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无过错原则的必要限制
——以我国交通事故侵权为视角

2017-04-15 12:09马翼增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期
关键词:交通法规路权机动车

马翼增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浅议对无过错原则的必要限制
——以我国交通事故侵权为视角

马翼增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方式,但这种责任分配方式并不完全适合当前的国情,尤其是在现有的交通法规已经相当完善的前提下。因此,对无过错原则在交通事故中作必要限制,并且在区分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加以适用,才更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价值,以及维护良好的交通安全和秩序。

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法治

一、引言

公共交通环境遭到破坏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交通事故呈现多发事态,这说明交通法规的事前预防功能已经不足以产生有效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进行明确合理的制定、切实有效的施行,那么就无法对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使整个交通环境更加恶化,也会导致法律规范的权威被淡化,最终使社会陷入混乱。本文针对中国的交通事故侵权的特点,着重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这一侵权类型上,指出在当前中国交通环境下,现有的归责方式存在的弊端,并且就无过错原则应当如何更加合理的适用进行探讨。

二、我国交通事故侵权与归责的现状

我国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据有关部门统计,当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共发生交通事故117500起,导致29996人死亡,105244人受伤;其中因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违法导致的交通事故有52086起,造成13527人死亡,75037人受伤,分别占前述事故总数及伤亡总数的44.3%、45.1%、71.3%。①至2010年底,我国当年发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共29596起,导致9657人死亡,26545人受伤;其中因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违法导致的交通事故有19323起,造成5070人死亡,20092人受伤,分别占比65.3%、52.5%、75.7%。②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发现,自2004年至2010年,尽管我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年交通事故总量在下降,但非机动车、行人违法导致的事故及伤亡比例分别上升了47.4%、7%。以美国为例,2011年由于行人、自行车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率仅为24.6%和11.7%,这还是相比2010年有所增长的统计数字。这说明,“非机动车、行人违法”已经成为我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而这一点也决定了针对我国当前交通环境而言,要从交通参与者行为的角度入手改善交通安全问题的话,就必须要把重点放在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制约上来。然而《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却选择优先保护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将事故的责任直接归结于机动车。此举看似体现了公平正义,秉承对生命的敬畏,保护了弱者,但是当弱者成为破坏秩序,制造现实危险结果的主因时,法律以生硬的方式对其不加区分的进行保护,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背离了公平的标准。因此,从事故原因和责任分配这两个方面来看,我国交通事故侵权的最显著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主要由非机动车和行人引起,同时主要保护非机动车和行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就非常强硬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使用过程中就必须应当加以限制和灵活调整。

三、我国交通事故侵权适用无过错原则的弊端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在从事某些活动时即使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也仍然有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同时,受害者往往对加害者的责任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形,导致当事双方处于明显不公平的关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正是为了弥补这种不公平,充分救济受害者一方而建立。然而着眼于我国交通事故的特征,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存在诸多不当之处,具体而言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无过错原则不利于规范非机动车、行人。私家车在我国普及较晚,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机动车并没有像现在这样大量出现在道路上,与非机动车、行人分享路权。以至于当经济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短时间内井喷之后,人们的规则意识并没有随之跟上,因此不知道应当如何在公共道路上与机动车“相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直侧重于对机动车进行规范,几乎将所有的注意义务和安全责任赋予机动车驾驶者,相反,对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持放任甚至默许的态度。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更是向非机动车、行人传达一种信号——即交通法规只是用来约束机动车的,在这种错误的误导下,非机动车和行人对交通法规的漠视心理会得到不断强化,而规则一定程度上是限制自由的,漠视规则会使人追求自由的心态得到膨胀,从而忽视了对生命安全的顾虑。因此,闯红灯、骑跨护栏横穿马路、随意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诸多破坏交通秩序的危险行为普遍被非机动车、行人“发扬光大”,在这样的环境下,交通事故呈多发态势不足为奇。

(二)无过错原则不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在现代社会中,正义的另一层含义是效率,而效率取决于两个方面:对规则的遵守和对资源的合理分配使用。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滥用,一方面导致非机动车、行人的违法行为得到纵容,并形成传播效应,使交通规则体系遭到破坏;另一方面,非机动车、行人的违法行为得不到遏制,那么违法使用道路资源的行为——例如占用机动车道,随意横穿马路将会越来越猖獗,使本就有限的道路资源被进一步浪费。另一方面,机动车在合理合法使用自己的路权的过程中,遭受到非机动车、行人的肆意侵犯,出于对生命的尊敬以及对自己不利的责任分配原则的考虑,机动车自然只能以忍让的方式应对,造成的后果就是机动车无法充分合理享用路权,行驶速度严重拖慢,道路严重拥堵,通行效率急剧下降。

四、我国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的完善

基于当前中国交通事故的特点,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其违反交通法规的严重程度,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到的原因力大小分配责任,例如,当事故完全是由机动车一方引起时,由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反之,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双方共同引起的,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配责任,例如一辆以正常速度通过路口的机动车与一位虽然走人行横道但是却闯红灯了的行人发生碰撞事故,致行人受伤,虽然机动车侵犯了行人的路权,但是行人选择在错误的时机行使路权显然是引发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该事故应当判定行人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需要明确,在双方都应当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当事者互相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进行互相赔偿,尽管这样会导致责任比例较大的一方最终承担的赔偿额度要高于自己受到的损失,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当方式可以“以赔代罚”,在节约执法成本的同时对违法者起到警戒和规制作用。

五、结语

对无过错原则的必要限制,是符合我国当前交通状况的合理措施,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行为进行同样程度的规范,对二者的责任分配尽可能的公平,才能促进交通环境的有序发展,只有法律的公平价值充分的在日常生活中得以体现,更能进一步推动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

【注释】

①《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汇总》,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05年3月,第1—2页。

②《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汇总》,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1年6月,第5—8页。

[1]梁慧星.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就与不足[J].中国法律,2010(4).

[2]梁慧星.论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J].法学研究,1991(2).

[3]佘山海.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J].法制博览,2017(9).

[4]曹险峰、张龙.《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解释论研读——主体分离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论纲[J].法律科学,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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