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经验:从“妇女主义”到“家庭统一战线”*
——兼论“革命中国”妇女解放理论的生成问题

2016-12-18 18:50董丽敏
妇女研究论丛 2016年6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妇女婚姻

董丽敏

(上海大学 文学院,上海 200444)

延安经验:从“妇女主义”到“家庭统一战线”*
——兼论“革命中国”妇女解放理论的生成问题

董丽敏

(上海大学 文学院,上海 200444)

延安经验;革命中国;妇女主义;家庭和睦;家庭统一战线

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解放运动相对成熟的模式,20世纪40年代以延安为中心的抗日根据地的妇女解放实践所形成的经验值得重视。本文以抗战背景下延安地区面临的大量婚姻家庭问题为主要讨论对象,以文学文本与历史实践互动解读的方式,分析了来自于不同的性别群体、乡村社会以及政党政治的不同诉求所构成的权力动态博弈如何共同参与了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并由此建构了不同的妇女解放方案。而以“既联合又斗争”的“家庭统一战线”为旨归的妇女解放方案的最终形成,突破了以“个体”为本位介入妇女问题的所可能出现的孤立化、片面化的局限,通过利用“妇女参加生产”这一中介,形成家庭内外两种力量的互动,在性别协商中兼顾了各方利益,探索了更为平等的家庭结构的重构。因此,延安时期对于婚姻家庭问题的有效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验证了“革命中国”在阶级革命框架中推进妇女解放特别是底层妇女解放的可行性。

搁置在现有的知识生产体系中,有关“性别”与“阶级”的关系问题一直是理论难点之一:一方面,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逻辑,妇女解放通常被认为只有搁置在阶级解放的框架中并与之有效结合才能得以实现,这构成了无产阶级革命框架中妇女解放的实践指南;另一方面,由“后冷战”时期“女性主义”的一般立场出发,已有的与阶级革命相连的妇女解放实践,却总是被指责为只是简单地蛰伏于阶级解放的逻辑,甚至被后者悬置乃至中断、取消。要回应这一重大理论问题,“革命中国”从20世纪20年代起所拥有的在阶级革命框架中推进妇女解放的丰富历史实践经验,显然有必要被珍视乃至被激活。

在笔者看来,对于“性别”与“阶级”关系的理解,不能仅仅站在“阶级革命”或“女性主义”的单一维度,而是需要立足于具体的历史语境以结构化的视野去进行分析——两者是否真的结合过,是否真的探索出了有效的协商与让渡机制,是否真的创造出了一种凭借单一的理论资源所无法推进的性别问题解决方案?在这方面,应该说,20世纪4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延安为中心的抗日根据地的妇女解放实践提供了值得总结的历史探索。

无论是在“家国一体”的传统乡土中国的语境中还是在晚清以降的“民族国家”的框架内,“家庭”无疑都被看作最基本的社会结构单位①“家国一体”的观念在“现代中国”仍然是共识。如高一甲、李慧芸就认为:“家庭是婚姻所造成的,家庭是社会中最小的单位,国家就是由这些小单位所造成的。而婚姻制度的良与否能影响于个人的幸福,并且能影响到国家的强弱。由此看来,婚姻不但是个人重要的问题,并且是国家的重要问题之一。”见《婚姻问题讨论之四》,《新女性》1935年第2期。,而且也是父权制/夫权制得以运行的社会基础所在。因而,当阶级革命以重塑社会的巨大能量楔入乡土中国并将革命所需要的社会化的“新人”询唤出来的时候,如何有效地处理“家庭”显然就应被视为一个与新的“国家”想象息息相关的重要命题。尤其是置身于“抗战”这一特定的民族危机情境中,在阶级革命与民族革命需要同步推进的双重使命下,“家庭”面临着具有内在悖反性的双重挑战:由于大量的青壮年男性必须上战场,迫切需要维系住战时“残缺”的家庭,稳定住抗战根据地的基层社会;与此同时,却又需要借助家庭革命以颠覆父权制/夫权制,才能激活妇女们的活力,组织起以妇女为主体的大规模的社会生产以支撑战争所需。如何在稳定与革命、个人与家庭、民间伦理与妇女解放之间探寻到逼仄的平衡空间,显然就不只是关系到基层社会如何有效重组问题,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验证双重“革命”合法性的一个重要面向了。

延安时期的妇女解放经验正需要搁置在这一背景下来进行讨论。

1941年6月10-11日,《解放日报》分两天连载了丁玲创作的短篇小说《夜》。这篇不过4000余字的小说,以含蓄而凝重的笔触刻画了一位来自于“问题家庭”的苦恼的农村基层工作者何华明的形象,由此将延安时期的婚姻家庭问题推到了前台。作为自诩“我自己是女人,我会比别人更懂得女人的缺点,但我却更懂得女人的痛苦”[1]的女作家,丁玲在这篇充盈着女性知识者敏锐观察与细腻感受的小说中,显然却将更多的同情心赋予了男主人公何华明,一位因贫穷选择入赘而不得不承受“老妻少夫”模式落差的壮年农民:挣扎于繁重的行政工作与荒芜的田地间,在试图完成从一个普通农民到有觉悟和能力的称职的基层工作者的角色蜕变的过程中,何华明本身已感觉到心力交瘁,应对乏力;而更令其深感苦闷的,是还要面对日益衰老的妻子让人难以忍受的家庭琐事絮叨,以及年轻鲜活的女同事同病相怜式的情感诱惑,尽管最后,何华明以“不行的,侯桂英,你快要做议员了,咱们都是干部,要受批评的”这样的“公家人”身份自觉生生压抑住了自己强烈的出轨冲动,但显然,这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只要注意到引发何华明情欲涟漪的最初源泉甚至来自于作为阶级对立面的地主“发育得很好”的女儿清子的时候,就只能说,何华明的阶级意识以及“公家人”身份认同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坚强,还是很容易在日常生活中遭遇到挑战,甚至有被其与生俱来的“自然化的”男性身份遮蔽的危险,在这个意义上,只能说其婚姻家庭问题只是暂时被搁置了,由此引发的剧烈的性心理波动才是不可避免,也是难以克服的。这样的反差分明昭示出了延安基层社会中家庭所面临的危机——既是以家庭为场域的私人领域未能适应以阶级革命为指向的公共领域的变革所产生的危机,也是家庭内部成员角色因此适应程度不一而产生的关系分裂的危机;既是个人从乡土中国走向革命中国的征程中新的主体建构未完成的危机,也是个人显在的历史使命与内在的生命热情无法有效对接在一起的危机。

在这一脉络中,作为危机的表征也是结果,被革命所询唤的主体应对婚姻家庭生活所出现的困境,因此就成了意味深长的“事件”。丁玲分明已经洞察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但如何来加以有效处理,却显然并没有想得很好——在何华明“感到一个可怕的东西在自己身上生长出来了,他几乎要去做一件吓人的事,他可以什么都不怕的。但忽然另一个东西压住了他”的瞬间,叙事人更强调的是主人公的软弱与无助,一种因为属于个人的情感内容必须要放在公共利益的框架中去加以考量而产生的恐惧感与规训感。当家庭问题的解决建筑在利用历史主体这种恐惧感与规训感之上的时候,可以看到,丁玲仍然自觉不自觉地暴露出了其作为城市女性知识分子来到不熟悉的陕北农村时所未能克服的内在思想困惑:一方面,通过挪用“革命加恋爱”的革命文学经典模式[2],她探索了借助公共领域对私人领域的介入和干涉以及政治化个人的主动配合来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模式;另一方面,对孤独苦闷的男主人公的同情,分明暗示出丁玲更多还是秉承了五四个人主义的遗绪,潜藏了一种城市精英知识分子式的对于革命政权、对于集体的反思以及对于个体的人道主义同情。因而,导致对主人公渡过危机的处理,只能落在以政治克服情欲的偏于个人自律的二元对立模式上,而并没有设想与貌似落后的妻子携手共进,进而改变有问题的家庭本身。这样过分依赖“个人”哪怕是“革命”的个人、寄希望于“个人”的觉悟的婚姻家庭问题处理显然治标不治本,并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建构出抗战格局所需要的“革命”家庭。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941年6月15日在《华北妇女》创刊号上发表了赵守攻的小说《男女平等》,尽管其处理的题材与《夜》相接近,旨趣却与之大相径庭:“真有点像男人”的劳动英雄邱桂香同样面临着家庭与工作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当她以工作为重、以政治学习为由拒绝担当起传统贤妻良母分内的洗衣做饭等日常事务的时候,被丈夫施以家暴;当她向区妇救会秘书和区长寻找帮助的时候,区长用于惩罚丈夫的10个大洋的罚款一下子让她不能接受,让她意识到家庭承受这笔罚款的艰难,因此最终她选择了原谅丈夫以修复两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丈夫与区长也分别认识到了自己做法的不妥,分头进行了道歉,小说由此以皆大欢喜的大团圆结尾。整个小说无论是故事讲述还是人物塑造,都是比较粗糙的,但在赵树理所说的“问题小说”②赵树理将自己与现实同步、体现指导基层工作的小说称之为“问题小说”:“我写的小说,都是我下乡工作时在工作中所碰到的问题,感到那个问题不解决会妨碍我们工作的进展,应该把它提出来。”《当前创作中的几个问题》,《赵树理文集》(第4卷),北京:工人出版社,1980年,第1651页。的意义上,可以说,它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夜》的更为现实的处理农村核心家庭的思路——邱桂香从一开始求助于妇救会和基层政府到主动与丈夫重归于好,对家庭问题的处理经历了一个由外而内的过程,最终借助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样的对“家庭”的整全化理解,通过将公共领域的“像男人”和家庭领域的“像女人”结合在一起,邱桂香放低姿态探寻到了解决家庭问题的现实路径。

应该说,这篇小说有意思的地方,是触及到了单一的依靠基层政府和妇救会这样外部组织力量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有限性。如果说组织力量可以从政策法规层面为夫妇矛盾的解决提供来自于公共领域的支撑的话,那么,可以发现,类似于罚款的刚性做法一旦落地,起到的效果可能是,在法理的层面上完全理直气壮,而在人伦的意义上却有可能是转移危机、激化矛盾,最终使原本处在受压迫境遇中的妇女的处境更为尴尬和艰难。因而邱桂香最后还是主动选择了一种和稀泥的委曲求全方式,回到家庭内部的伦理层面,重新衔接起贤妻良母的传统职责以缓释家庭矛盾。这一做法当然不无诟病之处,但这并不妨碍其呈现出了这一发人深省的事实——在贫困压倒一切、个人尊严无法保障的前提下,清晰的是非价值判断必定会受到传统习俗的挑战,因而未必适用于处理家庭关系,公共领域的政策法规同样也未必能推动家庭问题的妥善解决,因此家庭问题的解决似乎只有回到家庭内部,以家庭伦理法则来进行处理。然而,如果依据这样的前提来思考和处理家庭问题,“男女平等”似乎又成为一种具有反讽意味的纸上乌托邦:“革命”是否有能力来介入家庭以改变传统的家庭权力结构和性别秩序,真正实现家庭内部的民主和平等;“革命”妇女是否只能以公共场域与私人领域分裂的双重标准来安放自己的位置,“妇女解放”是否只能落在公共领域内却无法改变婚姻家庭生活内通行的“男尊女卑”的传统法则,显然,又存在着很大的疑问,这会直接影响到对阶级革命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建构。

不管是被动式的处理还是主动式的处理,可以发现,在整风运动开展之前的延安,家庭问题特别是核心家庭中的夫妇关系问题显然已经成为小说家关注的焦点题材之一。尽管如何来定位家庭以及以夫妇关系为核心的家庭关系,不同书写者的看法是有差异的,但其基本思路似乎不无曲径通幽之处:如果立足于新式个体的诉求——特别是这种个体的诉求由于在很大程度上呼应了革命对于人的社会化形塑要求而具有时代赋予的合法性的时候,“家庭”无疑会被看作一种束缚和包袱,因而瓦解家庭甚至抛弃家庭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何华明的出轨意念还是邱桂香对落后丈夫的叫板,无疑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试图将个人从家庭中释放出来的激进革命的支持的;如果立足于传统家庭本身——“家庭”恰恰又是在战争这一特殊时期革命政权必须依靠的基本单位,那么不同诉求的夫妇之间的和平相处进而保全家庭就成为首要目的,在这个格局中,无论是何华明的勉强维系家庭还是邱桂香的主动改善夫妇关系,又成为因时势所迫而不得不做出的一种反应。

无论是偏向新式个人还是偏向传统家庭,应该说都具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也都各自存在着无法自洽的短板,因此需要在更高的层面上寻找到突破点。

如果与20世纪40年代延安的历史实践结合在一起考察,就会发现,上述文本所书写的农村婚姻关系处理困境并不是空穴来风。20世纪早期的中国历经战乱,民不聊生,乡村的凋敝尤为显著,在此情形下,农民尤其是贫民的婚姻家庭问题就变得很突出。1936年底的一份社会调查报告就指出:“近十余年来因天灾人祸的结果,过去农村中的中小农民大多变为贫农。据调查所得,中国目前的贫农阶级大抵占全人口百分之五二至六四左右,农民全家收入每年很少有超过两百元的,每年收入十余元者则不在少数,在这微小的收入之下,一般贫农不流为盗匪乞丐已算幸运,结婚一事实为难谈及。”[3]对于农村的广大贫民来说,所谓两情相悦的婚姻因此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奢望,现实婚姻“唯一目的在于生育子女”,“所谓恋爱的结合,在农村中是完全不存在的”[3],建立在这样的婚姻基础之上,农村家庭关系问题的大量出现自是不可避免;而对于僻处于更为贫困、难以生存的西北内陆③马克·塞尔登(Mark Selden)指出:“20世纪陕西处在深刻的农村危机之中。自然灾害和不断的军阀、土匪的争夺造成了农村的贫困与压迫,人们的生活到了不能忍受的边缘。”参见[美]马克·塞尔登著、魏晓明等译:《革命中的中国:延安道路》,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3页。同时还面临着日益危急的战争形势而迫切需要稳定后方的延安来说,其所承受的来自婚姻家庭领域的巨大压力更是可以想见的。

在中共妇女组织的视野中,当时的乡村社会家庭纠纷其实并不像上述小说呈现得那么简单,因为中国乡村社会所特有的宗法制度,所谓的家庭更多指向的是数代同堂的大家庭而非现代“三口之家”式的核心家庭,因而家庭纠纷可分为“夫妇间、婆媳间、姑嫂妯娌间”这三类纠纷,“以婆媳、夫妇纠纷为最多最主要”,“这是在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下所造成的畸形现象,在今天旧的社会制度未改变前,固然不能求得彻底解决,但我们应在目前环境中求得局部比较合理的解决,亦是我们今天迫切急需的任务”[4]。在这一认识中,这样的“家庭”既被当作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同时也被当作社会领域的一种延伸,夫妇关系也被视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而需要在社会生活层面来加以处理。因而,婚姻家庭问题自然而然被视为不合理的社会制度的必然产物,其解决就理所当然地要与社会制度的变革联系在一起。这一“社会化”的解决家庭问题的逻辑显然与经典马克思主义将妇女问题放在阶级革命框架中的妇女解放思路是高度吻合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前提,面对各种婚姻家庭问题,不平等的旧婚姻体制问题首先得到关注,如何破除诸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童养媳制度等婚姻体制的积弊,将总是遭受父权制/夫权制压迫、在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特别是年轻妇女解放出来,就成为制度层面上解决家庭问题的关键所在。1939年,延安边区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这样两条:“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离婚后,女方未再结婚,因无职业财产或缺乏劳动力,不能维持生活者,男方须给以帮助,至再婚时为止,但最多以三年为限”[5](PP177-179)。以“自由意志”作为缔结婚姻的出发点,显然针对的就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畸形扭曲的婚姻现象,试图给予原本处在被动弱者位置的妇女以自主处置婚姻的新空间,这显然暗含了对五四以来以挑战传统大家庭为核心的“现代”“爱情至上”因素的挪用,是对“父母之命”名义下家长包办婚姻传统的一种颠覆和摒弃,但更可被视为对20世纪30年代中华苏维埃政府“偏于保护妇女”的介入式处置家庭经验的一种继承④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指出:“在封建统治之下,男女婚姻,野蛮到无人性,女子所受的压迫与痛苦,比男子更甚。……目前在苏区男女婚姻,已取得自由的基础,应确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而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的婚姻制度。但是女子刚从封建压之下解放出来,她们的身体很多受了很大的损害尚未恢复,她们的经济尚未能完全独立,所以关于离婚问题,应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负担。”见《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3页。;要求离婚后的男性帮助缺乏生存能力的妇女,也是立足于保护弱势的妇女群体,推动“平等”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总体而言,这部婚姻法“保障了女子在婚姻中的自由和权利”[6],从社会制度层面力图推动新的家庭秩序乃至两性关系的建构。

在各种保护妇女的政策法规之外,建立妇联、妇救会等妇女工作组织,在妇女群体内部引导妇女形成自强自主的意识,成为当时处理家庭婚姻问题的又一个抓手。1937年后的延安作为抗战的中心之一,吸引了大量的青年涌入,这其中城市知识女青年数量颇多⑤如延安女子大学的近500名女青年中,大学程度的占10%,中学程度的占70%。引自秦燕:《从社会性别视角对延安时期新女性的研究》,《妇女研究论丛》2006年第5期。。这批新女性的到来,带来“男女平等”“恋爱自由”等富有“现代”气息的婚姻家庭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由父权制/夫权制形塑的传统婚恋观;同时,她们大多加入了各级妇女工作组织,与当地的妇女干部一起,通过广泛的宣传,组织乡村妇女参与了识字扫盲、参政议政、拒绝缠足等社会运动⑥具体可参考马慧芳:《延安时期外来新女性对陕北妇女解放的积极作用》,《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借此在日常生活中推动妇女特别是年轻一代妇女尽快接受“新思想”“敢于向不合理的待遇反抗”[7],以破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现象。

正是来自于上述两方面的推动,延安的妇女工作建构出了以政府为主导、妇女组织为载体的妇女解放模式,呈现出了鲜明的以保护妇女、伸张妇权为核心的“妇女主义”的倾向,可以说“妇女在家庭中的问题,凡是在建立了抗日政权的地方,妇女就获得法律上的保障,在政府的帮助之下,在妇女运动中开始解除封建的压迫与束缚,而从落后的黑暗之中解放出来。在婚姻问题上,已经从局部的个别的适当解决了,并且某些地方开始禁止了买卖婚姻和童养媳,禁止虐待妇女,反对丈夫对妻子的打骂。”[8]然而,在解决由父权制/夫权制压迫所带来的传统夫妇纠纷的同时,“妇女主义”却又引发了一系列新的家庭问题,表现在婚姻领域,就是由妇女提出并获批的离婚案件日益增多:1938年至1943年间,陕甘宁边区的离婚案件逐年上升,共判决了807件,其中,1943年判决的离婚案件达到302件,是1938年的3.36倍;而且,由妇女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比例大大提升,据绥德分区统计,1944年各县离婚案件达到65件,女方提出离婚的就有52件[9](PP367-377),占到了80%。在封建礼教观念较强的农村地区,原本“农村家庭不易听见有闹离婚的”[3],因而,由妇女主导的离婚案件的大幅度增长在当时引发了极大争议⑦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陕甘宁边区的婚姻条例不断在调整,针对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所引发的争议,“1944年,边区政府颁布了《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照顾了当地男性农民的不满情绪,作了一定的妥协和让步”;“1946年抗日战争胜利后,边区政府又一次颁布新的《婚姻条例》,重新规定了‘禁止强迫包办及买卖婚姻’,并且把‘感情意志根本不合’列为准许离婚的第1条理由。在离婚方面也重新写进了保护妇女的条款”。参见秦燕:《陕甘宁边区婚姻法规变动及其启示》,《妇女研究论丛》1994年第4期。。

在积极的层面上,可以说,解除不合理的婚姻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妇女的痛苦,受到了妇女群体的欢迎,激活了妇女群体的内在能量,使其能产生更大的热情参与各种公共事务,同时,标志着支撑阶级革命最为重要的“平等”诉求开始从公共领域向私人领域延伸,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阶级革命走向深入的要求;但是,在消极的层面上,急剧上升的离婚案却也在很大程度上触动了男性农民群体尤其是本身娶妻困难的贫农男性的利益,“势必造成乡村矛盾,尤其是与根深蒂固的乡村男权观念,及通过家庭/家族秩序实施的男权控制之间形成冲突,这种激烈颠覆或破坏传统乡村结构的做法,显然会影响到乡村社会的稳定发展”[10],甚至有一部分在前线作战的男性战士也饱受后方家属离婚之扰,频频出现抢回已再嫁的前妻事件[11],而这,恰恰又是和抗战大局的需要背道而驰的;更值得注意的是,也有少数落后妇女受彩礼等现实利益蛊惑,浑水摸鱼,居然利用“压迫”“自由”等话语掩饰一己之私,企图达成离婚事实以便继续实施买卖婚姻的勾当:“良以陕北乃经济文化落后之区,落后之妇女常因爱富嫌贫每每借口感情不合欲离穷汉另适高门,致令穷人有再娶之难,且减少其家庭劳动力,影响生产及生活之改善;亦有不走正道之妇女,滥用婚姻自由随便恋爱,乱打游击,朝婚暮离,视同家常便饭者。”[12]夫妇纠纷问题由此不能简单归咎为两性不平等关系,妇女自身存在的落后的思想观念、生活作风等问题显然也有必要提上议事日程,而对于当时中国农村以及农村妇女群体的这种复杂性,“妇女主义”式的妇女解放方案在应对上明显是准备不足的。

当旨在反抗不平等的婚姻家庭压迫的初衷却可能制造出新的婚姻家庭压迫形式以及新的家庭问题的时候,当新的家庭纠纷与传统家庭纠纷合流可能造成更大的性别对峙、社会撕裂时,如何在革命理想与错综复杂的现实之间切实探索出婚姻家庭改革的有效空间,以“妇女主义”为旨归的妇女解放实践由此与文学书写殊途同归,面临共同的困境。

几乎与“妇女主义”崛起并行不悖,延安时期还存在着另一种从“家庭和睦”立场来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思路;而且,其发展过程又恰好与“妇女主义”由盛而衰的轨迹形成了耐人寻味的反向运动。

早在《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之初,就有妇女工作者提出需要从多个维度而非简单地站在“妇女”这单一立场上来处理婚姻问题:“反对买卖和媒妁的婚姻,同时也反对轻易离婚的举动。一方面反对丈夫、婆婆不人道地打骂妻子和儿媳;另一方面主张家庭里要有友爱的和睦,同时打破一切轻视妇女的旧习气。”[13]这一看似保守的折中方案,显然超越了将家庭婚姻问题简单地归咎为“包办婚姻”、将离婚视为年轻妇女得以解放的重要途径的看法,而是强调在既改造丈夫/婆婆又改造儿媳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双方都能接受的以“和睦”为特征的新型家庭。而“家庭和睦口号之提出,其目的是在于,一,建立家庭统一战线;二,争取家庭中的老年妇女——如婆婆等——及保守的农村中的封建势力的一部,及一般中立分子如翁翁男人等——同情妇救会。三,通过这一口号借以达到改善妇女生活——其中最主要的是青年及成年妇女如媳妇等生活之目的。”[14]较之于“妇女主义”立场上对于婚姻家庭问题的处理,“家庭和睦”的方案并没有将改善妇女特别是年轻妇女的家庭处境放在首位,而是企图超越对年轻妇女这样的特殊人群的特殊关切,通过对“和为贵”“家和万事兴”等传统伦理道德资源的自觉征用,利用传统家庭想象、保留既有家庭体制外壳而进行有限度的家庭改造,来创造出两性协商的新空间。而改造的路径,显然又受到了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政治领域内提出的“统一战线”理论的启发,通过将“性别差异”同“政治差异”进行类比,将性别、代际的融合一定程度上等同于阶层的联合,企图用“先抑后扬”的策略为年轻妇女争取应有的家庭权利,同时促动抗战时期动员和组织妇女的体制化机构“妇救会”顺利地得到乡村社会的接纳。在这一过程中,为妇女争取权利的过程,也是将家庭重新政治化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应和了边区政府以妇女工作为抓手扩大“民主”受益面的更高使命:“今天边区妇女同胞的任务和其他地方是不同的,其中有一个很大的差别,最明确的是:边区政府所在地,已经不仅是领导妇女为争取民主权利而斗争,而是更进一步地巩固和扩大所获得民主权利”[13]。因而尽管当时仍有张琴秋等人提出了一些异议,表示“要改变家庭的关系(与公婆、与丈夫等关系以及婚姻的不自由)”,“不应该为了不正确的统一战线方式勉强运用家庭和睦”[15],但在抗战形势日益严峻而“妇女主义”水土不服的弊端愈加彰显的情形下,“家庭和睦”口号逐渐成为了妇女工作的主导方针。

但落实在现实操作层面上,“家庭和睦”口号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似乎却并不如意。如何在“妇女利益”与“家庭和睦”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特别是遇到婚姻家庭纠纷,像妇救会这样的妇女组织到底该以何种立场、姿态和导向介入,出现了左右摇摆、一味求和的偏差,造成了各方都不满意的结果。亚苏经过调查后指出:如冀察晋“过去一向以‘家庭和睦’口号排除婚姻纠纷,而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因此,妇女的切身痛苦未除。虽则避免了封建势力的打击,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了之,但因为不能为妇女解决切身问题,妇救会威信无法建立。”如定襄,“特别婚姻的不满提到妇救会解决的很多,而妇救会多怕扰乱社会治安,无法解决,只以家庭和睦口号劝解,以致广大妇女对妇救会无信仰,视为它是有钱的洋学生的组织”。五台有“青年的妇女干部因经验阅历少,解决家庭纠纷问题时遇到困难,同时由封建势力的阻碍,故多以家庭和睦采用拖延态度,致表现为妇救会干部对妇女日常生活及切身问题上的痛苦注意不够的现象……”[14]

究其原因,亚苏认为,是因为在建构家庭统一战线的时候缺少“斗争”这一前提,没有将“斗争”作为建构“联合”的必要步骤:“第一,只顾到了家庭的和睦——即只顾到家庭统一战线的建立,而忘却了斗争(即统一战线只有在斗争中才能生长发展和扩大的基本真理);二,由于这样造成了退却的政策,怕斗争,向封建势力表示了屈服和妥协。”[14]在这个层面上来理解“家庭统一战线”的建构策略,显然,就可以看到其较之于单一激进的“妇女主义”或是非不清意义上的“家庭和睦”所不同的新质:一方面,它重新关注到了妇女在不平等的家庭秩序中的处境所必然带来的反抗诉求,在一定程度上汲取了“妇女主义”的成果;另一方面,它却又不会完全站在妇女立场上,而是强调了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重塑家庭结构的必要性。

尽管如此,既斗争又联合的家庭统一战线的建立,仍需要借助两性都能认可的中介,或更准确地说,一个可以超越两性性别分歧的却又聚焦两性共同利益的更高诉求的出现,才能形成真正可操作的协商平台。1943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根据地妇女工作重心的转向。《决定》要求,在当前艰苦的抗日形势下,“广大农村妇女能够和应该特别努力参加的就是生产……而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文化水平、改善生活,以达到解放的道路,亦须从经济丰裕与经济独立入手”[16](P648)。“生产”作为抗战时期最重要的三项任务之一,无疑是需要民众普遍参与的中心工作;而战时男性劳动力的匮乏,又使得妇女特别是年轻妇女需要被组织起来从事生产,这显然成为妇女们介入社会生活主战场进而获得经济能力的重要机遇。当然,对于延安的妇女们来说,这也意味着她们需要自我改造脱胎换骨,改变长久以来形成的“妇女不下地”的旧习俗,成长为能支撑家庭经济同时也能保障抗战需要的生产者,才能获得进行家庭斗争/协商的主要砝码。由此,可以认为,借力于特殊的战争背景,助推家庭统一战线建构的外部条件已经生成,对家庭纠纷的处理也就不再局限于家庭内部,而有了社会化解决的依据和空间了。

除此之外,既斗争又联合的家庭统一战线的建立,还涉及领导权的问题,特别是对领导者的能力与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邓颖超、蔡畅等妇女运动的领导者显然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开始逐步反思妇女工作的偏差并对下一阶段妇女工作的部署进行了调整,同时开始以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改造妇女工作者队伍。她们旗帜鲜明地反对大后方流行的“新贤妻良母主义”,指出,“将妇女解放与国家社会的解放分离开来,在抗战的伟大时代中,幻想着‘小我家庭’,个人主义的自私的‘新’的贤妻良母,…绝不是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直接主要方向和任务”,要“号召中国家庭妇女做抗日的先锋模范——做国家的良母,民族的贤妻”[17];强调妇女工作要改变“到处背诵一套‘婚姻自由’、‘经济独立’、‘反对四重压迫’……等等口号,从不想到根据实际情形从何着手”而导致“不能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陷于孤立”[18]的状态,要求妇女工作必须真正与“抗战”这一中心工作相向而行;希望妇女工作者“深入到农村去组织妇女生产,解决其生产困难,增加其经济利益”[16],并对妇女工作领导机关知识分子出身的女干部存在的“主观主义、形式主义、没有群众观点的作风”[18]进行批评和改造,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与城市化、知识化和精英化的“妇女主义”道路分道扬镳,在妇女工作体制上支持了家庭统一战线的建构。

可以说,这样的“家庭统一战线”建构,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夜》对于男性基层工作者婚姻问题的焦虑,但从延安地区的农村基层社会的复杂现实出发,又对其个人主体式的处理夫妇问题的方式进行了质疑和扬弃;某种意义上与《男女平等》以“家庭”而非“个体”作为立足点进入婚姻家庭领域的思路不谋而合,但对“斗争”与“联合”的辩证处理,使得妇女劳动英雄可以获得超越“和稀泥”的更有力量的改造家庭父/夫权制的方式;通过参与“生产”这一社会化的方式,为支撑战时的家庭经济/社会经济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既在家庭内部取得了可以与父权制进行性别协商的机会与空间,同时也在此过程中建构了自己作为历史实践主体的位置并锻造了通往解放之路的能力;而对“妇女主义”与“家庭和睦”这两种颇为针锋相对的思想资源的反思与整合,“家庭统一战线”才在很大程度上找到了原则性与策略性可以有机贯通的现实操作空间。正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延安时期边区妇女的巨大生产能量才能被激发出来,“从1938年到1945年,近20万妇女共纺纱约600万斤,织布约46万大匹;1940年后妇女织得的布就能解决全边区军民需用布匹的1/3,有力地支援了抗日战争”[19];而另一方面,像马杏儿⑧马杏儿是陕甘宁边区的妇女劳动英雄,被认为“有挣脱依靠男子的勇气与能力,用自己的劳动,努力生产,自食其力,从经济上造成独立的人格”的妇女劳动英雄,见《马氏父女生产卓著 一年劳动两年余粮》,《解放日报》1943年2月11日。、孟祥英⑨孟祥英是太行山抗日根据地所属的涉县西口村的妇救会主任,太行山区的度荒英雄,被认为实现了“从受气的媳妇到成为抗日时期妇女运动的一面旗帜”的传奇。见《〈孟祥英翻身〉与太行山抗日根据地乡村妇女的解放》,《名作欣赏》2010年第6期。等这样在公共领域/家庭领域内都能应付自如的妇女“革命新人”才有可能在根据地大量涌现。

四、结语

由“抗战”这一特殊的民族革命战争所促发,面对处于重重压迫中的贫困农村妇女以及由此层出不穷的婚姻家庭问题,以延安为中心的根据地在传统伦理、乡规民约、城市文化、革命话语等不同势力的博弈格局中,经历了不断地摸索之后,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妇女”“家庭”“生产”“中国共产党”与“民族革命/阶级革命”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形成了以“家庭统一战线”为旨归的处理模式。

这一模式,一方面验证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明确提出的处理无产阶级婚姻家庭问题的基本原则的可靠性,即“婚姻都是由当事人的阶级地位来决定”,“在无产者家庭中,除了自专偶制出现以来就蔓延开来的对妻子的野蛮粗暴也许还遗留一些以外,男子统治的最后残余也已经失去了任何基础”[20](P73),因此处理无产阶级的家庭问题,一定不是建立在对立的性别格局中而更强调在同一阶级大联合的前提下创造内部性别协商的空间;另一方面,则在一定程度上探索形成了“革命中国”妇女解放的独特道路:首先,对“平等”的理解并非建立在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简单对等基础上,而是因为经过了“阶级”视野的过滤与整合,使得不同代际(婆媳关系)、不同性别(两性关系)之间的平等问题可以在结构化(性别结构/家庭结构)的视野中敞开;结构的全局性、博弈性和动态性决定了处理性别压迫的方式不是简单的东风压倒西风的过程,而是彼此靠拢、缩短差距的性别平等建构,因而针对两性双方的“改造”才是值得关注的历史经验;其次,性别“协商”作为性别问题解决的有效方式,往往超越了政策法规的范畴,需要在情与法、伦理与习俗、理想与现实之间寻找一种各方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这一看似是传统乡土中国“熟人社会”的遗产经过了阶级革命的征用之后,焕发出了新的能量,形成了“既联合、又斗争”的策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妇女解放不能简单套用阶级斗争方式而斗争又如何有效的问题。

[1]丁玲.“三八节”有感[N].解放日报,1942-03-09.

[2]吴舒洁.“公家人”与革命的庸常化——从丁玲的《夜》谈起[J].现代中文学刊,2013,(4).

[3]罗维.农村的婚姻问题[J].海声(创刊号),1936,11(5).

[4]晋察冀妇救二代大会工作报告中的几个问题[J].华北妇女,1941,1(5).

[5]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A].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史料(1937-1945)[C].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

[6]黄正林.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乡村妇女[J].抗日战争研究,2004,(2).

[7]晋察冀妇救二代大会工作报告中的几个问题[J].华北妇女,1941,1(5).

[8]康克清.三年来的华北妇女运动[J].中国妇女,1940,(2).

[9]陕西省妇联.陕甘宁妇女运动文献资料选编(续集)(内部资料)[Z].1985.

[10]贺桂梅.“延安道路”中的性别问题——阶级与性别议题的历史思考[J].南开学报,2006,(6).

[11][美]丛小平.左润诉王银锁: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妇女、婚姻与国家建构[J].开放时代,2009,(10).

[12]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A].转引自[美]丛小平.左润诉王银锁: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妇女、婚姻与国家建构[J].开放时代,2009,(10).

[13]苏华.获得民主权利的陕甘宁边区妇女[J].中国妇女,1939,1(7).

[14]亚苏.二三妇女工作意见谈[J].中国妇女,1940,2(3).

[15]张琴秋.对于妇救会工作的几点意见[J].中国妇女,1939,1(12).

[16]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A].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C].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

[17]邓颖超.关于《蔚蓝中一点黯淡》的批判[N].新华日报(副刊)《妇女之路》,1940-08-12.

[18]蔡畅.迎接妇女工作的新方向[N].解放日报,1943-03-08.

[19]张秀丽.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妇女思想意识的变迁[J].广西社会科学,2004,(9).

[20][德]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含章

"Yan'An Experiences":From"Feminism"to"United Family Front":Rise of a Theory of Women's Liberation in "Revolutionary China"

DONG Li-min
(College of Liberal Arts,Shanghai University,Shanghai 200444,China)

Yan'An Experiences;Revolutionary China;feminism;family harmony;united family front

The experience of women's movement in the base areas of the Communist forces centred on Yan'An during the war against Japanese invaders is worth considering as a model of women's liberation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This paper conducts literature review and content analysis to identify numerous marriage issues at the time arising from the power struggles among different social groups that were from a rural origin and pursued party politics.While these groups participated in resolving marriage conflicts,they experimented with different ways for women to seek liberation.Ultimately,they arrived at the principle of"harmony and struggle"in a"united family front"to guide women's liberation,treating women not as isolated individuals so as to overcome the limitations of treating women as being one-sided.Through women's participation in production,women and men negotiated to balance different interests of forces in and outside of households and to reconstruct more equitable family structures.Thus,the resolution of marriage issues during the Yan'An era demonstrates that class-based revolution offered a probable pathway,in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for the liberation of women,especially women at the bottom of society,in Revolutionary China.

C913.68

A

1004-2563(2016)06-0019-09

董丽敏(1971-),女,上海大学文学院教授、上海大学妇女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性别、媒介与20世纪中国文学。

*感谢北京大学贺桂梅教授、《妇女研究论丛》副主编宓瑞新副研究员为本文提出的细致而到位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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