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中一般雇员的量刑问题

2017-03-10 13:56王涛陈邦攀
智富时代 2017年1期
关键词:刑法

王涛+陈邦攀

【摘 要】被告人王某身为雇佣人员,既非参与卖淫场所的管理,也未对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提供帮助(最多只能认定协助经营罪收取嫖资和结算的间接帮助),更未领取额外的报酬和分红,依照《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在本案中应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容留卖淫罪,免予刑事处罚。

【关键词】雇佣人员;卖淫;违法行为;刑法;容留卖淫罪;刑事处罚

一、案情

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经人介绍以每月2000元的工资在天台县赤城街道阜源巷9号的清泰浴场从事收银工作。同年11月19日晚,浴场经营者许某某(已判决)容留卖淫女王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分别与嫖客吴某甲、吴某已、陈某某在浴场内实施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当场查获,现场扣押的结算清单等账单记录当晚容留卖淫达12人次。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向天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审理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为卖淫提供场所,犯容留卖淫罪,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天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卖淫而提供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但認定其伙同他人为卖淫提供场所不当。被告人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在本案中既未参与场所经营管理分成也未实施为场所进行望风以及收取高额工资等行为,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容留卖淫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王某的量刑问题,如何量刑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被告人王某的量刑情节:

1、加重情节。被告人王某曾于2008年9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0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系2014年9月1日到清泰浴场上班,同年11月19日案发。被告人系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王某从2014年11月20日的案发被刑拘到12月26日的检察不捕转为取保候审,之后被告人王某擅自返回四川并更换号码外出打工谋生。公安机关在2015年4月29日至6月11日因对其5次传讯未果,故网上通缉。王某遂于2016年4月14日投案。整个过程当中,被告人一直如实稳定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虽然在取保候审期间未通知公安机关擅自离开,但被网上通缉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该自首比起案发后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含金量要低。且因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被转为逮捕。

被告人虽然有自首情节,但其系累犯,无法判处缓刑。但如果判处实行,从量刑平衡角度考虑,本案浴场内电话指令卖淫收费的没有被追究,在外围望风的没有被追究,本案被告人虽然对卖淫行为是明知的,但只领取固定工资,未提供场所,如果判处实行,则明显量刑过重且显失平衡。无法判缓刑,判实行又太重,那么应该怎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那么本案能否免予刑事处罚呢?

王某是浴场内受雇的一般员工,受浴场内老板的安排从事收银工作。虽然知道浴场内有从事卖淫非法活动,但既非场所的提供者,也非场所的管理者。在客观上,其为卖淫场所的经营营运提供了帮助,但是主观上其更直接的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固定的报酬,对于卖淫场所的营利,其通常没有明确追求的态度。本案中的王某每月领取固定2000元的工资,并没有参与浴场的分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者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参照该规定,被告人王某身为雇佣人员,既非参与卖淫场所的管理,也未对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提供帮助(最多只能认定协助经营罪收取嫖资和结算的间接帮助),更未领取额外的报酬和分红,依照《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在本案中应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容留卖淫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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