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云南乡村社会冲突

2017-03-11 15:09何廷明崔广义
文山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灾民云南省冲突

何廷明,崔广义

(1.文山学院 滇东南区域经济社会研究所,云南 文山 663099;2.衡水第二中学,河北 衡水 053000)

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云南乡村社会冲突

何廷明1,崔广义2

(1.文山学院 滇东南区域经济社会研究所,云南 文山 663099;2.衡水第二中学,河北 衡水 053000)

民国时期,云南频繁的自然灾害,使抗灾能力较弱的乡村困苦不堪。乡村灾民为维持生存,舍命争抢食物,冲突不断。灾民有的抗租抗捐,与官府抗争;有的被逼为匪,匪盗四起,严重冲击着乡村的社会秩序。

民国时期;云南;自然灾害;乡村社会;冲突

民国时期,云南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据统计,1912-1949年间,云南几乎连年遭灾,且多种自然灾害并发,如“云南先旱后涝”[1]333,“云南洱海中发生7级地震……震后全省霜冻”[1]338,“云南48县被水旱虫疫等灾”[1]348,“云南90余县遭水旱风虫雹等灾”[1]349等等。另据统计,民国的38年间,云南发生死亡人数在10 000人以上的特大灾害有6次,平均6年一次,其中1923-1925年云南省东部的冻灾致30余万人死亡[2]。据笔者查阅的资料统计,民国时期,云南共发生旱、涝、雹、疫、霜、雪、冷、虫、震及其他灾害共计2 740县次①。如此高频率的自然灾害对云南乡村社会的冲击和破坏是巨大的。

民国时期,云南是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原始性生产很重的农业省份。云南多山,山区农民使用的生产工具是传统的梨、锄等,甚至许多地方的农民连这些简单的生产工具及牲畜都没有。生产条件极其落后,广大人民虽常年“日出而作,日没而息”地辛勤耕耘,但终年所获寥寥无几,多数年份食不果腹,即便在风调雨顺的年月里,也仅能维持温饱。于是,民间为生存而争抢食物的冲突、暴动连年不绝,灾荒之年更是突出。

邓拓先生在其《中国救荒史》一书中对自然灾害与农民暴动之间的关系是这样论述的:“历史上累次发生之农民暴动,无论其范围大小,或其时间之久暂,实无一而非由于荒灾所促发,即无不以荒年为背景,此殆已成为历史之公例”[3]。这是对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运动最直观的总结,有其深刻的合理性。但是,随着近代历史的飞跃发展,民变这种古老的社会对抗形式被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的大旗掩盖,而数量众多的因灾求食的农民运动本身的意义在逐渐暗淡。然而这并不代表这种农民暴动没有意义,相反,它和现代意义的各种社会运动一起,蚕食、摧毁着旧中国农村衰败的社会秩序,迫使其向现代的方向发展。

古代的统治者有这样一种论断:“穷山恶水出刁民”“饥寒起盗心”。这表明在严酷的农村自然生态环境下,社会冲突变得更加严重,对统治者构成更大的威胁。而这种威胁极少是针对统治者生命和旧有社会制度的,而是灾民为了维持生命的自发行为,更多的则是针对贫富不均的社会现实的抗争。

在中国古代,祭祀神灵以消除灾害成为传承千年的古老习俗,不但乡村社会延续着这种传统,统治者甚至把它列为国家的祭祀大典,每年重复,不敢间断。因此地方官的一项重要职责便是带领乡民进行自然崇拜的祭祀。遇到大的自然灾害,除了上报灾情和带头抗灾外,领衔祭祀、祈求神灵减灾也就成为地方官员的份内事情,而且是一等一的大事。但是,到了民国之后,国家借助政权的力量,推行消除迷信的政策,人们祭祀神灵祖先的寺庙、祠堂,有的被拆毁,有的被改为学校等公共场所。国家甚至还明令禁止进行民间迷信祭祀。但是,在巨大的自然灾害面前,国家的救灾措施消极、缓慢,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因此,未能真正享受到政府救灾实惠的灾民依旧将掌管灾难的神灵看做救命稻草,公开举行大规模的祭祀活动。如昆明晋宁“若不下雨,只有求天,在南门城楼上画龙,或者到龙潭去叩天请雨”[4]217。这时,一切阻挡灾民进行祭祀的措施,都被看作是对神灵的亵渎,成为灾民发泄愤怒的首要目标。1933年,云南某地的农民发生骚动,“他们把持久的干旱归咎于破除迷信的宣传,认为这种宣传触犯了专管雨水的龙王爷”[5]。大关县地震之后,有民妇自称地母娘娘,“化水持咒,诈取民财。裹胁日众,乘间抢劫。将行刑,竟有少数妇女出而阻拦,谓刑将受殃”[6]。

民国时期,农村生产力水平很低,政府本应该成为灾民抗灾的依靠,但是,由于云南政权更迭频繁,政府的实际行政能力受到很大削弱,各级政府“吏治的腐败,贪污的盛行,阻碍了救灾政令的通行,从而引发或加重了灾荒”[7]。政府的无作为也会引起官民之间的冲突。1929年巍山发生饥荒,“城郊农民20余人用草索将原县议事会议长捆拖到县署,要求政府开仓济贫,县政府关押了该事件的指挥陈再齐和范建堂等人”[8],后由陈赓雅出面与大理镇守使张冲交涉,陈、范等人才得以获释。这一切充分暴露了政府部门的腐败和无能,推动灾民丢掉幻想,转而谋求其他方法维持生存。于是,抗租、抗税、抗粮就成为广大灾民一致的选择。这一时期的抗租抗粮运动多数是在灾荒的阴影下发起的,这也是广大灾民在求神无助、求赈无门的情况下做出的必然选择。1922年,昭通巧家小河佃农黄正邦、杨映光等反抗土司禄廷英压迫,迫使其在租赋、苛捐杂税等方面作出让步[9]。1933年,文山丘北苗民掀起抗捐、抗税、抗粮、抗租、抗债的五抗斗争,波及砚山、文山,参加者多达15 000人[10]。这种更加激烈的社会冲突参加者多达成千上万人,灾民打击的对象不但是乡村间负责维持赋税秩序的保甲长和地主,而且还将打击范围扩大到协助催收租税的警察和军队。1934年,云南蒙自县的苗民自七月至九月,与政府发生武力冲突,他们举着“遇公务人员杀公务人员,遇地主杀地主”与“不交佃租与租税”的标语,把乡长、地主杀死了好几个[11]1020。

现在看来,灾荒之时申请减少租税还算得上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要求,只是迫于形势,所采取的措施过于激烈了一些。而一旦灾荒大到直接威胁灾民生命的时候,饥肠辘辘的灾民就无法过多地顾及后果了,他们往往采取最原始、最粗暴的方式获得维持生命的粮食。这种行为没有固定的形式,哪里有粮食哪里就有骚乱。首先,灾民选择的是别人家田地里尚未收割的粮食,“此时,偷青的人处处皆是,有些人家守在田边,往往被行偷的人打得头破血流,弟兄多的又会把小偷打得七死八活。反正都是为度命,谁说他们不该守,又怎能说他们不该偷。民以食为天,没有食的‘饭’则反,都饿得肚子前墙贴后墙,大概也就没什么‘礼义’可讲了”[12]72。

吃完了自己的,偷完了别人的,走投无路的灾民就会铤而走险,做出更加激烈的举动,强抢地主富户和政府、军队的运粮车队。“富户多由省运米济食(因省城运有大批栈米出售),每百斤合价五十余元,而沿途饥民夺食,非多数军警护送,不能到达”[4]190。在抢米过程中,如果遇到警察和军队的干涉,就很容易演化成暴力冲突。1925年7月17日,唐继尧手下胡若愚部进驻泸西,下令弥勒县送军米200石到泸西。有的灾民冒险夺粮,秩序混乱。“胡若愚闻讯,于7月22日派一个团的兵力来弥,次日,大部开往西南乡围剿杨瑞元,少部负责押运军粮,途中遇到抢粮者即开枪镇压,几个可怜的农民,嘴里含着生米倒在血泊里”[12]71。

在查阅有关抢米风潮资料的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即与邻省四川相比,云南农村的抢米过程中很少出现所谓“吃大户”的现象,即很少发生冲击地主、富户的事件。在李文海的《中国近代灾荒纪年续编》中,四川关于“吃大户”的记载比比皆是,中国经济情报社关于1934年的抢米统计,四川共有5县5起[11]1020。1936年至1937年,四川成为全国的重灾区,饥民夺食事件更是层出不穷,“见于(四川荒旱特辑)不完全记载,仅3、4月间就有16县之多”[13]268。似乎所有的抢夺全部指向当地的地主和富农。这种骚乱虽然不会对他们造成人身伤害,但是地主富户家的粮仓却是在劫难逃。而民国时期云南因灾抢粮的事件记载非常少,留下记录的也很少是到地主、富户家里抢粮的,多半是在路上打劫运粮的车辆。究其原因,一是云南没有发生像四川那样大规模的水旱灾害,农民对于灾荒的抵御能力总体比四川要强;二是云南在乡间的地主很少,“土地的所有者大都不在农村而住在城内”[14]246,民国时期采取限制饥民入城的政策,高大坚固的城墙阻挡住汹涌的饥民,使城内的地主免遭洗劫。

与“抢米”风潮相比,灾民更为激烈的行为是做匪盗。有学者指出,在近代“铤而走险去操度绿林生活,实际上也是流民的主要职业流向”[15]163。如果说“抢米”仅仅是为了活命,而匪盗则是针对一切富有者。当“抢米”行动遭到国家机器血腥镇压的时候,灾民生存的希望就彻底破灭了,求生的本能和对国家机器及富裕者的仇恨,促使灾民向土匪转化。与“抢米”相比,匪盗更具有职业性,持续时间更长,以暴力手段对财富进行最大限度的榨取。我们虽然无法证明每一次匪盗的出现都是自然灾害促成的,但是过于频繁的自然灾害肯定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曲靖市1919年发生旱霜灾害,“饥民日增,匪风四起”[16]。民国七年(1918年),巧家县旱灾,“久旱不雨,收成歉薄,乡民无食者相率逃入城中乞食,栖身庙宇者千余人。时因天年旱荒,匪徒四起,抢掠之事,层见迭出”[17]。1942-1944年,广南县连续三年大旱,随后加上涝灾,“广南灾民无食,纷纷外出觅食,盗匪猖獗,拦路抢劫日益严重”[18]。另一种情况也存在,即自然灾害的发生虽然还没有将穷人逼到做土匪的地步,但是恐慌的社会心理会引来其他地区土匪的洗劫。1925年,弥勒县因为大灾人心惶惶,“小路体匪首杨瑞元认为有机可乘,他集中百余土匪,于十八日凌晨明火执仗来攻县城”[12]70。

这些因灾而起的匪盗,与其说是土匪还不如说他们是农民,他们都来自于乡村的最底层。如文山砚山县的张国治兄弟,因家境贫寒,遇灾荒而生计艰难,无奈铤而走险,张国治当兵,其弟当了土匪[19]。一般情况下,他们不会长久地从事这种职业。他们从事抢劫、偷盗也仅仅是因为更为缓和的手段不能够获取维持生命的足够的食物。为了不被饿死,他们选择了铤而走险。“若夫壮丁无赖,枵腹难支,或丑党应声投绿林而自效,或隘巷挟刃乘黑夜以劫财。官家以杀不胜杀,人民亦防不胜防,影响治安,贻留祸害”[4]105。这些非职业的土匪一般不会与暴力机关发生冲突,仅仅是小打小闹,“一般地,他们的目标是乡绅”[20]。但是,由于民国时期地方政权的军阀性,这些人也会和军队发生冲突,所以我们也能见到地方驻扎的部队向上级报告“饥民迁徙流离,饿殍载道,生活无方,铤而走险,治安受到影响”的材料[21]。

这是一种最原始的自发的阶级斗争,他们遇灾而起,灾消而弭,实际上是一群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压迫的农村劳动者同专制国家的政治、经济秩序在农村的代言人之间的斗争。这些斗争既是灾荒打击下贫富差距扩大、阶级矛盾激化的产物,同时又进一步加剧了上下层之间的对立和分化,加重了自然灾害的影响,冲击了乡村社会秩序。

严重的自然灾害不仅会导致上层社会和乡村底层社会之间的冲突,而且同样会引起底层社会之间以不同的血缘、地缘为纽带的各个共同体之间的冲突。因为自然灾害的时间、地域的分布不均,会造成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被学者称之为“水平型的社会冲突”[13]273,用以区别垂直型的上下之间的社会冲突。

最直接的冲突当属流动的匪盗与其他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冲突。遇到水旱荒年,农业歉收,靠土地养活自己的农民没有了指望,一部分人便流入了匪盗职业之中。有的因为在当地碍于人情关系,便向外乡发展。更多的则是因为当地灾荒,没有更多的剩余物品可供抢掠,于是“他们选择一个安全的地方做巢,四处劫掠,活动范围也由家乡扩展到自然灾害冲击较轻微的地区”[15]167。

在众多的水平型社会冲突中,争水的水利纠纷可谓最为典型。云南是水旱灾害的高发区,根据我们的统计,云南民国时期一半以上的自然灾害是水旱灾害。由于云南属于农业地区,水源对于农民来说至关重要;再者民国时期云南灌溉田地的水源基本上都是地上水,这样的缺点之一就是水源会因为各个共同体之间的地势、地理位置的差异而分配不均。风调雨顺的年代尚且可以相安无事,而一旦灾害来临,这种资源分配的不均就会导致利益的冲突,“分其利者尝为积极之竞争,受其害者当有消极之请求”[4]214,这样就会因分配问题引发乡民间的冲突。如十河与雄川堡中隔一坝。厉害相反,斯望不同,欲望不同,故诉讼时闻。日前又因争水相斗,聚集千余人,互有受伤[22]。这种冲突往往是由于同一条河流上下游之间设置水闸引起的,且持续时间都比较长。如南坝争水事件,两个村之间自光绪初年,即缠讼不断,已将近十年的历史。一遇水旱灾害,上游要求开闸泄洪,下游则害怕被淹,又想多积蓄水源,故而连年争讼。这种冲突一旦发生,其激烈程度并不亚于上下层之间的社会冲突,不但规模巨大,而且会发生流血事件。如1940年,嵩明大旱,部分水田荒芜,第二区发生因水斗殴事件,小街一带几十个村庄联合包围五条沟村,打伤数十人,打死1人。事后县政府到处抓人,百姓遭殃[23]。同样的事情还出现在澄江县,1946年,“中所村与大仁庄因用水问题发生纠纷,打死中所村村民一人”[24]。

这种民间的冲突毕竟能量有限,极少数会上升到不可调和的地步,而地方乡绅和政府机关也不会放任自己的辖区内产生这样的冲突。直接参与冲突的乡民也并非希望常年身处于自然灾害和其他乡民的威胁之中。多方力量合力的结果,产生了一种各方面都能接受的妥协方式,即乡规民约。在一个共同体内部或不同的共同体之间,针对各自的利益进行协商,最后达到一个各方面都可以接受的结果,并将这种共识用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便形成了乡规民约。这是民国时期调节地方乡民间矛盾的主要方式。在这些订立好的乡规中,各区域的责任和义务都没严格规定,除享受用水外还要对订立好的规矩进行维护。如弥勒县的用水规约中规定,“凡享受本渠水利各村寨,每年阳历4月20日前每村寨各出壮丁一人,向竹园本渠协会报道组成放水巡护队,执行放水规约及巡护修理渠道等工作”[25]。巡护队一旦发现破坏渠道或者私自放水的现象,就给予一定的处罚,同时特别规定“设盗水人家境赤贫,不能负担者,由居住之村营公众负担”[26]。在这里,任何个人的行为都被视为整个共同体的行为,任何个人的利益牵扯的也是整个共同体的利益。

这里的冲突总是以大大小小的共同体为单位进行的,这种共同体的范围不太确定,可大可小,一般都是以利益关系为纽带纠合在一起,可算是一个小的利益集团。这之中没有贫富和阶级的区别,只有利益的关系。实际上地方的乡绅经常充当这种冲突的领导角色,一来他们在地方有相当的权威,二来他们是最大的利益受益者。这种以共同体为单位的冲突,一方面有利于共同体内部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又由于地理环境的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灾害发生的不平衡性导致了不同共同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冲击了当时农村的社会秩序。

注释:

① 数据统计资料来源:民国云南通志馆编《续云南通志长编》,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1985年版;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云南省志》,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王会安等主编《中国地震历史资料汇编》第四卷(上),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云南省地震局编《云南省地震资料汇编》,地震出版社,1988年版;云南省气象科学研究所编《云南天气灾害史料》,云南省气象科学研究所,1980年版;顾功叙《中国地震目录》,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云南档案史料》;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孟昭华《中国灾荒史记》,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年版;云南省各地县地方志。

[1]李文海,刘仰东,等.中国近代十大灾荒[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夏明方.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0:397-399.

[3] 邓云特.中国救荒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

[4]陆复初.昆明市志长编(卷十一)[M].昆明:昆明市志编纂委员会印行,1983.

[5]费正清.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二部)[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6]张铭琛.大关县志[M]//昭通旧志汇编编辑委员会编.昭通旧志汇编.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6:1388.

[7]莫子刚.略论1927-1937年国民政府的救灾政策[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100-105.

[8]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志编纂委员会.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志[M].昆明:云南省人民出版社,1993.

[9]昭通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昭通地区志[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

[10]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志(第一卷)[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24.

[11]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

[12]肖鹏,罗荧.牛年纪事[Z]//中共弥勒县委会,弥勒县人民政府.弥勒县民国史话.中共弥勒县委史志办发行,1993.

[13]夏明方.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0.

[14]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云南省农村调查[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5.

[15]池子华.中国近代流民[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

[16]曲靖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曲靖市志[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16.

[17](民国)汤柞.巧家县志稿(卷一)[M].云南大学图书馆藏本,1942:27.

[18]云南省广南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广南县志[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1:20.

[19]砚山县志编纂委员会.砚山县志[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799.

[20][日]长野郎.中国社会组织[M].上海:上海光明书店译本,1932:384.

[21]镇雄独立营长电告饥荒[J].云南档案史料.第四期:11.

[22]滇声报[N].1914-05-23.

[23]云南省嵩明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嵩明县志[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24.

[24]云南省澄江县史志编纂委员会.澄江县志[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15.

[25]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志·水利志[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647.

[26]周恩福.宜良碑刻[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81.

(责任编辑 杨永福)

Yunnan’s Natural Disasters and Its Rural Social Conflict in the Period of Ming Dynasty

HE Tingming1, CUI Guangyi2
(1. Regional Economy and Society Research lnstitute of Southeast Yunnan , Wenshan University, Wenshan Yunnan 663099, China;2. Hengshui No.2 Middle School, Hengshui Hebei 053000, China)

In the period of Ming Dynasty, the natural disasters occurring frequently in Yunnan brought a great deal of hardship to villages with weak ability in resisting disasters, which forced the victims of a natural calamity to fight for food with one another to keep living. Some victims fight with the governor by refusing to hand in land rent or contributing; some were forced to join in brigands so that theft and robbery frequently happened and broke the order of the rural society.

the period of Ming Dynasty; Yunnan; natural disasters; rural society; conflict

X43

A

1674-9200(2017)04-0034-05

2016-12-02

文山学院重点学科“中国历史”建设阶段性成果。

何廷明,男,云南马关人,文山学院滇东南区域经济社会研究所教授,硕士,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云南地方史研究;崔广义,男,河北衡水人,衡水第二中学中教一级,硕士,主要从事民国社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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