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之后的法律赔偿思考

2017-01-27 14:08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守约方违约方债务人

潘 承

源讯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 100102

合同解除之后的法律赔偿思考

潘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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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交易活动的频繁化,合同解除现象也经常出现。从立法和事务情况来看,我国坚持的是两立主义,即债权人既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时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该主义的缺陷之处在于未将期待利益纳入到损失赔偿的范围之内。因此本文也就针对合同解除之后的赔偿问题展开详细的讨论。

合同解除;法律赔偿;思考

从现有的《合同法》规定中可以看出,从事实上来说,法律是认可了合同解除与赔偿两者可以并存,但是从立法上来看,并没有对合同解除之后的赔偿范围做出更加细化的规定。在合同解除之后,究竟是赔偿实际损失,还是赔偿基于信赖利益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这仍然是实务界面临的问题。由此而可见,在进行实际赔偿的之前首先应明确赔偿的范围。

一、合同赔偿之后的赔偿立法分析

因为合同关系中一方的违约造成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所产生的赔偿问题,各国的立法也有所差异,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选择主义

合同关系中债务人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债务人赔偿因自己不履行债务而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此时选择权交由债权人行使。德国的民法典坚持的是选择主义,立法者认为这是债权人权利的扩张。如果合同已经宣告解除,此时赔偿请求权也会随之消灭。

(二)两立主义

两立主义观点认为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债权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但是对于赔偿的具体范围却,学术界有两者不同的看法。

一是赔偿范围指的是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赔偿,即债权人将合同的解除与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合并请求赔偿,这也是许多大陆学者所采用的观点。立法者认为合同的解除,并不会阻碍当事人基于信赖合同而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除非出现了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

二是债权人在解除双方之间合同的时候,可以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造成的损失请求债务人赔偿。采取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合同解除之前债务人就已经不履行债务了,合同的效力不会影响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二、损害赔偿应当包括期待利益

(一)选择主义弊端

虽然许多国家都坚持了选择主义,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该主义过分强调逻辑性,忽略了对合同关系中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同时该主义与目前我国的立法也有相违背之处。从《民法通则》来看,该法115条明确指出了,当事人之间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守约方提出损害赔偿;在《合同法》97挑中也指出了,如果合同解除之后无法恢复原状,此时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二)两立主义不符合实质正义

坚持两立主义的学者将损失赔偿的范围划定为信赖利益损失,这显然是对损失的利益的缩小化,并未将期待利益纳入其中。该主义观点认为合同接触之后,守约方仍然可以提出赔偿损害的请求,这很符合生活实际,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损害范围界定过于狭窄,与立法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并不利于维护实质正义。

比如甲乙之间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6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房屋。过几个月之后乙又以43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丙,并且办理了过户。当甲要求乙协助自己办理过户的时候发现,乙已经与丙完成交易,并且房屋已经过户到丙名下,此时甲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并且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在本案中,7万元是基于合同的期待利益,根据两立主义的观点,这部分利益并不被包括在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因此甲只能申请解除合同,收回自己的36万元,而作为违约方乙却获得了7万元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两利主义表面上看似保护了守约方的利益,但是实质上却存在着许多的不公平,因此该项主义也是不可取的。

(三)期待利益应纳入赔偿范围

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引导人们的行为,防止人们做出违法越界的事情。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仅仅将违约方的利益所得归还给守约方,并不能很好地起到惩罚违约方的效果。针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要想真正实现对违约方的惩罚,对社会人群起到警示作用,就应当将期待利益纳入到赔偿的范围之中。期待利益是合同履行之后可能产生的利益,取决于市场的变动情况。信赖利益则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金钱之处。如果将期待利益从赔偿范围中剔除,此时当期待利益超过信赖利益的时候,债务方很可能会选择违约,这也是生活中一房二卖现象经常发生的原因。因此为了遏制住市场交易中违约的风气,法律应当肯定债权人在依法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同事,还可以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其中期待利益应当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从而更好地保障守约方的利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解除合同是各国都存在的普遍现象,而对于合同接触之后的赔偿问题,各国的立法方案有所差异。我国一直坚持的两立主义,虽然从表面上来看符合法律逻辑思维,但是从实践中来看,并不能维护交易的公平正义,解决交易过程中的实际损失问题,因此该主义并不可取。在现有的立法基础上,应将期待利益纳入损失赔偿的范围之内,这样才能更好保护守约方利益,促进交易的公平公正。

[1]袁小梁.析合同解除的三点争议[J].法律适用,2012(2).

[2]蔡立东.合同解除制度的重构[J].法律与社会发展,2013(5).

D923.6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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