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异化

2017-03-28 07:48刘国良
传播力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异化舆论

文/刘国良

“倘若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嘹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面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报。”美国著名新闻奖的创始人约瑟夫·普利策的这段名言不仅为我们揭示了新闻工作者神圣而又艰巨的社会责任,也明确地向我们指出了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那么,何为舆论?什么又是舆论监督呢?

舆论只是意见或者说言论,它仍停留在观念形态,不一定有明确的作用对象;而舆论监督则是一种具体的社会行为。换言之,舆论的作用只有通过舆论监督或舆论引导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舆论是公众性的言论或意见,不仅是指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意识集合体,更表现在它的强大社会影响力。根据郭镇之教授的考察,“舆论监督”这一词组最早见于1948年5月13日的《人民日报》,这一天的报道中写到:对二流子要有目标地改造,发动群众舆论监督。这里的舆论监督并非我们现在所理解的意思,但是却是它首次出现在大众媒介中,以一种正式的姿态被提出并为人们所知晓。而在孙旭培教授的《刍议社会主义民主自由》一书中则开始多次提及“舆论监督”这一词组,他明确地指出:舆论监督是实施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手段之一。这里的“舆论监督”已经很接近我们印象中的本义,但概念还是不够清晰和明确。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舆论监督历经艰难,走过的道路也是一波三折。1950年4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指出以坚持党性和人民民主权利作为舆论监督的根本原则,并且对舆论监督的实际操作提出了独立负责、追惩制度、不得压制报复、为批评者保密、适时公布改正结果以及纪律要求。这些为当时的舆论监督工作制定了良好的指导原则。但十年动乱中,正常的舆论监督为非理性的批判所代替。庆幸的是,在此后的拨乱反正中,舆论监督这一优良的传统又重新被拾了起来,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舆论监督”第一次被写进党的重要文件,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手段,增加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点充分展示了我党从很早就开始重视舆论监督。

从一开始零星的对个别现象的监督到如今多种形式相结合,舆论监督开始呈现出多角度、全方位、深层次的特点,新闻媒体的主动性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挥。但是在这些另人欣慰的现象背后,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变异现象。

一、舆论监督内涵的异化

(一)舆论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

在分析舆论监督异化的表现及原因之前,我们首先要对舆论监督的深层次涵义有所了解。只有在了解其涵义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发现哪些现象属于舆论监督的异化,才能在了解舆论监督异化的表现上分析其原因并找出解决措施。

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党和人民群众通过新闻舆论对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对社会事务实行监督。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国家健全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古往今来,尽管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静坐抗议等方式同样可以起到监督舆论的作用,但在中国目前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状况下,公众舆论往往是借助包括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在内的大众媒介行使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实现通常借助于新闻媒介,因为舆论监督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即可以形成舆论的事实和情况,使人们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只有这些任务的承担者――新闻媒体有获取信息的优势,并能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在各种关系间作出价值判断。[1]

(二)舆论监督≠批评性报道

事实上,我们不应该把舆论监督弱化成为某种单一的社会行为,它实际上是一个包括了舆论批评、舆论督察和舆论预警等在内的多层次的复杂的社会意识形态运动系统。[2]如果把舆论批评、舆论督察和舆论预警看作舆论监督逐层递进的三层次的话,舆论预警无疑是舆论监督的终极目标。应该说,舆论监督并不是单纯为了解决某个具体问题,而应该通过解决某个具体问题来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从而促进更有效的舆论监督并且通过它来解决更多的问题。但是最终的目标应该是要能够形成更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能够在宏观上产生更深远的影响,能够为解决更多更难更深层次的问题提供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

从这个层面理解,舆论监督的对象应该是一切有悖于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事物(当然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权力腐败等),不仅包括掌握权力的政府官员和一切权力机关,更应该包括并不掌握权力的社会公众。对前者的监督是为了看权力有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对后者的监督则是看其思想和行为是否合乎社会道德的规范。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民主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它离不开批评揭露性报道,但决不仅仅是批评揭露性报道。

在明确了舆论监督的深层次含义以后,我们便可以分清生活中哪些监督发生了异化,同时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解决的方法。概括而言,舆论监督的异化主要有以下特征:

我们可以看到,新闻媒体行政上的隶属对新闻从业者在监督时造成困扰的同时也赋予了他们以优势――掌握众多优势资源,具有垄断地位。这种特殊性虽然使新闻媒体一方面由于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无法对上级机关行使舆论监督权,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一些超越于普通百姓和其它社会机构的“权力”。这种“权力”按照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来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公共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3]、甚至“不仅仅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它会大于那种部分之和”[4],“这种总和既过滤掉了个人利益中的任意性、偶然性和特殊性的因素,同时又综合并放大了其中的合理性、必然性和普遍性的成分,使某种普遍合理的利益得以生成和延续;只有这种普遍合理的利益才有资格成为集体行为的目标和个人行为道德价值大小的根据。”[5]“公共利益并不是凌驾于个人的愿望和利益之上的另一种不同的利益。它并不包含在个人利益和愿望之外的任何东西。共同目的是由公民的不同目的凝聚而成的。”[6]

出于对政府的依附,中国新闻的媒体一方面对权力机关的舆论监督处于一种尴尬的被动的状况,另一方面也使新闻媒体经常产生身份错位,在“无冕之王”的光环下最大限度地享受公众赋予的权力,在采访活动中有时甚至代替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并以政府“代表”的形象出现在普通百姓面前,遭到公众的非议,频频引发侵权诉讼。在我们这个国民文化素质较低的国家,媒体的作用特别大。但同时,媒体所能造成的伤害也特别大,它可以树起一个人,也可以就打垮一个人。巨人集团前董事长史玉柱就曾说道:“巨人倒下的根源在我本人,不在媒体,但媒体把我搞休克了,使巨人丧失了东山再起的机会。”史玉柱的这番话引人深思。我们经常讨论媒体的舆论监督有很多正面作用,但往往忽略了它也有杀伤力过大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靠的是媒介自身的自律和他律。

这里有必要重申一个原则:“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 道理很明显:假设我们支持一个人出于一个合法的或者正义的或者道德的目的,去采用非法的手段,那么,这个社会可能人人都会去尝试使用非法手段去获取正义;最终的结果却将是——正义和道德准则不复存在,这也是与我们舆论监督的目的背道而驰的。如果顶着特权者的帽子自己先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那就是 “打铁自不硬”,因此媒体包括新闻从业者必须懂得自抑,加强自律。

那么新闻从业者该如何加强自律呢?

第一要坚持新闻监督的基本原则,把握舆论监督过程中的是与非。舆论监督不能为揭露而揭露,为批评而批评,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有序有效监督。因此,舆论监督从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利于发展和保护先进生产力,有利于促进党风、民风、社会风气的好转和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角度出发,本着“解难不发难、帮忙不添乱”的原则,切实领会党的方针、政策、路线,积极关注舆情民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媒介不能用舆论监督的“武器”搞市场竞争,记者也不能期望靠揭露问题谋取私利或提高“名气”。舆论监督要有正确的定位,要加强有效的引导,要把社会责任放在第一位。

第二要采取客观公正的务实态度,把握舆论监督效应的正与反。在实施舆论监督中,“客观性”与“公正性”显得更为重要。不善于运用新闻的客观手法,必定要损害舆论监督的客观性。媒体要避免“炒”反面典型事件,防止扩大舆论监督的负面影响。有些地方报纸特别是市场类的报纸,热衷于大量的“重量级”舆论监督报道,一翻报纸就发现全是“问题曝光”或“内幕揭秘”,让人产生舆论向上的错觉。无论是作为党报记者,还是作为媒体本身,应当切实把握舆论报道社会效果,尽量减少大面积“杀伤”,防止舆论报道的负面作用。

第三要完善舆论监督的监督机制,把握舆论监督的量与度。新闻媒体内部要真正建立健全一些常规性的制度,施以必要的约束力,加强对舆论监督报道的监督。第一要实行内签制度,重点舆论监督稿件,必须层层把关,逐级审定,总编负总责;第二要实行外审制度,也就是说舆论监督稿件要与当事人或单位见面,送相关责任人审阅,以防报道与内容出现差错;第三要实行通气制度,舆论监督的目的在于促成问题的解决,而很多问题都是可以解决在“曝光”之前的,因此有时“通气”比“捅漏”效果可能会更好;第四要实行事后补救制度,一旦出现舆论监督的失实或失准,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要积极地采取补救措施,千万不能“将错就错”,以挽回被监督单位的损失和影响。

而他律方面,媒体间的配合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我们知道,舆论监督的威力不是来自于新闻本身,而是来自于新闻报道所引发的社会舆论。有时,仅仅依靠一家新闻媒体的报道很难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很难收到应有的效果;而多家媒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就不同了。所以,有多家媒体共同对某一问题进行关注,可以迅速增大舆论的强度。这不但有利于扩大影响,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而且舆论压力也有助于缓解和减少媒体报道的阻力,使报道能进一步往前推进。媒体之间的配合除了有利于增大舆论的强度,也有利于提高舆论的质量。只有形成一种健康、理性的舆论氛围,使公众能对监督对象做出公正、明智的评判和要求,才能保证监督对象在公共利益和其自身利益之间做出平衡的选择。

此外,媒体之间的相互配合也是一种相互监督。当多家媒体共同参与到对某个事件的监督中时,每家媒体的行为和言论便会暴露在同行的眼前,那些公报私仇、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现象就很难在暗处进行了,这也大大降低了舆论监督被异化的可能性。

二、舆论监督环境的法制化思考

综上所述,舆论监督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要使它健康、有效地运行,离不开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配合。如果把舆论监督比作一双高高举起的手,那么媒体只能视为其中一只。只重视这一只手,而忽视另一只手的作用,便会陷入“孤掌难鸣”的尴尬境地。而作为“另一只手”的配合机制,我们就必须谈到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环境问题。

事实上,我国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很好地制约和规范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由于新闻法体系存在的自身缺陷才是造就上述舆论监督出现异化的根本原因。那么新闻法系都存在着哪些致命的缺陷呢?

首先是对于言论自由规定的宽泛,以及新闻从业者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虚化。例如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游行和示威的自由。目前媒介进行舆论监督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但是对于言论自由的界定、范围和限制却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为某种权利划定界限实质上是对某种自由的保护,因为它同时也制止了权力任意干涉的可能性。而我国的宪法对此却并没有专门的规定。同时,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种限制过于宽泛,在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为很多媒体官司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其次是关于舆论监督的权利条款的法律空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进行监督的权利。这也是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直接法律依据。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做过明确规定。

再次是舆论监督的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的失衡。从宪法的基本条款到专门法律乃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若干禁止性条款用来防范舆论监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倾向,但是对于新闻从业者权利的授权性规范却很不完备,比如上面谈到的记者采访和报道权,就只是习惯性的规定权利并没有成为法定规定。

因此,尽快建立一部完善的新闻专门法势在必行。

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开诚布公已经成为了我国参与世界经济交往的纽带。从1987年我国开始制定《新闻法》的工作以来,通过十几年来的调研收集资料以及开听证会等,已经先后修改出了十几稿。西方的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建立和完善本国的新闻法制,各种因素的累积也使得我国要求尽快建立新闻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且这也是能从根本上解决舆论监督出现异化的唯一有效途径。

[1]孙旭培主编:《新闻侵权与诉讼》,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37.

[2]《中国新闻理论体系研究》丁柏铨主编, 第 221 页

[3]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12:58.

[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9.

[5] 杨通进:“爱尔维修与霍尔巴赫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8:4.

[6] 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建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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