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

2017-03-10 12:52石万红
智富时代 2017年1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

石万红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空前繁荣,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平台、众筹融资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的应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方便,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看似繁荣的背后也隐藏着诸多危机。如:法律法规缺失、监管力度的不足、互联网信贷平台“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银行业。本文通过介绍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优势、特点、发展现状及其呈现的各种模式,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出现的各方面的问题,分别从国家立法层次、建立分层监管的机制、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以及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层次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监管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支付;金融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及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在金融交易不断频繁并且对于实时性、高效性等各方面要求渐增的情况下诞生的。首先,商业银行依赖于现场审核、资信调查的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其次,商业银行对比较分散化、个性化的网络客户没有及时进行业务改革与升级,对互联网带来的金融变革没有起到足够的重视,导致第三方支付机构大量涌现。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的一些问题我们同样不能忽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监管的力度要求更大、也更加紧迫。互联网金融监管所涉及的方面众多、监管主体模糊。如何有效地监管如此庞大的互联网金融产业群迫在眉睫。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缺失

互联网这整个一大部分的监管与法律,整体来说都是缺乏的。包括曾经出现过的互联网诈骗,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等等,由于每一个参与者都隐藏在巨大的互联网之下,很多时候都会面临取证困难、追查困难、监管困难等问题。尽管如此,国家还是积极地鼓励互联网的发展,并且不断制定着相应的监管与治理措施。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上最新的发展形式,同时也是最直接涉及到金钱的形式,自然也会避免不了同样的种种问题。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很多时候只能依靠行业内部自身制定的规范运行,至于一些有具体约束的部分内容,也大多是依据《经济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内容来进行相应的治理处罚制度。

(二)监管力度不足

由于没有特定的部门来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所以监管上面显得很乏力。很多时候与很多部门,例如工商部门、金融部门等等都有关系,但是又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完整地解决所有问题,甚至有些不负责任的部门会推卸自己的责任。这种行为对于消费者和整个行业来说都是极其不负责任、极其危险的。

(三)分业监管已不适用于跨界经营的需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深入开展,商业银行不断加深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合作,为我国混业经营提供了有效的載体,同时也对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分业监管虽然可以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业的风险,但也会对其创新发展起到一定的阻碍。

(四)各级监管部门分工尚不明确

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中,由于现行法律的规定空白,并未明确网贷平台的所属性质,同时全国并未形成明确的监管形式,使得地方政府也无法确定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部门,从而极大地损坏了投资者的利益,更让网贷平台的负责人将金融服务置之不理,造成很多骗取公众利益的行为。

三、国际上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

相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也及时出台了相应的制度与规定。

美国的做法是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监管侧重于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机构,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上进行多方面的约束与保证,但是允许各个州在其自身的情况下出台相应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政策。

欧盟的做法是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金融类企业监管,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机构监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出明确的界定,这样恰恰与美国相反。由此可见,尽管欧盟和美国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程度上相差无几,但是相应的政策却完全不同。由此可见我国的政策,在借鉴的基础上同样要考虑自身情况,不能盲目追从。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

(一)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但总体而言,各国实行监管的方式无非两点:强化法律、强化行业自律。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应联系当前实际,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论体系以及潜在的风险因素,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门槛、忘带平台以及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性质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努力做到“事前有效预防,事后高效解决”。

(二)建立分层监管机制(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市场退出)

在互联网金融的每个阶段,都需要有相应职能部门的介入,或者是在相应部门中必须明确了每一个分管部门的职责,至少应该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这三个部分。在互联网金融产品正式推出之前,应该通过政府机构的各种审核以及监管,否则无法推出市场。这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鱼龙混杂的很重要一步。同时有了专门职能部门的存在,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中心理上的信任,对于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来说也是一种保障。

(三)创新监管理念,加强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

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发展的总体趋势,互联网金融加速了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因此,相应的监管模式也应该作出调整,在提倡控制风险的同时更加注重共享。因此,我国要积极创新监管理念,逐步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按照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将监管落实到具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上。同时要尊重市场的自我调节力量,遵循适度监管原则。

(四)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

一方面,在国家正规的政策与法规没有出台之前,作为行业内部,一定要有一套合法的自律规定。并且在行业之中形成一个独有的监管部门,对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每一个从业机构都进行监管,只有整个行业同心协力,才能有效抑制不良现象的产生。另一方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只有机构内部的各种运作行为和政策透明化,才有监管和审查的前提。

(五)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

监管职能的不明确,一直是中国职能部门的一大诟病。想要成功监管,必须有明确的职能分管。互联网金融因为其特殊性,从一开始就冲击着我国现有的分管政策。然而单单有了部门还不能称为一种完善,只有各个部门在工作中的沟通和配合,在特定问题下的完善协调,才能最大程度地解决监管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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