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研究应该锚定关系性质和公共域

2017-03-07 15:24王锡军潘邦飞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锚定伦理学客体

王锡军,潘邦飞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217)

伦理学研究应该锚定关系性质和公共域

王锡军1,潘邦飞2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217)

关系性质和公共域是涉及伦理学内涵和外延的基本问题。宗教伦理、传统的政治伦理和西方元伦理学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共识。将伦理学居于核心地位的关系性质锚定为主体间的关系,将伦理学公共域锚定为整个人类社会,有助于伦理学研究科学体系构建,也可以为我国价值哲学话语体系构建、中国新文化建设提供基础理论支撑。

伦理学;关系性质;公共域

伦理学研究历史悠久、流派纷呈。然而,伦理学研究的关系是一类什么性质的关系?其应然确立的公共域是什么?这两个涉及伦理学内涵和外延的基本问题,学术界似乎有某种默契又似乎并不明晰。在现代化和全球化背景下,在中国崛起和中国新文化走向世界的新格局下,锚定伦理学研究的关系性质和公共域,显得尤为重要。

一、宗教伦理的关系性质和公共域分析

(一)宗教伦理的关系性质

宗教伦理居于核心地位的关系是人与超然对象——神的关系。如,基督教伦理居于核心地位的关系是人与上帝的关系,基督教首要的基本戒律是“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你的上帝”(马可福音十二);伊斯兰教伦理居于核心地位的关系是人与真主(安拉)的关系,“认主、敬主”是伊斯兰教的信仰前提;佛教伦理居于核心地位的关系即是人与佛的关系,信徒要善待佛法、佛,信徒甚至可以修为成佛。

宗教伦理中的神是至高无上的,人要对神虔诚信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属于人与神的关系,反映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则是由“神”规定的。如基督教要求“要爱邻如己”;伊斯兰教主张“普慈”;佛教倡导包容,善待僧人、众生。

(二)宗教伦理的公共域

宗教伦理的公共域具有限界性与扩展性两个特点。限界性是指宗教伦理以信众群体为边界,即对信众有约束力,宗教通过发展信众来拓展边界。扩展性是指宗教伦理将关系扩展到超然存在物——神。与其他宗教相比,佛教的扩展性是最广的,因为佛教的“众生”包括了动物,“不杀生”包括了不杀动物,即佛教扩展域包括佛、人和动物。由于不同的宗教都通过宗教传播发展信徒来扩展边界,而不同的宗教又要求信徒只能虔诚地信仰本教,视其他宗教为异端,所以,必然造成不同宗教之间的“域”边界冲突。另外,同种宗教内部因为宗教利益集团的权力与利益博弈而分裂成不同派别,派别之间为争所谓的正统,视其他派别为“异端”,也会发生域边界冲突。域边界冲突本质上是主导者的利益冲突,人与人的关系被扭曲异化。

二、传统的政治伦理关系性质和公共域分析

(一)传统的政治伦理的关系性质

传统的政治伦理反映的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等级关系,统治区域内民众的行为规范由统治阶级钦定。如古希腊哲学大师柏拉图就规定贵族、侍卫、农工三个阶层分别应该有智慧、勇敢、勤劳与节俭三种不同的德性;中国封建社会则规定社会成员要尊从“三纲”伦理规范等等。

(二)传统的政治伦理的公共域

传统政治伦理的公共域具有限界性与简缩性两个特点。限界性是指政治以统治区域为边界,这种伦理规范只对统治区域内的民众发挥作用。如古希腊的政治伦理只对古希腊城邦发挥作用,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伦理只对封建社会的中国发挥作用。简缩性是指通过伦理规范来约定社会成员的地位尊卑,将社会弱势群体排斥在“尊”的地位之外。如古希腊亚里斯多德就认为奴隶生来就是奴隶,奴隶只是能够说话的生产工具,不是“人”,他们缺乏理性,需要被统治。

(三)政教合一伦理与域边界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传统政治和宗教往往结合勾连成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宗教往往成为传统政治利用的精神工具,如17、18世纪的欧洲还有国王乃上帝之子说,中国封建社会的皇帝天子说等等。统治者通过“神”将统治阶级的意志强加给民众,通过“神”使社会成员地位不平等“合法化”,甚至使民族的仇杀“合法化”,比如《圣经》中就有战俘为奴的规定,甚至有要犹太人去灭绝其他民族的教文。因为传统的政治伦理和宗教伦理两者的公共域都有为维护特殊群体利益并“限界”的特征,普遍排斥外来文化或者新的思想,所以排挤迫害“异端”、“异教”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便是造成所谓文明的冲突的根源。

三、元伦理学的关系性质和公共域分析

被称为分析的伦理学的西方元伦理学,以G.E.摩尔1903年发表《伦理学原理》一书为标志兴起,曾经流派纷呈,盛极一时。然而,元伦理学这种“看似高深的理论却未能给人类提供有效的价值导向”[1],决定了其广受批评,喧嚣半个多世纪(从20世纪初到60年代)后偃旗息鼓的必然命运。我们分析其关系性质和公共域不难发现其存在的严重问题。

(一)元伦理学的关系性质分析

元伦理学是从“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之价值定义作为初始概念系统的开端范畴进行分析推理的。可见,元伦理学将关系性质确立为客体与主体的关系。简言之,元伦理学试图引导人们从类似于“猪肉有营养,因而对我是善的”之类的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为逻辑起点去推论出“仁爱”、“待人如己”这类反映主体间关系善的价值——道德善。客体满足主体需要之善与主体间的关系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2],因而,以前者为前提去推论后者何其荒谬,这必然是一条行不通的死路。

(二)元伦理学的公共域分析

要说公共域,没有哪门伦理学有元伦理学这么广泛。一说主体,元伦理学将主体定义为“能够趋利避害的自主活动者”,这个主体至少涵盖了动物——趋利避害是动物的本能,且动物有自主活动性。二说客体,元伦理学将客体定义为“主体的活动对象[3]”,自然存在的一切事物,主观世界的一切思想观念乃至人体和自己的身心都可以成为主体的活动对象。由此可知,丰富多彩的主体与客体以及它们之间纷繁复杂的关系都成为了伦理学研究的对象,都成为了元伦理学的公共域。

(三)元伦理学的关系性质与公共域决定了其解决不了任何伦理学问题

元伦理学确立的关系性质和公共域,决定了其不可能达成任何理论共识,也解决不了任何道德实践问题。尤其是其将价值判断交由主体,让各自根据其需要自主判断,造成了善的私人化现象,这样,元伦理学便成了可以为所有邪恶辩护的把戏。在元伦理学那里,“价值”相对于主体而言,看似有确定的方向,而相对于人类公义而言,没有方向。元伦理学不能证明纳粹是恶,却可以证明纳粹是“应该”。

四、伦理学研究应该锚定的关系性质和公共域

(一)伦理学研究应该锚定的关系性质

实际上,伦理学研究的首要关系是作为平等主体的人与人的关系,进而扩展到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的关系,一句话,伦理学应该把研究的关系性质锚定为主体与主体的关系。这里的主体可以定义为人类社会中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人和组织。即,伦理学应该研究的基本问题是主体如何对待主体的问题。当然,伦理学研究也必然会涉及客体与主体的关系,比方气候变化、环境治理等等,但主体间关系是居于基础地位的,优先于主客体关系。这里顺便作简要分析:纯粹的主客体关系不具有伦理学意义,如呼吸清新的空气,清新的空气与人的关系不具有伦理学意义。但污染了清新的空气,再通过治理使空气重新变得清新,不论是空气遭到污染还是空气得到治理都具有伦理学意义了。污染空气,某(些)企业造成了对公众呼吸清新的空气的利益损失,治理空气污染,使公众呼吸清新的空气的利益重新获得。这里涉及到造成空气污染的主体与公众的关系、治理空气的主体与公众关系,可见,背后折射的还是主体间关系。

(二)伦理学研究应该锚定的公共域

有人存在的地方都是伦理学研究涉足的域,即伦理学的公共域。从空间地域看,涵盖全球,从时间轴上看,甚至涉及后人。但从如何定义人的生命起点上看,还是存在一个边界设定的问题,即胎儿算不算人,多大的胎儿算人。堕胎的伦理问题,这方面会有争议。

五、锚定关系性质和公共域的重要意义

(一)为伦理学成为一门科学奠定基础

第一,锚定伦理学的关系性质和公共域也就确定了伦理学研究的内涵和外延,使伦理学成为专门研究如何改善主体间关系的学问,其目的是促进主体间的和谐——人际和谐、人与组织的和谐、组织间的和谐,使伦理学成为一门和谐哲学,而不是为冲突辩护的哲学。第二,主体间的关系善是有规律可循的,既然是规律就是客观的,不是主观创设的,其核心是处理好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第三,剥去伦理规范“神设”和圣人立法的外衣,完成伦理学的祛魅。第四,为“价值”引入伦理学纠偏。一般将价值定义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这个定义是不适合主体间关系善的,伦理学的价值应该专门从主体间关系的角度定义,比方平等、自由、公正、诚信、友善、尽责等等,关系到的都是主体间关系善的价值,而不是什么客体满足主体需要。

(二)为中国的新文化构建提供基础理论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说“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文化自信的重要内容是价值观自信——即中国要展现和对外输出什么样的价值观。

如果我们循着主体间关系善的思路去寻找,摒弃那些宣扬等级关系的糟粕,我们会发现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关于主体如何对待主体的内容多么丰富、多么的鲜活——“达己达人”“泛众爱”“老吾老、幼吾幼”“心忧天下”等。如果我们循着主体间关系善的思路去寻找,宗教中也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精华,如,基督教的“博爱”,伊斯兰教的“至仁至慈”,佛教的“慈悲”,等等。如果我们循着主体间关系善的思路去寻找,在现代文明发展历程中也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精华,如平等、自由、人权、公正等。

可见,锚定伦理学研究的关系性质和公共域势在必行。锚定伦理学研究的关系性质和公共域对我国伦理学研究话语体系构建、价值哲学话语体系构建、中国新文化基本理论构建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1]唐凯麟,高辉:现代西方元伦理学述要[J],道德与文明,2012(2):52-58.

[2]王锡军.西方元伦理学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分析——基于王海明教授元伦理学原理视域[J].长沙大学学报,2015(6):61-63.

[3]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9.

责任编辑:杨 炼

L1

A

1009-3605(2017)05-0110-03

2017-05-24

2016年度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一般资助课题“价值哲学话语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XSPYBZZ061)。

1.王锡军,男,湖南长沙人,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价值哲学和思想政治教育;2.潘邦飞,女,湖南长沙人,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价值哲学和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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