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构建的研究

2017-03-10 14:11张志成魏博雅
智富时代 2017年1期
关键词:制度构建经济责任审计

张志成+魏博雅

【摘 要】“审计风暴”过后,无论是从实践上,还是理论中,都十分期待合理且切实可行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度。本文将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制相结合,阐明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的理论基础,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问责;制度构建

审计对维护国家和公众的经济利益至关重要。但随着经济情况的日益复杂,审计问责难以及时跟上形势。在政府问责制的建设中,审计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因此,以经济责任审计的问责研究就成为了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构建和完善的关键。

一、审计问责制的理论基础与结构

(一)理论基础

审计问责以受托经济责任理论为基础提出。其内容是:在两权分离的情形下,财产所有者将其财产交付受托者代为经营管理,财产所有者授予受托者管理或经营的权力,而受托者有为财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财产的责任。在受托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责任时,委托人可启动相应程序,进行问责。

(二)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要素

1.问责主体

(1)“内部问责”,就是上级机关和相关领导问责。在监督的渠道上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媒体曝光也能成为问责的依据之一。这是行政系统内部的问责,可称之为‘同体问责。

(2)“外部问责”,就是问责主体不只是国家行政、立法和审计机关,还有政党、社会团体、媒体与公众。国家审计问责主体是一个多层级的问责体系,这是一个以审计机关直接问责为核心,辅之以权力机关问责,再扩展到舆论问责的有机体系。

2.问责对象

我国《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应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可看出,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问责程序

关于问责程序,分為以下几个步骤:

(1)认定责任。由审计部门依照合规性,效益性原则测试被审单位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然后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单位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实行评价,是完全履行受托责任还是未完全履行或未履行受托责任。

(2)处理处罚。针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问责人,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相关规定出具责任鉴定书,使用强制手段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将责任确定制作书面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复核的权利,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3)进行改进。找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受托责任的事项,分析原因,提出具体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对被问责单位的整改状况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表现进行追踪。

二、我国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在法律制定,结果运用,和审计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行法律可操作性不强

在当前的与问责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大部分是原则性规定文件,如《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追究何种责任,目前的说法尚不明确。

(二)审计结果使用的公开度有待提升

依照2010年的新规定:“经济责任审计任期结束后,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在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时,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这一规定致使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受到限制,审计问责的公开透明难以实现,问责不能形成动态互动,审计问责落实困难。

(三)经济责任审计质量还有提升空间

由于组织结构的特殊性,我国审计机关在基层的干部有相当大的比例是非专业人员,这对审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具有影响。进行审计问责时,同时涉及被审单位和单位领导。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有一个很大的差别:即单位的经济活动大都是以具体记录为载体,查实起来相对容易。而个人经济活动,如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无为等经济问题,一般很难找出蛛丝马迹。由于审计方法具有局限,审计人员对相关问责法律还不够清晰,在实践过程中难免出现对审计责任的界定不甚清楚的问题,致使审计评价不够深入,利用价值不高。

三、构建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的策略方法

(一)促进经济责任问责的法治建设

针对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立法还不够细致,立法可操作性还有待加强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该进:

进行问责立法。只有进行问责立法,才能使审计问责有法可依。在具体的制度建设上,美国的立法审查能为我国问责制提供一条完善的思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可以使问责具有法律依据,同时还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问责行为。

此外,需要出台一部新法,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主、客体、原则与程序、信息披露、处罚等。该法律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便于执行,还应该与之前的法律规章协调一致。还有,要坚持“从严执法”,“从严司法”,细化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使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拥有法律保障。

(二)完善经济审计问责的工作机制

针对审计部门与纪检等问责部门协调性有待提升,审计结果不够透明公开,以及“事后审计”等致使审计结果利用不充分等现象,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一方面,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等部门参与。以此来最大程度地消除各部门之间的沟通障碍,让审计信息的利用价值最大化。

另一方面,增强经济审计问责成果运用效果。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是否得到有效发挥,关键在于审计结果是否可以合理处理与运用。当前,应把建设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领导干部任用与免除的制度相挂钩的衔接性制度作为重点,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惩治和预防腐败相结合的工作。

(三)提升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工作质量

针对审计工作质量与效率需要更大提升的问题,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管理

审计人员可以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还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的控制。控制审计质量过程,公告审计结果,科学管理审计质量。我国颁布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能够在实务中对提升审计人员工作质量起到指导作用。最后完善退出机制,使审计失败的问责规范化。

2.建立规范的审计问责评价标准

发展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工作,应逐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与国企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要求以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建设的规范化为重点,加快制度建设的步伐。此外,审计要切实有效的起到监督的作用,并对所查明的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和严重的经济案件予以严肃处理。

四、结语

随着我国审计问责制的制度建设与评价标准更为完善,相应的研究成果可以更为丰硕,理论水平得以提升,再以理论成果指导与推动实践发展,相信我国审计问责制会得到长足的进展。

【参考文献】

[1]蒋晓伟.要重视中国特色问责制度的建设[J].检察风云,2005,(6):32.

[2]闫峰. 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建设与发展[J]. 现代审计与经济,2015,0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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