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全民健身法规建设论析
——以广场舞为例

2017-04-13 03:42许汝霞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全民广场冲突

许汝霞

(四川文理学院体育学院,四川达州635000)

依法治国背景下全民健身法规建设论析
——以广场舞为例

许汝霞

(四川文理学院体育学院,四川达州635000)

运用文献法、逻辑分析法、归纳法等研究方法,以广场舞的民事冲突为个案,对《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两部体育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两部法规不同程度存在内容不完善、法律主体不明确、法律结构不合理等不足,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执法困境.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基本法;运用“依法”与“依德”相结合的执法办法来监管广场舞的发展,充分落实基本法在全民健身中的作用.为我国体育法规建设提供参考.

体育基本法规;建设;实施;广场舞

2015年1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党组通过其网站,发布了“中共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通报在进一步整改工作思路中称,要不断加强体育的法制建设.进一步数理、细化和完善规章制度,切实为依法治体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使体育法规落到实处.[1]通报显示,在我国体育行业的各个领域,依法治体已经势在必行,当然,全民健身也不例外.

1 全民健身的领跑者——广场舞

自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来,我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着推动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尤其是广场舞.所谓广场舞:就是民众利用广场的空间,从事的一种舞蹈活动.[2]奥星空网站曾经调查显示,当前我国从事广场舞的人数已经超过1亿人.

当前广场舞发展之快,参与人数之多是其他任何项目所不能媲美的,并且参与人数还在逐年扩大,真正成为了全民健身的佼佼者.

1.1 广场舞的优点

1.1.1 健身与娱乐并存

广场舞活动形式自由,动作难度较低,受益人群较广,在音乐的伴奏下,不同阶层和职业的人聚集在一起共同锻炼,老年人通过广场舞来锻炼身体,中青年人通过广场舞来强身健体,缓解工作及生活的压力.[3]可谓是经济实惠、易于开展、老少皆宜最理想的健身娱乐项目.

1.1.2 定员与散员并存

广场舞是一种民间自发组织的舞蹈形式,主要由中老年妇女组成,舞蹈爱好者会自发从四面八方聚集而来,进行集体舞蹈.人员构成一般由固定人员和零散人员两种人组成,固定人员是指主动为广场舞爱好者提供音像,提供舞蹈传授的人员.他们每天必到,对广场舞的开展起决定性的作用.而零散人员主要指不是非常固定的人员,闲暇即到,有事即去的人员,散员的到与否,对广场舞的影响不是很大.

由于广场舞简单易学,不管是定员还是散员,都能够随来随练,所以较其他项目而言不会造成技术上的中断.

1.1.3 时间的固定性与设施的简单性同在

据对宁波市鄞州区广场舞的研究显示,大部分广场舞爱好者坚持每天都跳,练习的时间一般是清晨或者傍晚,每次锻炼时间1小时左右.[4]而在对咸阳、西安的两地广场舞的研究表明:有90%的广场舞爱好者,从事广场舞锻炼在1年以上,每天都锻炼,累计时间2个小时左右.[5]这种时间上的固定性对于锻炼者而言是一种共同默认的制度,在这种无形约束下,对广场舞的开展是十分有利的.

广场舞的设施十分简单,仅需要一块空地,一个音响和一些音乐曲目即可开展,而且器材轻便小巧,易于携带,因此随时随地都能开展活动.

由于广场舞的诸多优点,加之女性天性喜欢舞蹈,所以广场舞很快风靡全国,深受广大爱好者尤其是中老年妇女的青睐,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逐渐掀起了一股跳广场舞的热潮,成为我国普及最快,涉及区域最广的健身项目.

1.2 广场舞的缺点

1.2.1 欢乐与痛苦并存

由于广场舞的诸多优点,使其在短短的几年之内已经成为我国全民健身的领跑者,惠及到千家万户,使得成千上万的爱好者从中获得了健康与快乐.然而在其另一端则是饱受其苦的居民、商人、学生等人群.由于高分贝的音乐伴奏不仅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休息,商人的正常经营,也影响到了学生的正常学习.而且每天早晚各一次,长此以往,周边人群苦不堪言,但对这种噪音污染的违法行为却一筹莫展.

1.2.2 锻炼场地不足与肆意侵占同在

最初的广场舞是人们在晚饭后,利用广场闲暇的空间进行锻炼,但随着健身队伍的不断壮大,仅在广场上,已经完全不能满足诸多爱好者的需要,因此,很多爱好者逐渐将广场舞搬到了公园、小区以及商场周边的公共活动场所.这种肆意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

通过总结广场舞的优缺点,我们发现,优点主要体现在跳舞者一方,缺点主要体现在非锻炼者一方,尤其是晚饭后跳广场舞,其噪音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休息和学生的学习,使得周边居民饱受其扰,苦不堪言.因此,双方的矛盾逐渐升级,冲突四起.

2 冲突高发的“肇事者”——广场舞

就在约1亿人热衷于以广场舞健身的同时,我们也屡屡通过报道,看到因广场舞而引发的各种冲突时见报端.并且这种冲突的程度呈现不断升级的趋势,甚至逐步挑战到刑法.仔细盘点这些冲突,不外乎两种类型,一种是跳舞者与周边居民之间的冲突;另一种是跳舞者内部的冲突.相比较而言,与外界之间的冲突发生更为频繁,尤其是2013—2015年间是高发期.

2.1 广场舞与外界的冲突

在百度上输入“广场舞冲突”,立刻就有几十条相关报道,尤其引人注目的是:2013年4月12日,四川成都莲花新区临街广场舞冲突事件.

2013年6月,苏州广场舞者与住户的打架事件.2012年8月湖南某小区因跳广场舞,被业主泼粪事件.2013年8月30日,北京因广场舞噪音,住户不堪其扰竟然鸣枪放藏獒,等等.2013年11月16日,河北开滦中学生排队抗议广场舞事件.2014年3月29日,温州市区新国光商住广场商户与广场舞大妈高音还击事件.[6]2015年1月23日,福州陈先生停放在某小区门口的车胎被广场舞大妈损坏事件.2013年11月26日晚,武汉因广场舞而造成的流血事件.[7]

盘点广场舞与外界之间引人注目的冲突发现,受扰人群主要是附近居民、商人和学生;受扰环境主要是小区、商场和学校;干扰他人的因素主要是噪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相关规定,居民区应属于1类标准适用区(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城市中心使用高音广播.而多数广场舞大妈使用的音响是高分贝设备,有的竟然达到或超过100分贝,给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对于广场舞参与者而言,一边是尽情享受舞蹈的快乐,一边是对法律漠视的陋习,对于受扰者来说,一边是无端无休止的干扰,一边是有法不依的无奈.

2.2 广场舞内部的冲突

2014年4月14日晚,四川自贡市两支广场舞队伍因争抢地盘,发生群殴事件.2014年10月20日晚,广安市广场舞老人因跳舞过程中的碰撞造成误会,相互推搡致其倒地后脑撞到台阶,最终导致意外死亡.[8]2015年1月20日,浙江永康因广场舞导致情感纠葛,最终造成命案等.[9]

仅从报道的数量来看,似乎广场舞的内部冲突要远少于外部冲突,但是,从事态的轻重程度来看,内部冲突则远大于外部冲突.

无论是外部冲突还是内部冲突,都映射出,一面是蓬勃发展的广场舞,一面是冲突四起的广场舞,它则在蓬勃与冲突的夹缝中畸形的生存发展,表现出严重的失序性,而这种无序是缺少相关的管理所造成的,体现出的是政府职能的缺失.

3 政府职能在广场舞当中的体现

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整个社会活动中所承担的责任.[10]政府的职能分为两种,一种是内涵式职能,另一种是外延式职能.内涵式职能是“本”,是不变的.外延式职能是随着社会的变化不断变化的.[11]在我国,政府的职能是由宪法和各级政府组织法明文规定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拥有18条职权.归纳起来,就是拥有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职能.[12]广场舞作为社会文化现象的一部分,在法律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职能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主要对广场舞冲突时采取了哪些措施?

我国的宪法和各级地方组织法规定了政府的具体职能,这些职能归根结底就是为社会、为公众生产或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就广场舞而言,它作为体育活动,具体的管理理应由市、及其以下政府及相关部门来落实,即市及其以下政府的相关部门起到一个“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而国家、省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起到一个“生产公共物品”的作用,“公共物品”包括制度性的公共物品和实物性的公共物品两种,制度性的公共物品是指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即生产;实物性的公共物品指场地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即服务.

3.1 制度性公共物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体育事业出现了飞跃式的发展,尤其是全民健身活动更是空前的繁荣.国家先后出台了《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两部体育根本大法.这两部法规的出台,确保了人民大众体育锻炼的基本权利,它标志着我国体育事业步入了法制化道路.

在这两部法规的指引下,各省市先后也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暂且不论,仅就《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两部顶层法规来看,均存在诸多不足,导致配套法规和下位法规的设计与具体实施受阻.

首先,从授权立法上来看,《体育法》作为体育的母法,需要相关配套的法律才能得以具体落实,现行《体育法》的条文中对授权立法的设置,一种是明示主体.另一种是默认主体.在明示授权立法中,有的立法不完善,有的与我国现行立法不统一.例如:《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至今,体育仲裁机构没有组建,相关法规没有出台.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我国的立法制度显示,社会团体不具有立法权,只有省级或相当于省级人民政府才有立法权.[13]

其次,从《体育法》的结构来看,它是按照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各领域来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这种结构框架容易产生同一主体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同样是运动员,专业队的运动员和学校的运动员在法律规范上是存在差异的.作为体育基本法,应该从体育概念的本质出发,寻找各主体之间的共性,以行为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来确立《体育法》的结构.

再次,现行《体育法》的法律责任仅有6条,但是法律规范的行为很多,这造成大部分法律规范只有行为模式,没有相应的行为后果,导致触犯《体育法》的行为无法处罚.[14]

《全民健身条例》作为我国首部全民健身专门性法规,也存在诸多不足.其一:法律责任监督机制缺失.《条例》中明确要求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校、其他相关组织或单位应当怎么做、必须怎么样,如果没做就是违法行为.例如:《条例》第11条规定:“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第13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的全民健身负责,如果没有定期举办体育比赛,该怎么处罚,没有处罚依据.其二:保险制度不完善.《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如果健身组织者或健身场所的管理者不投保,也不违法,那么如果出现意外伤害,法律责任在于组织者或场地管理者,那纠纷涉及的赔偿又该由谁来承担,《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15]由于两部重要的制度性公共物品不同程度都存在法律责任不明确,所以,致使一些条款无法落实,成为空文.

3.2 实物性公共物品

实物性公共物品主要指为民众锻炼所提供的场地、设施和器材等.在广场舞的场地建设与支持方面,公开的报道显示,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几乎没有相关的规划与建设.

《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因此,在政府部门没有规划场地的情况下,导致广场舞爱好者肆意侵占广场、公园、商场及社区等地的公共空间,而在广场、公园、社区的建设规划中,相关部门规划的公共空间并不具备跳广场舞的功能,而要在此空间跳广场舞势必会影响到他人.因此,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表现出职能严重缺失.

由于公共物品的存在诸多不足,公共服务存在严重缺失,所以导致广场舞一边是轰轰烈烈的开展,一边是冲突不断的发生,并且冲突呈现逐步升级的态势.

4 建议

4.1 捋顺体育基本法规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尽快完善体育基本法

尽快理顺《体育法》与《全民健身条例》《环境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使体育基本法与其他领域的法律在交叉区域衔接顺畅,相互补充.调整《体育法》的结构,按照法律责任主体的性质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来构建《体育法》的结构,使得相同性质的群体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修改和完善《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的法律责任主体.明确执法主体是民警.增设监督落实主体,完善监督、权益保障体系.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4.2 依法依德监管广场舞

广场舞的管理应尽快付诸于制度程序,切实预防不良事态的再次发生.各地方政府要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

依法监管广场舞.各地市、区、街道应在广泛征求各方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规定,公布本地区广场舞开展的场所、时间、方式、噪音强度的大小等要求.对于不按要求开展广场舞的社团,在接到投诉后,由地方派出所的包片民警进行劝阻,同一社团超过三次投诉,仍未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者,可依法取消在该场所开展广场舞活动.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依法进行处理.

依德监管广场舞.我国几千年的文化已形成了依法、依德约束行为规范的双重体系,对于在广场舞活动中有违反道德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较轻者,在接到投诉后,由包片民警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拒不接受或屡教不改者,民警可与其家属或子女进行沟通,通过其家人进行劝阻解决,对于仍不能解决者,民警可采用半公开本人姓名的方式出示书面“告示”,张贴于本人所在的小区,号召邻居对其进行帮助.

5 结语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广场舞的确是中老年人群锻炼身体、娱乐身心的最好方式.如果缺乏有效的引导,任其肆意发展,不仅会对其他人群造成影响,而且还存在较大的社会安全隐患,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也给社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因此,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并且切实落到实处,来推进体育的法制建设,为健康、幸福、和谐的小康生活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陈丽英.浅论广场舞的特性、现状与发展[J].民族音乐,2014(4):26.

[2]樊 晓,等.论广场舞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体育文化导刊,2014(6):18.

[3]窦彦丽,窦彦雪.广场舞文化溯源与发展瓶颈[J].四川体育科技,2013(4):93.

[4]邱海龙.中老年妇女广场舞开展情况的调查与分析[J].湖北体育科技,2009(6):666.

[5]汪聚伟.西安、咸阳两地城市广场舞的现状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6):138.

[6]吕进科,谢树华,等.新国光住户花26万装“对决音炮”向对面松台广场的“跳舞大妈”喊话[N].温州都市报,2014-03-30(06).

[7]谈海亮,等.黄陂广场舞引发流血事件[N].楚天都市报.2014-01-14(02).

[8]唐亦锦.坝坝舞大妈称遭“咸猪手”儿子一巴掌“拍”死大爷[N].华西都市报,2014-10-30(a11).

[9]朱 窈.换舞伴引发的血案[N].金华日报,2015-01-21(02).

[10]金太军.政府职能梳理与重构[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4.

[11]翟桔红,徐水安.政府职能厘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7(2):44-45.

[12]谢庆奎.中国政府体制分析[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5:151.

[13]汪全胜,戚俊娣.《体育法》授权立法条款的设置论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0(11):35.

[14]陆作生,周爱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法理分析[J].体育与科学,2009(3):16.

[15]徐士韦,等.《全民健身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法律缺失[J].体育科研,2010(4):20.

[责任编辑 范 藻]

Regulations Construction on the National Fitness in the Time of Governing by Law: Square Dance on as an Example

XU Ruxia
(P.E.School of Sichu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Dazhou 635000,Sichuan,China)

This paper has used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logical analysis,induction and other research methods.“The Sports Law”and“The National Health Bill”have been researched to discuss the civil conflicts on the Square Dance,which show s some unreasonable aspects,namely,the law can not the im plemented.The legal should be improved and the argument is that the Square Dance should follow“the law”and“the ethics”.The National Fitnessmust be fully abided by.

sports fundamental laws;build;implement;Square Dance

J722.1

A

1674-5248(2017)05-0062-05

2017-04-15

许汝霞(1973—),女,四川渠县人.副教授,主要从事社会体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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