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权: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新阐释

2017-04-12 12:44周书俊
关键词:法权外化黑格尔

周书俊

(上海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34)

劳动人权: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新阐释

周书俊

(上海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34)

劳动人权揭示出了历史发展的真正秘密。劳动虽然是人的个体行为,但是劳动如果离开了社会,便不是社会中的“劳动”,甚至不能将这种活动称为“劳动”。劳动人权无疑是对当下人们漠视劳动、不尊重劳动者的一种“反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科学技术极度发达的今天,人们似乎忘记了真正体现人的本质属性的东西恰恰就是劳动。人们似乎不再关心财富的真正来源,不再关注人的本质属性,不再关怀劳动者的生存方式,不再关照劳动的整个实现过程;而只关心如何随心所欲地享受劳动成果,关注劳动的最终结晶——资本的量的扩张。人真正地落入到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境地,这既可悲又可叹。

劳动;劳动人权;异化;资本主义法权

任何劳动都是对劳动对象的变革,也即人化、外化对象的“塑形”活动。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使对象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愿望并通过劳动工具变革着活动对象,这种活动便是劳动。人在劳动过程中除了人化劳动对象之外,也在劳动过程中从劳动对象那里汲取了某种物质、能量和信息,从而实现劳动者自身的进步和劳动者自身的改变。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消耗,正是通过劳动使人与对象发生某种关系,使人从外部对象那里获得物质、能量和信息,并感受到生命的价值和生活的快乐。劳动不仅创造了人本身,劳动也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和源泉。正是由于劳动,人才会成为他那个时代的人;也正是因为劳动,工业和科技的进步才会变成现实。然而,在劳动过程中,劳动本身的活动本质上却是一种“外化”“物化”,即表现为劳动者自身活动的“丧失”,同时,正是由于劳动的这种“丧失”,“外化”“物化”的对象性存在才会给劳动者以最大的“赠与”。

一、劳动人权与劳动“无权”

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成了“异化劳动”,劳动人权成为劳动的“无权”。劳动不仅不被重视,反而受到人们的“厌恶”,人们尽管享受着劳动的成果,却不愿再亲自劳动,劳动成为一种低贱的、不被人们认可的活动,从而成为“没有能力”“资本贫乏”的象征。因此,劳动所体现出来的只是这样一种“权力”,即基本的“无权”。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财产是外在于人的,无论是资本家,还是工人。但是私有财产绝不是无主的,它属于资本家所有。因此之所以称为私有财产,也正在于它不只外化于人而存在,而且它本身是私有的,是有属的财产。说私有财产外化,是说私有财产并不是人本身。尽管在私有制条件下,私有财产决定人的行为、地位以及名誉,但它仍然外在于人。说私有财产是私有的、有属的,是指私有财产并不是无主的,它不是公有的,而是专属于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他们所拥有的私有财产,表明他们对财产具有占有权、处分权、支配权。这种权利可以给他们带来利益和名誉。因此,我们在认识私有财产时,要特别注意私有财产的外化及其所属,这是因为私有财产无论如何也是外在于人的,同时也决定了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名誉。也就是说,私有财产的外化决定了它的存在,而它的所属本身又决定了人们无不为占有私有财产从而获取社会地位和名誉而奋斗。懂得了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看到,在私有财产占主体的社会里,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就是追逐最大的利益。然而,在这种对利益的追逐过程中,人无一不受到私有财产的制约,人无一不被异化。马克思说:“私有财产的丧失或放弃,就是人和私有财产本身的外化。”[1](P26)“如果我把私有财产出让给另一个人,那它就不再是我的了;它成为一种与我无关的、在我的范围之外的物,一种对我来说是外在的物。这就是说,我使我的私有财产外化了。因此,对于我来说,我把它看作是外化的私有财产。但是,如果只对于我来说,我使它外化了,那么,我也不过把它看作是外化的物,我扬弃的只是我同它的个人的关系,我使它返回到自发的自然力的支配之下。”[1](P26)这里我们必须注意,私有财产的外化仍然是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才是可能的,否则,外化只不过是自我的一种存在方式而已,而不会导致异化的产生。“因此,两个私有者的社会的联系或社会的关系表现为私有财产的相互外化,表现为双方外化的关系或作为这两个私有者的关系的外化,而在简单的私有财产中,外化还仅仅是就自身而言、是单方面发生的。”[1](P27)单方面发生的外化可能只是一种存在方式而已,是自我本质的体现罢了,而双方的外化或多方的外化则是社会关系的体现。

人作为自然存在物,需要衣、食、住、行,而只有劳动才能满足这种种需求。但是,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已经不再是自我的劳动,而是异化的劳动,即劳动不再是满足自我需要的劳动,而是首先满足私有财产需要的劳动。单纯的劳动交换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交换了,而是一种社会关系的交换;这种交换已经不再是平等的交换,或者绝对是不平等的交换,否则就不会发生这种交换。“劳动是劳动者的直接的生活来源,但同时也是他的个人存在的积极实现。通过交换,他的劳动部分地成了收入的来源。这种劳动的目的和它的存在已经不同了。”[1](P28)所以说,形式上平等,而在本质上、内容上不平等,才是交换的秘密所在,或者说是主动交换的实质所在。这种交换的秘密就在于主动交换的劳动是被迫地进行交换,而在形式上则表现为主动地、积极地进行交换。对于工人来说,他的劳动似乎体现了他的权利,然而其实质则恰恰表明了他的劳动权利的丧失,因为他的劳动如果不去交换,不去形式上体现出交换的主动权,他就会饿死。因为劳动者要生存下来就必须获得物质生活资料,所以说,真正交换的“动力”不在于资本家,而在于迫切需要物质生活资料的劳动者。这样,就在形式上更加掩盖了交换的本质。财产私有者认为,不是我要求进行交换,而是你需要进行劳动;如果说我赚取了劳动利润的话,也是在你的迫切要求下这么做的。从道德层面上来说,似乎工人的劳动以及劳动后如果要求获取更多报酬的话,也并不占理,因为劳动的要求已经得到了满足,交换的“平等性”是工人自己也予以承认的,再有过高的要求,就既违反了平等的法则,也违反了道德的要求。私有财产的拥有者无论如何总是占据上风,不仅占据着法律的上风,也占据着道德的制高点。

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私有制条件下也改变不了劳动权利的丧失,甚至给劳动人权所带来的并不总是好的兆头。科学技术所带来的是劳动手段的变更和劳动工具的更新,在其本质意义上并没有改变劳动人权所处的地位,也没有改变劳动的主体。尽管机器可能较之劳动者个体具有更大的优越性,然而,离开了“劳动”,它本身就根本无法发挥任何作用。“机器人”也是如此。事实上,在劳动过程中,单纯的劳动技能以及分工越来越细,工人的劳动越来越受到更多的不公正待遇。“生产越是多方面的,就是说,一方面,需要越是多方面的,另一方面,生产者完成的制品越是单方面的,他的劳动越是陷入谋生的劳动的范畴,直到最后他的劳动的意义仅仅归于谋生的劳动并成为完全偶然的和非本质的,而不论生产者同他的产品是否有直接消费和个人需要的关系,也不论他的活动、劳动本身的行动对他来说是不是他个人的自我享受,是不是他的天然禀赋和精神目的的实现。”[1](P28)劳动者本身完全变成了自我确保自身存在的一种工具和手段,毫无人性和精神,异化的自我就为了一个目标:自我必须使自身伴随着科学与技术的发展而日益精细化、专业化、片面化;我要存在,就必须劳动,否则就会死亡。

工人为了谋生,就必须积极主动地接受所谓平等的契约,即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马克思认为:“在谋生的劳动中包含着:(1)劳动对劳动主体的异化和偶然联系;(2)劳动对劳动对象的异化和偶然联系;(3)工人的使命决定于社会的需要,但是社会需要是同他格格不入的,是一种强制(这种强制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不是非得迫使劳动者劳动,而是劳动者自己强迫自己劳动——笔者加),他由于利己的需要(劳动者成了最利己的人,因为他不劳动就不能生存——笔者加)、由于穷困而不得不服从这种强制,而且对他来说,社会需要的意义只在于它是满足他的直接需要的来源,正如同对社会来说,他的意义只在于他是社会需要的奴隶一样;(4)对工人来说,维持工人的个人生存表现为他的活动的目的,而他的现实的行动只具有手段的意义(手段是他自己锻造的,而不是别人的强迫——笔者加),他活着只是为了谋取生活资料。”[1](P28~29)工人不再想象其他的享受,因为如果没有生活资料,他就什么也不是。所以说,幸福对于工人来说只能是未来的事情,并且这种未来的事情可能从来也没有出现过。就此种状况来讲,资本主义社会是非道德的,是最不讲人权的,因为它从来也没有给工人带来过幸福的生活。工人如果一天不劳动,他就不能生存,又谈何幸福?

私有制使得工人失去了任何财产的所有权,他所拥有的只有他的劳动力。而这种劳动力也不是他自己的,因为如果这种劳动力不社会化,他也就无法得到生活资料;而要使这种劳动力社会化,他就必须找到工作。而相对于他个人的劳动技能来说,他可能在极其狭隘的范围内才能找到适合他的工作,因此,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不能使他的劳动力如愿以偿地得到社会的承认,他总是处于一种失业或半失业的状态。就连人的这种被迫出卖劳动力从而被束缚也并非人人都能真正做到,由于工人之间的竞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变得异常激烈,工人的可怜境地再一次表明,在由私有制决定的社会里人的异化程度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在私有权关系的范围内,社会权力越大,越多样化,人就变得越利己 ,越没有社会性,越同自己固有的本质相异化。”[1](P29)

马克思说,人是私有制的基本前提。“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产品只看作是自己的、物化的私利,从而把另一个人的产品看作是另一个人的、不以他为转移的、异己的、物化的私利。”[1](P34)人们从来不为社会尽义务、为他人的需要进行生产,都是为着自己的私利而生产。结果却是,人都是异化了的人,在需要和生产中人所能表现自己的只能是物。“我的产品对你来说是作为你的愿望和你的意志的对象而存在的。但是,你的需要、你的愿望、你的意志对我的产品来说却是软弱无力的需要、愿望和意志。换句话说,你的人的本质,因而也就是同我的人的产品必然有内在联系的本质,并不是你支配这种产品的权力,并不是你对这种产品的所有权,因为我的产品所承认的不是人的本质的特性,也不是人的本质的权力。”[1](P34)也就是说,人在物面前无权力可言,相反倒是物决定了人必须进行交换,否则人便无法存在。

二、劳动“异化”呼唤着劳动人权

劳动“异化”呼唤着劳动人权。事实上,正是“劳动人权”才真正证明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正确性,这种“劳动人权”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很显然,劳动不仅是人的本质体现,也是人的天然权利。人,作为生活在自然界的生物,它本身需要满足自身生理的需要,而这种需要是通过劳动的外化获得的;同样是这个人,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动物”,它本身除了满足他自身的生理需要之外,它还要满足诸如政治、文化等需要,否则,它就不是社会中的“动物”,而社会属性恰恰是人的本质属性。因此,劳动作为满足需要的本质性权利是人的天然权利,劳动人权是天赋人权的根本。丧失了劳动,人便不能够生存,甚至世界就不再是人类的世界。所以说,马克思牢牢抓住了劳动以及劳动的本质,抓住了私有制条件下的异化劳动,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新世界观的创立正是发现了“劳动人权”的秘密所在。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作为一种权利,它天然地属于所有人,然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却无法实现这种权利,因为他们“丧失”了劳动对象;这样一来,整个人的劳动人权,这种劳动人权所能享受到的一切权利都被异化了,人们已经不再把劳动看作他们的内在本质,人们对待劳动和劳动者的态度发生了根本变化,人们再也不认为是劳动创造了财富、是劳动创造了一切。劳动人权的丧失使整个人类的活动变得异常混乱和颠倒,“以致人正因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才把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本质变成仅仅维持自己生存的手段”。[3](P273)人的存在不再是自由的、独立的存在,他的存在必须依赖于并且要服从于这种由他创造的外在于他的“对象性存在”。

实际上,在马克思之前,黑格尔早已把异化看作对象化,并从“需求体系”上把异化运用于工人的劳动之中,从而得出了近似科学的结论。黑格尔的“需求体系”提供了人成为对象性存在的特有存在的根据,认为这个对象性存在才是完成了自我精神外化的一个必然环节,或者说是人的普遍本质作为外化的人类活动的一个积极环节。黑格尔认为,“一个物通过被他物利用和使用来实现自己的规定性。这种使用对于物自己来说并不是外在的或者异己的,因为它乃是为了被使用而在此存在的,它的整个此在就是一种成为某物的此在。一个物的完全使用就是物本身,就像一块田地只有通过自己的产量来实现自己特有的存在一样。因此,物的实体就是它的‘外在性’,它实现了的外在性就是它的被使用。如果我有权支配它的全部被使用,我由此就把它变成了所有物。——和在与物的关系中完全一样,就连我亲身的外化和我的力量的全部使用也都与人格自身表现着的生命是一致的”。[2](P205~206)黑格尔无非是说,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所谓异化恰恰是自我被使用的外化的表现,而这种表现或者外化正是自我存在的展现。异化即所谓的被使用表现着与人格的生命一致性,正是由于这种被使用或者说正是这种劳动人权的丧失,才像田地产量一样自然呈现,劳动的不被使用反而不再成为某物的存在。也就是说,受雇佣恰恰是作为工人存在的实存,丧失了人权的劳动即不再体现工人本质性的劳动,就是它的全部关系的体现。不被雇佣恰恰表明了工人的不实存,因而受雇佣才真正是工人价值的体现,体现着工人作为人的本质力量。也就是说,在黑格尔看来,我的所有物——劳动——不再属于我,而属于另外一个所有物。也即,我称之为我的所有物却不属于我,是非常正常、也非常合理的事情。

黑格尔的这种观点惟一可取之处在于,劳动者的劳动对象化是作为一种实存的对象化存在的,它反映了劳动者自身的存在,只有劳动在被使用时它才能是实存的。也就是说,只有劳动对象化时,它才能实存,否则它的存在就是虚无。可是,在现实中,劳动的这种外化并不能表示劳动者的充实和劳动者的实存,相反,劳动的这种外化是被迫的,是不自由的,恰恰体现了劳动者劳动人权的丧失。而迫使劳动外化的物——资本——尽管由此把它变成了所有物,也同样不表明自我的实存,它所表明的同样是劳动的不自由,因为它把劳动当成了对象,劳动者自己也就变成了对象。所以,马克思认为,在私有制条件下,工人的劳动人权是被剥夺了的,尽管他本身还具有“劳动能力”,这种所谓的“劳动能力”恰恰表明它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丧失了“劳动”权利。工人的这种所谓的劳动的“自由”选择权及契约的所谓“平等”权,正好说明工人除了出卖劳动力之外再无任何权力;而出卖劳动力则不是出卖他自身的所有物,而是在出卖前早已成为“资本”的、不再是他本质性所体现的东西。虽然在形式上、外观上、法的意义上看来劳动是他所拥有的惟一权利,但在本质上,工人的劳动早就注定是属于资本家的了。

对于黑格尔来说,感性的东西是转瞬即逝的东西,只有普遍的、本质性的东西才能称得上存在。“劳动使个人的主观活动成为‘某种别的东西’,与它起初依照外观所是不同的东西,即一种‘普遍的东西’,因为是按照普遍的规则学习的东西。”[2](P359)在黑格尔看来,个人只有成为“普遍的东西”才能成为“某种个别的东西”,因为,“个人只有通过学习普遍的劳动规则才能适用于劳动,通过这种学习他克服自己‘自然的不适应’”。[2](P359)同时,通过工具的使用更能说明这一点,“单是人针对他物活动所使用的、作为劳动者与被加工者之间的一种‘实存的、理性的中间环节’而是劳动过程中常驻的东西的工具,就已经具有通过使人不能直接毁去对象而使人远离与自然的活生生的联系的功能了”。[2](P360)也就是说,只有作为一种工具的机器,才使劳动完全成为间接的。在这里,黑格尔看到了劳动作为个体的权利必然是社会性普遍权利的体现,因为,作为个体的劳动,如果不具有社会的本质性,不从社会历史的发展中获取劳动的技能,他就不可能将这种权利变成现实,也就不可能使他本身成为实存的东西。而现实却是劳动由于成为机器的附庸从而使其脱离了个体,并且只有当劳动成为工具时,劳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

黑格尔看到了劳动的异化,并且认为人的这种劳动实际上是人对自然的一种“欺骗”,因为人本身的活动在工具的使用中“隐蔽”起来,机器不是为“自然”而劳动,而是“为人”而劳动,而人却“远离”了自然。这种情况下所造成的后果必然是,“通过机器,由于人使用机器为自己劳动,自然也就被人欺骗了。然而,这一欺骗在欺骗者自己身上复了仇,欺骗者越是奴役自然,他自己越是变得渺小。‘由于他让使用……机器加工自然,他并没有扬弃自己劳动的必要性,而是仅仅推移了劳动,使它远离了自然,不把自然作为一个有生命的自然而以有生命的方式对待它;而是逃避这种否定性的有生命性,而他所剩下的劳动也就变得甚至更要用机器进行了;他只是为了整体、但却不是为了个人而减少了这种有生命性,相反,他毋宁说是增大了这种有生命性,因为劳动越是用机器进行,就越是没有价值,他也就越是以这种方式劳动’”。[2](P360)也就是说,人越是使用机器进行生产,人本身就越失去价值,同时,人们越是依赖于机器,便越是远离了自然;机器越是能够增大对自然的作用,人本身就越是在机器面前变得渺小,人也就越会成为机器的附庸,而自然越是对人产生种种报复。只有我们将自然看作同我们一样具有生命性,我们才会懂得尊重自然,而自然也会给予我们更加丰富的财富。

劳动这种“异化”使人丧失了人的本质。“这种以机器为中介的劳动在19世纪成为普遍的命运。它与劳动的个别化同时提供了被加工者的数量,而劳动的价值却在被生产的数量增多的同等程度上减少,劳动越来越是死的,个人的技能越来越极大地受限制,而工厂工人的意识则降低为最后的迟钝;个别的劳动方式与整个无限众多的需求的联系变得完全不可估量,变成一种盲目的依赖,以致一个遥远的行动经常就突然地阻止了一大批人用来满足自己的需求的劳动,使它变得是多余的、毫无用处的。这样,就像自然的同化通过插入中间环节会成为更大的方便一样,这些同化的阶段是无限可分的;而大量的方便将使方便变得同样绝对不方便。”[2](P360~361)同样,黑格尔也看到了个人劳动“抽象”的本质,认为在“异化劳动”的条件下,个人的劳动并不是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某种“抽象普遍性”的需要。因为对于个人来说,这种劳动是一种“抽象”的工作。“起初服务于个人直接需要的劳动,成为一种抽象普遍的劳动,也就是说,没有人再加工他自己需要的东西,相反,每一个人都不是忙于实现他自己的一定需要的满足,而只是忙于满足自身的普遍可能性。每一个人都只能在抽象掉他自己的需要的情况下、以成为满足所有其他人的总体的合作者的方式来满足他自己的需要。”[2](P361)可见,黑格尔对劳动以及通过劳动来揭示人的本质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只有“对象性存在”才能展现人的力量,也才能体现人的本质,或者说,它就是人的本质——劳动的结晶,但却是以异化的形式出现的。“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人同作为类存在物的自身发生现实的、能动的关系,或者说,人作为现实的类存在物即作为人的存在物的实现,只有通过下述途径才有可能:人确实显示出自己的全部类力量——这又只有通过人的全部活动、只有作为历史的结果才有可能——并且把这些力量当作对象来对待,而这首先又只有通过异化的形式才有可能。”[3](P320)很显然,黑格尔在自我意识中,在绝对精神中,在劳动的辩证发展过程中,在异化以及对异化的克服中,正确地指出了异化是人彻底解放的必经阶段,它不可能永远地存在下去,但是当异化、对象性存在还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异化也决不会自动消失。所以说,黑格尔对劳动所达到的一定程度的异化,并不持否定的态度,而是给予了充分的肯定。马克思说:“黑格尔站在现代国民经济学家的立场上。他把劳动看作人的本质,看作人的自我确证的本质;他只看到劳动的积极的方面,没有看到它的消极的方面。劳动是人在外化范围之内的或者作为外化的人的自为的生成。黑格尔惟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3](P320)也就是说,黑格尔的劳动并不是现实的劳动,或者说至多也不是决定精神的劳动,而是精神的产物。

这样,黑格尔就不可能从现实性上、感性上来解决异化问题,相反他只从精神上、自我意识上来克服异化。克服异化也就意味着“克服意识的对象。对象性本身被认为是人的异化了的、同人的本质即自我意识不相适应的关系。因此,重新占有在异化规定内作为异己的东西产生的人的对象性本质,不仅具有扬弃异化的意义,而且具有扬弃对象性的意义,就是说,因此,人被看作非对象性的、唯灵论的存在物”。[3](P321)在这里,黑格尔已经完全堕入唯心主义中去了,在精神领域里、在自我意识中将异化消除,至于现实中的异化,他却视而不见。

为什么会导致如此的情况呢?对于黑格尔,“人的本质,人,在黑格尔看来=自我意识。因此,人的本质的全部异化不过是自我意识的异化”。[3](P321)也就是说,异化无非是自我意识的异化,是自我意识的对象化不再服从于自我意识造成的,因而,只有在自我意识中才能消除这种异化,除此之外,别无他途。“掌握了这一点的科学就叫作现象学。因此,对异化了的对象性本质的全部重新占有,都表现为把这种本质合并于自我意识:掌握了自己本质的人,仅仅是掌握了对象性本质的自我意识。因此,对象向自我的复归就是对象的重新占有。”[3](P321)可见,黑格尔只是在自我意识中打转转,对对象的重新占有只有在意识中才有可能,而不去触动物质层面。因而先前黑格尔所谓的劳动也只是在消极方面被谈到,也就是说,黑格尔的异化是人的自我意识的异化,其克服也即只有回到自我意识之中才有可能。在自我意识中扬弃这种外化和对象性,异化了的人的本质便可以重新返回到自身。由于黑格尔强调整体性,强调个别、特殊与普遍性的统一,辩证的革命性即异化的辩证运动被自我意识和绝对精神取代了。

事实上,人的自由意志已经不再起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却是物的存在。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对象性存在这个对象化的东西决定了人的行动,当然也决定了工人的劳动。整个社会关系本质上不过是人与人的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却是物与物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又集中体现在现实生活中的金钱关系上。真相总是掩盖着。“我同你的社会关系,我为你的需要所进行的劳动只不过是假象,我们相互的补充,也只是一种以相互掠夺为基础的假象。在这里,掠夺和欺骗的企图必然是秘而不宣的,因为我们的交换无论从你那方面或从我这方面来说都是自私自利的,因为每一个人的私利都力图超过另一个人的私利,所以我们就不可避免地要设法互相欺骗。”[1](P35)人与人的关系也就必然成为相互异化的关系。这就如同我试图用假馒头来骗取你的消费,你用添加了苏丹红的鸡蛋来获得我的消费,而另一个则用含有三聚氰胺的牛奶骗取大家的消费一样,人人都觉得自己聪明,而人人都是受害者。这种“互害”模式中,人人都是施害者,而人人又都是受害者。人们之间的物与物的关系如果还没有从社会关系中消除,还成为制约人的行动的话,那么这种以利己主义为基本生存方式的欺骗就永远不会停止。人们都把对方看作是满足自我需要的手段,而仅仅把自己看作目的,那么由此所结成的关系本质上就是异化的关系。“就整个关系来说,谁欺骗谁,这是偶然的事情。双方都进行观念上和思想上的欺骗,也就是说,每一方都已在自己的判断中欺骗了对方。”[1](P35)人们在骨子里、在观念上,根本就没有把劳动看作是人的权利,而只是将劳动看作谋生的手段与获取利润的工具,人已经成为异化的、相互欺骗的、互不信任的片面的人。因此,马克思说:“现实的、实际的、真正的、在事实上实现的关系,只是彼此排斥对方对自己产品的占有。”[1](P35)因此,异化劳动呼唤着劳动人权。

三、劳动人权与资本主义法权

劳动人权如果仅仅成为一种法权,还没有真正体现出劳动人权的本质,它只不过是在法权的要求下实现着所谓的人权。人作为个体存在虽然具有独一无二性,但是人的存在本质上是由于其劳动的对象化,而这种劳动的对象化一旦离开社会,它便不可能存在。可是,仅仅承认劳动的社会性还不是问题的全部,更不是问题的实质。就此而言,黑格尔正确地看到了这一点。然而,黑格尔只是看到了劳动的普遍性,而没有看到劳动作为人的存在的本质恰恰不在于这种普遍性,而在于个体性。人一旦不仅从本质上丧失了劳动权利,而且在形式上也丧失了劳动权利的话,人的存在无论是作为个体性,还是作为普遍性,都不可能存在。法权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就是指由国家保护着的、以法律手段调整社会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和要求虽然基于法律而产生,但却以人们在社会生产和其他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相应地应当严格遵守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法权只不过是资本统治的外在表现。法权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法权是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体。

劳动人权如果仅仅依靠法权而存在,那么劳动人权还没有复归到劳动人权自身,至多仍然是这种权利的外在形式的表达。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社会主义这一历史阶段这样写道:“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的了,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各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做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4](P21)很显然,社会主义时期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每个人按照其劳动的质的好坏、量的多寡领取相应的报酬。在这里,看起来好像已经充分尊重了劳动人权,已经彻底改变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劳动人权得到了充分的展现,人们不再为自身的存在而被迫地出卖劳动力,人们已经成为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者,可是,由于社会主义还带有旧社会的痕迹,所以劳动人权还具有资本主义法权的性质,还在形式上实行着所谓的“平等”,因此,劳动人权仍然没有得到充分彰显。我们说,由于每个人的劳动能力都不相同,由于每个人都不同于他人,因此,就其劳动的量和质来说也都不同。如果单纯地依据所谓的“法权”,并按照这种“法权”来分配劳动果实的话,仍然没有真正体现劳动人权的本质内涵。劳动人权不是单纯地分配劳动成果,而是指劳动者占有劳动对象,并在劳动中充分展现出自身的本质。因此,劳动人权并不等于劳动法权,两者不是在一个层面上言说的。马克思认为,“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4](P21)由此,我们看到,按劳分配的实质体现着资本主义所谓“平等”的法权,尽管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已经实现了公有制。因此,马克思认为:“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4](P21)

所以说,这种“法权”还没有真正摆脱旧社会的痕迹,还没有达到所谓真正“平等”的高度。“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外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4](P22)也即所谓的“按劳分配”所体现出来的还不是劳动人权,因为,它并没有完全实现事实上的公正,其所谓的“平等”事实上仍然是不平等的。“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P22)因此,劳动人权只能满足于当时人们所能够取得的权利,而不可能超越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去获得所谓“现实性”的突破。

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4](P22~23)

因此,马克思对劳动人权的最初确立即“按劳分配”这个具有资产阶级法权性质的具体情形做了详细描述,并且指出它在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阶段,也就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将之与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做了对比。我们可以从资产阶级法权这个概念中看到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的不同之处。第一,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是私人占有,存在着少数资产阶级利用占有的生产资料剥削失去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现象;它的生活资料的分配原则是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相一致的,也就是对资本家按资分配,对劳动者则按劳动力分配。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劳动是异化的劳动,劳动者完全丧失了劳动人权。第二,社会主义社会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而生活资料则是“私有”的,不存在占有生产资料剥削其他人的资产阶级,但其生活资料是按照每一个人的劳动的质的好坏、量的多寡来分配的,也就是生活资料还没有公有、没有按照人们的需要来分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人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是仍然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劳动者虽然从本质上实现了劳动人权,但在形式上还保留着资本主义的法权,即劳动人权仍然被所谓的“平等”形式掩盖。第三,共产主义社会则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再属于任何私人拥有,达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无论是在本质上,还是在形式上,劳动人权才能真正实现。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 卡尔·洛维特.从黑格尔到尼采:19世纪思维中的革命性决裂[M].李秋零,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责任编辑:何云峰)

LaborRights:ANewMarxismInterpretation

ZHOU Shujun
(School of Marxism,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34, China)

Labor rights unveil the secret of the development of history. Labor is the activity of an individual, but without society, it is not “labor” in its social sense and this activity cannot be regarded as “labor”. The current disregard of labor and disrespect of laborers are against labor right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market economy and highly-develop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eople seem to forget that it is labor that truly represents human nature. It seems that people no longer care about the real source of wealth, the living condition of the laborers and the process of the realization of labor, not to mention human nature. People seem to care only about how to enjoy the fruits of labor and the expansion of capital- the final result of labor. Those who are controlled and governed by consumerism and hedonism should be criticized.

labor, labor rights, alienation, bourgeois rights

B0-0

A

1004-8634(2017)05-0014-(08)

10.13852/J.CNKI.JSHNU.2017.05.002

2017-04-11

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国家一般项目“马克思‘人的解放’与新时期核心价值教育问题研究”(BEA130027)

周书俊,河北临西人,哲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哲学、管理哲学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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