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完善分析

2017-03-10 13:49袁尚草蒲仕静
智富时代 2017年1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进出口金融机构

袁尚草+蒲仕静

【摘 要】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我国的对外贸易的推进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来说立法的完善是影响其前进的一个重要的原因。这篇文章主要叙述的就是关于现如今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的基本情况,并谈到了相关的应对政策,同时增强对相应法律的优化,从而使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能够更好地未来。按照一定的法律管理我们国家的进出口政治性金融机构,优化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体制,这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的稳定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

【关键词】新形势;进出口;金融机构;立法完善

对于现如今的社会来说,不管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要这个国家是存在于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条件下的,市场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资源的配置,但是同时使经济总量不会大幅度地改变,是通货膨胀有所控制,推動重大经济结构的完善,是经济的增长能够保值稳定的状态,在全面的激发市场机制的功能的同时,还应该完善整个国家的宏观的调控系统。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使整个国家宏观调控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员,它最为重要的目标就是要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目标,实现整个国家产业以及金融等相关政策的实施,使国家的进出口贸易以及海外的投资的发展有所依靠[1]。总而言之,进出口政策金融已经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帮助国家对外经济以及对外贸易前进的有利的工具。进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它是有着非常浓厚的政策性的,展现了整个国家的政治的发展方向,其创建的目标并不只是为了盈利,最为重要的就是为了发展并实现政府的相关经济政策。

一、新形势下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涵义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的业务的发展就是开展政策性的金融业务,为了能够有效的推动本国的产品的出口,是每一个国家为了推动自己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专门创建的机构,这个机构同时也被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承认。现如今的发达国家以及少数的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建立了进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现如今的国际上把这种机构称作出口信用机构。所谓的出口信用机构都是政府采用立法所建设的,是特殊的用来为出口信用所工作的机构,是政府与出口企业的纽带。国际上的出口信用机构的基本形式为:担保局或者是保险局的形式、进出口银行的形势以及公司形式三种,世界金融组织体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就是进出口政策金融机构[2]。现如今我们国家已经逐渐的创建并完善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这种形式的进出口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主要的机构为中国的进出口银行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这两部分。

二、目前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的现状以及对主要的问题的分析与探讨

据了解我国的进出口银行创建于1994年,经过了二十几年的逐渐的完善,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已经有了基本的模式,它在收集和吸取社会的资金、推动国民经济的进步以及保护国家金融安全等部分都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3]。但是我们和许多的资本主义的国家相比较,我们对于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成立还是比较晚的,对于其在立法这一方面还不够完善,仍然存在许多的许多的不足之处,对于法律的定位还不够明确,致使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不够顺利,具体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的缺失

自从创建了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后,为了使进出口贸易能够有效地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各国都逐步的创建了想过的法律法规。但是我们国家自从这个机构创建以来,能够依靠的法律法规还比较缺乏,现如今我们国家对于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想过法律的建立还没有全部创建完毕,更为重要的是甚至连最基本的进出口银行以及信用保险公司的性质以及发展的去向都没有相关法律说明。因为在法律定位这方面还有着明显的不足,导致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不能有效的发挥其功效。

(二)法人结构治理还不够完全,尚且还没有创建内部的激励以及约束的机制

因为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立法方面还不够完善,从而致使了内部法人治理也不够完全。例如站在进出口银行这一角度来说,首先,法人的治理结构仍然采用的是政府机关的管理方式,其内部仍然存在着一些不适合的职位,致使事情的决定被赋予了严重的政治气息[4];其次,对于机构内部来说,还没有创建合适的激励以及约束的体系,行政厥词的相关内部监督的体系仍然不完全,致使一些职业道德综合素质不高的工作人员随意的利用职权,完全按照自己的主管的态度做事,从而严重的影响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

三、增强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完善的相关对策

针对我国新形势下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立法部分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够强大的立法的现状已经不能有效地达到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的前进的要求。所以,增强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立法部分的优化措施,是我们国家在未来进出口贸易前进道路上所面对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增强我国对于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立法部分的创建的完全。

(一)立法先行,适当的改正,清晰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法律的定位

立法缺失对于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进步以及我国的对外贸易安全工作的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所以,增强对于立法的完全,建立一个完善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系统,是促进我国进出口经济进步以及推动我国国民经济上升的重要的一项任务。

按照基本的企业法人的法律来看,我们能够基本描述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拥有的显著的政策以及金融的特性,所以,我们能够把这个机构定位在企业法人这一位置,实现专门的立法[5]。立法的原则主要表现在机构的安全性以及流动性、效益型等许多方面,实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的运作形式。对于已经创建完成的法律法规,国家应该密切的关注国内外市场改变的形势,还有我国的基本的情况,对其进行逐渐的优化和完善,使其能够有效的迎合我国经济前进的脚步。

(二)逐步的调整和完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人管理的结构

对于我国的传统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人管理的结构和模式来说,和现如今的经济体制不能够很好的融合。有相关的法律对中国的进出口银行法人管理的结构有了清晰的标明:“中国进出口银行创建董事会,实现董事会领导下行长责任制,即行长为法定的代表人员”。以前的对于机构的治理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气息,导致整个机构的政策性以及金融性都展现的不够清晰。我们国家应需不断地吸取其他国家对于在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人管理机构这一方面的优势,在立法的过程中确定清晰明确的法人管理结构,同时创建有效的激励以及约束的体系,从而督促员工们能够在其位谋其职,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与可靠。

(三)创建有效的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为法律文件的执行提供保障

对于推动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进步来说,只对立法进行规范,或者是改进法人管理的结构是不能够满足机构整体的发展的。要保证法律法規的能够正确的使用,使其作用发挥大最大程度,这些往往都与机构内部以及外部的管理都是密不可分的。由于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定位的特别的意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效果,每个国家通常按照自己国家建立的特别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成为了一个特别的监督管理的体系和监督权力的机构,这个机构的监督人员的组成多种多样,如国家的立法机关、国家元首等许多的政治任务并且从不同的视角对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所以,我国能够按照我们国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理发的特殊的特点,创立了由我国立法特点的监督管理体系,使我国的法律文件的有效的执行得到保障。自从我国加入了WTO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国家对于进出口的贸易的发展上升到了又一个高度,只要不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以及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地优化与改善,才可以使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健康的发展下去。

四、结束语

综合以上的叙述,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并监督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并改善其法律结构使迫在眉睫的一项任务,也只有这么做了,才可以有效地推动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更好的前进与发展,一个完整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系的相关法律能够有效的促进社会政治经济的进步,对于创建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我们一直在期待的中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体系的完善,令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进步与发展能够有明确的法律依靠,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前进。

【参考文献】

[1] 王伟,王漫雪.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法治理的社会学分析[J].金融发展研究.2015(08)

[2] 段连全,李明媛,刘子赫,白晰.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研究[J]. 区域金融研究.2014(01)

[3] 张存刚,张小瑛.我国政策性金融转型研究综述[J].海南金融. 2010(10)

[4] 张存刚,张小瑛.对我国政策性金融转型的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3)

[5] 黄建新,李晖.论政策性金融对于农村反贫困的必要性及对策[J].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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