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制度预防

2017-02-28 13:13陈永学
关键词:科研活动科研经费科研人员

田 旭,陈永学

(1.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2.河北大学 监察处,河北 保定 071002)



高校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制度预防

田 旭1,陈永学2

(1.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2.河北大学 监察处,河北 保定 071002)

当前,我国高校中研究人员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现象较为普遍,同时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的法律定性也存在较大争议,原因在于我国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其制度缺陷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经费预算忽视研究人员的劳动价值;二是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体系与科研活动的基本特点存在冲突;三是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与报销无法避免信息不对称。因此,应当增设科研人员智力成本科目,构建预算编制专业指导制度,扩大经费调整幅度比例并建立多主体项目参与制度。在解决制度缺陷后,对科研经费违规使用行为的处罚才具有公正性。

科研经费;违规使用;制度缺陷;预防策略

近年来,为了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我国加大了对科研活动的支持力度。自2010年以来,针对科学研究的经费投入不断增加,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也不断升高,年均增长比例高达为16.18%*相关数据参见国家统计局2010-2014年的“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sj/tjgb/rdpcgb/qgkjjftrtjgb/.。得益于科研经费的充足,我国高校中的科研活动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果。然而,在我国科研工作蓬勃发展的同时,科研经费的违规使用现象也日益严峻,由此导致的科研腐败案件不断发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高校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实践表现与法律定性

(一)高校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实践表现

2014年10月,教育部组织召开了直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情况第二批专项检查动员部署会,会议指出,当前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有7种表现形式:虚报、冒领科研经费;违规、虚假采购;通过外协等方式套取资金;用科研经费进行投资经营;重复申请或代替申请课题经费;用旧专利充抵新课题成果;利用行政权力改变资金用途,把业务经费化为科研经费。该次会议还通报了4起典型案件,主要涉及前四种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会议通报案件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wfb/gzdt_gzdt/moe_1485/201410/t20141016_176090.html.。此外,科技部于2014年、2016年两次通报了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问题,发现虚假票务列支、劳务费发放不规范行为已成为通病。由上可见,当前我国科研经费违规使用行为的本质特征为研究人员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

虽然科研项目设置的经费预算科目因为学科性质的不同存在一定差异,不过整体来看,经费预算科目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经费在报销时对票据要求比较严格,如图书资料购置费、设备购置费、调研差旅费等;另一部分经费在报销时对票据要求不严格,有些不具有法定支付凭证的科目只需要高校院系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即可,如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与之相对,科研经费的违规使用也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方式。

1.通过虚假发票套取项目资金。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科研经费并不直接发放到科研人员手中,而是打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账户,由项目承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使用。因此,预先支付是研究人员获得经费的前提,支付凭证则是获得经费的基本依据。在实践中,只要研究人员拥有支付凭证,无论是否存在真正的支付行为,都可以通过财务部门报销套现[1]。例如,2013年3月,浙江某大学教授陈某被检方指控其授意学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945万元课题专项经费占为己有[2]。又如,某高校教授购买彩电后,要求销售商将发票抬头改为“电脑显示屏”,而后以科研设备费的名义进行报销,彩电则搬回家自己使用[3]。

当前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研究人员预先支付事后核销的制度,但科研经费来源的多元化以及经费数额的急剧上升,给经费管理工作造成了巨大压力,由于课题数量繁多、类别各异,财务人员无法实时地监督支出行为,难以知晓相关费用的真实用途,仅能依据科研人员提供的支付凭证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票据符合要求,就予以报销,导致与科研工作没有关系、但以科研名义开具票据的花费,通过报销程序予以冲抵。部分缺乏自律、法制意识淡薄的课题负责人甚至通过购买票据的方式进行经费套现。

2.通过虚列劳务或交易套取项目资金。对于需要提供支付凭证才可以报销的经费,研究人员可以通过提供发票甚至是虚假发票的方式来获取科研经费,而对于不需要提供支付凭证或者对支付凭证要求不严格的经费,其套取方式则更加多样。

目前,参与科研项目的人员主要为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无工资性收入的人员以及咨询专家三类,其中可以通过提供劳务获得对价的对象为后两类人员。而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力资本的支出并无对应的法定支付凭证,一般是各个院校自主制定相应的报批表格,研究人员只需要按要求填写并取得院系负责人的签字,即可作为报销的凭证。虽然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第2条的规定,院系应当监督科研活动的预算执行,但实际上院系负责人在承担日常行政工作的同时,很难再抽出专门的时间精力对研究人员支出劳务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导致研究人员可以通过夸大支出或者列虚假支出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例如,某高校教师就通过使用学生劳务卡分批走账的方式,将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发放到学生的账户内,再让学生把钱取出来还给自己,从而将劳务费占为己有[4]。有些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则借用学生、亲属等人的身份证,冒充课题组无工资收入或者临时聘用人员的身份领取劳务费用[5]。

对于经费预算中的设备购置费用,由于财务人员不具有判断设备购置是否合理的能力,部分研究人员就通过购买高价产品收取回扣的方式来套取项目资金。一般来说,设备购置后都属于项目负责单位的固定资产,研究人员只有使用权,但部分研究人员将通过项目经费采购供科研使用的设备、仪器甚至房屋等固定资产,在项目结束后通过非法手段转移、藏匿,转化为私有财产[5]。此外,由于多数高校购置的固定资产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且缺乏专门的资产使用、移交和变更登记手续,出现固定资产随着研究人员的调动而转移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某些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的重大课题,部分研究人员通过提供虚假合作协议或者合同的方式,以课题合作费的名义套取项目经费。例如,某高校的何某即通过修改单位负责人已签字的报销单上的金额和伪造假的项目合作协议,从财务部门多报销31万元[3]。

(二)高校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法律定性

虽然我国行政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发现了诸多问题,且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刑事立法方面却并没有针对科研经费违规使用行为的明确定性,实务部门对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也持较为宽容的态度*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7月7日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

因为课题组申请立项的科研经费的产权归属难以界定[6],所以对于如何认定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界存在一定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科研活动并非公务活动,如果科研人员确实按照要求进行和完成课题,其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如果虚构科研项目或者没有进行科研活动而套取经费则构成合同诈骗罪[7]。二是认为科研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进入国有单位管理之科研经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8]。 三是认为国有高校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若行为主体为非国有高校科研人员则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9]。

由于本文所涉及的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主体主要是指实际进行课题研究的科研人员,因此,其可能成立的罪名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笔者在裁判文书分享平台(caseshare)以“贪污罪”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从2008年至2015年共搜到刑事判决书12 705份,而以“贪污罪”“科研经费”为关键词进行筛查后,仅剩余3份刑事判决书,其中只有1份判决书的内容为高校研究人员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案件;在该平台以“职务侵占罪”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搜到刑事判决书7 144份,以“职务侵占罪”“科研经费”为关键词进行筛查后,仅剩余1份刑事判决书,且被告人并非高校研究人员。同时,在我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贪污罪”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从1999年至2017年共搜索到刑事判决书11 452份,以“贪污罪”“科研经费”为关键词进行筛查后,剩余22份刑事判决书,其中仅有3份判决书为高校研究人员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案件;在该平台以“职务侵占罪”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从2002年至2017年共搜索到刑事判决书2 865份,以“职务侵占罪”“科研经费”为关键词进行筛查后,发现并无符合条件的刑事判决书。

由此可见,虽然当前高校中经费违规使用行为较为突出,且刑法理论界亦有观点主张将违规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并被定罪处刑的科研人员数量非常少。因而,在高校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法律定性方面,理论认识和实践处理之间也就形成一定的冲突。

二、高校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制度原因

随着科研经费的大量投入,科研腐败也如影随形,并集中表现为科研经费的违规、无序使用。不可否认,研究人员自身道德品质的瑕疵、经费使用监督存在漏洞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都是其诱发原因。但是,较为普遍的经费违规使用行为并未受到“普遍”的刑事处罚,原因在于我国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一)科研经费预算忽略了研究人员的劳动价值

我国现行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对参与科研课题的不同类型人员的费用开支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参与科研活动的无工资性收入的人员以及为科研活动提供咨询的专家,允许从科研经费中提取劳务费,对于参与科研活动的正式在编的、有工资收入的研究人员则不允许从课题经费中列支劳务费用[10]。有论者指出,其内在逻辑为:有工资收入的科研人员如果再从课题经费中获得劳动补偿,就意味着一份劳动获得双份收入,不符合“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原则;并由此提出,应以“其所承揽的项目研究是否隶属他们常规工资收入所指向的业内工作”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可以从项目经费中获取报酬[11]。

实际上,高校教师的常规工资收入所指向的业内工作并不包含其所申请项目的劳动投入。首先,科研活动并非一种在“已知”领域内的重复性劳动,而是在“未知”领域内的探索性工作,任何人员的“常规性”事务都不可能包含创新性的工作。其次,科研活动并不局限于常规的工作时间内,还包括下班时间、节假日,科研的时间投入远远超出其常规工资所覆盖的劳动时间。最后,科研活动与个人的知识储备、工作态度、学术水平有极强的关联性,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科研项目,不同的科研人员也会产出不同的科研成果。因此,科研活动并不是一种“等量”的工作,难以将其纳入到基本工资涵盖的劳动范围之内。

(二)预算编制的计划性与科研活动的不确定性存在冲突

“创造新知是学术研究的终极目标和神圣使命,也是学术的生命之所在”[12],科研活动的核心特点是通过对未知领域的智力探索来获得新知,因此,科研活动具有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科研活动难以被事先计划。

当前我国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中,主要内容为图书资料购置费、调研差旅费等十种科目。如此多科目所对应的费用数额都需要在项目审批立项前确定,但是在进行科研活动之前,究竟哪一个科目能够对科研成果的产出提供重大作用,不可能事先确定,也无法准确预估各项活动的具体花费。退一步讲,即使能够在立项之前确定不同科目的花费数额,一旦研究过程中出现未知因素,初时“科学”的预算编制也可能难以应对“意外”的出现。除了科研活动本身的不确定性之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不确定性也能够对科研活动的经费预算产生重要影响。很多国家级科研项目对使用的材料费和加工费按现行标准提出了明确的测算依据,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实际标准可能在几个月的时间内有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变化,导致原来预算经费的不足[5]。

当预算编制与实际需求发生冲突,强行以先前的计划来规制现实的科研活动,会使研究人员陷入两难境地:严格依照事先预算使用经费可能无法保证科研活动的有效性,突破事先预算又会涉嫌科研经费的违规使用。此时严格依照预算来规制科研经费的使用,不仅起不到预防科研腐败的作用,还可能降低科研活动的有效性。

(三)科研经费的审核管理无法避免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是微观信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呈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即有些人对关于某些事情的信息比另外一些人掌握得多一些[13]。科研经费违规使用中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监管方与研究方因为对研究过程中具体情况的了解不同,而在经费使用是否合理的判断上产生矛盾的问题。

在科研活动中,高校财务人员属于科研经费的支付者,高校教师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者,前者主要通过核对发票来审查研究人员的经费使用情况,只是对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规的监管。而经费使用行为是否合理有效,在科研成果产出之前是无法进行判断的,在科研成果产出后,因为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需要通过智力加工产生作用,而智力劳动作为主观心理活动无法量化,也难以对经费使用的实际效果作出客观评析。对于科研管理部门而言,其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的考核与结项,并不同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因而也难以实时地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对此,有论者提出可以实施科研项目电子信息档案化动态管理,通过增加过程性控制信息,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档案中的项目执行规划和经费执行规划对项目负责人的大宗经费使用决策实施事先性或即时性审批监管,在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其合理性后,科研经费支付票据才能得到报销,从而实现对经费使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监管[11]。但科研活动的核心特点为“创新性”,科研管理部门作为高校的行政部门,是否对类型广泛的科研项目涉及的专业知识有深入的了解不无疑问。即使其具有较为深厚的专业背景,但管理人员作为非研究人员并不在相关科研活动中投入智力劳动,其对相关花费能否在科研活动中发挥促进作用的判断是否合理,也值得怀疑。因为不同参与方扮演的角色不同,科研经费管理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无法避免。

三、高校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制度性预防措施

科研人员应当廉洁从业、坚守科学伦理并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杜绝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同时也必须正视经费管理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只有修复经费管理制度的缺陷,为广大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经费使用环境,才能最大程度预防违规行为的出现,使预算编制真正发挥助力科研活动的效果,并为责任的追究提供正当性依据。据此,应当完善预算编制来增强其合理性、科学性与灵活性,并尝试增加项目研究主体以削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负面影响,从而切实减少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现象。

(一)增设科研人员智力成本科目以提高预算本身的合理性

科研立项表现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相关部门作为委托人属于直接受益者,不能仅仅提供研究的成本费用,还应当针对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给付一定对价,需要在预算编制表中设定专门科目予以体现。在工资制度暂时还无法充分反映高效率研究人员边际贡献的情况下,不能要求科研人员在超额投入上“劳无所得”。

科研活动的成功不仅需要专家的协助、辅助工作人员的付出,还需要且往往也最重要的,是研究人员的殚精竭虑。发达国家科研经费中“人头费”所占的比重就很高,如NSF(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就十分强调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其研究经费中的“劳务成本”或“人头费”就在经费中占多数,国内有的学者认为其人头费是45%,有的认为是80%,有的认为是40%~60%[14]。即使以最低比例为准,其也远高于我国科研经费中“人头费”的比重*一般规定科研经费中的人力资源成本开支不超过5%,2016年6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明确要求将“人头费”比例从5%提高至20%。但是具体到地方,“人头费”的比重则有所突破,如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修正案)》,部分科研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中人力资源成本费的上限提高到了60%,与发达国家科研经费中“人头费”所占的比重大致相当。,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美国高校教师的待遇通过年薪来保障,所以此“人头费”并不包括研究人员的报酬,但是我国高校教师的津贴和奖金却主要来自课题申请[15]。面对未得到稳定的财政保障而只能去申请竞争性项目的现实境况[16],允许研究人员从课题经费当中提取一定的酬劳具有合理性。

在国外的研究型大学,一般通过间接经费补偿研究人员的智力劳动,所以间接经费占直接经费的比例通常都超过了50%,如斯坦福大学约为54%,哈佛大学约为65%,耶鲁大学约为67%[17]。当然,由于高校中科研经费的来源具有显著的多元化特征,而源于不同渠道的经费对于管理与核算的具体要求也并不相同,所以难以设定统一的智力补偿费比例。因此,科研人员的报酬在申请的经费总额中应当达到多高的比例,还需要根据科研项目的级别与类型、资助的经费总额以及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来分别确定。合理补偿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使其在做贡献的同时获取收益,能够有效祛除违规使用经费的心理动因。

(二)构建预算编制专业指导制度以提高预算的科学性

在科研活动中,预算编制工作具有重要地位,其是考察经费投入是否切实可行、认定经费使用是否规范与有效的基本依据。经费违规使用行为频发、经费利用率低下,与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直接相关。

目前大多数科研人员不具有专业财会知识,也不了解复杂的财经法律法规,难以保证编制预算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因此,必须将财务人员引入预算编制工作中。高校财务部门虽然同时负担经费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工作,但其首要任务是在立项申请阶段对科研人员进行指导,保证项目预算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其面临的问题是,在科研经费数额大幅增加、核算业务日趋复杂的大背景下,财务部门工作人数并未随之扩充。因此,无法保证为每一位研究人员提供独立的预算辅助工作,但通过总结主要学科预算编制的经验,各个高校财务部门可以尝试针对主要学科类别或者项目类别制作相对精细的、多样的预算表,以供不同项目、不同学科的研究人员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加以参考。例如,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别,可以将其分为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厅局级项目预算表;对于学科类别的划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简表》中的一级学科类别,制作不同学科的预算表。同时,还可以通过对长期预算编制数据的汇总,梳理不同科目中经费使用的变化情况,并预测各个科目所占经费比例的发展变化趋势。这样就可以使研究人员对以往的预算编制情况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同时也能够对经费使用可能产生的变化有准确的认识,从而为科研活动作出合理的经费安排。

预算编制工作是经费管理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环,科学可行的项目预算能够减少执行过程中的偏差,提高经费的利用率,最终保证科研活动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提高对科研经费管理违规行为的监督监管力度,才能有效遏制科研腐败[18]。

(三)扩大经费调整幅度比例以增强预算执行的灵活性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可开支的具体科目范围与比例,对于超出规定科目的支出不予报销,从源头上杜绝个人消费挤占科研经费的行为。但是,科研活动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在实际研究过程中,依据现实情况对立项申请时计划的经费数额进行调整具有合理性,因此,应当尽量避免僵化审核预算的做法,在“结题审计时对照预算‘按图索骥’,出现差异即被认定违规”[19]。

在严格限定经费开支科目的前提下,研究人员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能够保证预算调整形式上具有合规性。根据我国现有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对于课题经费预算科目之间的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幅度不足10%的,需在课题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金额等情况,并在课题验收时予以确认。调整的数额标准较低,而且履行的手续比较繁琐,有时即使提出要求,如果是政府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也可能根本不受理调整申请[18]。因此,应当简化调整申请手续、适度增加调整经费的幅度,考虑到不同来源、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经费数额与立项规则并不相同,履行报批手续的调整比例在10%至20%之间确定较为合理。

当然,处于比例范围内的调整并非都具有合理性,超出比例范围的调整也并非一概不合理,经费使用合理性的判断是一种主观性判断,当管理部门与科研人员的认识出现矛盾时,如果未出现方向性偏差且能够提出经费使用的具体理由,应尽量肯定科研人员的判断,避免动辄采取“纠正”或处罚措施的做法。

(四)构建多主体项目参与制度以削弱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

虽然每一个科研项目可以由多个研究人员申请立项,但最终确定后通常都只分配给一个研究主体开展科研活动。由于信息不对称主要来源于独占信息产生的优势地位,因此,可以尝试通过增加项目研究主体的方式,扩大监管方的信息来源渠道,削弱对方的信息优势。如一个科研项目可以允许两个独立的主体参与研究活动,使二者形成良性竞争,通过对二者研究活动中经费使用情况、使用理由的比较,科学地认定经费使用行为的合理性。当然,增加研究主体客观上可能提升科研经费的额度,然而,由于科研活动的结果并不确定,不同研究主体即使进行同样的课题研究,也可能得出内容相异但同样有价值的结论,因此,增加的经费可能并非重复性投入*如果担心重复性投入造成资金浪费,可以暂时维持原有的经费数额,在内部对不同研究人员进行灵活分配,如将科研经费分为基础研究部分与创新研究部分,前者所占经费比例为60%,平均分配给多个研究主体,后者所占经费比例为40%,根据各个研究主体所得结论的价值大小进行具体分配。。

此外,还可以进一步优化双方的沟通机制,如当二者在合理性认定方面产生冲突时,启动经费使用合理性的听证程序,为双方提供一个能够直接交流的平台,而不是由监管方通过书面材料进行判断,以提高认定结论的科学性。

对于由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活动,经费的违规使用行为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正常的科研活动秩序,因而具有对其进行规制的法理和现实基础。坚持“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或者不合理无法成为违法违规行为的正当化辩解事由”[8],并不为错。但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导致经费违规使用行为普遍化的根本原因,也同样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法律不应强人所难,在未对制度问题进行修正和清理的情况下,单纯的刑事处罚不仅无法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甚至可能反噬科研活动的有效性。因此,只有尊重科研人员的劳动价值,制定出符合科研规律的经费管理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心理动因,实现事后处罚的公正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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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侯翠环】

The System Prevention of Illegal Use of Research Funds in Universities

TIAN Xu1, CHEN Yong-Xue2

(1.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2 ;2. Supervision Department,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2, China)

At present, the phenomenon of illegal us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quite common, and there are great disputes on the legal quality of the behavior in the theory field and practice field. Both of them are caused by the defects of our country’s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ing management system. The system defects are mainly manifested in three aspects: initially, the budget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gnores the value of the researchers themselves; furthermore, there is a conflict between the research budget system and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activities; finally, it is not possible to avoid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in the management of research funds’ auditing and reimbursement. So, we should add intellectual cost subject to the budget, establish professional guidance system of budget, expand the proportion of funding adjustments, and establish the multi-subject participation system. Only when the system defects are solved, is the punishment to the illegal use of funds fair.

research funds; the illegal use; system defect; prevention strategy

2017-04-08

2015年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地方高校重点领域腐败预警体系研究”(HB15FX041)

田旭(1985—),男,河南中牟人,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D917

A

1005-6378(2017)04-0144-06

10.3969/j.issn.1005-6378.2017.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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