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修正案九之网络谣言入刑

2017-03-10 13:32邓良柳
智富时代 2017年1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修正案谣言

邓良柳

【摘 要】网络的发展为人们获得各方面信息提供了便捷,但近些年,謠言开始在网络上蔓延。这些网络谣言的传播,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有时甚至会引起社会恐慌。此次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网络谣言写入刑法,对网络谣言实施更强有力的法律规制。本文在分析网络谣言的表现和影响的基础上,梳理了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网络谣言的规制,并分析解读了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网络谣言规定的亮点部分,认为刑(九)对构建晴朗的网络空间,打造大家放心的网络环境,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网络谣言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人类进入了传播的新时代,网络强大的信息传播功能,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咨询的重要手段,并成为他们生活、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在舆论监督、反腐倡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民主的同时,也为网络谣言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与传统的口口相传的谣言相比,网络谣言的的传播范围更广、影响力更大,其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相比较传统的口口相传的谣言而言,网络谣言的影响力更大、传播范围更广,所产生的后果更为严重,甚至可能成为引发社会动荡、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

一、网络谣言的内涵及传播现状

(一)网络谣言的内涵

谣言在《辞海》的解释是指“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或捏造的消息”。[1]美国学者奥尔波特在他的著作《谣言心理学》中写道:“谣言是一个与当时事件相关联的命题,是为了使人相信,一般以口传媒介的方式在人们之间流传,但是却缺乏具体的资料以证实其确切性”。[2]法国学者让诺埃尔·卡普费雷则提出:“谣言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瑶的信息”。[3]此外,我国学者匡义波、郭育锋在他们发表的文章《微博时代下谣言传播与清解——以“7·23”甬温线高铁事故为例》中提出:“谣言是一种以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传播的未经证实的信息”。[4]综合以上所述,笔者认为谣言可简单概括为是一种在公众中广泛流传并未经证实的信息,网络谣言也就是在公众中以网络媒介来传播但却未得到证实的信息。基于网络的自身特质,网络谣言不仅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其传播途径也多种多样,因而使网络谣言传播造成的危害也更大。

(二)网络谣言传播现象日趋加剧

谣言作为社会中产生的一种现象,虽历经诸多朝代的变迁和发展,但它却不曾消失在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特别是网络时代来临的今天,网络谣言愈加尤其在网络时代到来之后,现在的日常生活更是饱受网络谣言的肆虐。不管是远古时候的“宙斯信使散播谣言”和“周公为流言所困”,以及当今社会出现的有关我国的“SARS危机论”和“日本海啸地震后引发的实用盐防辐射”以及“美国911”等谣言。特别是当谣言与网络媒介这一现代特有的传播媒介结合后,网络谣言对人民日常生活的影响也是更大。例如,1998年在马来西亚出现了一条为了引发国内政治风波的网络谣言。时任马来西亚政府的首席秘书阿都哈林就曾指出是有人将有假冒他的签名的信件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以煽动和唆使公务员开展反对政府的活动。他本人指示要求各级政府部门的主管不要相信此类谣言,他还呼吁各级公务员要提高警惕以防落入有心之人设下的陷阱。与此同时,因为无从查究在网络上散播的谣言,阿都哈林表示不就该事件报警。[5]网络谣言不只是发生在政治生活方面,在经济生活上也是愈演愈烈,层出不穷。如肯德基的变异鸡生产原料事件、南非的麦当劳口水汉堡事件,以及国内广西贺州螺丝粉连锁店用火葬场的尸油煮粉事件等等均被证实是网络谣言。与此同时,社会生活方面的网络谣言也是经常进入我们的视野,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例如,《中国新闻周刊》于2010年12月6日晚上八点左右在其官微上发了关于金庸先生逝世的不实消息,消息一发出就在网络上被疯狂转帖。然而事实上,金庸先生先生当时正在家中吃饭,金庸先生对该事件是淡然处之。《中国新闻周刊》事后进行了多次道歉,涉事的相关人员也被惩罚。然而时隔近一年后,金庸先生在香港尖沙咀玛利亚医院辞世的消息又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后来经过“微博辟谣”ID的证实,该消息确为网络谣言。有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在网上传播的关于金庸先生去世的不实消息不少于20次,金庸先生本人也曾出面亲自辟谣,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网络谣言从出现到被澄清的消息的传播范围如此之广、传播范围如此之快,逼迫我们无法忽视它的传播威力。

(三)网络谣言传播造成恶劣影响

互联网的信息传播的功能虽强大,但互联网也有弊端。网民对网站信息的真伪往往不加以甄别和怀疑,认为信息是经网站核实过的,把虚假信息当成真的,对网民形成误导,扰乱网民的正确判断。特别是微博、微信这类新型传播工具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人们获得信息也更加方便快捷,借助微博、微信的技术环境和条件,谣言的危害性和破坏力也成几何级数增加。近年来,随着微博、微信的广泛使用,监管制度滞后,使网络造谣行为变本加厉。如2013年4月成都19岁小伙冒充地震局人员散布地震谣言,2013年8月的“狼牙山五壮士欺压村民”谣言事件,以及以“郭美美事件”、炒作干露露、凤姐成名的“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网络红人构造虚假的信息对雷锋形象进行诋毁和捏造政府在“7·23”动车事故中花费2亿元天价以赔偿外国旅客的谣言等。这些网络谣言制造者不仅通过精心组织策划,对网络事件进行恶意炒作,甚至通过对公众人物的恶意诋毁来提高他们自己的网络影响力和知名度。网络造谣传谣已经给很多人造成了困扰,成了社会公害。网络虽然是虚拟的公共场域,但网络也能够影响现实,网络造谣传谣也对现实世界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二、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我国法律对网络谣言的规制

处理网络谣言,我国法律有一套较完整的制度。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谣言没有明确定义,但若网络谣言触犯了法律,达到了法律的规制范围,当然应当予以处理,且现行法律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散见于民法、行政法规、刑法等部门法中。

(一)民事责任规制

在民事上,主要以承担侵权责任为主,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法》中的第2条明确指出,对于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违法行为,将依照该法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的第15条也对侵权责任行为必须承担的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等。若相关当事人在网络谣言中的合法权利遭到直接侵犯,公民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然而,我们往往不容易找到处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人,折让被侵权人难以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二)行政责任规制

在行政上,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造谣传谣者进行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25条中,就规定对散布谣言以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以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虽然该规定成为当前我国网络谣言治理最普遍的做法之一,但实际上受到法律责任追究的造谣者却实际上很少,但就处罚方式来说,仅限于只限于数额很少的罚款或治安拘留,因而没能对造谣者产生应有的威慑效应。

(三)刑事责任规制

涉及网络谣言的刑事犯罪,可能触犯的罪名有很多,实务多发的罪名主要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敲诈勒索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四十六条就对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的行为的处罚方式作出了明文;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九十一条也就编造放射威胁、生化威胁和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明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扰乱的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三、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网络谣言的规定及亮点

(一)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网络谣言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表决通过,该法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有关网络谣言的新规定引发了大家的高度关注。该法对网络谣言的新规定包括:

(1)对非法持有结果违禁物品,并造成严重危害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第一百二十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对那些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的书籍、音像资料好的人员,将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并处以或单处以罚金的惩罚。

(2)对不履行有关行政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关于信息网络安全方面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罚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第二百八十六条新增了一条规定,对于对不履行有关行政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关于信息网络安全方面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导致大量违法信息传播,泄露用户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导致涉及刑事案件的证据灭失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在经过监管部门下达责令整改措施又拒不改正的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3)对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用于传授犯罪方法、实施诈骗以及制作或销售违禁或管制物品的网站和通讯群组的违法犯罪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等惩罚。

(4)对信息网络服务者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也就信息网络服务者的如下行为做了规定,信息网络服务者在知道他人是在通过信息网络开展犯罪,还为他提供服务器托管、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和网络存储等等技术支持,或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的行为,也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等惩罚。

(5)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入罪的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也增加一款,对于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进行编造不实的灾情、险情、警情、疫情并进行传播的行为,或已经知道以上虚假信息,但还故意通过网络信息或别的媒体进行传播,使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二)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网络谣言规定的亮点

(1)对罪行法定的现代刑法基本原则的充分体现

本次的刑九修订对传播的条件确定非常明确,就传播来说,首先,明知是第一前提。若对信息的传播是在误信或其他特殊情况下进行的,信息传播者先并不知道,则被认定为不满足刑法要求的的“明知”要件。其次,要产生严重后果。这也并非人们在朋友圈转发了一些信息就会被追究刑责,大家都不能传信息、转帖或发评论了,而是指严重后果的产生和转发之间要构成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次刑九就条件界定的标准是十分严格的,目的是能够真正打击那些明知是虚假的信息还要进行传播,或是故意编造不实信息进行传播的行为,针对的并不是普通网友的行为,而是那些希望通过制造谣言达到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2)增加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规定

本次对刑法的修订,也第一次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写入了刑法,增加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规定。这里所指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既包括个人,还包括单位。合法地利用网络、净化网络本来就应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它们也具有提供保障监管的必要技术手段。但为了提升它们的经济效益或经营额,有些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那些通过网络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采取纵容的态度。例如在网上开设赌场、各种网络诈骗、虚假广告以及淫秽物品的网络传播等等,都对大众的人身权利和社会秩序形成很大伤害。在此情形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有关监管义务的履行程度监督将变得十分必要。再比如,网络诽谤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若在相关部门在采取警告或制止的措施后,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还不删除该删的一些帖子,也将要追究他们的有关责任。

(3)人民法院可要求公安机关向受害人提供协助

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都是在网上发生,因此要求被害人提供举证则是相当困难的。依据我国宪法以及全国法工委的有关解释,只能由公安机关采用技术手段从电信运营商或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系统获取相关信息。对该项规定的修正,为我们的被害人切实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程序上的有力武器,在此情况下,公共机关依据它自身法定职责开展协助,并将通过侦查手段获得的有关证据和信息提供给我们受害人,为受害人能够打赢那些侮辱和诽谤案件提供支持。

(4)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定罪范围扩大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通过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以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来确定的。经过实施后发现,网络上流传的容易引起混乱的信息不只只是恐怖信息,因此,刑法修正案(九)中进一步明确将编造或在网络上编造传播不实的险情、警情、灾情、疫情等等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相关信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如此也就大大扩大了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定罪范围。

四、结语

面对日益泛滥的网络谣言,刑法是最后的威慑力。然而,我们要真正打造安全晴朗的网络空间和安全放心的网络环境,虽然刑法非常重要,但仅仅依靠刑法也不行。在需要不断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不断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管理创新,建立网络谣言监督模式,对网络谣言内容本身及时清理,对网络谣言的发布者、传播者及时反馈、公布于众,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政府部门,要不断提高政府自身的公信力,快速及时地发布有关政府部门、公共事务以及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来抵制谣言。当前,广大网民在网上发表意見和宣泄情绪时,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更要对社会负责。不仅要全面提高自身素养,强化责任意识,还要知道法律规定,学会明辨是非,不盲从跟风、不肆意传播。只有大家都联合起来共同抵制,才能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打造一个丽水蓝天的网络世界。

【参考文献】

[1]辞海编辑委员会 . 辞海(缩印本,1989年版)[M]. 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458.

[2]奥尔波特(美),等 . 谣言心理学[M]. 刘水平,等,译 . 辽中教育出版社,2003.

[3]让诺埃尔·卡普费雷(法). 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M].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6.

[4]匡义波,郭育锋 . 微博时代下谣言传播与清解——以“7·23”甬温线高铁事故为例[J]. 国际新闻界,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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