐转入常平仓,无法继续为生活困难的鳏寡孤老提供粮米。

虽然广惠仓田被出卖,但冬季救济鳏寡独老的传统并未中断。熙宁八年(1075年)十一月,京师遭遇大寒风雪,开封府奏请在“新旧城门、相国寺”等处为“京城内外老病孤幼无依乞丐者”[3]6625-6626发放现钱,得到宋神宗的批准。次年,神宗诏令地方州县每十月份统计“老病贫乏不能自存者”,登记入册,并在“十一月朔”与“明年三月晦”[3]6865之间为其提供米豆。由此以来,冬季定期为鳏寡孤老发放豆米的做法得以继续,并成为神宗朝救济鳏寡孤老的法定方式。其后,宋哲宗坚持了这一做法。元祐二年(1087年),宋哲宗明确要求畿县为“贫乏不能自存,及老幼疾病、乞丐之人”[3]9907发放米豆,以帮助其渡过严冬。

2.建立救助机构,集中收养

在救济鳏寡孤老方式的转变中,宋英宗具有先锋作用。北宋初年,政府仿照唐制在京师设置了东、西福田院,“以廪老疾孤穷丐者”,但“给钱粟者才二十四人”[2]4338-4339,收养人数非常有限。直至宋英宗即位,福田院收养能力大增。嘉祐八年(1063年)十二月,宋英宗诏令扩建福田院,“东、西各盖屋五十间”,同时“别置南、北福田院”,规定每所福田院“所养各以三百人为额”。由此以来,福田院救助人数可达1200人,远远超过原有人数。同时,宋英宗还规定“岁出内藏五千贯给之”,后又“易以泗州大圣塔施利钱,增为八百万”[3]4841,为福田院正常运转提供资金保障。

嘉祐八年(1063年)四月,宋英宗即位。同年十二月,他便颁发扩建福田院的诏令。在政治上表现平平的宋英宗,为何对福田院如此关注呢?李焘认为这与宋英宗的生母任氏有关。任氏为濮王赵允让之妾,被纳为妾室之前生活困窘。据《龙川别志》的记载推测,任氏曾有乞讨的经历[3]4841,这使宋英宗对以救助乞丐为主要功能的福田院产生特殊的感情。正缘于此,宋英宗才会扩建福田院,并增加拨款,使福田院突破单纯的象征意义,具有更为普遍的现实意义。

扩建后的福田院,成为宋廷冬季救助京师鳏寡独老的重要机构。熙宁二年(1069年)冬,京畿内外正值寒雪,宋神宗诏令开封府将“老疾孤幼无依乞丐者”集中到福田院收养,并明确指出可“于现今额定人数外收养”[5]8031,不受固有名额限制。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宋神宗再次下诏开封府,将“京城内外贫寒、老疾、孤幼无依乞丐者”“分送四福田院”[3]5296,避免他们流离失所。熙宁六年(1073年),福田院在冬季集中收养鳏寡独老的做法,作为一项制度被固定下来。当年十一月,宋神宗下诏京城内外老疾幼孤无依之人,“并收养于四福田院”,明确规定“自今准此”[3]6051。其后,冬季集中收养成为京师救济鳏寡独老的固定方式。

由上可知,早在宋神宗时期,救助机构集中收养就已成为京师救济鳏寡独老的重要方式,然而这一新兴方式直至宋哲宗元符年间才被推广到地方。元符元年(1098年)冬十月,宋政府颁发了居养令:

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知州、通判、县令、佐验实,官为居养之;疾病者仍给医药。监司所至检察阅视,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无户绝以官屋居之;及以户绝财产给其费,不限月分,依乞丐法给米豆。阙若不足者以常平息钱充。已居养而能自存者,罢。[3]11976

此令在宋代救济鳏寡独老方式演变中,具有转折性意义。此前,地方州县在救济鳏寡独老时多局限于冬季施以粮米,并未解决居住问题。而元符居养令则明确规定,生活贫困、无所依靠的鳏寡独老,“官为居养之”,将户绝屋或官屋作为他们的住所,从法律上推进了地方恤养鳏寡独老方式的转变。它不仅体现出宋廷在救济鳏寡独老方面的探索与智慧,也成为北宋后期救助鳏寡独老工作的指导方针。

元符元年(1098年)以后,地方州县纷纷建立居养机构,集中收养鳏寡独老逐渐成为政府救济鳏寡独老的主要方式。元符元年(1098年)至崇宁二年(1103年),明州地区率先建立居养机构。据《宝庆四明志》记载,奉化、慈溪、定海、昌国、象山等县在此期间设立居养院[6]。崇宁初年,中央下令规定“诸城、砦、镇、市户及千以上有知监者”,“依各县增置居养院、安济坊”[2]4339,此法令再次推动了地方居养机构的发展。在敦促地方建立居养机构的同时,宋徽宗又御笔诏令开封府“依外州法居养鳏寡孤独及置安济坊”[7],下令在京师增建居养院、安济坊。随着居养院、安济坊的普及,集中收养的救助方式更为普遍。大观三年(1109年),由于地方州县“奉法太过,致州县受弊”,中央下令规范恤养标准,规定“以元符令”为准。次年,中央诏令地方州县可存留“以前所置居养院、安济坊”,但剩余的“更不施行”。京师所创置的“坊院悉罢”,现有的居养人“并归四福田院”[5]8035,由福田院承担京师鳏寡独老的救助工作。虽然大观年间的政策调整对居养机构的建设有所不利,但它主要因地方恤养标准过高和恤养对象不实而起,并不是对集中收养这一方式的否定。北宋末年,集中收养仍是法定的救济方式。

从整体上看,北宋英宗朝前,赏赐及定期施以粮米是政府救济鳏寡独老的主要方式。宋英宗虽然使京师福田院的救济功能得到扩展,但此时期宋廷救助鳏寡独老的方式仍以季节性恤养为主,这一状况至宋哲宗朝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元符居养令最终将集中收养的救助方式推广至地方州县,使其成为北宋后期救助鳏寡独老的主要方式。

二、南宋救济鳏寡独老的方式

两宋之交,由于战乱影响,原有居养机构受到较大的破坏,病坊和寺院常被仓促充作收养鳏寡老疾之人的机构。据《梦粱录》的记载,宋廷在恤养“老疾孤寡,贫乏不能自存及丐者等人”时,委派钱塘、仁和两地行政长官将“病坊改作养济院”[8]。由此可看出,临安城的养济院是由原来的病坊改建而来。此外,寺院也被用于收养无家可归的贫老。绍兴十三年(1143年)十月,臣僚建议宋高宗命令临安府钱塘、仁和县“踏逐近城寺院充安济坊”,“本坊量支钱米养济”[5]8038无所依靠老疾之人,此建议得到宋高宗的批准,寺院遂成为政府收养生活贫困鳏寡独老的机构。乾道元年(1165年),浙西州军蒙受水灾,饥民流入临安。宋廷诏令临安府措置施粥赈济,人数达到数万人之多。对于“疾病残废、癃老羸弱、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5]7430,则发入病坊和寺院收养。京师尚要依靠寺院收养鳏寡独老,地方州县居养机构的建设也就可想而知。

尽管南宋初年救助机构的建设仓促、简陋,但政府依然坚持推行居养、安济之政,采用集中收养的方式恤养鳏寡独老。建炎元年(1127年),京师物价居高不下,导致“鳏寡孤独不能自存之人艰食”,宋高宗命令“开封府依法居养”[5]8037,同时要求留守司对居养情况进行检查。除开封府外,宋高宗的驻跸地越州也建有养济院。绍兴元年(1131年)十二月,绍兴府奏请将“无依倚、流移病患之人,发入养济院”[5]7423,予以救助。绍兴二年(1132年)正月,中书省奏请以绍兴府例恤养鳏寡独老,宋高宗遂下诏“临安府委两通判并都监分头措置”,“依绍兴府已得指挥施行”[5]8037。由此以来,临安府与绍兴府一样,每年冬寒天气,皆集中收养当地无家可归的鳏寡独老。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记载,绍兴十六年(1146年)之前,“居养、安济已行之”[9],这表明集中居养仍是宋高宗朝恤养鳏寡独老的惯用方式。宋孝宗在位时期,同样使用集中收养的方式救助鳏寡独老。隆兴二年(1164年)十二月,权发遣临安府薛良朋奏请分委钱塘、仁和两县县尉审验乡村及临安周边州县的饥贫之老,其中委实贫乏之人“给牌、押赴养济院”[5]8043,集中收养。

南宋中后期,地方居养机构的建设稳步推进,这为集中收养鳏寡独老提供了必要的硬件设施。嘉泰三年(1203年),宋宁宗诏令“复置福田、居养院”[2]735,带动了地方居养机构的发展。真州居养院先是遭遇火灾,后又被当地豪民占为己有。庆元初年,提举常平官汪梓,“编茅织苇,架以散材,为屋十有六间”,重建真州居养院。刘宰到任后,认为现存的居养院“敝漏庳湿”,不适合老疾之人居住。于是,四处筹集经费,改造旧有居养院。改建后的居养院,“分两庑为八,以便其私。合中堂为一,以处义聚者。窗户床第,各称其所”[10],布局合理,设施完整。庆元六年(1200年),提举常平官韩挺申请在和州建立居养院,以收养“孤老残疾不出外乞食之人”。于是,和州地方长官在城西路逐买民田,创建居养院,收养“鳏寡孤独无依倚人六十九口”[5]7415。嘉定四年(1211年),台州知州将养济院移至中津桥南,建造“屋总二十楹”[11],由安老坊收养鳏寡独老。嘉定五年(1212年),知建康府黄度在城南、城北创建两个养济院,“为屋舍百间”,使鳏寡独老“安居饱食”[12]1702,避免其流离失所。

宋理宗朝,地方官员依然注重居养机构的建设,广泛采用集中收养的方式。苏州的居养机构即是在宋理宗时期得以建成。吴渊任姑苏郡守时,多方筹集资金,创建收养鳏寡独老的机构。绍定四年(1231年),建成“屋七十程”,“厅堂躭如,廊庑翼如,男子妇人,各有位置,仓廪庖湢,井臼床几,鼎鼐备具,无一乏缺”,基础设施相当完备。绍定五年(1232年),魏了翁鉴于泸州原有养济院“岁久朘削”,无法承担收养鳏寡孤老的任务,遂“增置官田若干亩,增养百人”,使“老且废者有养,疾且病者有疗”[13]。四明虽为“浙左名郡”,但在宝祐前“素无养济院,以存养鳏寡孤独之民”。郡守吴潜深以为憾,遂于宝祐五年(1257年)在都酒务的基础上“就行增添屋宇,改创房屋,共为七十余间”[14],以收养鳏寡孤独之民。作为东南重镇,建康府恤养鳏寡独老的任务相对繁重,地方官员因此格外重视居养机构的建设。转运使余晦认为,“鳏寡孤独,天民之穷者”理应得到政府的救济,因此申请创置居养院。得到中央批准后,于宝祐六年(1258年)正月开建,共建成房屋“六十余间”[12]1706,可收养百人。

总而言之,在救济鳏寡独老方面,南宋政府仍沿袭北宋后期的方式,不断改建、重建居养机构,以集中收养鳏寡独老。

三、宋代救济鳏寡独老方式的演变轨迹及原因

北宋前期,宋廷在救济鳏寡独老方面的作用相对有限,在恤养方式上仍因袭传统,以赏赐为主。与唐代相同的是,北宋初年救助鳏寡独老的主体也呈现出明显的层级性,位于首要位置的是近亲,其次是乡里,最后才是政府。这在《宋刑统》中有明确的规定:

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自胜致者,当界官司收付村坊安养,仍加医疗,并勘问所由,具注贯属、患损日,移送前所。[15]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北宋初年,鳏寡独老一般由近亲或乡里收养。政府对鳏寡独老的救助,仍以传统的赏赐为主。这种局面在宋仁宗朝开始有所改变。嘉祐二年(1057年),随着广惠仓在地方州县的建立,每年冬季定期施以粮米成为政府恤养鳏寡独老的重要方式。

北宋仁宗朝,虽然京师设有福田院,但集中收养仍不是政府救济鳏寡独老的主要方式。直至宋英宗后,政府在鳏寡独老的救济中所发挥的作用才愈来愈明显,集中收养才成为主要的救助方式。宋英宗后,京师福田院的规模有了较大发展,地方上的居养机构也逐渐普及,标志着政府恤养鳏寡独老方式的转变。南宋以后,政府积极恢复、重建救助机构,继续使用集中收养的方式救助鳏寡独老。

宋代救助鳏寡独老的方式,先由临时性的赏赐过渡为季节性的救恤,继而又发展为救助机构集中收养。在这一过程中,孔孟思想,尤其是孟学的崛起与发展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在儒家思想体系中,救助鳏寡独老被视为帝王仁政的重要体现。作为孔子众多追随者之一,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仁”的思想,把“仁”和“义”当作基本的政治范畴和道德规范,形成了“仁义”之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16]113。在孟子看来,“恻隐之心”即为仁,是仁的根本。他从“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出发,实现了从道德到政治的转化,指出“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16]112。君主对鳏寡孤独的救恤,正是所谓“不忍人之政”的重要内容,孟子在回答齐宣王的提问时明确表达了这一思想:

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16]55

从孟子的回答中可知,救恤鳏寡孤独是周文王施政的核心,也是仁政的重要体现,这与孔子的思想有着明显的一致性。《礼记·礼运》记载了孔子的话:“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17]在孔子所期望的理想社会中,鳏寡孤独之民要有所养,这是“大道之行”的标志之一。

孟子恤养鳏寡孤独的思想,受到官员、士子的青睐。景德初年,陈彭年向宋真宗献《大宝箴》一部,建议政府在“发号施令”[2]9363时仿效周代,优先考虑鳏寡孤独。理学先驱胡瑗认为,帝王若“尽仁爱之道以养育万物”,使“鳏寡孤独皆得其所养”,便可避免“无妄之道”[18],将救助鳏寡独老与政治秩序的稳定结合起来,从“道”的高度规劝皇帝关注、救恤鳏寡孤独。元祐二年(1087年),著作郎兼侍讲范祖禹以孟子“文王发政施仁,必先鳏寡孤独”的成说为依据,奏请政府出资在京师增盖房屋,“不限人数,并以旧法收养”[19]鳏寡独老,同时建议政府恢复广惠仓,以恤养地方无所依靠的鳏寡独老。次年正月,宋哲宗下诏,“复广惠仓”[3]9919。

南宋时期,孟子惠养鳏寡孤独的主张,也得到皇帝与名儒的认同。宋高宗在位时期,遵循孟子之说,多次下诏敦促各级政府恤养癃老废疾之人。宋高宗认为“癃老废疾之人”,乃为“穷民之无告者”,“王政所先也”[5]8038,因此要求各地依照临安府的成例予以养济。绍兴十四年(1144年)十二月,百官纷纷前来贺雪。宋高宗借机宣谕曰,“天下穷民,宜加养济。孟子所谓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诏令诸路常平官“严切约束州县如法奉行”[5]8039,以避免鳏寡孤老流离失所。杨时的门生张九成精研经学,在对待鳏寡孤独的态度上,深受孟子的影响。他认为疲癃残疾、鳏寡孤独之人是“吾兄弟颠连而无告者”,均为“天民之穷也”。既然“同生于天地”[20],就应施以救恤。朱熹认为,鳏寡孤独之人“无父母妻子之养”,“尤宜怜恤”[21],因此政府应优先救恤。在真德秀看来,帝王“爱鳏寡孤独,无一不遂其生”[22],恤养鳏寡孤独,避免其流离失所,便是所谓的“仁”。

两宋时期,随着孟学升格运动的进行[23],救恤鳏寡孤独,行“不忍人之政”的思想获得更为广泛的认可,这正是宋代救助鳏寡独老的思想基础。

虽然两汉及盛唐时期同样推崇孔孟所倡导的“仁政”,也有赏赐鳏寡孤独的惠举。但宋以前的救恤,多局限于临时性的赏赐,几乎未创置专门机构收养鳏寡独老。而宋政府则突破了临时救恤的限制,大力推进居养机构的建设,将集中收养作为政府恤养鳏寡独老的主要方式,实现了制度性的收养。这既是孟学影响不断扩大的结果,也是宋代应对土地制度变迁、敦厚风俗的需要。

与唐代实行均田制不同的是,宋代“不立田制”,鳏寡独老并无稳定的土地可以依靠。在均田制下,凡是政府的编户齐民,均可分得一定数量的土地。当年龄达到政府所规定的“入老”标准时,口分田需要上交,但依然可拥有永业田,这在法律上保障了鳏寡孤老的土地权。袁燮对唐代状况有所记载,“唐之口分、世业,尊卑贵贱莫不有分,废疾孤寡莫不有养,守而不失,自足以传远”[24]。宋代以降,不抑兼并,土地买卖合法化。在土地兼并盛行的情况下,处于弱势的鳏寡孤老根本无力购买土地。同时,由于身体原因,他们往往无法承佃土地,由此陷入生活的困境。为了谋生,他们被迫涌入城市,依靠乞讨为生。城市中乞丐的增加,尤其是大量贫老的存在,不仅对城市管理形成了较大的压力,而且有悖于政府所标榜的“仁政”,这促使宋人探索新的应对方法。京师的乞丐“困入泥涂,号呼里闾,呻吟道路”,在苏舜钦看来,这“甚伤化风”。因此,他在景祐四年(1037年)奏请创置悲田院、病坊院收养“无家可归”[25]之贫老。由此可见,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社会伦理秩序的双重需要,是宋政府突破传统恤养方式,建立专门机构收养鳏寡独老的重要推动因素。

结语

救济鳏寡独老,是中国古代社会仁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受到历代贤明帝王和有志之士的重视,但直至宋代才突破传统临时性赏赐的限制,从京师到地方州县建立了居养院、安济坊、养济院,对鳏寡独老实行集中收养,在救济方式上实现转折性的变化。宋代救助方式的革新,正是国家的“仁政”及士人的“仁心”的体现,也是政府追求稳定的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的伦理基础。

宋政府救济鳏寡独老方式的转变,固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鳏寡独老的生活问题,但它在一定程度了避免鳏寡贫老在严冬流离失所,展现了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标志着宋代政治文明的提高,对社会伦理秩序、政治秩序的维护有积极影响。但同时也需要指出,宋代居养机构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别,最多延伸至县一级行政单位,乡村的鳏寡独老享受救济的机会非常少。同时,地方官员在奉行居养之政的过程中也存在怠政、舞弊行为,冒名支取的现象比较突出,鳏寡贫老往往难以享受到政府的救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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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366/j.cnki.1000-2359.2016.01.025

2015-05-02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2016-QN-101)

K244,K245

A

1000-2359(2016)01-0125-06

马晓燕(1978-),女,河南郑州人,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河南大学文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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