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对受害儿童的危害及干预对策

2017-03-14 11:01湖南警察学院反家暴课题
青春岁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干预危害

【摘要】家庭暴力事件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和各家庭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啦,该文针对家庭暴力中的受害儿童开展了研究,得出了其有可能受到的危害,即躯体伤害和心理伤害。并从能够干预到家暴的立法、警察、妇联、学校社区等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家庭暴力;儿童;危害;干预

根据全国妇联出版《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调查结果显示,24.7%的女性遭受过来自配偶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此外,調查还表明,中国家庭虐童的状况也十分严重,10~17岁儿童遭到父亲和母亲家暴的比例分别为43.3%和43.1%。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群体中,则有14%在调查前一年内遭遇过家暴。在目前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研究中,大部分学者集中在妇女等受害者上,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受害儿童,本文集中研究家暴对受害儿童的危害及干预对策。

一、对儿童的危害

对儿童的危害主要分为躯体伤害和心理伤害,这里的儿童主要是指家暴中的受害以及目睹的未成年子女。这里的儿童不是我们一般所认为的年龄段,而是一个群体,一个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受害群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接下来就是根据定义引申而来的家暴对儿童的伤害:

1、躯体伤害

本文中所表述的家暴中儿童收到躯体伤害也如《反家暴法》第二条所称,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对儿童造成的躯体伤害,躯体伤害就包括严重受伤和轻微受伤。

躯体受伤严重的是指儿童遭受家庭成员殴打、捆绑、残害至儿童肢体残废、容貌遭损、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也很多,比如像邓荣萍长期对养女实施家暴的案例中,7岁的女童范某某出生后不久就由邓荣萍收养。在收养期间,邓荣萍多次采取持木棒打、用火烧、拿钳子夹等手段虐待孩子,致孩子头部、面部、胸腹部、四肢多达百余处皮肤裂伤,数枚牙齿缺失。甚至有儿童受家暴致死的案例,如深圳一位名叫郑军鹏的父亲用皮带“教训”6岁的儿子小豪,“连皮带都打断了”,致其送院抢救无效身亡。

轻微受伤的则更为常见,法律上轻微受伤的标准非常明确,既有轻微伤及以上的伤情鉴定。但是中国历来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似乎对于儿童教育这方面“棍棒教育”是最有用的。这个法律上的标准并不是那么适用我们的普遍教育现状,因为事实是极少有受害儿童会自主去做伤情鉴定,一般发现受害儿童就已经是重伤在医院甚至抢救无效死亡。所以我们从始至终不鼓励“棍棒教育”,因为暴力一旦开始,难以控制和停止而且容易在儿童的心中埋下暴力因子。从法律和相关条例上可以看出,“棍棒教育”中的殴打和限制人身自由很轻易达到家庭暴力的标准和被处罚的标准。

2、心理伤害

这里的心理伤害主要是指任意家庭成员故意地利用言辞,表现或其它方式对儿童进行精神方面的伤害或虐待。

这种伤害和虐待会给儿童带来极大的心理伤害,会带来如下问题:

性格问题,容易养成极度自卑、极度要强、极度冷漠、暴力倾向、不合群等等极端性格;

情绪问题,情绪不稳定、容易受惊恐惧,容易发怒、容易焦虑,胆小退缩等等;

学习问题,学习注意力不集中、阅读障碍,自控力差,和同学相处出现问题,进而发展成逃学退学;

精神疾病的早期症状。有些受害儿童可能会患上儿童特有的精神疾患,如“儿童自闭症”“儿童孤独症”“注意缺陷障碍”甚至“目睹家庭暴力所引发的急性应激障碍及创伤应激障碍表现”等等。还可能有过分的孤独畏缩、思考奇异、感觉古怪等。

二、干预对策

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应该从最根本的立法开始,通过立法明确什家庭暴力的含义、预防、处置等等。在家庭暴力的的干预工作需要多机构联动,由学校、医院、社区、村委会等机构联合发现未报案的家暴事件。经过报案,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由妇联、福利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跟进家暴的处理和受害儿童的身体心理相关评估。本文将从选取比较有代表性的干预机关进行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暴法》是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该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第一部也是目前唯一一部反家暴法。该法一共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反家暴法》有几个创新点,比如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还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当事人因故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请。

法律还有规定,紧急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法律补充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措施。

但是立法并不能完全干预到家庭暴力的发生,所以更重要的是要将该法宣传到位,要做到人人心中有法律。《反家暴法》中有许多明确的规定,如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这就明确规定了具体推行《反家暴法》的机构。但是要真正推行到人民当中还需要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甚至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的配合。

2、警察

家暴事件一旦报案,警察就成为了第一个奔赴现场处理案件的人。而且如果家暴发展到了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也是由公安部门调查取证立案,所以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作为几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去处理家暴事件的人员,警察需要注意的事情有很多,本文特别强调的是对受害儿童和目睹儿的处理。接下来将从一线民警接警处理流程中挑选与儿童有关的部分讲解:

(1)在接警时,应当尽量问清楚是否有儿童妇女老人等受害者。如果有,应该做出初步评估如暴力是否还在继续、受害人是否受到严重威胁、是否存在儿童伤亡等,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向上级领导报告,让出警警察掌握相关情况;

(2)迅速出警。出警警员应当尽快出警,建議尽可能安排一男一女两个以上的警察出警,以备简单安抚受害者和检查女性儿童伤情;

(3)在进入现场处置时,应当尽量避开或者将儿童带开,不让其看到暴力场景;

(4)检查伤情。对未成年受害人,在身体方面,应该请同性别警或者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简单的初步伤口检查。不能看到儿童裸露在外面的部分没有伤口或者儿童因为惧怕施暴者不敢开口甚至说自己没有伤口而不检查或放松检查力度。如果有伤口或者较严重伤口,应当及时就医,并出具伤情鉴定书,进行相应处理。在伤口进行救治之后也应对其心理状态进行简单的评估,并对其结果进行相关反应。

在心理方面,也不能放松警惕,要对其心理状态进行简单评估。如果发现其心理状态不稳,或者出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其他机构联系共同解决问题。如出现轻微的心理问题,应当让女警,女社区工作人员或者学校老师来进行简单安抚,稳定其心理状态;如果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应当立即与妇联联系,邀请妇联的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或专业心理机构跟进,以解决家暴案件中的儿童心理问题。

(5)对小孩的询问,除了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外,既要注意安抚其心理,又要注意其心理状态。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询问行为可能对小孩的心理产生的影响,避免二次伤害。要拉近和孩子的距离,消除其恐惧感。在无法获得孩子信任时,可以邀请其邻居、老师帮助询问。要告诉他(她),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的事情,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干预家庭暴力是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警察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结束暴力,给家庭一个和睦健康的环境。在询问内容上,可以询问暴力发生的经过、个人对暴力的看法和感受。询问前需对小孩的处境进行判断,如果小孩有恐惧感或被警告不要与外人讲话,可能就难以问到真实的情况。询问时,最好能远离施暴者和受害人尽量让小孩在一个比较放松的状态下进行询问时,尽量采用开放式的提问方式,注意不要暗示。要随时关注小孩的心理状态,心理出现重大波动或情绪不稳时,应当停止询问,安定之后再决定是否继续。

3、妇女联合会

《反家暴法》第一章第五条中明确表示:“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妇女联合会在预防、教育和矫治家庭暴力中都有其特殊的作用。

(1)预防和教育家庭暴力。妇联的日常工作之一就是针对妇女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反家暴法》颁布后,立即成为了妇联的重要宣传教育内容。不仅开展对妇女儿童的宣传教育,还有对各种单位和基层组织如居委会等的反家暴知识培训会。《反家暴法》中第六条有规定:“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妇联防治家庭暴力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采取多级妇联合作的方式;二是对家庭暴力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三是给予受暴者法律援助;四是与其他部门、组织合作,形成多机构联合防治家庭暴力的合力。

(2)矫治家庭暴力。基层妇联组织一直是针对妇女群众的受理有关妇女权益的投诉和求助,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各类侵权案件,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和庇护所,直接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等职能的机构。所以妇女联合会在矫治家庭暴力中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应急措施中包括热线、庇护所、迁居受害儿童或加害人等等,这些措施可以立刻帮助受害人脱离加害者。

之后对受害者要开展法律援助和生理心理状态评估,看其是否需要医疗机构或专业心理医生的帮助。还要对加害者进行帮扶教育,如果发现其心理状态不稳定或者有可能患有心理疾病,应当帮助其联系有关机构进行帮助等等。

4、学校和社区等机构

把它们放在一起是因为这些机构都是能第一时间观察到受害儿童的情况变化。在家暴事件爆发前,学校和社区可以成为儿童倾诉和求助甚至发现孩子遭受家庭暴力进而报告给公安机构的地方;在事件爆发后,学校和社区是处理机构去警方了解情况的地方;在事件处理完后,是受害儿童的情况观察地和相关机构如妇联等的回访地。这些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也基本如上所诉了,接下来我们重点选取其中一些来讲解:

(1)强制报告制度。《反家暴法》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个制度是为了保护那些畏惧家暴者不敢开口或者不知道怎么求助的家暴受害者。而儿童又占据了这里的一大部分,所以学校,社区等应当承担起所管辖区域儿童的相关情况。

(2)重点关注。学校和社区等机构应该对有被家暴可能得孩子重点关注,一旦发现躯体受伤或者心理伤害应该与相关机构联系,寻求专业帮助。但是重点关注一定要建立在保密的基础上,不能对儿童造成二次伤害,引发其他心理问题。

(3)与其他机关协调。发现儿童躯体受伤应当立即启动强制报告制度,发现儿童心理状态不稳定应该寻找妇联或公安做心理咨询或者评估,在妇联或公安机关做回访时应尽力配合,自身也应做好记录重点关注。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危害集中在躯体和心理伤害,躯体受伤包含严重受伤和轻微受伤,而心理伤害集中在儿童性格、情绪、学习还有可能转变为精神疾病的早期症状。所以需要立法、警察、妇女联合会、学校和社区等机构的多方联合干预,给儿童一个美好的童年。

指导老师:谢晴

湖南警察学院反家暴课题组成员:吕妮娜,蔡宇星,洪立,罗自然,尹海杰

基金项目: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项目名称:我省家庭暴力目睹儿的警察干预研究

【参考文献】

[1] 宋秀岩. 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M]. 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 2013.

[2] 张媛, 刘艳, 陶云. 试论家庭暴力对儿童心理的伤害[J]. 普洱学术报, 2006,22(4):63-65.

[3] 陈苇, 唐国秀, 石雷, 等. 妇联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研究——重庆市某区妇联防治家庭暴力情况调查报告[J]. 中华女子学院报, 2012(4):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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