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问题的启示研究

2017-03-23 11:46尤彧聪
商情 2016年47期
关键词: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

(广州工商学院经济与贸易系)

【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美国、英国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研究以及Internet finance的文献综述,实际结合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监管风险问题,立足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研究如何以開放的思维鼓励传统业务转变监管思维,开启大数据监管时代,提出促进和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创新与监管问题思路、对策与相关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监管 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国外经验 启示研究

一、引言

当前,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热门话题,对互联网金融热情的主要是受到“余额宝”的刺激。余额宝在短短半年里所吸纳的资金量,已然超越了中国一家中型股份银行的零售存款规模,所以这个规模其实是非常大的。这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热潮开始。2014年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在这一精神指引下,政策部门开始陆续出台对不同业态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由此引发了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问题的讨论。

二、互联网金融概述

金融定义,基于互联网领域流行的“连接”说法,就是实现有钱人与用钱人之间“连接”的体系,实际上,传统的“连接”主要是靠银行(间接融资)和交易所(直接融资)来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是利用Internet技术和Mobile communication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从而实现的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创新服务模式。基于互联网领域流行的“连接”说法,互联网金融就是借助于Internet技术而实现的有钱人和用钱人之间的“连接”,由此造成了对银行和交易所功能的部分或全部取代;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因取代功能的不同,就形成了多种多样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有的更接近间接融资模式,有的则更接近直接融资模式。

三、关于Internet finance的文献综述

虽然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很热,但用Internet finance检索外文文献,几乎检索不到;但是,因为根据业态不同,国外对于Internet finance的真正称呼其实是Mobile Payments、Retail Payments System、Electronic Fund Transfers(EFTs)、Proprietary Online Balance-transfer Systems、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 (ELMI) 、Digital Currency等名词,只是 “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的术语。

国外很早就展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Hirshleifer(1983)就发表了一篇文章,明确把第三方支付界定为“俱乐部商品”。 Varian(2004)则进一步把这个模型向前推进了一步,需要有人充当监管者,确保这个光棍的堤坝必须达到最低的安全标准。他们的研究,奠定了国际对互联网金融有必要进行监管的理论基础。

四、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经验

美国传统金融业通过自发的与互联网结合巩固了地位,从监管体系来说,美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使监管权限的机构众多。主要由联邦通讯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因美国联邦和州的双层金融监管体系的存在,属于联邦管辖的,则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美国证监管等对其从不同角度施加管辖权;属于州政府管辖的,则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其运作都需提前取得许可,并按牌照规定范围经营。

英国是P2P借贷的发源地,全球第一家提供P2P金融信息服务的公司Zopa网贷平台,其成立为不同风险水平的资金需求者匹配适合的资金借出方,而资金借出方以自身贷款利率参与竞标,利率低者胜出。而这一信贷模式凭借其高效便捷的操作方式和个性化的利率定价机制常常使借贷双方共同获益。英国P2P借贷,以及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为解决小微企业及个人创业者融资难题发挥了较大作用。

五、大数据监管时代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的思路

随着大数据(big data)、移动互联网的来临,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正在重构传统的金融体系和商业模式。借鉴国际经验,应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以开放的思维转变监管思维,开启大数据监管时代, 对于定位模糊、监管重叠的新型业务,应从业务的性质、功能和影响上辨别其所具备的本质特征,加强对信息风险的研究和监管。监管部门必须转变监管思路,转变为互联网思维、互联网金融、大数据模式的高效主动监管方式,将“大数据”分析挖掘应用到金融监管中。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对称,营造市场运行氛围。大数据监管基于金融业的海量交易数据,根据监管对象主要特征,筛选出若干风险数据指标,并在海量数据平台上无时无刻进行抓取。对交易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实时分析、追踪和预判,从而达到对金融风险的前置风控。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形成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有据可循。最终, “大数据”在监管中的应用将提高监管部门分析和预测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1]巴曙松,朱明海.网络支付业的风险评估及监管[J].中国金融,2013

[2]尤彧聪.互联网金融P2P金融创新发展模式研究[J].经济管理,2016

作者简介:尤彧聪,出生年月:1981-03,性别:男,籍贯:潮汕,最高学历:研究生,目前职称:讲师,经济师,职位:金融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金融创新,工作单位:广州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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