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类型化分析

2017-01-27 13:31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匿名性湘潭互动性

王 岩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0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类型化分析

王 岩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0

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介的兴起,公民言论自由权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新的表现形式,由此产生了网络言论自由权这一新概念。由于网络言论自由不同于一般言论自由,使网络言论的种类多样,可分为公言论与私言论、合法言论与非法言论。因此,我们基于不同网络言论的不同性质对其言论自由进行有针对性的限制与保护。

互联网;网络言论自由权;类型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进入了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基础、以多媒体技术为特征的网络时代。由于网络具有即时性、海量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独特属性,其在改变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以及社会生活的同时,也对言论自由这一自然权利赋予了崭新的内涵,产生了对其的一系列讨论。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述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使公民享有不受非法干涉而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既是民众抒发自己思想、观点和见解的重要形式,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事务的重要手段。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网络自由权并没有统一的概念,我们只能初步把网络言论自由定义为网络主体通过互联网使用各种网络工具以多种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和主张的自由。①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

由于网络言论自由依附于网络这一特殊载体,因此,它具有不同于一般言论自由的特征:

1.主体的平等性。在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中,用户言论只是通过符号形式进行交流,不存在现实社会中因职位、薪酬等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网络用户可以不再顾忌身份差异在网络交流中畅所欲言。因此其使得公民的言论自由拥有了远高于其他一般媒介的平等性。

2.主体的匿名性。在现实社会中,社会环境必然会影响与约束个体的社会交流,而在网络中,人们却可以无需顾忌自己和他人的实际身份,肆意放纵而不需要考虑其行为可能要承受的现实压力。因此隐蔽性强是网络传播的重要特性。

3.传播的即时性。传统大众传媒的单向传播性使信息反馈缓慢,但互联网对于信息的反馈是快速且即时的。网络为信息传播提供了发布者与接受者双向或多向同时进行的可能,在信息传播更为快速的同时,也使它更加开放与自由。

4.过程的互动性。互联网为公民言论提供了一个交流与互动的空间,使不同意见之间产生碰撞与汇集,最终走向追求真理的正确道路。只有拥有可以交流的言论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一个人的言论自由毫无价值,因此言论的互动性至关重要,而网络本身的互动性解决了传统媒介单方性的问题,使言论自由落到了实处。

二、网络言论的类型分析

网络为言论自由提供了网络这一特殊平台,为了更好的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保护,我们要对于网路言论进行分类讨论。

(一)公言论与私言论

所谓的公言论是指与国家政治统治事务有关的、代表普通民众参与自治过程的言论。而私言论是指与国家政治活动以及自治过程无关的言论。②由于网络言论本身具有的特质,使得网络上表达的公言论与现实生活中的言论相比,前者更能体现人们的真实意愿,更能促进民主社会的发展。但同时网络言论的的匿名性也使其存在一些不合法的公言论,如恶意诽谤公职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操纵广大民众,进行恶意引导,这些可能又在另一方面导致了多数人的暴政,因此对于网络公言论既要加以鼓励保护,也要看到其所存在的问题加以必要的限制。私言论相比于公言论则类型更加多样。私言论包括商业言论、个人情绪性言论等合法言论以及挑衅性言论、诽谤性言论等非法言论。网络的匿名性和平等性给予了言论更自由的发表空间,使这些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顾虑而不能发出的言论在网络上有了自由的生存空间。但是,如不加以很好的保护与限制则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二)合法言论与非法言论

合法言论是指人们所发表的言论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与国家的利益。而非法言论是指人们所发表的言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侵害了国家或他人的利益。在网络言论中,合法言论包括商业言论,个人情绪性言论等。非法言论包括挑衅性言论、诽谤性言论、煽动性言论、淫秽性言论等。基于此分类,我们要加强对网络上的合法言论进行保护,使广大民众可以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畅所欲言。而针对不合法的言论,要有法律监管,防止因不法言论的肆意传播而侵犯到他人和国家的利益。因此我们要把握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限制之间的界线,更好的发挥网络言论自由的作用而规避其所产生的弊端。

(三)网络言论的保护态度

在网络言论自由权保护中,我们要根据网络言论的类型不同而采取不同的保护态度,这才是我们讨论网络言论分类的目的之所在。因此,对于公言论,只要所发表的言论不会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国家就不应对其进行过多的限制。而对于私言论,不能因为网络所具有的隐蔽性特征而忽视社会的道德底线,当其损害了国家和他人利益时,就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限制。对于合法言论,则要尊重和保护发表者的言论自由权。而对于非法言论,由于其本身的违法性,应直接从法律上予以监管。只有对于不同的网络言论有各自适合的态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言论的自由。

伴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民众自我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人们对于自由行使自身权利的要求逐渐提高。网络给予了言论自由一个新的平台,但同时发展与问题同在。因此针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应当考虑其的种类及特性,属于不同的范围应该有不同的自由限度,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网络言论的自由。

[注释]

①曾佳.论网络言论自由[J].现代商贸工业,2009(18):249-250.

②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D911

A

2095-4379-(2017)36-0182-01

王岩(1995-),女,汉族,河南人,湘潭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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