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查活动中执法记录仪使用研究

2017-03-07 12:13赵韬刘荣辉彭正文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视音频勘验记录仪

赵韬,刘荣辉,彭正文

(1.湖南常德市公安局,湖南常德 415000;2.常德市安乡县公安局,湖南常德 415600;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湖南常德 425100)

现场勘查活动中执法记录仪使用研究

赵韬1,刘荣辉2,彭正文3

(1.湖南常德市公安局,湖南常德 415000;2.常德市安乡县公安局,湖南常德 415600;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湖南常德 425100)

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实施以来,对现场勘查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安机关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应对各个重要环节进行视音频记录,并将摄录的资料有效保存。研究发现,以现场执法记录仪作为现场勘查活动中视音频记录的主要设备,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在现场勘查活动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各级公安机关应将执法记录仪作为现场勘查活动中的必配设备,并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在现场勘查活动中的使用。

现场勘查;视音频记录;执法记录仪

现场勘查活动的范畴,既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临场检验、现场分析,又包括现场访问、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现场搜索与追踪、侦查实验等。现场勘查活动中的视音频记录(录像),既是案件分析的依据、移送起诉的证据,也是依法办案的自我监督手段,对公安机关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实践中,受多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传统录像设备使用率不高,很少发挥作用。执法记录仪以其小巧轻便、使用灵活、环境适应性好等特点弥补了传统录像设备的不足,在现场勘查活动中应用越来越多,但对它在现场勘查活动中的使用研究尚属空白。

一、现场勘验活动中执法记录仪使用的法律依据与讨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关于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公安部制定并下发了《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2016年7月 1日生效,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的现场执法活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应当进行视音频记录。摄录重点为:1.执法现场环境;2.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3.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规则》(公通字[2015]31号,以下简称《规则》)明确要求:“现场原始情况应当拍照或者录像”、“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重大案件现场应当录像”、“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相互吻合”。

现场勘查活动的范畴较广,在现场勘查活动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有人认为,现场勘查由刑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执法不参与实地勘验、检查,因此只有在紧急情况下现场勘查,才需要进行录像[1]。也有人认为,《规定》所指的现场执法活动,其执行主体为普通民警,一般不具备现场勘查专业技能(未取得现场勘查证),只需在现场保护时进行录像,因此《规定》中条款应理解为在现场保护环节使用执法记录仪。

笔者认为,随着科技的进步、执法记录仪的普及,录像逐渐成为了一种方便快捷的记录手段,完全具备应用在各种现场勘查活动中的条件,录像应当贯穿于各种现场勘验活动全程。

(一)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不局限于紧急情况

在现场保护时,可能会遇到紧急情况,如救助伤员、排除险情等,处理紧急情况是民警的法定义务,目的是将损害降到最小,同时最大限度的保护现场,为实地勘查等提供条件。处理紧急情况,应当遵循及时、有效、比例原则。处理现场勘查中的紧急情况,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但如果只在处理紧急情况时才使用执法记录仪,现场执法民警将无法摄录到《规定》中要求的摄录重点,显然违背了《规定》要求。

“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勘查”使用执法记录仪,则于法无据。通过解读《规则》发现,现场勘查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执法活动,其原则、程序、组织实施等均有严格的规定,如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等,分别对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做了细致规定,不仅明确了“及时”原则,还规定其组织实施机关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查);实施人员资质应当具备现场勘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查资格且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执行现场勘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带《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可见,《规则》并未要求民警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现场勘查,法无授权不可为。

以情况紧急为由,进行一人取证、不邀请见证人、提取物证不遵守技术规范等活动,不仅易造成物证被污染、现场原始性被破坏的实质性错误,而且易形成证据瑕疵,导致证据缺失效力,甚至出现伪造证据,造成冤假错案。在轰动美国的辛普森案,四位曾进入过血迹遍地的第一现场的白人警官,又进入第二现场辛普森住宅,不排除血迹交叉沾染的可能;福尔曼警官迫不及待的独自检查住宅,不排除伪造证据的可能……警方取证过程中忽视现场勘查常识,违背勘查程序,不仅违背程序公正的诉讼原则,还为假证伪证提供了时空间,这种所谓的紧急勘查,不仅没有起到理想的效果,反而导致辛普森被判无罪。

实践表明,及时勘查现场(既紧张又有序),能最大限度的还原现场原貌,提取到最多的有价值痕迹物证,显著提高破案率和破案质量,“及时”作为现场勘查第一基本原则,已为侦查部门所公认。及时勘查,已经包含对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两者并不冲突,因此,只要是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就应当严格遵守程序。在法理上,不存在“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勘查”一说,也没有必要进行所谓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勘查。

(二)现场保护中执法记录仪的使用

《规则》规定:“现场保护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规定》规定:“现场执法时的执法现场环境,是重点摄录的内容之一”。可见,现场保护是一项动态的现场执法活动,贯穿现场勘查全过程,在现场保护的全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既是法规的明确要求,又具有现实意义:1.对保护现场进行监督,促进民警积极履责,有利于现场勘查的顺利进行。2.记录民警在现场勘查中不规范的行为,有助于现场勘查规则的落实,提高勘查质量。3.镜头下执法有助于民警控制情绪,形成理性执法的信念,在处理突发情况时,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实现处置时的比例原则。4.有利于消除误解,维护民警合法权益。5.记录现场人员活动情况,排查可疑人员,有利于侦查破案。

(三)实地勘验、检查中执法记录仪的使用

《规定》要求:现场执法活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进行视音频记录。虽然“现场执法活动”定义不明,现场勘查活动是否都属于现场执法活动值得研究[2],但现场勘查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具有充分的必要性。

首先,现场勘查的主要人员是具有现勘资质的侦查员、技术员,《规定》要求的重点摄录内容:现场环境、被害人体貌特征、重要涉案物品是实地勘查要记录的重要内容,可见《规定》将实地勘查视为一项现场执法活动。

其次,现场保护是一项动态的贯穿现勘全程的工作,负责保护现场民警不管有无勘查资质,在处理紧急情况后都不得进入现场,必然无法完成《规定》要求的重点摄录内容(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等),因此,实践中,只有实地勘查民警携带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才能满足《规定》要求。

(四)不使用的追责风险

民警违法法定义务,现场勘查中不进行视音频记录,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将被追责。根据《规定》: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6个月,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应当永久保存。应记录未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通过对现场勘验活动中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法律依据和讨论发现:公安部事实上已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对各个环节进行视音频记录,不能理解为在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勘验,或在现场勘验的某一环节(如现场保护)中进行。民警应当在现场勘查的各环节中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甚至在所有现场勘查活动中进行。

二、执法记录仪与传统摄录设备在现场勘查中应用比较

现场勘查中传统摄录设备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侦查、技术人员要把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关键,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模式向“证据定案”模式转变.提高犯罪现场实地勘验质量,高度重视规范制作法律文书,规范犯罪现场勘查证据的管理,强化检验鉴定工作。

(一)传统录像设备在现场勘查活动中的应用效果不佳

以某市今年1月以来300起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为例,一般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传统录像设备使用率(录像记录)不到2%。其原因:一是侵财类案件繁多,现勘人员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往往放弃录像以节约时间提高效率(设备充电、录像资料存档耗时)。二是无法录入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系统存档,发挥的实效有限,破案率低。三是拍摄的视频文件普遍较大,不同的摄录设备拍摄的录像格式不同,使用和管理不便。

在重大刑事案件现场,传统录像设备使用率虽然达到100%,但90%的现场拍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录像只对现场原始状况进行大致记录、对关键位置的翻动及尸体移动进行记录,重大案件勘查时间长,环境复杂,视音频记录一般由刑事技术影像专业的技术人员专职进行,但受摄像机重量、体积、环境亮度限制,仍会出现局部环境无法拍摄或画面模糊的问题,同时摄像机电池容量有限,难以长时间拍摄,视音频文件动辄几十G,下载、使用、存档不便,使用效果不佳。对该类案件现场的录像应用情况进行统计发现,现场视频在侦查阶段的使用率(用于案件分析、查看现场原始状况等)不到20%,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二)执法记录仪在现场勘查活动中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以某市今年7月1日以来,将执法记录仪应用于各类案件现场勘查(全程使用)和各种现场勘查活动的实践经验来看,执法记录仪(配备型号为今年中档主流型号)有以下多项优点:

1.具有最高1600万高像素、1920*1080分辨率,120度广视角,完全满足一般户外、室内现场勘查录像需要。

2.一机多能,集照相、摄像、录音、讲送话器多个功能于一身,实时记录现场各种情况,在现场时为指挥员即时决策提供依据,在案件分析时为侦查员提供了直观映像。

3.重量轻、体积小,使用灵活。肩挂时,可将双手解放出来进行其他操作,勘查和录像同步进行,提高勘查效率。手持时,通过推、转、移等简单动作即可实现全方位拍摄或深入一些旮旯犄角进行拍摄,特别是在一些狭窄现场搜查物证,如屋顶小阁楼、被抛尸的水井,执法记录仪的小巧优势能得到充分发挥,完全替代摄像机和照相机,为侦查员全方位认识现场提供途径。

4.摄录时间长,待机时间长,可更换电池,存储容量大(内置存储介质扩展容量),可以在勘验时全程录像。

5.操作简单,学习方便,对拍摄者的技术要求极低,具有普遍适应性。

6.具备防水、防震、防摔三防功能,稳定可靠,使用时不用担心,有助于技术员集中精力勘查现场。

7.配有红外灯,全黑环境下夜视距离可达6米,基本满足各种环境条件下的录像需要,而一般录像设备难以实现暗环境的拍摄。

8.视频文件格式统一,大小相对较小,可即时回放查看,便于使用和下载存档。

9.双重密码,防止误操作,保障视频的原始性和安全。

10.对周围光线变化敏感,能快速智能对焦,录像效率高。

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音频,下载和使用方便、画面效果较好,在重大案件的侦查阶段,使用率达到90%以上,发挥作用明显。但在使用过程中也发现执法记录仪存在一些不足,如故障率较高,画面景深较小等。总体来看,执法记录仪十分适合用于现场勘查活动,现场勘查视音频记录,以执法记录仪为主,传统录像机为辅,实现勘查过程全覆盖,可以充分满足执法和侦查需要,提高勘查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对现场勘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侦查学之父汉斯.格罗斯曾说过:“全部侦查工作最关键的一环,往往也是最难处理得好的一环,就是现场勘查”。在有现场的案件中,现场勘查可以说是一切其它侦查工作的起点与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自明[3]。执法记录仪能方便快捷地记录现场原始状况和勘查全程,研究执法记录仪在现场勘查活动中的应用,切实发挥视音频实效,有利于完成现场勘查任务,有利于实现及时、全面、客观、细致、合法、规范、安全的现场勘查基本要求,有利于侦查破案。在现场勘查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有利于分析案情,提高侦查效率

现勘规则明确规定,进出现场的人员只能是取得现场勘查证的民警(一般为刑事技术人员)。在重大案件中,许多参与案件侦办的侦查员没有条件进入中心现场,有的甚至没有到过现场,对现场缺乏直观感受,很多细节无法及时了解,导致调查访问教条化,缺乏针对性,在案件分析讨论时猜想连连、满嘴跑火车。执法记录仪能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对现场进行全方位的记录,也对勘验人员的勘验过程和物证分析研判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使侦查员有了全面获得现场信息的途径,十分有利于案件的分析研判和侦破。

(二)有利于勘查规范化,提高勘查质量

民警在现场勘验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如不带防护用具随意进出现场、随意触摸翻动现场物品、在现场抽烟吃槟榔等,仍时有发生。勘查不规范,不仅会破坏现场原始状况,污染生物检材,造成案件分析与侦破走弯路,而且会形成证据瑕疵,影响案件的起诉和审判。通过执法记录仪的实时记录、回放展现,反映现勘规则的执行情况、勘查程序的遵守情况,发现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错误、失误并及时纠正,对民警形成良好的现场勘查纪律,养成严格遵守规则和程序的习惯,提高勘查质量,大有裨益。实践中发现,借助执法记录仪拍摄现勘录像,在分析案情时回放,能起到很好的自省效果,能明显增强民警的规则程序意识,形成由自发遵守规则程序到自觉遵守规则程序的转变。

(三)有利于澄清事实,提高侦查机关公信力

以涉及尸体案事件为例,现场勘查不仅要解决案件定性问题,如非正常死亡、自杀、他杀的定性,还要分析死者(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过程,在此类案事件的处理,死者家属和周围群众不认可公安机关勘查(调查)结论的情况仍时有发生。面对家属、群众甚至媒体对公安机关的质疑,公安机关利用执法记录仪的全程录像,记录了现场原始状况、现场保护情况、证人邀请和见证过程、现场勘查及尸体解剖过程,充分说明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地进行了现场勘查,有利于澄清事实,说服家属,取信群众,提高侦查机关公信力[4]。

(四)有利于内部管理,落实现场勘查“一长四必”新机制

根据公安部要求,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实行“一长四必”新机制。“一长”即县市区公安局长对现场勘查工作负总责,统筹解决现场勘查队伍人员、经费保障、装备配备、专业培训等问题,确保现场勘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四必”即现场勘查(特别十类案件)必须做到“必勘、必采、必录、必比”。但实践中,由于现勘人员不足或一些其他原因,有些地方存在应勘未勘甚至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情况。如在现场勘查工作中明确规定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便可利用执法记录仪的定位和录像功能,简单方便地对现场勘查工作进行检查,有效保障勘查质量,显著提高管理效率,将现场勘查“一长四必”新机制落到实处,从而提高一线实战部门打击犯罪的能力。

四、在现场勘验活动中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建议

在现场勘验活动中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执法记录仪对于现场勘查活动毕竟是新兴事物,如何落实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管理,发挥实际作用,仍属于实践研究课题。笔者认为,应从充分配备、改变观念、建立制度、加强应用等多个方面予以引导。

(一)充分配备执法记录仪

执法记录仪在现场勘查活动的各个环节均能发挥重要作用,《规定》明确要求在现场保护、实地勘验检查、尸体解剖等环节要进行视音频记录,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因此,执行现场保护任务的民警和进行现场勘查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当依法配备和使用相关仪器设备。当前,执法记录仪无疑是进行现场勘验视音频记录的最佳设备。据报道,2015年武汉市公安局已经出台了《现场勘查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全市公安机关承担现场勘查任务的单位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现场勘查工作情况,该市210多名刑事技术人员人手一台执法记录仪。相信不久以后,全国公安机关承担现场勘查任务的刑事技术人员也会配备。

(二)提高民警的使用意识

民警只有从思想上树立了正确的意识,才能有效地使用执法记录仪。进一步加强民警执法规范化的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利用成功和失败的实际案例作为教材,分别进行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切实提高民警在现场勘查活动中使用执法记录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从源头上有效避免当用不用的现象,保证案件侦办和起诉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更换、维修、报废制度,将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和通报,或纳入机关内部考核。按照规定要求将视音频资料定期统一归档、保存,建立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个人档案,以制度推动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执法记录仪及视音频资料的顺利使用。

(四)加强应用和培训

通过培训,一方面充分了解执法记录仪的性能,利用它的优点,扬长避短;另一方面,推广它在现场勘查活动中的使用经验,有效提高勘查质量。将执法记录仪性能和使用技能作为侦查民警岗位练兵和日常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让新老民警都能熟练掌握执法记录仪的性能、使用操作技能,尤其注重加强一线勘查人员这方面的培训,使他们自觉在镜头下执法、善于利用镜头执法。通过培训和应用,让民警在执法活动中能正确、规范地使用执法记录仪,进一步提高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视音频网络技术的兴起,必将带来勘查的革命。当前执法记录仪在现场勘查中的应用,仍处于探索阶段,还未实现普及,很多问题如成像质量、故障率等还有待实践中改进;受网络传输、安全保密的行业特殊性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执法记录仪还不能做到实时传输;但随着民警证据意识、保护意识和个人素质的加强,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应用越来越多,日益受到民警的普遍的接受和欢迎,公安机关甚至司法机关都应当重视其使用,以充分发挥其效用。

[1]刘健楠.公安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20-22.

[2]龚鹏飞.论与非现场执法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J].公安研究,2008,(4).

[3]孟华佳.刑事诉讼现场勘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改善途径[D].华东政法大学,2010.

[4]李棒.论同步录音录像特殊证据功能的延伸[J].法制与社会[J].2015,(21):122-123.

Study on the Use of Law Enforcement Recorder on the Spot Investigation

ZHAOTao1,LIURong-hui2,PENGZheng-wen3
(1.Changde Public SecurityBureau,Changde,Hunan,415000;2.AnxiangPublic SecurityBureau, Changde,Hunan,415600;3.DingchengPublic SecurityBureau,Changde,Hunan,425100)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Provisions on Audiovisual Recording Work at the Site of Law Enforcement by Public Security Organs”,puts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record the various important aspects of audio and video and save video data in the field survey.It is found that using the on-the-spot law enforcement recorder as the main equipment of video and audio recording in the field investigation has a strong practicality 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field investigation.Public security organs at all levels should use the law enforcement recorder,which is equipped with equipment in the scene of the entire process of exploration,and further standardize the use of the law enforcement recorder in the field survey activities.

spot investigation;audio and video recording;law enforcement recorder

D631.43

A

2095-1140(2017)02-0038-06

(责任编辑:天下溪)

2017-01-12

作者介绍:赵韬(1983-),男,湖南常德人,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技术工程师,主要从事痕迹检验研究;刘荣辉(1975-),男,湖南常德人,湖南省安乡县公安局技术工程师,主要从事现场勘查研究;彭正文(1972-),男,湖南常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技术工程师,主要从事现场勘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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