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快国有企业经济发展的内动力

2017-03-10 12:54徐凯
智富时代 2017年1期
关键词:经济发展国有企业

徐凯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跨国公司、跨国集团以及大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给国有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主要以中央主导企业为主,以发展混合经济为主要内容,从而保证国有企业有一个相对稳健的发展。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经济发展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发展缓慢,所以挖掘我国国有企业潜在的内动力势在必行。

【关键词】国有企业;经济发展;内动力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是世界上国有企业数量最多的国家,我国的国有企业涵盖的领域十分广,几乎涵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虽然在数量上有所减少,但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数却没有减少,而且一直处于增长状态。但是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经济发展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发展缓慢,所以挖掘我国国有企业潜在的内动力势在必行。

一、建立利益约束机制,解决注重自律的问题

市场经济追求的是利益。在利益追求过程中,作为市场主体,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追求难免不尽一致。这时,重要的是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即找到平衡各方矛盾的切入点,发现它们相互之间的契合点,最终把握好各方利益的平衡。也就是要合理平衡各方利益之间相互冲突的度,寻求到各方能最终接受的临界点,把矛盾和问题降到最低程度,从而保证企业受益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另一种情形,是当各方利益在某一层面或领域是对抗性冲突时,即必须在众多利益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无法找到平衡点时,处理的原则是什么呢?国有企业应站在国家利益、全局利益、长远利益的高度,保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并能正确衡量和配置不同的合法利益。当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又考虑到不损害企业、个人的合法利益;在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关系发生矛盾冲突时,使特定人的局部利益服从多数人的共同整体利益;在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立足当前多数人现实利益去平衡多数人的长远利益;并注意兼顾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以上是在各方利益不一致时,如何通过利益约束机制,解决“注重自律”的问题。为此,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设计中,应关注利益约束机制的建立,以“他律”保障“自律”,使国有企业能按照正确合理的利益处理原则行事,切实履行国有经济成分的社会作用和责任。但也应该看到,这种方法使用是有条件的,或是在非常规状态下使用,或是在改革处于剧烈变动阶段采用,或是特殊时期采取的特殊对策,其最终目的仍是要从根本上保护经济社会的整体长远利益,从而使每个个体受惠。

二、建立利益促进机制,解决提高效率的问题

要提高企业的效率,必须建立一套个人利益、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公众利益等相互促进(正相关、正反馈)的动力机制,实现系统内部各要素管理的自组织化,形成各要素自我推动的机制,以实现自组织系统内多方要素共赢,从根本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即,要建立一套自动提高效率的机制,通过把蛋糕做大,保证各方在最大程度上受益,达到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在此,值得借鉴的是改革开放之初提出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这项被简称为“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制度设计,几乎一夜之间就把旧体制下几十年无法解决的吃饱饭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其奥秘就在于,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蕴涵了农民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互促进(正相关、正反馈)的动力机制。在农民追求自身利益、种地积极性空前迸发的同时,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自然也得到了根本的保证。而在旧有的体制下,农民对国家利益只是有表面的共识,实际种地的积极性却难以调动,因为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联系不紧密。由此可见,系统内部各种利益要素相互促进(正相关、正反馈)的动力机制,不仅可以化解矛盾,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提高效率”的问题,从而最终保证了各方的利益。

根据建立各种利益要素相互促进的动力机制这一总体思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在进行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各项管理制度设计时,应该有意识地朝这一方向进行探索和努力。比如:在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考虑到作为投资性的国有资产,需要有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出资人(国家)利益,要通过经营活动取得回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是否称职尽责,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关系重大。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管理者选拔任用机制,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考核、奖惩、问责等手段,保证企业管理者有足够的动力为国有资产负责。又如:在集團化国企实行母子公司改制时,要考虑如何既理顺产权,又保证子公司的实际受益,通过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在子公司实现其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通过母子公司利益的正反馈机制自然地实现母公司的利益。当然,还有诸如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等诸多需要关注的方面。但是,所有这些改革举措和制度设计都应围绕一个大方向,即建立一套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客户利益、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公众利益等各种利益要素相互促进(正相关、正反馈)的动力机制,实现系统内部各要素管理的自组织化,形成自动推进性系统,从而增强国有企业总体竞争实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效率。

在国有企业的各种管理制度设计中,需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要把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律相结合,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新路。如:在国有独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时,既要考虑资本配置资源条件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般性设计;更要认识到国有独资条件下,强化监管形式的特殊性,防止照搬照抄,做到既能加强监管,又能精简机构,降低管理成本。一、增强国企应在竞争性领域的作用。

竞争性领域的国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发挥什么作用,依据的是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简单地回答是,中央一直明确要求:竞争性领域国企“有所为有所不为”。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定要发挥“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作用,“优胜劣汰”。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企改革的决定中,更为具体地提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重申了这些政策,要求“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

党的十五大以来这些重要政策至今没有改变。竞争性领域国企成績也证明了中央决策的正确性和预见性。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的2006年,据财政部的报告,垄断行业国企利润快速增长,竞争性行业国企利润高速增长;国有机械和纺织行业实现利润同比分别增长45%和56.2%;国有冶金、建材和汽车行业实现利润由降转升,同比分别增长31.6%、150.5%和37.5%。冶金行业中,有色金属行业实现利润同比增长81.7%;钢铁行业实现利润呈止跌回升态势,同比增长6.2%。在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经济最困难的2009年,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都受到严重影响,但保持了发展态势。垄断行业国企继续发展;竞争性行业国企的抗风险能力增强。

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需要国有企业发挥积极作用。中央文件中使用的“竞争性领域”、“其他行业和领域”是指竞争性行业和领域无疑。进一步从语义学、逻辑学和经济学的角度看,也理所当然地包含了近几年时兴的一个政策性词汇“一般竞争性领域”所表达的意思。什么是“一般竞争性领域”?在产业组织理论的视野中,这可能不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它缺乏集中度的量化标准。在中国的经济学和政策性文献中,目前它应该是指相对于“特殊竞争性领域”而言的那些竞争性领域。当然,“特殊竞争性领域”这个词也很别扭,其本意,应该是指那些既身处在竞争性领域,也涉及国家安全、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一些重要骨干企业,等等。

如果我们仅仅按照集中度标准去衡量中国30多个工业行业,除了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及炼焦等行业外,其余的行业(包括煤、气、水、电)统统是竞争性行业。如果国企从这里统统退出,结构调整、企业兼并重组中就没有国企的作用了,就剩下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外资“先进生产力”与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私营经济”展开一场“大鱼吃小鱼”的无悬念之战了,结局如何是显而易见的。显然,这种局面不是加快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所要求的结果。

调整经济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显然不可能靠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不会把其先进的核心技术转让给中国企业。更何况还有经济结构“再平衡”、贸易保护主义和意识形态因素在兴风作浪。中国的结构调整、技术进步、企业重组的重心应该放在国内。其中,有实力和发展前途的国企要充分发挥作用。依靠外资促进竞争,有利于国内企业进步,但风险必须是可控的。所以,结构调整、企业兼并重组要立足依靠国内力量,对外资要引导有方,扬长避短,趋利避害。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要求国企进而有为,发展壮大,积极参与结构调整、企业兼并重组是符合中央精神和国情的。而以“市场能否调节”为标准来要求国企“退出”,则不合理,不仅会瓦解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且会有利于跨国公司进一步操控竞争性领域,客观上有损于我国的战略利益。而且,如前所述,最终还会殃及垄断领域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

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不利于解决初次分配的公平性问题。中央已在强调,要加快解决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性问题。无论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从新古典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也理应包括在初次分配领域要防止生产性财富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所谓防止两极分化,不仅是要防止收入分配两极分化,还有防止财富分配两极分化。因为,这两个因素是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关系。其中,财富分配还更具有影响力,能够决定收入分配的水平。此类问题解决不好,收入分配公平和扩大消费问题也难解决,经济结构失衡和社会矛盾会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难以为继。而且,恰恰是新古典经济学也直截了当地承认:“市场经济加剧不公平”。在公平方面,市场难以“有效配置资源”!所以邓小平强调,改革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防止两极分化。在他看来,马克思关于所有制决定收入分配的观点没有过时。而仅仅以“市场能否调节”为惟一标准,来决定国企从竞争性领域和其他领域退出,无疑会加剧中国的财富集中度,加剧财富分配两极分化和收入分配两极分化,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南辕北辙。

综上所述,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竞争性领域(包括“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结构调整、企业兼并重组中,充分发挥有实力的国企的作用,是顺理成章、合情合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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