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三次诉讼!超过保修期的房屋渗漏责任如何归属?

2017-04-08 13:07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7年3期
关键词:恢复原状高级人民法院徐某

基本案情

2003年,徐某购买A公司在济南市槐荫区开发的某房产一套,并于2003年下半年入住。2004年上半年,徐某便發现房屋出现墙体裂缝和卫生间渗漏问题。2008年5月,徐某第一次起诉A公司,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损失8000元并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A公司重新做了防水,但维修后在原处仍存在严重渗漏现象,2012年8月,徐某第二次起诉,A公司进行了第二次维修,并再次赔偿了徐某8500元。进行第二次维修时,A公司将该单元二、三、四层楼的下水道改道,但在维修完几个月后原来的漏水问题仍然存在且更加严重,徐某又于2014年11月再次提起诉讼,这是徐某第三次诉讼,要求法院判令A公司无偿修复房屋受损部位至恢复原状,并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决A公司修复徐某房屋渗漏部位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A公司不服,认为此时房屋漏水问题已过保修期,徐某所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应再承担维修责任,于是上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同意一审判决A公司修复徐某房屋渗漏部位至恢复原状,但对于徐某要求A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没有支持。徐某对二审判决不服,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历经多次维修仍然存在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徐某正常居住使用,未能达到徐某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对此A公司应承担修复义务和赔偿责任。2016年9月,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由A公司将涉案房屋的受损部位无偿修复,恢复原状,并赔偿徐某房屋损失15000元。

律师提醒

本案中因涉案房屋渗漏而引发的纠纷前后延续了10多年,开发商认为徐某所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是对诉讼时效的误解,徐某所购房屋的渗漏问题自其入住后次年出现后至今未彻底解决,A公司侵权处于持续状态,且徐某之前已在法定期限内就涉案房屋所涉问题向法院提起过诉讼,故对A公司的上述主张法院没有支持。同时,只要举证得当,法院对房屋的损失也会酌情支持的,本案中徐某以数次起诉及书面确认等方式证明了涉案房屋卫生间渗漏问题一直延续长达数年之久,且A公司多次修理亦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导致涉案房屋减值,法院最终认同了其房屋损失属于合理损失,应获得赔偿。

(供稿王海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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