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初探

2017-03-14 08:22杨大亮
青春岁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

【摘要】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基本制度,对贯彻罗马法的衡平理念和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不当得利包含四个要件,即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之依据、另一方遭受损失、获益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文拟就不当得利要件进行梳理、以期对司法实务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衡平理念

利益是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交易完成和市场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也推动着文明的发展和延续。衡平的理念和自然法朴素的公平正义理念不允许“因他人的损失而获取利益”,社会道德亦对损人利己的状态进行否定性评价。法律上需要设定一种制度,来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取利益的现象进行调整,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如误将别人的牛认为是自己的牛而出卖因而获得利益。依照我妻荣教授的观点:“所谓不当得利,是指受益没有法律上的理由。”也有学者指出:如果受益人拥有所获利益的权利,这种受益就是“正当的原因”。如果欠缺就是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取得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利益受损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通说认为,不当得利包含四个要件,即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获利与受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1、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制度的逻辑起点,也是不当得利制度的重要基础,是不当得利的必备条件。没有获利,不当得利也就无从谈起,损人不利己可能构成违约行为或者是侵权行为。

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观察,人的利益包括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从利益的性质和不当得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来讲,并不是所有的利益关系都需要通过不当得利制度来调整,也不是所有的利益关系都可以通过不当得利制度来调整。深言之,人身利益因其人身专属性,不能通过不当得利制度来调整,而精神利益很难量化,操作起来十分困难,而使其无法由不当得利制度来调整。故不当得利之利,必须为“实实在在的利益”,必须限定为财产性利益。所谓一方获利,是指其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积极利益是指积极受有利益,财产的积极利益增加包括:财产权的取得,如所有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占有权的取得、债权的取得等;财产权内容的扩张,如不动产的添附或者所有权上限制物权的失效;财产权以外的财产利益的取得,如不动产的预告登记或债权失效后的债权证书。财产的消极增加包括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免除等。

2、他方遭受损失

與一方获得利益相对应,他方遭受损失是不当得利的又一必备要件。他方遭受损失,是指一方取得利益而导致他方的利益遭受损失。该要件的作用是用来确定享有财产请求权的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中的损失与侵权责任中的损失侧重点不一样,不当得利侧重于返还,而侵权行为中损失则侧重于赔偿。再者,损失的范围也用来确定返还的范围,即返还的财产量不可多于受损失的量,即受损失一方不可因不当得利制度而获得利益。

3、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获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不当得利的实质要件。不当得利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要解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如何平衡获益方与受害方的利益问题。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应如何判断,则需要分为给付形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分别讨论。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欠缺给付目的而为给付,另一方接受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具体分为自始没有给付目的、给付目的消失和未达成给付目的。自始没有给付目的是指给付时便不存在给付的原因,如非债清偿,忘记已为给付而再次给付,给付目的的消失是指给付时存在给付原因,但事后给付原因消失,典型的是附条件的赠与,先行交付而事后条件未成就。未达给付目的是指一开始便明确给付的目的,但事后目的没有达成,如最终没有结婚的聘礼的返还。非给付形不当得利可以分为因受益人行为而获益,如无权处分,因受损人行为而获益,如甲误信乙的果园为自己的果园而代为采摘,乙的获益便属于此情况,因事件而获益,如别人家的牛误入自己家的牛圈,此种获益则为因事件而获益。

4、获益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学说上关于不当得利因果关系的探讨,分为直接因果说、非直接因果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三种主张。直接因果说认为,获益与受损必须基于同一原因,若不是基于同一原因,即使两事实之间存在牵连,亦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因果关系。与之相对,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则主张,获益与受损之间不必基于同一事实,只要两者之间具有以社会观念认可的牵连关系即可。相当因果关系说则将侵权行为法之相当因果关系引入不当得利制度当中,该说将因果关系寓于价值判断之中,来决定不当得利是否应予返还。笔者认为,不当得利事实形态各异,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主体间的公平正义,应利用综合分析和系统分析的方法,在具体案件中平衡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关系,来确定不当得利因果关系的有无。

三、结语

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民事重要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无因性制度的不足,在确定无法律依据而取得财产的法律后果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各国民法都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也各以一个条文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了规定,这对我国的民事制度体系本身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较为详尽的规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事主体的正当权益和市场交易的安全,发挥不当得利制度在经济建设和维护公平方面的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 陈华彬. 物权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2] 王泽鉴. 民法总则[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3] 王泽鉴. 债法原理之二:不当得利[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4] 我妻荣. 我妻荣民法讲义之债权各论下卷——不当得利[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作者简介】

杨大亮(1992—),男,四川德阳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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