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扶贫面临的新挑战

2016-12-18 18:50吴惠芳
妇女研究论丛 2016年6期
关键词:农村妇女女童妇女

吴惠芳

(中国农业大学 人文与发展学院 社会学系,北京 100193)

农村妇女扶贫面临的新挑战

吴惠芳

(中国农业大学 人文与发展学院 社会学系,北京 100193)

针对农村的贫困问题,中国政府走过了一条不断瞄准扶贫对象的道路,直到现阶段的精准扶贫模式。国家扶贫工作对妇女的关注也是随着扶贫政策的整体推进而逐渐显现,再加上民间组织发展出的多种妇女扶贫方式,在中国形成了针对妇女的多层面、多部门联动的“大扶贫”格局。对于不同类型的贫困妇女群体,“春蕾计划”“母亲水窖”“阳光工程”“巾帼扶贫行动”、农村“两癌”免费检查与“两癌”贫困母亲救助等扶贫项目与措施相继推出,为改善贫困女童教育状况和贫困妇女健康状况做了很大的贡献,帮助大批农村妇女摆脱贫困。

然而,在精准扶贫的减贫工作理念之下,农村妇女扶贫仍面临一些新的挑战。笔者及其团队2016年暑期在河南、江西、四川和贵州四省进行了深入的田野研究,发现了农村贫困妇女和妇女扶贫的一些新问题和新挑战。

一、多种致贫因素交织使农村妇女脱贫艰难

如今,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基层工作者都认可因病致贫(返贫)和因学致贫(返贫)是农村两大重要的贫困影响因素。然而,我们在农村见到,单一因素导致贫困的家庭情况,基本集中在老年家庭类型。难以脱贫的农村妇女及其家庭,通常是由于其陷于多重困境,或面临两种以上的贫困因素威胁——子女教育费用居高不下、家庭成员患病(尤其是患慢性病)、家庭劳动力缺乏尤其是可以外出务工的劳动力缺乏等问题常常是交叉并存。家庭中有年幼儿童、老人或病人需要照料,通常也是由妇女承担起照料的责任,这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妇女作为劳动力获取收入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家庭收入。因此,陷于多重困境的贫困妇女,即使能够通过自己的能力或因为某种政府支持项目、社会支持解决或缓解其中的一个问题,其他几个问题仍然使其停留在贫困线以下,难以脱贫。

与此同时,婚姻风险正在成为农村留守妇女面临的另一大致贫因素。留守妇女家庭收入主要依赖丈夫的务工收入,因此一旦离婚,妇女的生活往往容易陷入贫困状态。还有一种隐形的婚姻破裂现象,即婚姻关系虽然存在,但在外务工的丈夫给留守在家的妻子和子女只提供少量、甚至不提供经济支持,婚姻名存实亡。这个问题同时也对儿童福利带来严重的影响。农村妇女法律知识欠缺,无法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政府和农村社区自治组织也很难为她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导致妇女和儿童陷于贫困状态。

此外,农村贫困女童问题仍然值得重点关注,包括非贫困地区的贫困女童。贫困农村、尤其是山区贫困女童的教育问题如教育选择、人格培育等,已经引起了学术界和政策与实践领域的许多关注。然而,非贫困地区的贫困女童问题却被忽视了。这些地区的贫困家庭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往往会牺牲女童的教育权,使其过早结束学校教育,以童工的身份加入务工大军,大大限制了农村女性的人力资本积累及其未来的发展潜力。

二、农村文化变迁与基层妇女组织弱化导致贫困妇女难以获得社会支持

随着商品经济在农村的不断渗透,尤其是土地流转带来农民生活资料的进一步商品化,“什么都需要钱”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的常态,不仅使贫困妇女面临更大的经济压力,也无形中减少了她们在农村社区能够获得的非正式支持资源。农村社会传统的互助机制逐渐萎缩,劳动中常见的农户之间帮工、换工已经被雇工和雇佣机器这样的市场化机制所取代,务工带来的高频率人口流动也弱化了农户之间的亲属关系,农村贫困妇女在劳动与生活中可获得的互助帮扶资源如农业帮工、借贷支持等,也正在逐渐减少。这意味着,在正式社会支持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贫困妇女所依赖的农村非正式社会支持却渐渐解体。商品经济和市场化带来的另一个后果是,拥有财富的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农户在该社区社会地位的主要指标。贫困妇女在农村社区受到越来越多的歧视,甚至成为社会排斥的对象,在社区资源分配、人际交往等方面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严重的社会排斥,可能引起贫困妇女产生极端偏激的行为,带来更严重的社会后果。

在中国基层NGO发育不完善、社会工作体系尚未成熟、法律支持不健全的条件下,农村基层妇女工作者是农村妇女的主要支持主体。然而,在农村妇女或流动到城市务工,或留守在村庄承担诸多家庭责任的背景下,村级妇女工作者往往很难有合适的人选。有的村级妇代会主任由中老年妇女担任,她们在村委会中很容易被边缘化,仅仅作为村民委员会维护妇女权利的象征性存在,无法为农村妇女提供支持。在乡镇一级,妇联主席常身兼数职,没有更多的精力和能力为贫困妇女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扶贫实践中较弱的性别意识降低了妇女扶贫的效果

近年来,妇女贫困及反贫困受到极大的重视,尤其是1995年北京世妇会之后,在全国妇联的敦促下,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色彩在扶贫政策中有了越来越多的呈现。然而,国家缺少分性别的贫困统计和监测,贫困政策中关注贫困妇女的相关规定往往缺乏可操作性,相应的政策实践过程亦缺乏社会性别意识。除了专门针对妇女的扶贫项目,其他项目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大多缺少对妇女参与的考量。即便是专门针对妇女创业的(全额贴息)免息小额担保贷款,各地实施的程序和担保要求提高了贫困妇女的准入门槛,致使大部分贫困妇女无法获得贷款。很多地方的妇女创业免息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工作主要由财政部门或人保部门承担,妇联组织在贷款申请过程中为贫困妇女提供的支持作用也较为有限。

低保是农村社会保障系统中的兜底扶贫措施,但是低保政策实施过程中,贫困妇女的弱势地位增加了她们获得这一资源的难度。低保资源分配工作通常由村委会承担,在一些地方,村干部因为担心低保分配引起村民不满,采用了一些“民主”措施。第一种常见的措施是“投票制”,要求低保申请者在村民代表大会上讲述申请原因,请村民代表投票,最后按得票率高低分配低保名额。投票制表面上看似合理,但在中国这样一个讲面子、“家丑不外扬”的社会,妇女怎会愿意在村民代表面前讲述自己疾病的痛苦?江西省的一个妇女本来想给自己患急性白血病的女儿申请低保,但她很担心在村民代表大会上面讲述女儿病情会使全村人对她产生负面评价,对女儿造成心理阴影并伴其终生,最终放弃了申请。除此之外,还有“抽签制”“排队制”等。这些分配策略貌似公平,但最终弱化了低保政策的扶贫效果,很容易使低保政策偏离其本应瞄准的对象,扶贫效果难以保证。

四、几点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障贫困妇女的利益、帮扶其摆脱贫困,顺利完成精准扶贫阶段的扶贫攻坚任务,建议从几个方面加强妇女扶贫工作。第一,精准扶贫的内涵要强调对更加弱势的农村贫困妇女的关注,针对其多种因素交织致贫的问题,着重构建贫困妇女多重保障措施与支持网。第二,通过更好的激励措施,强化基层妇女组织的能力建设,推动农村社会工作服务的发展,鼓励非政府组织为农村妇女权益维护提供支持服务,逐步建立起一个为农村妇女提供权益保护的体系,避免农村妇女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陷入贫困。第三,强化扶贫过程的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在扶贫政策和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强调妇女的全过程参与,培育妇女发展的主体意识,进一步提高精准扶贫的成效,全面推动农村性别平等工作。

吴惠芳(1978-),女,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社会学系教授、院长助理。研究方向:性别研究、农村留守人口研究、农业与农村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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