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016-12-14 09:13孟燕华
现代世界警察 2016年12期
关键词:公安民警职业病民警

文/孟燕华

“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文/孟燕华

孟燕华教授近照

党和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0月31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指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李克强总理也指出,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希望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切实增强红线意识。

因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建立公安民警职业安全健康法律体系——源头保障

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得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有法可依,对规范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对公安民警的职业安全健康保障还没有法律体系。

公安民警面对的多是突发事件,职业风险很大,在执行公务中往往陷于危险的境地,因此,对民警自身安全健康的保护尤为重要。世界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对警察的职业保护,特别是职业安全健康的保护,以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警察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但我国只有一些部门规章,如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显然,其法律效力和保障力度是不够的。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得对公安民警的职业安全健康保护没有真正提到议事日程。在我国日益加强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当今,公安民警这一职业安全健康高危群体,其安全健康状况却日渐堪忧。因此,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障公安民警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公安民警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已势在必行。

建立公安民警职业安全健康风险防控机制——过程管理

风险,即未发生伤害的可能性与伤害严重性的综合。职业安全健康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就是为了减小风险,即防止伤害的发生和降低伤害的严重程度。

职业安全健康风险防控机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设置风险防控机构或委员会。各级公安部门应设置风险防控机构或委员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风险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风险防控机构或委员会要及时把握公安民警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分析研究解决的对策,使职业安全健康状况不断地得到改善。

建立风险防控责任体系。制定风险防控责任制,明确各级公安民警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职责,形成职业安全健康风险防控工作人人有责、层层负责的责任体系。

每个人都须掌握应对风险的方法和对策(摄影/王建军)

建立风险防控制度体系。依据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从人、物、环境三个方面分别制定风险防控的规章制度,明确风险防控的要求,从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改善工作环境。

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警种不同,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也不同。各警种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即从人、物、环境、管理四方面,辨识、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如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安全检查表法等,预测这些危险有害因素对民警职业安全健康的影响,进而确定风险防控的优先顺序和风险防控措施。风险评估应组织广大的公安民警参与,使每个人都了解自身面临的风险,掌握应对风险的方法和对策。

建立教育培训体系。明确对各级、各类公安民警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形式、考核方式等,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宣传、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明确监督考核的对象、内容、形式、标准、时间,掌握各类人员履行风险防控责任的情况,特别是通过对民警执勤执法现场巡查,及时发现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处罚违章违规人员,奖励遵章守纪人员。

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发生伤害事故后,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对责任者严加处理,并通过事故案例教育,让其他民警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建立公安民警职业安全健康社会保障制度——善后补偿

公安民警的职业特点是高风险、高强度、高负荷,长期高强度、超负荷地工作,使得公安民警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执法活动中的高风险,直接威胁着民警的生命安全。因此,应从日常工作中的职业安全健康保障和因公伤亡后的善后保障两方面完善公安民警职业安全健康保障制度。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一是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检查,对健康出现问题的人员,及时调整岗位,进行康复诊疗;二是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记录一线民警职业健康状况,统计分析职业病损情况,以及职业病损与工作的关系,从而不断提升保障的力度。其次,针对不同警种的民警,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如刑警、巡警、消防警要处置紧急的、突发性的事件,经常处于高度应激状态,造成身心疲劳。为缓解这种状态,应按一定比例配备心理咨询人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特别是创伤后应激障碍干预。

建立公安民警公伤社会保障制度。由于一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高风险,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因公负伤、致残、牺牲的情形日渐增多,这使得公伤民警的家庭陷入极度的悲伤和困境之中。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伤亡规定了具体的补偿标准,不同的伤残等级享有不同的待遇,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了132种法定职业病,职工由于接触职业危害患病,诊断为职业病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目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负伤、伤残,其治疗、康复及生活保障,没有明确标准和经费保障,致使民警往往因病致贫。同时,民警因长期超负荷、高强度地工作,致使健康受损,造成的身心疾患(如心血管疾病、神经衰弱、肠胃疾病等),也没有列入法定的职业病,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因此,应建立公安民警公伤社会保障制度,对伤残民警的治疗、康复、补偿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因职业因素造成的疾病给予治疗康复和相应的补偿,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

直面公安民警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从法律、机制、制度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和维护公安民警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真正践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使公安民警这支队伍更健康、更有活力。(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系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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