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区矫正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7-03-14 10:21闫洪涛
青春岁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完善

闫洪涛

【摘要】社区矫正是民主法治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它是否能夠很好的改造与教育服刑人员,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也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所以,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并加以完善,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健康的土壤,使其拥有更强的生命力。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禁矫正;行刑人道化;制度完善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执行刑罚,是我国现阶段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探索与实践,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举措。

目前社区矫正已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这对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中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出台发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至此社区矫正在我国正式开始实施。但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尚属于起步阶段,仍有大量的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需要探索和研究。

二、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在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了相关法律制度,成绩有目共睹,但是,从制度层面上仍然存在许多缺陷,亟待完善和解决,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缺乏统一的法律指导,立法明显滞后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明确其制定目的,即“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但实际上,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立法滞后成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从现有的法律构成体系及其效力分析,首先,当前在刑事执行领域唯一的法律是1994年通过的《监狱法》,但其涉及社区矫正方面内容的条款仅为个别,其发挥的效力还远未达到能够对社区矫正工作加以规范与推动的目的;其次,2012年开始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性质上属于衔接与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社区矫正内容的暂时规定,其所包含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属性和诉讼制度内容,与《立法法》第8条所规定的内容也是相矛盾的。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主管机关的地位在事实上虽然已经形成,但严格来讲,实际上的法律行为突破了现行的法律框架,急需通过制定《社区矫正法》加以明确规定;第三,各省市按照有关法律、根据工作经验分别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规章或实施细则,均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甚至未按程序形成地方性法规,其权威性远远无法与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相匹配,有的规范性文件过于原则,实际操作性也不强。

2、社区矫正适用率低

由于传统报应刑理念仍然占据刑罚观的主导地位,导致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偏低。我国的刑罚观并没有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经历悠长的转变,历来重刑观念是主流,在我国这种传统的思想依然有很强的感染力。虽然《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作为管制、缓刑、假释执行措施的地位,但是由于传统行刑理念的根深蒂固,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很少选择社区矫正的适用。不利于社区矫正制度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完成。也妨碍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创新。

3、与有关部门的衔接不顺畅,配合不密切

社区矫正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及群众工作等层面,特别是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但在实践中各部门的衔接不顺畅,配合不密切仍然制约着矫正工作的发展。如:(1)调查评估协作配合不密切。(2)交付执行环节配合不密切。(3)监管执行环节配合不密切。(4)司法行政系统内部配合不密切等等。

4、社区矫正观念缺乏认同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已开展了十多年的时间,从目前的推行情况来看,却尚未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很多公职人员、基层民众对其仍然十分陌生,民众参与意识不强,无论是价值理念取向还是社会意识接纳,目前都无很好的环境支持,无法引起群众的共鸣,因此无法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进而就缺乏了公众的基础。

三、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建议

1、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综观世界各国,社区矫正工作大都需要借助社会力量与工作方法来开展,以柔性工作方式矫正罪犯,但也必须认识到,它更为重要的还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工作。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当代中国,没有充分执法依据的执法工作,是无法顺利开展的。目前,我国应积极借鉴域外做法,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以及相对开放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对我国社区矫正的性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为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发展、健康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从根本上破除阻碍工作发展中的桎梏。

2、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对不需要矫正或者容易矫正的罪犯,待以宽松的刑事政策处遇。具体到刑罚的裁量和刑罚的执行上,对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较小的案件,以及努力改造、符合条件的罪犯应适用非监禁刑罚,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不仅符合行刑经济原则,还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有效促进罪犯改恶从善。

3、加强部门密切协作配合

一是建立健全衔接工作的具体程序及规则,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加快对调查评估、交付执行、监管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环节具体规定的制定,明确各方职责、工作衔接标准、程序和时限等,积极探索解决社区矫正衔接难题,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加强监督,建立衔接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要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完善检察监督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察,及时准确掌握社会矫正基本情况。三是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执业行为和执业纪律的日常监督,要科学划分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范围,使县级局和司法所之间建立更为紧密的工作联系,确保信息通畅。

4、加强舆论宣传

社会民众理念的转变是社区矫正能够获得良好执行的前提条件,也是得到支持和赞同的关键环节。各级党政部门要真正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要点,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充分采用专题栏目、宣传视频、宣传画册和手册等多种形式,积极倡导人道主义的刑罚观念,大力宣传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和恢复性司法的积极意义,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对矫正人员及其家庭、社区带来的积极影响。通过大力宣传,淡化民众心中的固有观念,消除人民群众思想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顾虑、疑虑以及盲目,使广大民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和意义产生共鸣,得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为依法有序得推行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 张建明. 社区矫正实务[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2] 王顺安. 社区矫正研[M].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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