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整合改革之设想
——以某县检察院内设机构运行情况为样本分析

2017-03-07 15:24刘彩娥谭新民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内设办案职能

刘彩娥,谭新民,陈 敏

(1.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通道418500;2.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410001;3.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泸溪416100)

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整合改革之设想
——以某县检察院内设机构运行情况为样本分析

刘彩娥1,谭新民2,陈 敏3

(1.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通道418500;2.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410001;3.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泸溪416100)

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整合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全面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的前提基础。基层检察机关要始终不渝坚持党的领导,突出问题导向,着眼长远规划,加强调查研究,持续跟踪问效,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内设机构整合改革方案,优化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整合改革

推进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整合改革,不仅是全面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的重要前提。本文以某县检察院内设机构运行情况为样本,深入分析目前内设机构运行态势和现实困境,力争提出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整合改革的完善方案,以期为全面推行内设机构整合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一、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整合改革的必要性

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某县检察院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基层院,执法办案业务总量相对来说不多,机关人员数量偏少,而在内设机构设置上却长期坚持全省同一标准和模式,造成机构设置过多、职权配置不完善、名称不统一、职能交叉重叠、办案力量分散等弊端,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不能很好地适应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凸显对内设机构进行职能归并和有机整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内设机构设置职能交叉重叠,影响检察职权行使的整体发挥

通过对现有内设机构职能的梳理发现,该院各科室职能交叉重叠的地方特别多。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分散行使,如林检科、监所科享有侦查职能、批捕职能、起诉职能,影响侦查职能和其他法律监督职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某县检察院反贪局、反渎局为例,贪污贿赂罪和渎职侵权罪,虽然犯罪类型不同,但侦查工作的程序、手段和主要内容却相同,且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实践中反贪部门线索多,查案缺人手,渎职侵权部门案源少,有力无处使,遇到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通常分别立案侦查,不仅造成重复讯问取证、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两个部门之间容易造成力量内耗,不利于统一调配侦查资源,削弱侦查权的行使。同样,在综合管理部门也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

(二)内设机构设置数量过多过细,影响有限检察资源的优化组合

由于内设机构设置过多,检察干警被分散至各个科室,过多的机构和有限的人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部分机构人员严重不足,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人科”、“二人科”,甚至出现“无人科室”,难以有效履行检察职能。一些业务能力强的干警往往跨几个部门兼职,跨部门之间人员频繁抽调,导致办案力量薄弱,干警忙闲不均,有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某县检察院现有19个内设机构,实有在岗45人(其中1人为职工,从事司机),除去8名院领导外,平均每个科室只有1.9人。实践中,人员不足的问题都是通过兼职或者合署办公的方式来解决。

(三)内设机构设置过于“行政化”,影响检察干警的工作热情和专业养成

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内设机构的设置还承载着解决人事编制、增加干部职数、提高干警待遇的“功能”。正因为如此,内设机构设置在领导职级、职数、编制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该院只有反贪局、反渎局、政工科三个部门明确为副科长级,而其他科室均为科员级,严重影响了干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之,由于科室过多容易造成“官多兵少”。不仅如此,一些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检察官经提拔之后,通常无法继续留任在业务部门工作,造成专业人才浪费,影响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的养成。此外,层层请示汇报的办案审批制,有违司法的亲历性,容易陷入集体负责却无人负责的“怪圈”,最终导致办案者无决定权、决定者不办案,难以真正体现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二、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整合改革的基本遵循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司法改革总体要求,以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为目标,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为核心,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司法责任为重点,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权限,逐步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职业特点、检察队伍管理和法律监督运行要求的组织结构、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办案管理扁平化和办案组织专业化、职业化,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有序推进相统一原则。始终坚持在党委的坚强领导和上级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以遵循司法规律与检察工作特点为出发点,注重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改革的重视和支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和现行制度框架下依法有序、积极稳妥推进内设机构整合改革试点,确保队伍思想稳定,实现内设机构整合改革与现行法律制度深度融合,彰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

2.坚持健全组织体系与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相统一原则。坚持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适度分离,实行案件管理职能与案件办理职能适度分离,有效整合内设机构职能,建立符合检察职能要求的基本办案组织和司法行政管理模式,既要适当去行政化又要注意加强司法管理,积极探索检察办案组织与办案责任制、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职业保障相结合,减少案件层级审批,在改变司法行政化的同时不能削弱行政事务管理。

3.坚持精简内设机构数量与提升法律监督效能相统一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职能优化,去除执法办案中的行政色彩,突出司法属性,采用“职能相近重组、业务关联合并、职能强化和承继拓展新职能相结合”的模式进行内设机构整合重组,理顺内设机构职能和人员配备,建立检察长领导下的“大部制”组织架构,对相应机构进行职能归并调整,实现机构扁平化和办案专业化。

三、内设机构整合的基本设想及职能划分

对于整合后的内设机构名称,各试点省份不一致,湖北、吉林统一称为“部”,部分地方“局、办、科、室”并存。考虑“局”没有明显的层级差别,且级别规格可大可小,笔者倾向于对业务部门以“局”命名,一则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业务的职业特点,二则能够与不同层级的国家机关设置平行,彰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司法警察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

(一)设立反贪污贿赂局,整合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预防科以及林检科和监所科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职能

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随着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日益严峻,整合侦查预防资源,提高侦查预防质量和效率,既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也是适应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建设充满期待的必然要求。当前,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存在一些运行体制不畅、机制不健全、职能分散等问题。考虑反贪污贿赂局这块牌子对老百姓来说深入人心,在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改革试点院设置模式的基础上,有效整合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资源,倾向于将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称为“反贪污贿赂局”,其目的就是要形成“初查、侦查、预防”三位一体的反腐工作机制,促进廉洁政治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优势在于整合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资源,强化职务犯罪侦查预防信息收集研判,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力度,提升职务犯罪预防效果。劣势在于可能使这一机构形成“一股独大”,如果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没有跟紧的情况下可能“用权任性”,顾此失彼,弱化职务犯罪预防职能。

(二)设立刑事检察局,整合侦监科、公诉科、监所科和林检科的侦监与公诉职能

考虑报请批捕的案件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多的现实情况,将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职能有机整合,旨在强化侦查监督、公诉对侦查行为的引导和规制,避免割裂批捕与起诉之间的内在联系。公诉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桥梁,具有承上启下的功能。设立刑事检察局就是要强化批捕与公诉两种职能衔接,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统一由公诉人代表国家对各类公诉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

优势在于将刑事批捕、公诉案件统一由刑事检察局行使,有利于整合办案资源,充实一线办案力量,严把案件质量进口关、出口关,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办案干警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迈进。劣势在于侦查监督、公诉职能整合在一起,亟须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和案件流程监控。

(三)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局,整合民行科和林检科行政执法监督职能

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全面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既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当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仍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这些问题不仅严重败坏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而且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同时也凸显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优势在于整合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资源,充实民行检察力量,把基层诉讼监督的短板接长,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拓宽检察监督空间,延伸检察监督职能,促进整个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均衡发展。劣势在于诉讼监督职能错综复杂,在业务多或者重叠的情况下可能出现“能力不足”等问题。

(四)设立案件管理局,整合案件管理中心、执法状况考评办公室、检务督察办公室、检委会办公室等职能

加强案件管理是推进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这些规定为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和案件监督指明了方向。考虑案件管理不能包容案件督察职能的特殊性,笔者倾向于将案件管理和执法考评等职能予以整合,设立案件管理局。其目的就是要优化整合原有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的职能,对案件业务流程办理进行全程、实时、动态监控,使所有案件自受理开始直到诉讼终结,构建内部执法监督常态机制,建立健全保障公正司法的办案责任制,保证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效能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提升案件管理质量和办案效率。

优势在于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充实案件管理和检务监督力量,由专人负责案件办理流程监控和执法质量状况考评,对承办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及时督促跟踪监督,强化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相分离,提升司法公信力。劣势在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一个“弱势部门”,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对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可能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五)设立检务保障局,整合办公室、行政装备科、人民监督办公室、技术科职能

探索建立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分离的工作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要求。办公室、政工科、人民监督办公室均系综合服务部门,都是做人的工作,激发人的活力。检务保障局包容性强,涵盖了检务、党务、政务等各项管理职能,更能发挥智囊团的统筹协调作用,有利于优化内部管理结构,发挥检务、党务、政务保障职能,更好地整合人力资源,为本院党组服务、为领导机关服务、为上级检察院服务、为业务部门服务。

优势在于优化检察资源,充实综合部门力量,建立健全综合部门与业务部门、上级机关、地方党委政府等部门的衔接机制,加强对机关人财物的统一管理,提高办公办事效率,确保党组决策执行有力,提升服务参谋水平。劣势在于检察技术部门是一项从事辅助性事务的工作,与行政事务、政工事务融合在一起,可能会淡化辅助岗位的职业特点,它们之间的界限模糊,需要科学界分。

责任编辑:周育平

D9

A

1009-3605(2017)05-0083-04

2017-05-25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研究”(编号:XJ2016C20)。

1.刘彩娥,女,湖南邵阳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2.谭新民,男,湖南慈利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3.陈敏,女,湖南泸溪人,泸溪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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