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视角下警察执法权威的弱化与重塑

2016-12-28 12:52陈明
法制博览 2016年12期
关键词:宪法学权威

摘 要:在一定意义上,警察作为国家“公权力”实施的代表者,由于其被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强制性和暴力性等原因,而往往被推到了普通民众“私权利”的对立面。突出表现在日常执法过程当中权威受到漠视甚至挑战。警察执法权来源于宪法,但是也必须“受制”于宪法。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与警察执法权威之间的关系也应该是对立且统一的。

关键词:宪法学;警察执法;权威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69-02

作者简介:陈明(1987-),女,汉族,河南禹州人,研究生,河南警察学院治安系,助教,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治安学。

一、警察权存在的宪法基础

警察执法权威的来源与基础即是警察权,警察权作为重要的国家权力之一,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服务民众的重要途径,且往往被认为是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国家权力通常是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的。

任何一个成熟的宪政国家,都是随着公权力与私权利不断博弈,最终找到平衡点的过程而逐渐确立了宪政制度。公权力的过分扩张或者私权利过分张扬,都会使宪法确立下来的民主法治事实化为泡影。所以,从宪政角度来看,警察权与公民权实存在冲突的表征,但实际上却有着统一的内在。[1]

(一)警察权来源于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国家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规定是最高准则,反映了不同时期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发展与变迁。梳理宪政主义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警察与警察权亦随之不断发展变化。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的警察权,是以宪法为根本出发点的。宪政理念的要义有两个方面,一是以神圣的最高法的形式,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二是通过最高法的形式,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过分扩张。而警察执法,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及服务民众的基本手段,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和社会之现实必然。国家通过宪法、法律赋予警察一定的权力,通过警察执法活动来体现与落实宪法的精神与价值,尤其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权利方面,都要依靠警察具体的执法活动。所以如上所述,警察权的来源是与宪法密切相关的,警察权存在的必要性既是维护社会秩序,更是保障公民权利,真正实现宪政的价值与精神。

(二)警察权应受制于宪法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滥用权力是附在权力上的咒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所以,侵略性与扩张性是权力本性的一部分,一旦权力越过应有的界限,就会侵害公民的权利。而警察前自产生之初便是国家公权力天然的一部分。其自然具有“权力的本性”即孟德斯鸠所说的“侵略性与扩张性”。如上所述,警察的存在来源于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公权力的限制,其担负着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服务民众的重任。因此,宪法不仅是警察权的来源与基础,也必须是警察权的底线和原则。警察执法必须以不侵害公民私权利为根本的底线。这也正是宪法孜孜追求的价值目标。但由于警察权自身的性质及警察这一职业的特殊性,警察执法常常不可避免的要与公民权利产生各种接触甚至摩擦。

二、警察执法权威弱化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警察执法权威的现状

《现代汉语词典》将“权威”定义为“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即使人相信与服从的一种威严和声望。警察执法的权威来源于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公权力,更需要民众发自的内心的信服。拥有权力不代表拥有权威,警察只有真正成为了公民权利的保护者,才会被民众相信并配合甚至服从。较近一段时间来,通过各类媒体的披露,我们不难发现,当前我国一线民警执法权威呈现出一种弱化的态势。表现为部分民众对警察执法不信服,阻挠、干扰执法,辱骂执法民警,甚至暴力袭击执法民警。

1.违停男子自称微博大V,辱骂威胁交警。2016年4月25日杨浦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对一违停车辆进行处罚时遭到车主阻挠和威胁。该男子自称“我是名人,我微博50万粉丝!”,还不断辱骂、威胁民警“神经病,脑子坏掉了!……我可以查到你家里人……”[3]

2.三亚醉酒车主向民警索要“执法证”。2016年3月22日,杨某因为饮酒过多,聘请一名代驾将汽车开进了三亚市动车站出租车、公交车专用道,执勤交警发现后及时进行拦截,要求司机出示相关证件,并劝说其将车子立即驶离专用车道。杨某不仅不接受检查和劝说,还和交警发生拉扯。待民警到场后,杨某还一直坚持让民警先出示“执法证”,民警出示警察证责令其配合,杨某不但不听,还高叫道:“错!那不好使,你没有权力,执法证拿来我看看。”

据公安部统计,2008年至201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204人,因公负伤16821人,年均441名民警因公牺牲、3364名民警因公负伤。据调查分析,暴力袭击是民警因公负伤的主要原因。从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和数据我们不难看出,目前警察执法权威已经弱化到了影响警察权正常行使的地步。

(二)警察执法权威弱化的原因

从上文列举的袭警案例及相关数据我们不难看出,在当今社会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的弱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当前中国正处于改革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情况复杂,治安问题频发,警察执法权威的弱化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种综合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公民权利意识觉醒,质疑警察执法权威

伴随着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权利需求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公权力与私权利有明确的界限,公民的私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种意识正逐步在民众当中被认知、认可并被拿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公民面对警察的执法,更多的是考虑警察执法是否规范、是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本无可厚非,但是有部分民众以此为借口,故意阻挠警察正常执法,或希望以此来逃避处罚。上文所述“三亚事件”的当事人杨某正是如此。

2.个别警察执法程序不规范,无法取得公民的信任

为了规范警察权的行使,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体现法治的理念,相关法律对警务人员职权行使过程的程序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警察执法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规定。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认识依然根深蒂固,导致一些不必要的警民冲突。比如,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履行,应当告知相对人权利的不告知或者不全面告知,应在法定期限内完结的事项存在随意拖延等。长此以往,民众对整个警察群体的认同感就会大打折扣,警察执法就毫无权威可言。

3.过度承诺损害警察执法权威

与某时间特定的政治、经济及社会背景有关,公安机关向民众作出“有困难找警察”的庄严承诺,但这很容易被误解为警察“无所不能”。[4]倘若警察对民众求助的事项因客观原因或自身能力所限却无法解决或难以处理,则意味着承诺未兑现,就会损害警察的权威。2015年10月发生在青岛的“38元天价虾”事件就很好的佐证了这一观点。当顾客遭遇店家“宰客”时,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报警!让警察来处理!”但该事件是否属于警察管辖范围呢?答案是否定的,消费纠纷本应由物价和工商部门来管辖。但该事件在网上曝光之后,一众网友对警察口诛笔伐,认为到场警察不作为,目睹公民权益被侵害而无动于衷。警察执法权威与公信力再一次受到质疑。在任何一个文明的法治国家,警察执法并不是全能的,“有困难找警察”这类的过度承诺是对警察角色与定位的误读,这种误读若不纠正,对警察执法的权威无疑是一种损害。

三、重塑警察执法权威的途径

如前文所述,警察执法承担着治理国家、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的重任。其工作必然要求相对人服从警察命令与警察行为,警察毫无疑问应该享有权威。警察执法权威的弱化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实力,亵渎了国家宪法、法律的权威,更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路上的绊脚石。需要引起公安机关及警务人员的警醒与重视,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重塑警察执法权威。

(一)加强公民的守法意识

从法所追求的价值层面来看,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警务人员相应的权力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宁与社会秩序的稳定,追求的是一种公共秩序;而公民追求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寻求个人自由的体现。但无限的、放纵的个人自由等同于社会混乱。“没有限制的自由等于没有自由。”所以从表面看,警察权与公民权是对立的,是存在矛盾冲突的。但实际上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手中的权力,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根本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从内在看,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是统一的。

因此,全民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守法、畏法观念,尽可能的从内心认同、尊重并配合警察执法。相关部门应多渠道、多层次的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使“警察执法在前,公民持疑在后”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唯有如此,警察执法权威才能真正树立。

(二)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和人权保护理念

执法为民是宪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践行人权保护理念,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借口随意侵害公民权利。除了强制性和暴力性,服务性也应该是警察权不言而喻的特征。我国宪法文本中提及“公安”的有六处,其中有两处涉及公民权利保障问题。[5]我国《人民警察法》第1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宗旨,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要牢牢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和人权保护理念。以这一宗旨检查和审视自己日常的执法,从根本上遏制失范行为。

(三)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增强警察执法权威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要求,警察执法必须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宪法体现的正义不仅是实体的更是程序的。警察执法的过程,是一个完成正义的过程,也是落实正义价值的过程。

2016年5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4次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意见》,会议强调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要着眼于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的执法办案体系、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实战的执法培训体系、有力的执法保障体系,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要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格执法监督,解决执法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从警察执法角度来看,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由文本走向现实正是通过日复一日的文明规范的执法来实现的。警察文明规范执法是重塑警察执法权威的重要手段。只有严格执法、文明规范执法,恪守法定程序,让群众满意,增强执法公信力,才能进一步增强警察执法权威。

[ 参 考 文 献 ]

[1]刘文成.社会法治的一个维度: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J].天津法学,2012(2).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违停男子自称“大V”威胁交警[EB/OL].http://money.163.com/16/0427/10/BLLET9L400253B0H.html.

[4]邓国良.预警信号:警察执法公信力危机的省思与应对[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9).[5]刘琳璘.警察含义的宪法分析——兼议我国警察权的宪法地位[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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