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惯常错误浅析

2017-01-28 01:16刘青莲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林某条款

刘青莲

(64600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四川 泸州)

具体行政行为惯常错误浅析

刘青莲

(64600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四川 泸州)

一、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惯常错误

(一)行政法适用错误

(1)适用法律、法规的性质错误,也就是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如:某个体工商户在竞标过程中与某公司招标负责人私下串通招投标行为,排挤了其他竞争者,对该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处理机关却适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这显然是适用法律、法规的性质错误。

(2)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错误,包括适用定性条款错误和适用处理性条款错误两种。

适用定性条款错误,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认定被处理行为或事项性质的法律、法规的条款错误。适用处理条款错误,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定性条款没有错误,但适用有关处理的条款错误。如: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认定,一要把握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定义,即指公司擅自超出了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二要把握一个前提,即当事人既在从事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项目,又在从事未经核准登记的经营项目,如果公司已经没有再从事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项目,而只从事未经核准登记的经营项目,这一行为不属于超经营范围行为,而属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两种行为的处理,适用法律条文各不相同。

(3)适用了没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尚未生效果或已经失效。

(4)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条。

包括三种情况: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本没有引用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只引用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没有引用具体条文;②只引用了有关定性和处理的原则性条文,没有引用应该适用的有关处理的具体条文;③只适用了有关处理条款,未适用定性条款。

(二)行政程序违法

1.步骤违法

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随意增加法定步骤。如果法律对行政行为的步骤作了明确规定,而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之外随意增加步骤,就构成步骤违法;二是减少或遗漏法定步骤。减少或遗漏法定步骤是步骤违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那么当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并没有保障相对人的申辩权利的话,就构成了步骤违法,使该行政行为归于无效。

2.方式违法

法律对行政行为的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就属于方式违法,大致包括三种具体形式:一是行政行为没有采取法律要求的方式,例如《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载明一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是行政行为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方式,如采取非法手段调查取证即属于此例;三是法定方式的适用存在欠缺,例如《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如果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违反法规的证据,则属于方式违法。

3.期限违法

行政程序的期限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作出或完成某一行政行为的时间限制。所谓期限违法,是指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的期限,违反法定期限的行政行为也属于程序违法,这也是在行政程序违法中最普遍的表现。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超过上述通知期限的,即属于期限违法。

(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理

1.出于不正当目的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规定对于有赌博行为的,除可处拘留外,还可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而公安机关为了增强罚款收入,不问相对人是偶尔参与赌博的或考虑行为人的情节轻重,对参与赌博者,一律处以罚款3000元。这样行使权力即属不正当。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复处罚

如某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林某的食品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林某有违反食品卫生行为。林某拒不承认违法事实,双方发生争执和推拉。次日,该机构对肖某处以罚款500元,当天下午,又派出工作人员对肖某的加工车间进行检查,双方又发生争执和推拉等。该机构即以林某违反食品卫生法,殴打食品卫生监督员为由,给林某做出如下处罚:就地销毁变质食品,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罚款800元。

3.不作为和故意拖延

如拥有相应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对于相对人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或要求颁发许可证、执照的予以拖延或置之不理、不予答复,以行政不作为的形式滥用职权,以致严重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4.行使权利时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或没有考虑相关因素的

比如,环境保护部门对某一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处罚时,考虑到该企业属外商投资企业而减轻了对该企业的处罚。这种情况即属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又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行政主体却没有予以考虑的。

5.以权谋私

如食品卫生监督员陈某的表叔所经营的饮食店与林某的饮食店隔壁。林某善于经营生意兴隆,而陈某的表叔生意冷清。陈某的表叔由此迁怒于林某并经常向陈某诉苦。陈某想何不利用手中的权力打击一下林某呢?于是,便经常在林某顾客盈门时以食品卫生监督员的身份进行检查,并信口雌黄说林某的食品生产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责令林某改正并予以警告,扬言要吊销林某的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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