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产品质量监控组织体系及相关制度研究

2016-12-29 03:08丁毅葛健郭慧馨
当代经济 2016年8期
关键词:制度日本

丁毅 葛健 郭慧馨、2

(1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北京100836 2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北京100025)



日本产品质量监控组织体系及相关制度研究

丁毅1葛健1郭慧馨1、2

(1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北京100836 2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北京100025)

摘要:在我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渐突出的背景下,政府对质量安全的监控越来越严格,但是由于我国在质量安全监控问题上存在多头监管的问题,因此对质量安全组织体系及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日本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及相关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日本的相关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对我国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制度提出了借鉴。

关键词:日本;产品质量监控;组织体系;制度

战前日本产品质量低劣,战后日本从美国引进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并提出了质量立国的口号。全面质量管理理论虽然起源于美国,但真正取得成效却是日本,特别是日本政府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质量监管的体系,使日本制造成为质量保证的代名词,其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逐步跨入世界先进行列并保持至今。

一、日本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组织体系

日本政府历来有与民间社团密切合作的政治传统,在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方面,实行的是政府行政部门监管与民间团体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产品质量监管既有政府的官方机构,也有民间机构。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消费者保护会议

1968年日本政府为制定和实施综合的消费者保护政策,设置了作为总理府附属机构的消费者保护会议,由内阁总理大臣任会长,委员由以经济企划厅长官为首的18名有关行政机关的主管官员组成,每年秋天举行会议,是日本政府有关消费者问题的最高审议机构。其主要审议事项:有关防止危害的重要政策;有关计量正确化的重要政策;有关规格正确化的重要政策;有关确保公正自由竞争等的重要政策;其它有关消费者保护特别重要的政策。

国民生活中心是政府的消费者政策研究机关,主要负责有关消费者问题的调查研究、处理投诉、提供市场信息等。

2、经济产业省

日本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由政府管理,经济产业省具体负责质量检验、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经济产业省由标准与综合评定政策处、标准处、综合评定处、计量和技术基础处组成,编制100多人。经济产业省分别对其管辖的产品实行质量检验和认证,并使用认证标志。日本经济产业省实行的检验、认证、认可制度,依据的法律文件是《工业标准化法》。

经济产业省下设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JISC在日本工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JISC必须按照主管大臣所颁布省令中规定的公正程序,审议工业标准方案,并将结果报告主管大臣。主管大臣对于现有的工业标准是否还适用、是否需要修改和废止,必须在该标准制定、重新确认或者加以修改后的5年内,交付JISC审议,以决定是否继续加以确认,或者必要时加以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3、厚生省和农林水产省

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厚生省和农林水产省两个行政部门负责。日本厚生省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农林水产省根据《农林物资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等法律开展工作。厚生省下设不同的机构,依据《食品卫生法》监管不同食品的卫生状况。

厚生省从1975年开始参照美国食品GMP要点制定各类食品卫生规范,但在执行上仅起到技术性行政指导作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农林水产省主管食品品质管理系统,根据《农林物资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等法律开展工作。农林水产省负责制定各个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质量标示标准等规格,农林水产省不定期检查质量。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在市场抽查方面,厚生劳动省对进口和国产农产品进行执法监督抽查,其抽查结果可以依法对外公布,并作为处罚依据。农林水产省只抽检国产农产品,旨在调查分析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对认证产品进行核查,以便及时指导生产者生产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提高国产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国产农产品销售。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完成。成立于2003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拥有向二者提出建议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二、日本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的法律体系

目前日本以《消费者基本法》(该法于1968年制定,最初叫《消费者保护基本法》,2004年6月修订后改名为《消费者基本法》)为中心,包括中央、地方政府制定的260多种法规在内,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质量监管法律体系。

1、《消费者基本法》

制定于1968年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是消费者保护的直接关联法和根本法。该法规强调国家对市场的介入,以行政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对涉及消费者保护的行政机关及消费者组织的职能和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律中明确了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的责任和作用,即政府应按照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实施消费者保护政策;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同时,还要积极配合政府实施消费者政策,正确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应主动学习消费生活的有关知识,采取自主、合理的消费行动。

《消费者基本法》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防止危害。《消费者基本法》第7条规定:为防止国民消费生活方面的商品及服务产生涉及国民的生命、身体及财产的危害,国家应对有关商品及服务制定防止危害的完整而必要的标准,并为确保其标准的实施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一规定对制定和修改医药、食品卫生法,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以及监管含有有害物质的消费用品的法律,提供了立法基础。

(2)适当化的标准。“标准适当与否是能否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消费者基本法》第9条规定:为有助于商品质量的改善和国民消费生活的合理化,国家应当为商品及服务备齐适度的标准,并为标准的普及采取必要的措施;备齐标准时,应适应于技术的进步和消费生活的提高。有关工业标准化、农林物资规格化及质量标志适度化的法律,都体现了这一立法要求。

(3)完备的产品表示制度。《消费者基本法》第10条规定:为了避免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和服务时做出错误的选择,国家应对商品和劳务制定出有关质量及其他方面的完备的表示制度,并采取限制虚伪或夸大的表示等的必要措施。这种完备的表示制度所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家庭用品质量标志法律制度及农林物资标准。

2、《工业标准化法》

1949年日本颁布实施《工业标准化法》,该法旨在通过制定和普及工业标准来促进工业标准化,以改善工矿产品的品质,增进社会福利。

其主要内容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日本工业规格(JIS)的制定,根据《工业标准化法》制定的JIS标准是日本的国家标准。另一部分是JIS的合格评定制度,包括JIS标志的标识制度和试验事业者认定制度。

JIS的合格评定制度包括两部分。一是JIS标志的标识制度。这是由各主管大臣自行制定JIS标准,并从中挑选出对保护普通消费者利益、保证安全卫生、防止公害和灾害发生有明显效果的产品标准或者加工技术,指定其作为JIS标志标识制度的对象。JIS标准要交由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审议通过。当产品经过一定程序,被认为符合JIS规定的各个要件,作为一种证明,可以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JIS标志。二是试验事业者认定制度(JNLA)。JNLA的对象是JIS标志标识对象以外的工矿产品。当这些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想要标识自己的产品符合JIS标准时,为了提高这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海外企业这种自认符合JIS标准的可信性,可以按照JIS规定的试验方法,由具有一定能力的试验事业者进行认定。JNLA由日本经济产业大臣来认定,经认定的试验事业者在经认定的试验方法范围内,可以发行带有特别标志的试验成绩表,也即证明书。

日本《工业标准化法》经历次修订,在1997年的修订中规定了JIS标准设定,除了上述路径以外,相关利害关系人或者民间团体可以根据主管省厅的规定,以草案的形式,将应制定的工业标准向主管大臣提出申请。当主管大臣认为应制定与该申请有关的工业标准时,须将该工业标准方案交付JISC讨论,认为没有制定必要时,要将相关理由通知申请人,并且在通知时,须预先征求JISC的意见。截止到2000年,以民间标准方案作为向JISC提出的提案己经占到全部提案的80%左右。目前这种由民间主导标准方案制定的体制还在进一步推进之中。

《工业标准化法》配套的是《工业标准化法施行规则》等一系列省令和政令。《工业标准化法》与质量表示适当化相关法、广告法、商标法等完备的表示制度的建立,是保证消费者实现选择权的重要条件。

3、《制造物责任法》

日本的《制造物责任法》于1994年7月1日公布,1995 年7月1日实施,简称PL法。《制造物责任法》对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劣质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追究责任,来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提高产品质量。

在《制造物责任法》中对制造物的界定包括生产产品和加工产品两个方面。不论是厂商自产自销,还是加工代销,在法定的有效年限内,该产品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物伤害的,就要由厂商负责赔偿。超过法定有效年限,法律上不追究厂商的责任。

该法还规定,各项产品都必须经过相应机关的认证,如建材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经过建设省认证;食品饮料或餐具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经过厚生省认证;电气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经过通产省(现为经济产业省)认证。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消防、防疫等部门层层把关,没经相关部门认证的产品,不许上市。认证机关被赋予了很大的权力,不仅有权对产品进行监督、检测、认证,还有权对由于产品缺陷所造成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和出具法律证言。在日本任何电气产品在投放市场之前,都必须经过相应机关的认证,确无触电火灾危险时,才准许上市。假如某处电气设施发生火灾,火灾的原因是需要由认证机关依法出具证明的。如果认证机关认为产品质量低劣是火灾的原因,则该制造厂家就得负责赔偿包括火灾及火灾殃及的一切损失。同时,认证机关有权将不合格厂家的产品在公共媒体上曝光。《制造物责任法》的出台,有效地促使厂家提高产品质量。

日本的产品责任立法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日本从美国法律引进产品责任的概念,使得日本产品责任出现迅速发展之趋势。1994年正式颁布《制造物责任法》后,日本产品责任法律与欧美多数国家一样采用严格产品责任原则,以适应世界产品责任立法的大趋势。

三、日本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制度

日本比较典型的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进出口商品强制性检验

根据《出口检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规定了若干必须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民间检验机构检验的商品种类,亦称法定检验商品种类。凡被列为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申报检验,经这些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合格证书,并对商品加贴BESST标志,经海关审核验证后予以通关放行。

2、监督管理民间检验机构

日本政府十分重视组织和利用社会检验力量。日本国内的一些民间检验机构由政府主管当局根据《出口检验法》的规定批准营业,代表政府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承担法定检验任务。为了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准确,这些民间机构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下工作,日本政府对民间检验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平、检验设备手段、检验范围和能力以及组织结构进行考核认证,对所指定的民间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和检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政府有关部门还对指定检验机构的领导人实行任命。

3、完备的产品表示制度

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10条规定:为了避免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和服务时做出错误的选择,国家应对商品和劳务制定出有关质量及其他方面的完备的表示制度,并采取限制虚伪或夸大的表示等的必要措施。这种完备的表示制度所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有关家庭用品质量标识法律制度、有关农林物资标准化及质量表示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等完备的产品表示制度的建立,是保证消费者实现选择权的重要条件。

四、日本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对我国的启示

1、建立完备的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法律体系

日本有十分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法律体系,制定了非常具体而有效的标准和监管程序,为政府进行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公正的执法尺度。另外,日本对任何产品的监管都是以优先制定该类产品的技术规程及标准为前提,以此为准绳去实施监管,对于完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提升产品质量监管效果都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

2、建立了分工明确的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制

日本及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充分说明,健全、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制是政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职能发挥有效作用的根本保证。日本采用基于产品分类的全过程监管模式,根据产品可能对消费者带来危险程度的不同,采取分类监管制度。在一般产品的监管方面,仅对产品检验合格、市场准入和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各政府监管职能部门职责的划分,也是以产品的分类为基础的。在监管机构的管理上,大多实行独立垂直管理,为执法的及时性与公正性提供了保障。

3、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

日本通过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有效地避免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仅立法严厉,而且法律完备,对工业品、消费品甚至相关服务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责任义务进行规定,确保消费者在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投诉有门,能够较好的解决相关问题。

4、构建了一套完善的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以及标准化水平的提高,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实施质量认证,由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质量或质量体系作出正确、可靠的评价,可以为市场提供一种可以信任的证明,从而使人们对产品质量树立信心。日本高度重视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工作,不但规定了种类繁多并且严格的认证及检验检测技术法规和标准,而且以高新技术为支撑设立了大量的检验检测机构,保证了对产品质量的有效监控。

5、把加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产品质量只靠政府进行监管,很难达到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因为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市场经济要赋予企业自由竞争的环境。在这种情况下,现实的办法就是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发挥行业自律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的作用。同时,还应充分发挥民间机构的监督作用,为政府相关机构提供及时、有效的产品反馈信息,这对于提升监管效率,降低产品的安全风险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杨觅玫、洪生伟:变迁中的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与模式的考察[J].标准科学,2010(1).

[2]石秀芳: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分析与展望[J].电子质量,2010(8).

[3]杨毅、于涛:国内外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5(19).

[4]周玲、沈华、宿洁、方菁:风险监管:提升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路径[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责任编辑:徐悦)

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的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研究,编号:2013BA K04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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