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研究

2017-03-14 10:33张新星
青春岁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现状

【摘要】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至今已有15年时间。15年来,我国司法领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如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行,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审判制度的变革,但仍存在着诸多不足,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研究。

【关键词】司法改革;现状;价值目标

一、司法改革意义及目标

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主要有八个目标,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二是有较高的司法效率。有人说:迟来的公正是不公正的。三是司法机构的设置应责权明晰,干净利落。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根据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四是周密,没有遗漏。司法体制改革中要注意对那些应有人管而因立法上的纰漏或机构设置中责权不清的问题造成的不完善加以改革。五是要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敢于打破常规,敢为天下先,对成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六是扬弃,对古今中外的好作法、成功经验,加以继承、吸收,活学活用。七是便民。司法体制是为人民服务的,其改革设计应方便群众告诉。八是要适合中国的国情。改革完善必须循序渐进,适应中国的经济水平、文化水平、科技水平、人员素质水平、社会发展水平。

二、司法改革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甚至处于逆转阶段,一些与法治相悖的理念及制度不断侵蚀着司法,社会矛盾和纠纷频发,备受争议和诟病的司法事件所折射出的司法现状问题令人忧心。

1、司法独立性难以保证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将“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列为法官的权力。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司法活动受行政干预和其他不正常干预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随意批条子、打电话,指示司法机关按其意志办事,以权压法,致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规定常常成为一纸空文。

2、司法工作者的准入制度存在缺陷

司法活动是高度职业化的活动,法官是法律职业界的少数精英。“精英化”理念认为,中国的法官应该坐在审判席后面,身着法袍,手拿法槌,庄重威严的审理案件;“群众化”理念认为,中国的法官应该深入田间地头去审案,到基层,进社区,不要完全拘泥于形式。与之相似的,“民主化”和“职业化”这两种理念也处于交锋之中。职业化与民主化并非指向同一目标,职业化解决的是限制司法恣意,确保司法公正的问题,而民主化在司法领域中,最重要的是通过民主方式制定出各项规范;司法界严格的依据体现民意的立法判决案件。在一个好的制度环境下,民主化和职业化并行不悖、相生相济,而坏的制度下却是不共戴天、相害相斥。

3、司法改革不把宪法作为改革的基础和最高依据如果不把宪法作为改革的源泉或基礎,整个改革会丧失一个最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我国,很多案件,老百姓的宪法权利被侵犯的时候,既不能纳入到刑诉、民诉,也不能纳入到行政诉讼的案子。如果我们不能构建违宪审查制度,不能把宪法称为一种可诉的宪法,那我们就会说这个国家老百姓的普通权利受到侵犯了,就没有了救济得地方。我们的宪法还属于一种不可诉的宪法,没有成为诉讼的根据,这是我国在司法改革中最缺失的一个法律资源。

4、司法腐败问题司法腐败问题是我国当代司法所面临一个难题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也有其特殊性,现阶段,司法腐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自身素质所引发的腐败问题打官司先要托人托关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这使得很多法官并没有合理公正的对案件进行正确的审判。轻者吃请受礼,重者索贿受贿。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必须严于律己,杜绝一切对于我国司法公正的不良现象。

(2)法官保障制度的缺失诱发腐败问题法官职务保障制度不足,法官待遇比较低,这会使得法官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拒绝金钱的诱惑,从而滋生腐败,再次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终身任职和薪水保证制度,确保法官的独立地位。

三、我国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

任何价值目标的确定都应该以其客观的事实为基础,以客观发展规律为依据,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也是如此。公平正义一直就是人们所潜心追求的目标,司法的生命线就是司法公正,更是国家司法机关追求的终极目标。

1、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应当认为是多元的,不仅仅局限于单个的价值目标之中。但其中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当属司法公正。所谓司法公正,一般分为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就实体的公正而言,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保护、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公正以及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一般认为,司法的公正就是指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侦查、检察或者审判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公正的程序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有利于形式公正的良性发展。

2、保障司法独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而之后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更是在司法领域掀起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改革浪潮。但是在充分肯定我国法制建设和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时,还应当看到目前“法制”现状同我们所设想的“法制”目标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落差,如司法腐败之风愈演愈烈以及有目共睹的司法行政化趋势等,于是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但是要解决这些问题,司法独立就更加不容忽视。为了保障司法的整个过程都能公平公正,就必须对司法的起始程序以及运作过程设定必要的保障机制,以保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敢于并乐于施展才能为人民服务。

3、提高司法效率

具体到实践中,提高司法效率就要求主要在两个方面努力:一是要体恤民情,考虑到如何让当事人以最低的诉讼成本来获得最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二是关注司法机关方面,如何用最小的运行成本来发挥最大的作用,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资源确定的前提下同样时间内办理更多的案子或者缩短个案的办理周期。

司法效率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司法公正在一些情况下与司法效率又是背道而驰的,这就需要把握住公正和效率的内涵,明确二者的地位和区别,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新时期的司法改革更要求我们处理好法院工作的内部与外部关系,建议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体系,为实现公正、独立、效率的价值目标而追求不懈。

【作者简介】

张新星(1993—),女,甘肃陇南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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