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民族宗教法治建设助推林区经济转型

2017-03-07 12:25杨威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宗教事务伊春市民族宗教

杨威

(伊春市民族宗教局,黑龙江伊春153000)

强化民族宗教法治建设助推林区经济转型

杨威

(伊春市民族宗教局,黑龙江伊春153000)

党的十八大以来,伊春市民宗局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送法律进机关、进乡镇、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寺观教堂;加强对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使全民法律素养得到有效提高,助推了林区经济的转型发展。

民族宗教;“六五”普法;学法;执法工作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近年来,伊春市民宗局在本系统开展学法、普法、执法活动,大力推进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取得了重要效果,助推了林区经济转型发展。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度重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在广大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中普及法律常识,提高法治意识,维护法律尊严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促进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管理的主要途径。为了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我们从加强领导,制定规划,精心组织,强化落实入手,做到重点部署,层层落实,全面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

建立领导机构。各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建立了“六五”普法组织领导机构,形成了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全市民族宗教系统普法工作组织网络。

认真制定规划。制定了《伊春市民族宗教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印发了《伊春市民族宗教系统做好“六五”普法学习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对全市民族宗教系统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出明确规定,要求把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同各项重点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强化责任落实。为确保普法任务落到实处,在每年的民族宗教年度目标责任书中都把普法作为重要内容,从任务、人员、经费等方面严格考核,确保落实。

精心组织领导。在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建立健全普法领导机构,确定责任目标,逐级检查落实的工作机制基础上,按上级统一要求考核验收,奖励先进,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保证了普法工作的质量。

二、结合实际,创新形式,广泛开展民族宗教法治宣传教育

(一)健全制度规定,确保普法规划落到实处

建立领导干部学习制度。市民族宗教局和各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都建立了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制度,每年的党组学习都安排一定时间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学习专门法律法规,要求每人完成规定字数的法律学习笔记,积极参加上级统一组织的领导干部法制学习考试。

建立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干部学习制度。在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干部的普法学习中,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每年学习法律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每年每人写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学习体会,年底进行梳理,使全市学法普及率达到了95%以上。与此同时,每年还通过对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推动全系统干部的法治学习。

坚持民族宗教界学习制度。利用宣传《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和《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机会推动普法宣传;利用典型案例和重大民族宗教节日的活动,请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讲体会、讲道理,教育少数民族与信教群众学法、用法、守法;利用各宗教自身特点,在宗教团体、宗教场所中开展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教育。通过这些措施,使宗教界的法治宣传教育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制度,得到落实。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利用重大纪念活动广泛宣传。自“六五”普法开展以来,各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先后与当地统战部联合相关部门举办了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工作研讨班,各地主管领导到班并发表讲话。

抓住机遇重点宣传。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后,我们借此机会进行大力宣传,将300张《宗教事务条例》宣传挂贴及1500多本《宗教事务条例》和《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发放到各宗教团体、场所,举办了六期学习贯彻《条例》培训班,对全市党政分管领导和统战、民族宗教、法制工作部门的干部进行了大规模的培训。据统计,三个市级爱国宗教团体和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共培训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1800多人次。《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颁布后,我们召开座谈会,组织报告会,解读内容,宣传意义,及时开展了重点宣传。

创新形式集中宣传。“六五”普法开展以来,我们以每年8月份宗教和平祈祷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为载体,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宣传月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内容。在内容上,抓《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的宣传;在对象上,抓各县(市)、区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民族宗教部门干部;在重点上,抓宗教界上层人士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确保法治教育活动广泛持久

坚持以人为本是普法工作的灵魂,是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本质要求。在宣传教育中,我们注意立足于基层、立足于广大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努力把宣传教育覆盖到各县(市)、区及各乡镇(林场)、社区(街道)、寺观教堂,让宣传内容入寺入户,深入人心,努力提升宣传水平。我们开展了“法律进乡镇、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寺观教堂”等活动。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普法宣传教育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具体表现在广大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法律观念、法治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过去来信来访就事论事,现在是依法说事,不但说事,还要论法,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法制,严格执法,切实提高民族宗教工作的依法行政水平

(一)学习贯彻民族宗教法规,把民族宗教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六五”普法以来,全市民族宗教法规建设有了新的进展。按照权力清单相关工作要求,我们针对本局行政许可工作进行清理,承接和保留了行政许可事项4项,即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设立复审;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设立审批;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和义工培训班审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即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权限内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权限内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和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审批等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改成日常工作。同时,明确了依法行政主体科室的职责、权限和岗位责任制。制定了《伊春市民族宗教局行政许可公开制度》、《伊春市民族宗教局限时办结制度》、《伊春市民族宗教局服务承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还针对行政许可项目,明确了办理条例、法规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对下放的许可事项制定了监管办法,采取零收费,并且纳入网上审批范围。与此同时,还印发了《黑龙江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为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奠定了法规基础,进一步提高了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学习宣传民族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二)推行民族宗教执法责任制,依法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

结合普法和依法治理,全市民族宗教系统清理了各种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执法责任制,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积极推动民族宗教事务从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一是狠抓了执法责任程序规定的落实。我们结合我市民族、宗教工作的特点,行政法律文书的使用,狠抓了规定的执行工作,集中解决了工作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全面规范了民族宗教机关的执法活动。二是改进和加强执法业务管理,在建立法制机构的基础上,建立执法基础工作程序,统一管理法律法规文书,加强了对执法业务的经常性管理,有效地规范了执法活动。

(三)依法解决民族宗教中的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和社会稳定

“六五”普法以来,我们通过严格执法,依法解决了民族宗教领域的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维护了全市的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和社会稳定。一是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及时化解民族方面的矛盾。二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未经审批修建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非法宗教出版物,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坚决予以打击、取缔和收缴。通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处理宗教问题,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我们将学习借鉴其他地市和单位的好经验好作法,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我市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依法管理工作,为加快林区经济的转型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与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温冠男

D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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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262(2017)01-0041-03

2016-11-03

杨威,男,伊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经济法规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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