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专业民法学课程改革与体系构建

2017-03-07 12:13李语湘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民法公安

李语湘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 410138)

公安专业民法学课程改革与体系构建

李语湘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 410138)

公安院校民法课程对公安类专业的人才培养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现阶段针对公安专业开设的民法课程还没有形成区别于法学专业民法课程的统一体系。根据公安专业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公安专业民法课程在内容的选择、比重安排、案例选取方面应与公安执法紧密相联,构建符合公安职业教育需求和具有公安特色的民法课程体系与内容。

民法课程;公安院校;教学改革

一直以来公安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都秉持“实用”原则,看重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教学,而对一些私法课程,比如民法课程则存在一种固有的偏见,认为其在公安工作中很少涉及,而将其边缘化。但从实践反馈的信息及教学效果来看,受这一指导思想的影响,由于缺少对私法观念的教育及培养,导致一些公安专业的学生缺乏基本的私法知识,在工作中表现为相关法律理念及常识的匮乏,对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把握不清,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比如财产扣押、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方面执法不规范、执法侵权事件也屡屡发生。作为未来从事公安工作的执法者,公安院校的学生理应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及法律职业素养。而民法作为私法,在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增强平等观念、权利意识等方面具有其他部门法无法替代的功能。公安院校的民法课程设置的目的不仅是对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解,更重要的是在此过程中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只有保证民法课程设置的合理性、实用性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学生正确认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一、公安专业民法课程设置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公安院校针对公安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特点主要以开设公法课程为主,大多数公安本科院校将法理、宪法设置为基础法律课程,将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与公安工作联系较为紧密的相关课程设置为必修课,而对民法的课程设置则没有达成相关共识,各个公安院校出于多种原因的考量,比如师资情况、学生要求分情况开设。从反馈及调研掌握的情况来看,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民法课程建设普遍存在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

(一)定位不统一,缺乏完整的课程体系

首先从整体情况来看,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开设的法学课程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所有的公安专业不再根据专业区分设置法学课程,而是统一开设相同的法学课程;二是根据不同公安专业区设别置法学课程。其次,在对法律课程的具体安排上,各公安院校的指导思想也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民法课程在各公安院校受重视程度存在很大差别。比如,有些公安院校“重刑轻民”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认为民法与公安执法工作关系不大,没有开设的必要。比如江西警院的侦查学专业不开设民法课;有的院校则考虑到民法是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后的必考科目,从有利于学生就业的角度强调民法的重要性,比如河南警院开设102个学时的民法。最后,各公安院校的民法课程的实践教学都普遍存在课时比例偏少的问题,而且实践教学方式来单一,都没有摆脱案例分析这种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同时缺乏有针对性的实训形式及考核机制[1]。

(二)教学方法单一,内容设置不合理

由于公安专业民法课程并未形成单独的体例及完整的系统,也没有专门针对公安专业编写的统一的民法教材,导致公安专业的民法教学无论是内容上还是教学方法上都基本沿用法学专业民法教学的传统模式。内容上只是对法学专业民法教学内容简单地压缩和打包,在教学方法和体例上基本上也没有任何形式的突破,公安专业特色不明显,针对性不强。这种教学模式根本无法适应现代警务工作对公安专业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民法基础知识并灵活运用于公安工作实践的具体要求。比如,法学专业的民法课程设置学时一般为120~150课时,而公安专业的民法课程普遍设置在60课时左右。受到课时限制,在如此有限的课时内完成民法总论部分的教学都比较困难,民法分论的内容根本无法详细讲解而只能选取其中部分内容匆匆带过。实际上,民法总论与分论无论是在结构还是内容上都是紧密相联的。总论倾向于理论,是对分论内容的高度概括和抽象,分论则比较具体,贴近实践,主要涉及具体法律条文,也是实践的基本指导规则。特别是,民法分论中有关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中一些基本民事权利的规定在基层公安实务中经常使用,这些知识对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有效化解民事矛盾和争议,合法规范执法都具有规范和指引意义。

同时,由于民法涵盖的基础理论较多,逻辑结构复杂,传统的民法的教学更偏重于对基础理论知识的讲解,与实际工作联系不够紧密,也没有找到与公安工作的契合点。一方面,在传统的的课堂教学中,虽然为了加深对某些重要理论知识点的理解,也会融入一些实际案例,采用讲授基础理论知识的授课方式,但这类案例通常不具有公安专业的特色,也无法从公安执法的角度对基础理论知识进行详细讲解,学生很难通过有针对性的案例加深相关理论在具体的警务工作中运用的理解;另一方面,单纯依靠教师讲授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学生通常只能对基本概念、原则、原理等重要知识点进行机械记忆,根本无法对重点内容进行消化及思考,甚至融入自己的思考,而未来公安工作实践中所需要的思考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应变能力,则恰恰是公安专业学生在学习民法时所应该重点培养及关注的内容[2]。

二、公安专业民法学的目标定位

公安专业民法专业课程设置首先要考虑公安专业的特色及职业教育的基本特点。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民法与现实生活联系紧密、实用性很强,在具体的运用和解释过程中,受到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和执法水的影响比较大。因此,公安专业民法课程的设置要紧密结合专业特点及培养目标目标展开教学及实训[2]127-128。

(一)注重民法基本理念的培养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民事权利为核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全面调整,民法中蕴含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人格尊严等现代法治理念对于培养未来的人民警察养成公平、平等、正义的理念至关重要。准确定位公安专业民法教育的培养目标,并围绕培养目标进行有针对性的课程设置是公安专业民法课程改革的切入点和关键。法学基础教育的意义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塑造遵从法治的基本理念、培养法律思维的基本能力。因此,民法教学的重点除了基础理论与具体的知识点外,还有民法基本理念的养成及思维能力的训练。作为私法的基础,民法倡导的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其相关理论和条文背后,体现的是对人的尊重,强调的是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因权益发生纠纷时自主地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从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来看,公安院校培养的学生绝大部分今后都要充实到公安工作第一线。而公安一线工作大多从事的是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案件及治安纠纷,对直接或间接运用相关民事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要求较高。能否通过民法教学培养和养成学生规范的逻辑思维模式和对具体事务的处理判断能力,对于未来的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时能否正确行使职权、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达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的至关重要。在工作中贯彻和坚持民法基本原则,可以有效抑制公权力的不当扩张与膨胀,也时刻警醒人民警察不得随意使用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人权利进行介入和干涉。

(二)完善知识结构体系

公安工作具体复杂,在日常工作中直接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类别互有联系、相互交叉、难以严格区分。如果仅仅突出掌握某一类别的法律,则可能割裂知识结构体系,忽略法律的内在联系性、相互关联性和内容的衔接性,对于公安工作是有害无利的。特别是,作为对公法的保障,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所追求的最终目的都是捍卫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作为规范商品经济的民法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保障民事权利才是社会安定的基础,只有正确了解相关民事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法律知识和刑事法律知识。比如,刑事执法过程中经常会有民法与刑法衔接及区分的问题;在处理有关经济犯罪案件时首先就要对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予以明确区分,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这些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又常常发生混淆;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当事人合法享有的权利边界和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要合理区分,在履行警察职权的同时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民法不仅是学好其他专业课的基础课程,也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以及综合能力的核心课程。只有正确认识和掌握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其内涵,才能有助于人民警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精神,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三)体现公安特色

民法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包含的规则庞杂艰深,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多变,理论性强,学习难度大。与法学专业的民法课程相比,公安专业的民法课时有限,在有限的课时中不能一成不变地按照法学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安排教学内容,而是应该立足公安工作本位,结合公安工作特点,精简教学内容,突出专业特色,加强实践运用能力。在教学过程中,体现“职业性、基础性、应用性”相统一的特点,教学内容围绕公安工作的现实需要展开,结合警察职业教育的特点,体现警察职业角度与立场。因此,公安院校民法课程的内容在不忽视民法课程理论性、系统性的同时,更应注重公安工作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一些理论性较强、争议较大的问题,如法系背景、学理渊源、历史沿革、学派分歧等相关问题不宜做深入探讨,而对于一些在公安工作中经常适用的法律规则应当做重点讲述,比如主体制度、行为制度、各项民事权利、责任制度等,在理论讲解时要紧密联系社会生活以及公安工作实际,特别关注与行政法学和刑事法学课程内容的衔接。

三、公安院校民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思路

(一)确定民法的专业基础课地位

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在课程结构中居于重要地位,应将其定位为基础法学课程,同宪法学、行政法学处于同一层次,在刑侦、治安、交通等所有公安专业开设,才能全面提高预备警察的法学素养,培养正确的执法观[3]。而且,从教学实践反映出来的情况分析,由于民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在内容上均有衔接关系,民法课的开课时间还不宜太晚,应与刑法或行政法同时开设)。同时,由于民法理论博大精深,内容涉及面广,课时量也不宜过少,应至少安排在60课时以上,并开设一些专题的选修课,这样才能基本保证在理论讲解到位、并辅之有一定的案例分析及实训时间,在系统讲解理论知识的同时兼顾公安实际工作的需要,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达到公安院校民法教学的任务[4]。

(二)构建具有公安专业特色的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

公安院校法律教育不能仅局限于法学这个角度,而是要立足公安工作全局,从提高整体队伍的执法意识、执法水平、执法效果角度去考虑其所需的法学教育模式。考虑所针对的授课对象的特点,围绕公安职业教育的性质与特点,联系公安执法工作实践需要来安排设计教学的知识结构体系和重点内容,尽可能体现公安职业特色和要求。

1.统筹规划,合理整合教学内容

从现有的公安法学教学实践情况来看,民法课程的许多内容与其他法学科目存在诸多交叉和重复的地方,重复讲解不仅造成了教学资源的浪费,也导致学生学习的热情下降。因此,从公安教育的整体利益出发,整合教学内容、合理配置教学资源,使教育成本和教育收益之间的比例达到最优是在改革公安专业民法课程教学内容时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在民法的课程结构体系内要突出民法保护人权、彰显私权的法律理念,并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对传统民法课程进行有目的的章节选取和剪裁,合理安排内容,特别关注民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中交叉与衔接的内容,重点强化学生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尊重公民权利和保护私权的意识。

2.板块分割,优化组合教学内容

公安专业民法课程的特点决定了在具体的课程设计上既要保持民法课程特体系的完整和内容的连贯,又要兼顾公安院校民法教育“职业性、基础性和应用性”的要求。鉴于公安专业不同的学科要求和侧重点,民法的课时总量、教学内容、实践操作等具体环节的设计方面在不同专业之间也会存在一些区别,因此在课程设计方面要根据专业要求适当调整,灵活掌握。

为了兼顾公安专业的整体教学要求和各个专业的学科特色,可以将民法的教学内容做必学、专学和选学的三个层次的有机划分,并根据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设计不同的教学板块,针对不同专业的教学要求对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评价体系做相应地调整。从目标定位及整体规划上来看,必学内容为课程的主干部分,是民法课程最基础的内容组成,包含基本概念、基础知识,比如民法总论,目的在于理解民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对民事法律关系做初步分析,并能够依据民法基础知识正确处理工作中的基本问题,重点讲授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制度及诉讼时效制度;专学内容是根据专业的倾向性所作安排,可以考虑根据常见法律纠纷设置若干教学板块及内容,比如物权纠纷、债权纠纷处、人身权纠纷、继承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并根据专业需要确定授课重点,比如治安专业可以考虑以侵权责任法、婚姻法为重点,交通管理专业以侵权责任法为重点,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以合同法为重点;选学内容则不再作为完整和独立的知识内容列入课程学习,对在规定课时无法完成的教学内容以开设专题的方式由学生对感兴趣的内容自行选择,灵活掌握[5]。

(三)改革教学方法,强调实践教学

围绕课程改革的既定目标,根据课程设计的基本思路,对教学方法进行大胆突破。受大陆法系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我国法学学科的教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强调的是理论知识的体系完整性,采用理论讲授辅之案例教学。公安专业的学生由于没有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知识储备不足,法律素养相对薄弱,因此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授课方式,采用灵活多变的教学方式对理论讲解尽可能做到深入浅出,并充分调动学生的互动参与性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具体的操作规则。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既要以通识的民法学重点内容为依托,又要紧密联系社会现象以及公安工作的实践。一方面,对于民法基本理论知识,可以采用相对传统的方式让学生对民法基础概念、结构体系、基本制度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和掌握,树立平等正义的民法理念精神,为今后运用民法知识解决问题做好理论铺垫及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又要着力突出公安业务特色,强调民法知识在公安具体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寻找理论与实务的结合点,考虑民法与其他课程内容的衔接和区分设置,使学生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又能在执法过程中正确运用和解释法律,促进知识、能力的相互转化与协调发展。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为学生创设参与社会实践以及模拟实践的机会。通过学生的主动参与及师生互动,模拟演练具体问题的处理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演练学生的处理问题、解决纠纷、应对突发事件的操作能力[6]。

因此,在具体的授课过程中,可以通过案例导入的方式先给出一些与公安工作联系紧密的案例或执法办案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困惑,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的同时引导学生对案例中涉及的理论部分进行分析,并思考解决之道,再针对不同的观点的可行性与局限进行分析,层层剥离,最后辅以理论性的讲解。其主要目的不是机械地教授学生知识,而是培养学生思考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将理论学习代入到具体的情境之中,模拟演练演具体问题的解决方式及过程,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另外,在一个板块的内容讲授完毕后,还可以选择一个综合性案例,通过案例的讨论与实际操作进一步加深对重点问题及容易产生问题的知识点的运用理解。而案例的选择,应该具有针对性,针对重点内容及一些容易发生问题的模糊地带展开。同时也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性,让其自行收集感兴趣或者现实生活中的热点案例,并就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和学习,参与课堂讨论。同时,开设单独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设计主题引导学生开展实践活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形式可以考虑以下几种:一是情景模拟表演训练,结合警察职业面临的社会热点问题,教师创设具体情境,让学生以模拟警察身份依法处理;二是法律诊所式教学,让学生扮演法律顾问或者法律援助者,对于实务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有争议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与建议;三是社会调研实践,组织学生到司法部门调研参与案件处理、判决等相关环节,请具体的办案人员交流或传授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心得,分析具体案件中适用的民法规则,并独立撰写分析报告,加深对某些重点问题的理解。

结语

在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的情况下,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也应该作出相应调整,不应仅仅重视公法教学,更应该重视与私法相关法学课程的建设。没有经过民法专业训练的公安专业的学生在法律思维观、法律适用观以及法治理念方面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因此,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应从提高法律素质的培养入手,使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就形成较为明晰的权利意识、私权观念,为以后的警务实践提供法律保障。

[1]贾建平.公安专业法学课程改革与体系构建——基于对六所警察院校的考察[J].云梦学刊,2015,(5):125-127.

[2]闵婉.公安专业民法课程参与式教学法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8):146-147.

[3]李语湘.公安院校民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建设[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5):105-108.

[4]陈曦.论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设置[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3):11-12.

[5]宋苗.在公安专业中开设民法课程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6,(2):30-31.

[6]路斐,欧阳梦春.私权保护视角下的公安院校民法课程改革研究[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4):37-38.

Curriculum Reform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of Civil Law in Police Profession

LI Yu-xiang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Hunan,40138)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ivil law course of public securit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ultivation of police talents.However,at this stage,there is no unified system of civil law courses,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civil law courses of law major.According to the target of law education in public security professional courses in public security,the content selection and arrangement,the proportion of case selection of civil law professional should be closely linked with the law enforcement of public security,meeting the needs of public security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constructing the civil law system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security.

civil law curriculum;police academy;teaching reform

D631.15

A

2095-1140(2017)02-0084-06

(责任编辑:李语湘)

2016-12-10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双轨制模式下公安专业民法教学的转型”(项目编号:湘教[2013]第233号文件)

李语湘(1983-),女,湖南长沙人,法学博士,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比较民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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