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约方

  • 《民法典》合同编的合同解除合理性问题分析
    经济损失,而且守约方也难以从中实现期待的目标。因此,通过司法审判可以判处双方的合约终止,要求违约方归还守约方已经支付的价款,守约方也可以申请其他经济赔偿要求。根据上述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在限定条件下,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实际上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凸显合同解除效力规则中,违约方依法实现合同解除的正当性[1]。(二)合同解除效力规则实施具有突出的必要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中明确指出,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多种,例如,

    法制博览 2023年27期2023-10-15

  • 《民法典》背景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除权的主动权在守约方,其他的“当事人”并未拥有合同解除权。《民法典》的“当事人”是否包括违约方并未明确,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上,不可抗力的因素是合同双方都拥有合同解除权,在学术界中主流的观点认为合同应当严格遵守、遵循契约精神,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中的“当事人”解释不能采用扩大解释,仅仅为合同的守约一方。如韩世远教授在合同解除权的提及中认为合同解除权是守约方行使。我国属于外源型法国家,《德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等,

    法制博览 2023年11期2023-09-03

  • 《民法典》下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延展及完善
    合同的违约方对守约方的人格权造成损害,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合同遭受损害的守约方选择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也可以请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法条进行分析,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需符合三个条件:首先,需具有对守约方人格权造成损害的情形。虽然在传统的违约情形中,大多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受到的损失为财产损失,但在一些内容涉及满足精神权益或人身权利的合同中,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除了可能会对守约方造成财产损失外,也可能会对守约方的人格权造成侵害;其次,违

    法制博览 2023年4期2023-03-06

  • 谈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问题
    对其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起诉解除的,法院应当解除。对比上述规定,首先,申请司法解除这一条款的位置发生了变化,一、二审稿中这一条款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一章,《民法典》则置于违约责任一章。其次,《民法典》第580 条第二款采用了当事人的用词,而没有像一、二审稿中表述为享有解除权人的对方或者《九民纪要》中表述为违约起诉请求。以上这两点体现了立法的保守性和语言的技术性。面对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在理论界的巨大争议,立法者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既没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5期2023-01-05

  • 以减损规则促进守约方主动破解合同僵局
    。本案系一起因守约方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陷入僵局状态的典型案例。因《预约协议》约定将土地性质为集体农用地的470地块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给A公司,双方于签订该协议时系明知470地块正式出让前需要先完成土地性质转变手续,该协议属土地性质转变前土地出让的前置框架性协议。由于B镇政府未能按照《预约协议》的约定期限完成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的准备工作,470地块至今仍为农村集体土地性质,A公司取得涉案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B镇政府存在违约

    法制博览 2022年11期2022-11-23

  • 守约方律师费承担的相关法律问题
    会根据胜诉方(守约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具体案情,酌情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支出的全部或部分律师费用。一、法律明确规定由侵权方或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情形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仅有极少数量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由侵权方或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已实际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主要以侵权类案件为主,具体为:(一)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主要包括侵权方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信息网络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发的诉讼纠

    法制博览 2022年20期2022-11-22

  •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定位及问题研究
    为合同解除权是守约方的权利,这是因为违约方的不履行约定的行为会带给守约方损失,故而法律赋予守约方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但是难以维护好守约方的利益,还需要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结合损害赔偿等措施,实现利益的有效维护。法律的主要特点就是以实践为主,存在的主要意义就是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纠纷。随着商业的快速发展,经济市场不断变化,而合同解除权仍然停留在守约方使用的背景下,已经出现明显的不足,与时代发展需求出现不相符的情况。因此,从自由和公平原

    法制博览 2022年1期2022-11-21

  • 合同损害赔偿与违约金适用探析
    付一定价款弥补守约方的一种制度。合同损害赔偿与违约金都具有补偿性的特点,二者的区别主要有:违约金有惩罚性赔偿功能。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实际损害带来的损失可以确定,那么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可以比实际损失略高,但一般不能高于造成损失的30%。而损害赔偿则不同,原则上损害赔偿的请求不得高于实际损失。但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会高于实际损失的30%。二、合同损害赔偿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并存,损害赔偿与违约金请求权的生效(一)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生效

    法制博览 2022年22期2022-11-21

  • 合同僵局视阈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探析
    合同解除权赋予守约方,这种僵局可能难以打破,会对合同双方、经济市场以及社会资源的合理使用等都产生不良影响。故而需要在特殊情况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使双方尽快抽身,将精力和资源等投入到其他有价值的项目中,使双方都能有更好的发展,并且促进市场、社会的发展。一、简述合同解除根据合同解除的基本概念进行分析,主要以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两种方式为主。在约定解除模式中可以细化分为附条件解除以及协议解除两种。目前约定解除的争议较少,因为这是合同双方自治选择的方式,并且是民

    法制博览 2022年2期2022-11-21

  •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规则适用论
    继续履行债务,守约方不愿意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合同无法继续进行下去。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规则正是为了打破这种僵局,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当然,解除合同的结果是违约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该规则的意义也是两方面的,一方面,对债务人而言,其可以及时止损,以最小的代价解除合同,从合同中解脱出来,降低自己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对债权人而言,其可以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并且可以继续寻找交易机会,而不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不当损失。这样,通过违约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2年5期2022-04-08

  • 合同僵局下违约方解除权的实践路径
    续履行义务损害守约方利益;第二,客观上难以继续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或者履约成本过高等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合同违约方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但守约方却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双方相互牵制,互不退让,合同的未来持续悬而未决。第三,违约方未履行的非金钱给付义务不能或不适合强制继续履行,包括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继续履行成本过高、债权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等情形。第四,违约方亟须摆脱合同束缚但无法通过自己单方行为实现。合法有

    区域治理 2022年43期2022-02-28

  • 《民法典》中的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研究
    是据此标准会对守约方明显不公。在司法实务中,有法官将《合同法》第110 条作为支持违约方诉求的依据,这是没有规范条文的无奈之举。第110 条赋予了违约方抗辩权,这是一种被动的权利,除非守约方提出履行请求违约方不得进行此主张,且合同依然存在,不因抗辩权的行使而消灭。减损规则也不能解决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的问题。减损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并在持续状态,合同仍在发生效力代表守约方没有减损义务。若违约方一旦违约,法律就给予守约方减损义务,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在可

    上海商业 2022年1期2022-02-06

  •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探析
    对象严格限定为守约方,容易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僵局,履约效率低下和当事人损失持续扩大。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问题已有一定的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明确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从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以及效率原则出发,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能够实现合同当事人效益最大化,合理控制社会成本,减少社会及司法资源的浪费。案例的提出贺书坤与李岩、李刚林、

    人民之声 2021年7期2021-12-05

  • 继续性债权的诉讼时效
    行合同义务后,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是常见的合同纠纷,这种债权(债务)是一种典型的继续性债权(债务)。至于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合同中又以按违约方逾期履约之期限计算违约金为多见,即逾期履约时间长,违约金高,短则少。但是,在违约方履行逾期较长情形下如何保护守约方的违约金赔偿请求权问题上,司法实务中又存在若干争议。其中,该等继续性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一个焦点也是难点问题。而这个问题的背后和深处,其实隐藏着另一个更为基础的问题,即该等债权,究竟是一项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2021-11-24

  •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定看来,本案中守约方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似乎就是违约方付某所拖欠的租金。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确了这里的“损失”应该是指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守约方的其他损失,在本案中也即违约方付某给付给守约方开发区建设工程公司拖欠的租金后,守约方还具有的其他损失。笔者认为根据法条的文义解释,确定违约金的基准应该是违约方履行给付租金义务后守约方遭受的其他损失,而不应直接认定为违约方拖欠的租金,因此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确定违约

    法制博览 2021年4期2021-11-24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合同僵局下的解除权行使
    确区分违约方和守约方对“当事人”的使用。一些学者认为,第一款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可以包括违约方和守约方,第五项作为兜底规定应视具体情形而定。但是,司法实务中当合同已经不可能履行,而仅有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若守约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拒绝行使解除权,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的滥用,此时对于整个合同而言显失公平,《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支持违约方亦可解除合同,正是对上述合同显失公正之困境的正视。(二)基于违约方解除权的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了一方

    法制博览 2021年23期2021-11-24

  • 违约制度引入《民法典· 合同编》的相关思考
    机为目的,利用守约方的弱势地位,获取不正当的收益;且这种投机行为会给违约方带来较大的收益,其情况要比履行约定更佳。此种情况下,虽然符合违约效率,但是仍然需要采取严厉制裁措施,让其做出惩罚性赔偿,而不是补偿性赔偿。2.违约原因是主观的,不是客观的。效率违约行为的产生,并不是由于客观条件不允许而做出的“无奈之举”,而是由于主观不愿意履行契约,且基于公平适用情况进行变更[3]。效率违约是基于合同双方,其中一方通过对违约、守约行为的分析,之后主动采取的、具有选择性

    法制博览 2021年32期2021-11-24

  • 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研究
    同,冯玉梅作为守约方不同意解除合同而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希望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从平衡双方当前利益受损情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解除合同,同时判决新宇公司返还冯玉梅的价款并赔偿损失。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继续履行合同新宇公司履行费用过高且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因而维持了原判。该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案例登载在2006年第6期公报上。此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2021-02-01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法律救济研究
    应地规定了一些守约方的救济途径,包含买方违约和卖方违约。买方违约是指买方违反其应承担的义务,比如,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款、不履行接收货物的义务的行为。卖方违约则是卖方不履行其义务,如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未能交付合格质量货物的行为。本文根据CISG的规定,分析在当下实践中运用最为常见的三种救济方法:实际履行、解除合同及损害赔偿。1 法律救济方法之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比如当买方未履约时,卖方可要求买方交付价款

    商展经济 2021年14期2021-01-29

  •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探讨
    事人”应理解为守约方和违约方。但是,通过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分析则认为,该“当事人”应仅指守约方。笔者认为,虽然文义解释很重要,但存在争议时,不应仅通过文义解释,草率地得出结论,还应使用其他解释方法,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所以,该规定不能作为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时以我国《合同法》第110 条作为依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580 条在此基础上新增一个条款,但是笔者认为,该条款也不能作为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法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18期2021-01-15

  • 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
    约方自身原因、守约方原因以及第三人原因进行判断,并根据不同原因所确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关键词: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民法典》580条合同交易的双方有着各自的价值、利益需求,1999年以来的《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学界、司法实务界对于《合同法》94条和110条的理解存在着争议,随着效率违约理论的探讨以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期公报案例后——“新宇案”,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逐渐形成共识,同时司法判决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案例逐渐增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6期2020-12-17

  • 对于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大大超过了合同守约方实际的经济损失,主张降低违约金金额,那么其就理应承担该举证责任。对于提出违约金酌减请求的违约方来说,由于其本身并不掌握合同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证据,因此违约方的举证责任是应当提交及确认违约金不合常理、远超实际损失的事实证据。如在涉及到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计算时,通常可以采取计算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对应的金额,或计算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必然后果所对应价值的方式进行。应当注意到,法院在合同违约方人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时,并不要求考虑可能存在的一切损失,而需考虑

    法制博览 2020年31期2020-12-01

  • 民法典中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
    请求解除合同,守约方主张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当合同继续履行所耗费的物力、财力成本显著超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期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没有必要继续履行时,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违约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以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确保守约方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现实既得利益。该案因成为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故本案裁判观点在各地法院处理类案中多次得到引用,且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载明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

    法制博览 2020年35期2020-11-30

  • 论单方解除合同效力时间的认定
    一方根本违约,守约方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不是孤立的行为,与之相对应的是根据合同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确定相应的责任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方面的效力,一方面是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如果尚未履行不再履行,如果已经开始履行则终止履行。另一方面是合同解除对于前期已经发生的财产转移、已经履行的行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会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因此确定合同的解除效力发生时间对于合同当事人的实际利益产生

    法制博览 2020年24期2020-11-29

  • 合同违约方的法定解除权若干问题探讨
    行使本质上是在守约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之后,法律赋予其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的一种补救措施。守约方在解除合同的时候主要会考虑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对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并不在行使解除权的必要要件考虑之列。但是,违约方的主观过错在衡量违约的严重程度的时候不应被忽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因此违约方的违约从主观上也可以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即蓄意违约和非蓄意违约。蓄意违约指违约方的违约是恶意破坏合同,损害守约方利益。非蓄意违约情况下,违约方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制博览 2020年19期2020-11-29

  • 关于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
    僵局 违约方 守约方 显失公平 诚信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中图分类号:DF5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4-0107-116一、合同僵局案呼唤相应法律制度的调整(一)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在违约的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这是较为普遍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所设条文给人的印象就是如此。可是,实务中出现的下述情况引起我们的反思:

    东方法学 2020年4期2020-06-12

  • 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探路
    018年1月,守约方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违约方某证券公司偿还四笔回购交易本息并罚息。随后,违约方(该券商)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裁定其于2016年10月14日签署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主协议》(下称“《主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违约方提起诉讼主张了两条理由:第一条理由是守约方提起仲裁的依据是守约方签署的《主协议》。然而该份协议仅有守约方盖章,违约方并没有盖章;第二条理由是所涉交易实际为某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市场周刊 2020年13期2020-04-14

  • 浅谈合同中的可得利益损失
    二十九条规定,守约方除了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行为发生后已经产生的财产损失外,还可以向违约方主张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约方可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损失应当是守约方假定在订立各方按照订立的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守约方在正常履行完合同后获得的价款或标的物在关联的经营以及交易中能获得的利益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关联违约损失。其中利润损失主要指,守约方如果在合同正常履行完,获得对方交付标的物(金钱、货物等)后,利用前述标的物从事与守约方相关联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收益损失,如守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2期2020-03-14

  • 论预期利益损失的可预见性
    一方违约导致的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具有不确定性和非现实性等特点,合同守约方往往因为举证不足举证困难、无法确切证明现实损失范围等原因而无法主张预期可得利益的赔偿。我国法律因其粗疏在一定时期仍将是制约我国经济有效融入世界经济的瓶颈。那么,将我国法律与域外法律的相通性,使我国本土法律与域外法律在权利保护范围、水平、标准等方面保持一致性、同步性或者对等性,有利于提高我国本土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水平。[3]二、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可预见性之影响因素预期可得利益因为其是根据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11期2020-03-12

  • 论违约方解除权
    既可解释为仅指守约方,也可解释为包括违约方在内。传统观点认为,解除权是债务人出现履行障碍时守约方的救济手段,债务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而获得解除权。但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出现合同僵局时违约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纠纷案”(以下简称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在守约方不愿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支持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之后,也有法院裁判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因此,有必要探讨探讨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以及解除权如何行

    时代人物 2020年36期2020-03-05

  • 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同解除权只能为守约方享有并依法行使。长期以来,民法学界坚持认为,合同解除作为一种使当事人从合同关系这种“法锁”中解脱的手段,事实上是守约方对于违约行为的一种“防守反击”,具有救济性。更有甚者,认为合同解除除了救济功能之外,还能够惩戒违约行为。因此,如果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则可能会有悖于合同解除制度的功能。然而,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愈发复杂的当下,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诸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引发合同一方当事人非出于恶意的、被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5期2020-02-25

  • 浅析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的情况下,只有守约方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合同解除权,他们拥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及时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效力。这体现了合同法对公平和秩序的追求,不允许违约方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获得利益。在某省中院甲公司诉乙商户一案中,法院判处支持违约方原告甲公司在赔偿守约方被告乙商户充分赔偿后解除合同,这是“冲击”现行法律以及主流观点的一个判决,引起了我们对合同解除权的再一次深入思考。以及某省中院据以作出判决的合同法第110条第二款的再解读。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某省中院认为:1.基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4期2020-02-25

  • 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路径选择与裁判应对
    3、4项是针对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不能适用于违约方,否则无异于赋予违约方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107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亦由守约方行使选择权。法院适用该理由时大多仅作认定而未作说理。④第二,《合同法》第110条属原合同义务强制履行的例外,乃合同的免责事由,并非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⑤第三,虽然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对于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应综合考量合同的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是否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是否更有利于

    宜宾学院学报 2020年8期2020-02-23

  • 漫谈继续履行的阻却及违约救济方式选择分析
    阻却事由,并非守约方请求就能得到支持,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作为权利人的守约方有权进行选择,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进行最后的判决或裁决。那么,当合同出现违约情形时,守约方该如何选择合适的违约救济方式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笔者接下来对继续履行与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以及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进行分析对比,以便守约方更好的进行选择适用。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合同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2019-12-14

  • 合同法上的实际履行制度研究
    题。其次,对于守约方而言,他们可以随意选择违约救济的方式,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心存疑虑,法院是否能够支持自身的救济请求是很多守约方所担心的,并且这种顾虑也有一定的道理,法律对于每一项当事人的救济方式都进行了规定,而在守约方请求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法律对于这种请求更是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站在法院的角度,同样也存在着一定的疑虑,个案能不能支持实际履行,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出于这种不同理解程度认知下的实际履行,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存在很强的随意性,无法实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2019-12-13

  • 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
    的作用。从保护守约方来看,在合同接触后能够保护其利用损失,更加能够保护守约方自身的经济收益,保证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赔偿。对于违约赔偿的目的就在,为了能够真正弥补守约法的损失,如果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违约条款,那么一般情况下会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来进行,但是有时候所获得的违约金角度,与合同履行中所出现的问题不相符,不能够满足守约法的需求。要求违约方所赔偿的金额要满足守约方的利益,这也是保护合同当事人自身权利的一种方法。所需要的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其中

    商品与质量 2019年33期2019-11-28

  • 论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
    方面是为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失信的行为;另一方面则是敦促各方积极行使权利,促成交易的完成。适用第一种观点,会起到敦促守约方积极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效果,而非让权利义务处于一种不确定不稳定的状态。若是采用第2、3种观点,赋予守约方没有规制期限的权利话,则会出现超过诉讼时效,守约方还能不断地突破诉讼时效争取到利益。民法中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若是给予守约方较大的诉讼时效的口子的话,这会导致守约方的权利和诉请在20年都能够得到支持,甚至

    新生代 2019年8期2019-11-13

  • 购房遭卖家违约,损失怎么赔?
    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中国工人 2019年3期2019-09-10

  •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理辨析
    意味着也排斥了守约方主张强制履行的权利,故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条中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则会对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有所启迪和借鉴。⑥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合同标的物为非特定物;二是,合同标的是非金钱债务;三是,违约方系被动违约;四是,损失赔偿数额有限。(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笔者认为应当具备一下四点条件:一是,履行不能;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三是,履行费用过高;四是,守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必须要加以说明的是,上述所论的前提也好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2期2019-03-28

  •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与CISG第77条的比较
    求贸易合同中的守约方在对方违约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平常也被称为减损义务。减损规则主要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其背后的价值符合现代社会提出的减少社会浪费、优化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这不仅可有效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还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统一。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也规定了减损规则,但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改进,如果可以改进,相信在减损规则作用下合同各方的利益更有保障。减损义务是指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并造成损害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4期2019-03-27

  • 违约方导致交易失败怎么守约方反成被告
    谁违约谁担责,守约方不应承担任何费用。可是黄先生说啥也没想到,自己是无过错的守约方,却莫名其妙成为被告,要求承担违约中介费。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意想不到的传票2017年11月初的上海,秋高气爽。可是生活在上海市普陀区的黄先生心情却一点也不爽,他刚刚收到法院传票,纳闷自己为何成了被告。告他的是房屋中介——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搜房”)。经回忆,黄先生想起自己确实与“搜房”打过交道,但已经过去近两年了……2015年年底,黄先生“看中”郑女士名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3期2018-12-27

  • 论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当事人违约导致守约方因此遭受损失,应由违约方予以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除了直接损失,还应包括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责任的确定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以合同法确立的因果关系及“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予以确定。一、可得利益的赔偿的必要性、标准与限制性分析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守约方本来可以实现的可得利益将化为乌有,无法实现合同的营利目的,守约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和过错却无辜丧失的利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7期2018-11-25

  • 论违约方解除合同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害赔偿的代价为前提,也可以理解为违约方以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作为交换而取得了合同解除权。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做出规定,但没有明确具体的赔偿损失范围。赔偿损失包括什么?是信赖利益损失还是履行利益损失?对此如何界定,理论界存在争议,司法实务中也没有统一做法。一、《合同法》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

    新生代 2018年18期2018-11-13

  • 违约获益赔偿制度的构建
    生违约方获益与守约方受损同时存在的结局,两相比较,即可判断违约行为对双方利益的影响。当违约方所获之利大于守约方所受损失时,违约救济就是不充分的,这会让故意违约者有机可乘,因为即使违约对自己来说总归是获益的。如果不对违约获益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就会导致市场环境中不诚信者肆意妄为,损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交易。本文以违约获益赔偿制度的构建为视角,区分不同主观状态下违约方承担的责任与守约方的损失,寻找规制故意违约的途径,并加入违约获益赔偿制度在未来民法典中有

    西部论丛 2018年11期2018-10-19

  • 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及其调整问题研究
    的财产情况,使守约方获得额外利益,这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长此以往,必然会产生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得高额违约金而诱使对方违约等现象,不利于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目前,我国对于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缺乏程序性的规定,在实际审判中对于该如何分配过高违约金的举证责任仍莫衷一是。有观点认为应当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既然是违约方向法院主张调整违约金,那么理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也有观点认为由违约方举证具体的损失操作难度过大,应当将该部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守约方,这就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2018-01-23

  • 论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当事人违约导致守约方因此遭受损失,应由违约方予以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除了直接损失,还应包括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责任的确定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以合同法确立的因果关系及“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予以确定。一、可得利益的赔偿的必要性、标准与限制性分析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守约方本来可以实现的可得利益将化为乌有,无法实现合同的营利目的,守约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和过错却无辜丧失的利益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2018-01-22

  • 浅析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时约定违约金的认定
    进行释明。二、守约方和违约方举证责任的分配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很难掌握,所以不能刻意要求违约方对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负有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守约方首要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及过错程度。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行为违约,其主张违约金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其次,守约方还需要证明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期2018-01-22

  • 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判断与调整
    院应让违约方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在实际损失可以确定时,以约定违约金是否超过造成损失的1.3倍为标准,进行判断和调整;在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计算出约定违约金的年利率,以24%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为标准进行判断和调整。违约金;判断标准;调整标准一、引言《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并规定了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时的解决方式。司法实践中,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诉讼呈多发之势,纵观违约金过高案件的诉讼解决过程,可

    市场周刊 2017年7期2017-12-09

  • 谈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
    ,合同解除权由守约方享有。“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支持了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打破了传统认知。以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司法案例为基础,结合合同解除的目的论与功能论、违约救济的选择理论和效率违约理论这三个理论,可以得知,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具有正当性。并非任何违约方、任何违约情形都可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受一定的限制。根据该权利可能为形成诉权或者请求权的性质,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1期2017-03-11

  • 未来《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制度的设计
    违约并没有造成守约方的实际损害,法官依旧可以判定违约金,从法条可以得出德国承认惩罚性违约金,承认违约获益赔偿。(二)日本民法的违约责任制度1.直接强制履行。直接强制是指,不过考虑债务人的意思表示,通过国家强制力,直接实现债权。2.代替执行。代替履行是指,用债务人的费用,让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实现债权的强制方法。3.间接强制。间接强制具有威慑的作用,使其支付损害赔偿,从而促使债权得以实现。(三)台湾民法的违约责任制度1.强制履行。运用国家强制力促使债务人继续履行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2017-01-28

  • 效率违约在我国适用研究
    同的预期收益和守约方履行履行合同的预期收益;4、预期收益必须大于对守约方的违约损害赔偿。二、效率违约引入我国的可行性分析(一)效率违约并不与我国民法价值观念冲突《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违约认为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割,违约即违反道德。但合同法应具有多元的价值取向,包括道德、自由、效率等等。仅从道德的角度考虑的效率违约不具有合理性。但合同是以设定权利义务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为目的,效率违约的本质在于对“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2017-01-27

  • 合同解除之后的法律赔偿思考
    了对合同关系中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同时该主义与目前我国的立法也有相违背之处。从《民法通则》来看,该法115条明确指出了,当事人之间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守约方提出损害赔偿;在《合同法》97挑中也指出了,如果合同解除之后无法恢复原状,此时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二)两立主义不符合实质正义坚持两立主义的学者将损失赔偿的范围划定为信赖利益损失,这显然是对损失的利益的缩小化,并未将期待利益纳入其中。该主义观点认为合同接触之后,守约方仍然可以提出赔偿损害的请求,这很符合生活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2017-01-27

  •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方的解除权及适用范围
    数观点认为只有守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此种阐释不仅是从传统道德层面所做的认知判断,在法律层面亦有很多学者从多重维度分析了主张合同解除权应为守约方所独享的权利。〔1〕参见韩世远:《中国的履行障碍法》,韩世远、[日]下森定:《履行障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日]能见善久:《履行障碍:日本法改正的课题与方向》,于敏、韩世远译;韩世远、[日]下森定:《履行障碍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3-66页;[日]渡边达德:《日本民法中的合同解除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5期2017-01-25

  •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实体研究
    条件,也未能与守约方达成解除合同协议时,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在学界及实务界均颇有争议。基于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效率价值以及节约社会资源要求,可赋予违约方以合同解除权。然基于契约严守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应受到严格限制,缘于自由相对性及鼓励交易原则,如合同标的不可替代或者替代标的不具备现实性以及损失难以计算等,则不应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旦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则须赔偿守约方的履行利益,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合同替代履行价格差额和合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2016-03-02

  •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宽限期解约机制
    。迟延履行也是守约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事实,假若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守约方可以禁止给予宽限期、解除合同。(二)设置宽限期解约制度也是一种双方利益权衡的要求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合同的不确定性,在合同交易时间临近之时,买方不知道卖方会迟延交货还是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根本不会交货,规定一段额外时间可以消除买方接收货物的不确定性与卖方送达货物的不确定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行为是构成一般违约还是根本违约是不确定的,往往要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根据CISG中第49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2016-02-03

  • 论缔约过失根本违约
    的违约行为致使守约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另一方当事人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事先并不能预见且不知情。缔约过失责任/根本违约/判断标准在建设法制化国家的进程中,合同法所调整的当事人订约履约的如期实现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当事人在以订约为意图进行磋商谈判的过程中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订立前的协助告知等义务,即先合同义务。如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这是学界各个观点普遍认同的,但本文是在合同已经有效成立的前提下,对该

    商业文化 2015年4期2015-05-15

  • 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
    根本违约情形,守约方可以暂停合同的履行,如办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手续,打包、运输货物等。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都是客观的,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有主观情况掺杂其中,因此71条中只是规定了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解除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还是存在的,赋予守约方这项权利是为了防止守约方单方面履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的扩大,保护守约方的利益。2.卖方的停运权。合同一方预期非根本违约后,即使守约方已经将货物运出,也可凭借停运权的规定对抗买方持有货物单据所产生的物权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4年9期2014-01-04

  • 风云微观点
    生时不利于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会增加守约方的诉讼成本。合同条款的烦琐、复杂本身就是强化风险意识的表现。为了充分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可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方对义务与责任的担保条款。@姚彬(江苏博士达律师事务所):神帅之所以为神,是被一份足球史上最不平等条约砸到:只受供奉,不论产出。卡马乔气定神闲:“我会履行完合同,至于是否让我离开,那是足协的事情。”说好的不离不弃地老天荒呢?签约权利义务要对等,切记请神容易送神难。合同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产物

    检察风云 2013年16期2013-12-20

  • 构建违约方权利救济制度的思考——以确认违约方权利救济的独立诉权为视角
    益,使其不承担守约方对其主张的超出合理限度的不利后果。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已为人所熟知,而人们关注的重点往往在守约方,必然对违约方的权利有所漠视。特别是在如今,人们对自己的权利日益重视,在违约责任诉讼中,对于守约方的赔偿范围有扩大化的趋势,而将违约方的权利保护仅仅限制在守约方提起违约诉讼的答辩阶段(即通过答辩,而由法官裁决违约方到底承担多大责任,而在此违约诉讼中,违约方一开始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这就严重侵犯了违约方本身的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恶意诉讼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3期2013-08-15

  • 房价看涨不愿履约,卖房者被判赔差价
    保护的正是善意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有多大,法院就要通过审判帮他把实际损失弥补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也就是房屋的差价损失。法院之所以支持差价损失的赔偿,目的是为了让守约方仍有能力购买到同区位、同类型的房屋。古老的法律谚语说,“任何人均不得因其过错而获益”。法律不能让毁约方通过他的毁约行为获利,同时也不能让守约方因守约而受到损失,房子升值带来的利益应该由守约方、诚信方来享有。

    浙江人大 2010年1期201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