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服务法律规范之评析

2017-03-10 13:43张绍昳
智富时代 2017年1期

张绍昳

【摘 要】电子商务中跨境交易爆发式增长,促使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推出网上跨境支付服务,随即国家陆续出台指导意见和管理规定对此进行管理和规范。但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下,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服务的开展依然存在政策困境和监管问题,突出体现在跨境人民币结算、监管协调、外汇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我国在管理和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跨境支付服务上仍需有所作为。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网络支付;外汇管理;跨境人民币结算

一、现阶段管理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服务的法律规范

2015年1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正式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允许参与试点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这是国家首次正式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跨境网络支付服务进行指导和规范。

《指导意见》准确界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指其通过银行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按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才可开办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需凭登记文件,按照现行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在合作银行开设外汇备付金账户;为客户办理结售汇及跨境收付业务均应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进行。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6月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制定了基本规则,第三方支付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之后方能提供各项支付服务。再者,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相关规则作出详细规定,为网络支付安全和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利益保驾护航。

现阶段,这三项文件是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服务的主要法律文件。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还须遵守外汇管理法、人民币跨境结算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服务之困境与监管问题

跨境交易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涉及货币兑换,包括跨境支付业务购汇流程与收汇流程。购汇流程即“海淘”模式,境内买方通过境内银行卡支付人民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付款,外汇兑换则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备付金存管银行来完成。收汇流程即境外购买模式,境外消费者直接以外币支付给第三方平台,外汇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境内银行的外汇备付金账户中,随后将对应款项结算成人民币转入境内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另一类不涉及外币兑换,比如境内外客户均以人民币或自有外汇进行交易,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了跨境人民币结算。根据上述支付模式考察现阶段的法律规范,会发现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服务的开展在政策支持和监管上仍存在困境与不足。

(一)政策困境

首先,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支付服务还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支持具备能力的商业银行为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商业银行可以与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而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众多企业和个人跨境资金支付的平台,从一定意义上讲,其提供了类似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但该办法只支持商业银行提供跨境人民币支付服务。目前也尚未有政策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支付服务参照该办法实行。

其次,现有政策尚未明确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营活动资金的收付是不能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的。但实际上,在电商平台上开店的商家很大一部分是个人而不是企业,个人商家通过电商平台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其获得的收入最终还是进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

(二)监管问题

一是监管协调问题。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和《指导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服务中的法定监管职责;外汇备付金存放银行应向外汇局履行报送信息的义务。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跨境支付服务还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再者,其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范畴,在定价和管理上还要受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的监管。这种“金融”与“非金融”上的混业决定了人民银行、外汇管理机关与发改委、工信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服务的“机构监管”各自为阵。如果各机构之间没有进行信息共享和决策沟通,那么各个监管机构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方面缺乏监管优势。

二是国内监管不足。专门规范跨境外汇支付的《指导意见》法律位阶太低,内容不尽齐备。首先,跨境交易完成的时间比国内交易更长,随着将来用户数量和交易量的增长,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会产生相当大的利息,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面临不当得利的法律风险。其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根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中的消费者不属于“金融消费者,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特殊保护。最后,外汇管理法规的完善与修改没有跟进,没有明確规定跨境网络支付中外汇资金的收付与结售汇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明确划分各级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

三、结论与建议

本文认为,目前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服务的管理重点在于国内政策与监管上,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服务法律规范的完善,需要在以下几条路径上探索和前进。

第一,落实各监管机关的监管职责,并建立起合适的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宏观审慎监管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结合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企业资质、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持续分类评价工作机制,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其次,详细拟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省分局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的具体监管职责划分和监管方式。同时,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在外汇管理局的协调下,与海关、工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增强跨境支付交易信息监测的准确性。另外,发改委、工信部等其他相关机构应不再具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职责,涉及到这些部门的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完善政策以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跨境支付服务。建议考虑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并对其实行类似银行的该项业务实施要求和规范;明确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中其他合法款项应包括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收入。

最后,重视跨境支付服务消费者保护。对于外汇备付金账户中的“沉淀资金”产生的大量利息,最佳办法是将它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的风险准备金制度挂钩,将利息作为风险准备金或购买赔付保险以保护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同时宜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界定为金融服务,使其消费者享受特殊保护。

【参考文献】

[1] 李青,王东华.支付机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J].中国金融,2014,(17).

[2] 刘永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实务指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3] 杨松.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监管的法律问题[J].法学,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