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校企合作开展顶岗实习的立法研究

2017-04-11 13:53王妙婷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顶岗实习生校企

□王妙婷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高职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本着职业性和实用性的教育理念,应市场和社会需要,采用校内课堂教学和企业内实践操作相结合的形式,做到校企环境、信息、资源充分共享,注重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以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企业需求的高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的教育模式。校企合作开展顶岗实习,学生在学制第三年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教学规划进入企业,在真正的工作岗位上进行实操以提高自身职业技能的人才培养方式。

社会上任何工作岗位都要求员工不但要掌握岗位技术知识,更要在工作中结合自身综合素养和所学知识,创造性地处理问题。而校企合作模式下的顶岗实习顺应此要求,学生在真正的职业岗位进行工作,将业务操作与综合素质的提升有机结合,既培养技术能力,又锻炼人际交往能力,为今后顺利步入职场做好准备。对高职院校来说,通过这种培养模式,不仅能提高学生的就业概率,而且有利于与企业建立更紧密的联系,打好深度合作的根基,激发学校的活力,进而实现开展优质职业教育的良性循环。同时,企业通过这种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人才培养成本和技术成本,有利于提高生产力与市场竞争力。目前,大量高职院校都把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教学模式作为其进行人才培育的必备方式,在实践探索中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产生了若干问题,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尤为明显。

1 校企合作开展顶岗实习的现状与法律问题

1.1 企业不主动参与校企合作顶岗实习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各类型企业都要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与学校进行资源共享,共同培养社会需要的高技能型人才,实现职业教育为社会服务的最终使命。

从长远看,校、企、生通过参与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可以实现“三赢”的良性循环,但在实践中却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关法律引导,学校和企业没有找到一条能满足各方需求的渠道来实现利益平衡。学校往往仅从自身角度出发,急于通过为学生落实实习之地以完成顶岗实习的教学任务,没有充分利用好校内实训基地,也没有认真梳理毕业生的就业意向,一味地向合作企业提出让尽量多的学生下企业参加顶岗实习的请求,忽视了企业的利益;企业从追求最大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参与学校顶岗实习不仅不能快速实现此目的,且存在很大风险。第一,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政策都偏重于宏观调控,更注重企业和社会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没有顾及大量中小企业自身实力有限,只能顾及短期利益的实际生存状况,对长远利益则有心无力。在劳动力市场中人才供给远大于需求的形势下,企业权衡自身,更愿意稳妥地选择从市场获得人才支持,而不愿冒险通过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计划的渠道来储备人才。第二,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顶岗实习都只有鼓励性规定,而没有硬性的义务、责任要求,也没有像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那样通过大幅减免应缴税款、优惠、奖励政策等手段来刺激企业参与,使得企业对参与顶岗实习事业的动力十分有限。

1.2 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和实习计划与企业实际工作岗位需求相脱节

《职业教育法》是目前我国仅有的规制职业教育领域的法律,该法只笼统规定企业具有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但对企业如何参与并无说明,也无相关的责任性规定和激励性措施,对校企合作开展顶岗实习更未提及,可操作性弱。校企合作渠道不畅通,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缺乏企业参与,即便参与也是走过场,致使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及主干课程内容设置与企业岗位需求严重不对称,学生在顶岗实习中自然难以运用,加之顶岗实习计划也缺乏企业参与制定,导致企业对顶岗实习生并不十分认可。

企业认为接收学生顶岗实习会影响其正常运转,不仅不会增加经济效益,反而会带来额外负担,如,需花成本为学生安排有经验的指导老师;由于学生对岗位工作生疏,抗风险能力差,可能会因损坏设备或遇意外造成自身人财损失而需企业负担,使得企业的投入远高于收益,这种结果有悖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即便企业碍于情面接受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也不会轻易让他们接触企业核心技能,而只是把他们当作廉价工人,做最底层单调重复、知识含量低的工作,学生学不到期望的技能,学习权利受侵害,学校通过顶岗实习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的目标也会落空。另外,我国相关法律如《职业教育法》《劳动法》都未对实习生身份作规定,而现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看出,法律并不认可顶岗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学生在发生意外伤害、拖欠或拒付工资、从事危险性极大的工作等权益受损的事件时得不到有效救济,学生对顶岗实习现状怨声载道。

1.3 顶岗实习流于形式

高职院校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时间往往与企业启动用人计划的时间重合,很多学校在同时推进顶岗实习和就业两项工作时更重视后者,对前者工作安排粗糙,缺乏规划,任务安排不明晰,也无专任教师跟进指导,实习考核更是走形式,导致顶岗实习效果不尽人意。在缺乏校、企两方实质性指导的情况下,实习生无法准确定位自己,把握不好实习机会,一部分实习生更会因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不对口而放弃实习,把目标转向寻找企业招聘机会上。这样就形成恶性循环,学生不能从顶岗实习中获得所期望的实践技能,学校顶岗实习教学效果差,企业不愿让实习生浪费各项资源,顶岗实习发挥不出应有的“三赢”作用。

2 完善我国高职校企合作开展顶岗实习的立法建议

2.1 在完善《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构建政府、校、企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责任格局

立法机构应改变目前《职业教育法》笼统、滞后现状,针对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中的突出问题修订该法,如除了具体规定政府、实习生、企、校四方主体的权益外,还应专门规定各方法律责任,使顶岗实习各利益相关方都能在法律的引导下各司其职。

各级政府应根据法律并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出台针对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具体政策,将校、企权利义务细化,重点落实法律责任。政府还应运用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积极性,如采用发行顶岗实习券的措施,让企业岗位、人员配置和学生实习融合成一个良性循环体系。政府需提前设计发行和使用顶岗实习券的整个过程,可以在全面考察本地高职院校的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上确定发放顶岗实习券的面额和数量,并经专业评审团队对各校进行评估后,向符合使用条件的学校进行发放。实习券不同于普通证券,只限于学生购买企业顶岗实习岗位。学校根据学生学制前两年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向其发放实习券。企业通过综合考虑,确定不同岗位的价码,当实习生购买后,企业就可以凭券向政府申请抵扣企业应缴税款。这样,顶岗实习就形成良性循环:高职院校会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质量,并在企业安排专任教师对学生顶岗实习的整个过程进行辅导并考核,以提高毕业生质量和就业质量,进而提升学校自身的影响力,这样就能从政府获得更多的顶岗实习券;学生在校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实力,以便在顶岗实习时能获得更多的实习券用于购买心仪的实习岗位,以建立和企业间的有机联系,积累工作经验;企业会尽可能多地提供性价比高的优质实习岗位,以便通过和其他企业竞争争取生源而获得更多实习券用于抵扣税款,同时高质量的毕业生在关键岗位实习,也能补充企业的人才储备。

2.2 建立以学生为本,校企深度合作的顶岗实习指导体系

在实现校企合作顶岗实习良性循环的过程中,还需考虑到学生在实习岗位上可能存在的各种隐患和问题。因此,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应对实习生的风险防患有所规定,构建以学生为本,校企深度合作的顶岗实习指导体系。

首先,规定高职院校应运用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应在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前开设职业安全课程,与本专业对口企业深入商讨来确定该课程内容,向学生讲授不同岗位的职业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确保让其掌握各岗位应具备的安全和急救技能,如防火防毒防电等。学校尽可能建立生产型校内实训基地,让学生通过反复演练安全生产操作、急救步骤,来强化自身安全意识,让学生学会如何在险情中自救和降低事故所致的人身、财产损失。通过对学生的严格考核来确定学生是否可以参加企业顶岗实习,考核不合格者将被留在校内实训基地继续学习和实训。

其次,政府应定期监督企业的安保,企业也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安全要求,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专门的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使实习生在充分了解风险预防和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参加岗位实习。同时企业提供足够的职业安保设施,最大程度避免风险发生。

另外,为保障学生的实习效果与安全,学校应与企业合作搭建顶岗实习质量动态监控后台,企业指导教师要定期在平台上更新学生的实习成果,学校指导教师也要定期对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跟踪调查并反馈到平台,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考核依据。同时,校企双方指导教师都要时刻关注学生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安全警示。

2.3 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通过建立顶岗实习指导体系可以事先防范大多数风险隐患,但难免会发生风险事故。虽然近几年将顶岗实习学生归入劳动者范畴的呼声越来越高,但立法机关忽略此问题,顶岗实习生依然没有合法身份,学生在企业实践中合法权益受损时难以充分维权。当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等意外事故时,企业一般都会找各种理由推脱,学生也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得到救助,只能通过启动一般侵权责任之诉来维权,但这种方式并不能保障学生的全部权益。另外,企业还经常以学生不是劳动者为由不向学生支付合理薪酬,导致后者的劳动待遇权也很难得到保障。对此,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来全方位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顶岗实习前,校、企、生三方主体要订立顶岗实习合约。在合约中具体规定工伤处理、薪酬、加班、安保、社保等条款,具体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其次,因顶岗实习生在工作岗位上所面临的风险与企业职工无异,而他们实际也为企业创造了经济效益,因此,国家应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顶岗实习学生纳入其中,并要求企业为学生购买该项保险。国家可通过税收优惠来冲抵企业支付的保费,当学生在工作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时,就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这一渠道获得赔偿。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实习生的各项合法权益,还可以降低企业对接受学生顶岗实习的排斥程度。

最后,利用商业保险来扩大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损伤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在政府主导下,校企协商为实习生缴纳商业保险,保费可由校、企、生三方按比例共同承担。学生实习过程中一旦发生工伤以外的损害时,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最大限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1] 高洁如.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制度的法律完善[J].教育与职业,2013(30).

[2] 喻术红.劳动合同法专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3] 潘久政,潘 多,钟洪燕.法律视角下顶岗实习的风险与管理对策[J].教育与职业,2008.(24).

[4] 郝 静,杨永志.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利实现之各方责任的探讨[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26).

[5] 张苏俊.中外校企合作教育比较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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