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波兰尼的自由市场化路径审视中国市场经济改革

2017-05-25 06:49王贞力林建宇
社会政策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自由市场波兰劳动力

王贞力 林建宇

一、引言:波兰尼的另一种论点

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出生于匈牙利的一个犹太家庭,他是20世纪最杰出的、最有辨识力的经济史学家之一,他的诸多作品都深刻地反思并批判了资本主义世界自由市场的弊端。他认为,19世纪至20世纪初形成的自由市场与社会的伦理道德产生了冲突,导致诸多矛盾与动乱的加剧,到20世纪终于发展到以世界大战为结局的地步,自由市场摧毁了文明社会。波兰尼因此极力抨击无约束的自由市场,主张政府应该对自由市场加以管制,并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最终将带领人们走向真正的自由、公正与平等。

波兰尼在《巨变》(又译《大转型》)中提出的“市场与社会保护的双向运动”成为了市场经济发展史上的经典命题——经济生活是嵌入社会系统之中的,当自由市场不断地疯狂扩张,要从社会“脱嵌”出去时,另一种旨在保护社会的力量正在兴起,它有效地阻止了市场的侵袭,这样一种保护性的社会反向力量对现代社会的和谐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波兰尼指出现代西方社会的发展就是由这样一种双向运动控制着∶当自由市场肆意发展时,“社会市场”转向了“市场社会”,市场“脱嵌”于社会,并开始主宰社会伦理。此时社会一定会对无规制的市场体系产生一种反作用力,在力图抵制市场的自由放任,由此形成、发展出这样一种社会保护性反向运动来保护人、自然和社会。这场“反向运动”推动“市场”重新“嵌入”社会之中,由“市场社会”转化为“社会市场”(邓雪琳,2014:185)。

时至今日,波兰尼的“双向运动”理论已被许多人熟知,波兰尼更被视为主张利用政府力量对自由市场管制的先锋,政府的行政权力在波兰尼那里仿佛就是限制自由市场的反向力量。可是许多读者都误解、忽视了波兰尼的另一种论点,即对自由市场进行管制是国家强行干预的,自由放任的自律性市场是由国家强行实施的,“通往自由市场的大道是依靠大量而持久之统一筹划的干涉主义,而加以打通并保持通畅的”(卡尔·波兰尼,2013:252)。这是波兰尼对“自我调节的市场从来没有真正存在过”“自发调节的市场理念是彻头彻尾的乌托邦”等论点的进一步论证。波兰尼在他的《巨变》中提到,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经济是深深嵌入在各种社会、政治、伦理关系中的,经济活动受制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人类的经济行为是附属于其社会关系之下的。而在古典资本主义时期,虽然当时的经济学家鼓吹经济与社会脱嵌,摆脱各种伦理的羁绊。但是管制与市场是同步出现的,自律性市场理念是前所未闻的,是违反当时发展趋势的(卡尔·波兰尼,2013:145)。自由市场并不是自发形成的,如果让事物自然发展,绝不会产生自由市场。通向自由市场的道路是在国家力量干预下建立的,而且这条道路的畅通程度还有赖于国家政府组织和管制力量的持续干预不断增加(卡尔·波兰尼,2013:342)。

二、波兰尼的论证

政府力量不仅是规管自由市场的“管理员”,也是自由市场得以建立的“开拓者”,这就是波兰尼长期被人们忽视的一个重要论点。这一论点表明了政府干预力量具有两重性,政府的职能也具有两面性,自由市场的出现并不是像自由主义学者所说的是政府退出经济领域后市场自我发展的结果,相反它是政府有意识地、经常地进行干涉的结果。在波兰尼看来,市场嵌入社会之后,当社会责任伦理强大到让市场感到无所适从时,市场的自由活力被压制后,政府就要积极行动起来,帮扶市场,帮助市场抵制来自社会的压力,以获得必要的自由活力,使得自由市场得以逐步形成。波兰尼在《巨变》中也逐步论证了他的这一观点。

(一)自由主义思潮要求政府介入而非退出

19世纪20年代,欧洲出现了自由主义思潮。自由主义者相信市场是自然的,只要不受人为干扰市场会自发形成;但现实却是在市场制还没建立起来时,经济自由主义者会毫不犹豫地呼吁政府干涉,以使得市场秩序得以完善。因此,经济自由主义者可以毫不违反自身立场地呼吁国家使用干预力量以建立自律性市场,《工会法》与《反托拉斯法》就是出自这种心态的产物;甚至可以诉诸战争的暴力以建立自律性市场的先决条件,例如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北方各州用武力干涉主义以建立自由劳动力市场。

在一些开明的自由主义者看来,自由市场的维持不能排除政府干预力量,自由市场与管制并非互不兼容。他们看到了自律性市场的建立与完善正需要这种干涉措施,甚至在某些反垄断政策实施时应该采用强制性措施。自由市场是一种有序的经济体系,没有国家力量的管制,但这种有序、自由的经济结构并不能自发地形成。因此即使是那些最强烈主张除掉政府所承担之不必要责任的人,也不得不将新的权力、机构与制度委诸于政府,以求建立自由放任制市场(卡尔·波兰尼,2013:252)。而政府也愿意承担这样的一种角色,通过对经济领域的干涉与管理,使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巨大的增强。

(二)政府对“保护性”法规的撤销

当自由主义思潮在欧洲越演越烈时,欧洲的自由主义者迸发出更大的改革热忱,他们纷纷要求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以建立起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制度和组织,废除各种限制性的管制法令。例如大卫·李嘉图(D.Ricardo)在《经济学与赋税之原理》一书中坚持废除津贴制的必要性;1795年英国的《定居法》法案被废除,因为当时的英国工业资本家认为《定居法》严重地限制工人的流动;1814年,英国《技工法》被废除;1832年英国工业资产阶级进入议会,改组后的国会撤销一系列“保护法”,废除补贴制度,“解放了”生产力,劳动力成为自由商品,自由市场兴起,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19世纪三四十年代是欧洲各国政府开展各项法律法规废除、重修、新建的改革时代。在19世纪30年代,英国的资产阶级开始要求修改《济贫法》,因为它妨碍了工业劳动阶级的兴起——工业劳动阶级依他们的劳动力得到收入(卡尔·波兰尼,2013:246–247)。而《济贫法》却为平民提供津贴,使他们的工作热情消减。马尔萨斯(T.R. Malthus)、李嘉图等人都主张废除《济贫法》,他们认为《济贫法》将劳动者的财富和权力变成痛苦和不幸,会导致所有阶级都陷入极度的贫困之中。1834年,《新济贫法》法案被通过,《新济贫法》把贫民分为物质上贫困潦倒的穷人与独立自由的工人。前者被安置在贫民习艺所,基于人道理由,穷人应该给予救济;后者并不允许给予救助,他们则必须以出卖劳动力赚取工资维生。这种故意使用残忍手段的目的,是要以饥饿之破坏性的威胁来达到解放劳动者的目的(卡尔·波兰尼,2013:373)。同年也废除了《斯皮纳姆兰法案》,这部法案可以视为社会保护性法案,它曾经也是政府干涉下的防范市场扩张措施,自该法案生效伊始,它就阻碍市场的正常运转,妨碍了劳动自由市场的产生。

波兰尼通过这一系列被撤销的法案实例论证其观点——自由劳动力市场是19世纪才出现的,它在人类史上的历史非常短暂。那些自由主义者和资本家们明白,必须把保护劳动力的传统社会保护机制彻底摧毁,劳动力才能被解放。原先的这些法案、法规有效地阻止了在欧洲建立一个自由的、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非商品化,一旦它们被废除、被撤销,一个自由的劳动力市场就无可奈何地在欧洲大陆上产生了,人最终成为可以自由流通的商品。而正是依赖国家及政府的强制力为后盾的立法,劳动力才变成商品。正如波兰尼所说,所有这些政府干涉的重点,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一些简单的自由,如土地、劳动、货币及都市行政制度的自由(卡尔·波兰尼,2013:252)。

三、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审视

以波兰尼的论点来看中国的改革开放之路,可以发现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路也正是通过政府的干预手段一点点打开中国市场经济大门。可以说,没有国家的力量,没有通过中共中央赋予政策法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中国的自由市场之路必定受到波兰尼所说的社会性保护力量的阻碍而难以为继,正是由于政府力量的介入,才让自律性市场在中国社会中建立起来。依据波兰尼的理论,自由市场的兴起是劳动力、土地、货币等逐一自由化的结果。波兰尼用“市场经济”这一术语用来指称那些由市场价格引导并且仅仅受价格引导的体系,在这种体系下,土地、货币甚至劳动力等要素都被商品化了。而回顾中国的自律性市场建立过程,可以发现与波兰尼的论断极其相似。例如,1986年工资合同制改革实际上是把劳动力商品化,释放了自由劳动力;20世纪80年代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90年代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土地开始商品化,商品房建设迅速发展,资金开始商品化,银行贷款不靠审批更加自由灵活(王绍光,2012:106)。所以中国市场改革过程就是如同波兰尼所说的那样,一步步将虚拟商品——土地、货币、劳动力商品化,由此建立起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土地政策的革新

土地政策的改变首先发生在农村地区,当时中央政府看到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处于十分窘迫的处境,于是积极探索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可行性,使得土地产权变得自由和灵活。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政府于1978年12月推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强调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允许“包产到组”,但“包产到户”依然属于政策禁区,土地的严格限制已经开始松动(罗纳德,2013:72)。

1980–1983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当前农村经济若干问题》等文件,对“包产到户”做了充分探讨,肯定“包产到户”的自由性和积极性,并在一些地区进行试点,推广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经验。到1984年底,完成人民公社体制改革,恢复乡(镇)建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一条国策,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标志着农村土地经济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陈志楣,2015:21)。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和《农业法》,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利农、惠农政策,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允许农民继续开发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中共中央将农民从生产队和公社的僵硬体制中解放了出来,让农民得到了自由生活选择权和农田自由种植权,广大的农民重新获得的经济自由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二)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建立

中国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出现,也是政府介入的结果。中国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建立,首先是通过一系列的农村土地改革,将农民从集体化中解放了出来,非集体化最重要也最长久的贡献在于使农民重新获得了经济上的自由;其次是对户籍制度的改革,对农村户籍管理的松动使得农民获得了自由流动的权利,解禁了将农民束缚在乡村的规定,将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从农业转移到非农业工作。

在城市,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将原来的固定单位职工变成了可自由移动的劳动者。早在1981年,一些国营企业便与员工采用了合同责任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政府决定实行人事管理上的改革,终身受雇于一个单位的社会主义式“铁饭碗”体制开始转变。合同工被引入企业并被迅速推广,许多地域性劳动力市场开始逐步发展壮大。到1984年,合同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国营企业员工会与厂长签署履行合同的协议,厂长也与上级主管部门签署类似的协议,整个企业都依照合同绩效来进行生产管理。1986年12月,国务院允许国营企业在总体工资水平不变的条件下,根据员工的绩效调整工资与福利,劳动力市场变动也更加灵活。因此,一个按劳分配的多层合约体系逐步在国营企业中形成(罗纳德,2013:124)。在新的合同责任制中,国营企业的职工被赋予了更多的自由。

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营企业进一步改革,抓大放小,减员增效,使劳动力更加符合市场的要求,短短几年间,中国五六千万国有企业工人下岗。国家通过调整机构,精简过于臃肿的职工结构,让一部分劳动力重新流入市场,让市场自行吸收、淘汰劳动力。这一系列的劳动力结构改革,使得农村与城市的劳动力都能自由进入市场,也能够根据市场选择进行分配,打破了中国原有的固化、僵硬的劳动力供给结构。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这些是不可能办到的(王绍光,2012:43)。

(三)货币制度的改革

在政府对货币制度的改革中,银行改革是整个改革体系中较为重要的方面。在1978年以前,国内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由中央政府所有,并接受中央财政部的监管,其当时的主要职能是为国营企业的生产计划提供资金支持。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国民几乎没有储蓄存款,中国经济对银行业并没有太大的需求(王绍光,2012:127–128)。到了1979年,政府决定要对银行业进行改革,中国人民银行仅作为财政出纳的金融角色已不能适应新型经济体制。因此,急需打破中央银行的单一性体制,建立专业银行以分化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构建规范的双层银行体制,使其更加灵活,更加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于是在1979年2月发布《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自此成立,主要负责处理农业相关业务和农村地区业务;3月,国务院通过《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宣布,负责对外贸易与投资的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分离出来;同年8月,负责处理固定资本投资的中国建设银行脱离中央财政部的控制,独立出来;到了198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此后中国工商银行宣布成立,新成立的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处理其他三家银行未涉及的所有商业交易。至此,中国人民银行偕同四家国有银行共同构建了中国新的双层银行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中国的中央银行,四家国有银行接管了逐步发展的存贷款等一般银行业务,这也宣告了改革开放之初中国银行体系改革的初步完成。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四大专业银行开始通过私人业务进行相互渗透,表现出积极适应新的市场竞争局势,银行间的自主竞争局面开始有所显现。

20世纪90年代初,政府主导下的中国银行业并未有太多改变,银行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分行和支行,不仅银行存贷利率由政府决定,而且银行建立分支机构也需由政府批准(乔元昊,2015:76),随之国家决定开启第二轮银行业改革。这次改革的目的是给四大国有银行在发放贷款方面更多的自主权,进一步提高银行业的自主性与竞争力,使之更加适应自由市场的变化。1992年国家宣布可将贷款业务向私营企业开放,并不限制贷款次数。另外中央银行仅规定每家银行每年的贷款额度,然后由银行自行决定发放贷款的具体形式。1994年引入了政策性银行,直接对市场发售债券,并且由市场对其做出判断。1995年通过了《商业银行法》,标志着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和监管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随着银行业改革的推进,中国货币体系逐渐由强管制一步步放松到半自由的操作空间,主要表现在改革开放之初,超额的货币发行与低货币化状态相互补,既没有引发通货膨胀,同时又促进了中国基础经济的快速萌芽。1984年时国内出现短暂的通胀现象,物价虽然上涨但又迅速回落,主要原因是农村制度改革使得农民通过农业劳作创造大量的财富,并将储蓄存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净贷款人的农民群体为当时的经济运行提供了大量金融剩余。随后,货币制度改革走进城市中的企业,货币超额发行带来的货币收益逐渐被当时的国有企业所吸纳,但国有企业没有从货币收益中积极转型并创造利润,导致超额货币并没有相对应的金融剩余,没有得到金融支持的非国有企业却在改革中创造了丰厚的利润,居民的财富得以在90年代迅速积累,相关数据表明,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居民储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以上(曾圣舒,2012:9)。城镇居民成为新的净贷款人提供了大量的金融剩余,其中一部分用于弥补国有企业的消耗。但是90年代之后,随着货币化程度的加深,政府不能很好地协调创造金融剩余的部门和消耗金融剩余的部门,导致经济结构矛盾加大,放松管制的“强金融”手段在新的历史时期遇到了挑战,通胀现象逐渐加重(张杰,1997:24)。

总的来说,货币制度通过把控利率这一因素,从微观、中观、宏观上层层深入控制经济运行的脉搏,并为国家经济健康运行提供动力。在微观层面上,中央银行通过把控货币政策,控制三种利率,一方面控制市场中流通的货币数量,一方面控制资金借贷的成本;在中观层面上,市场上流动的货币按照利率选择投资或者储蓄,投资到不同行业的资金又会根据行业性质的不同受到利率变动的影响差异很大;在宏观层面上,不同行业生产和创造出的产品在交易市场上与居民手中的通货进行兑换,兑换比率不同会带来宏观经济通胀或通缩的情况。具体运作机制如图1所示。

图1: 货币制度运转机制

四、结论

在《巨变》一书中波兰尼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看待国家角色认为,19世纪的英国政府在促进资本积累、建立市场社会等方面制定了各种政策,为自由市场的形成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市场疯狂侵蚀社会时,政府努力保护社会免遭市场的不良影响。然而人们经常关注的是波兰尼描绘的第二种政府职能,而忽视了政府对自由市场形成的推动者角色。从法国大革命、《济贫法》改革和19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功利主义法案的例子都可以看出,自由市场从来都不是仅仅通过让事情自行运转就可以实现的,相反,它是通过持续的、由中央政府组织和控制的干预主义大力加强而实现的。因此它反映了国家政策思维的变化:从先前的强力管制转向积极、审慎的社会规划。中国从原先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也体现了中国政府从“全能主义”的国家形态慢慢消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力量从经济和社会领域中退却,而是通过一系列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来适应新型市场变化和社会转型,重建国家的治理体系。

美国学者龙安志(Laurence Brahm)把中国的市场经济称为“受管理的市场化”(乔元昊,2015:76),意思是说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一直都有政府的影响。中国转型早期的经济自由化及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的推广和普及一直是在国家的干预下展开的。通过国家政府干预力量的作用,中国的劳动力、土地以及货币逐渐走向商品化,建立起了波兰尼所说的自律性市场机制。而这样一个自由市场的建立是在国家干预力量之下的,没有国家力量的控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会形成。总而言之,自律性市场的建立或是被干预的市场都是国家行为在市场中的体现。自由市场从来就没有出现过,自由市场不是天然的,是政府干预的结果;当自由市场迅速发展时,一种反向运动便应运而生,这种反向运动也是政府干预下的结果。波兰尼是想提出这样的一个观点:政府一直在强力干预着市场的形成,自由市场的形成不是需要政府的退出,而是需要政府的介入与规管。无论市场朝向自由或是干预,都是政府行为作用下的产物。虽然自由放任经济是政府的有计划措施所造成的,但其后对自由放任的限制却是自然而然出现的。

本文以中国的改革开放之路为例子,对波兰尼的市场理论进行解读,从中可以看出中国的改革开放之路与波兰尼的市场建设理论有相似的地方。但是,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一项伟大的决策,改革开放的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内容,涉及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文仅选取了劳动力、土地及货币三个因素进行论述,其他因素皆无涉及,因此对中国改革开放的描述不够全面。本文以波兰尼的自由市场化理论来审视中国市场经济改革之路,难免有失偏颇,这是因为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下进行的,有其特殊性,并不与波兰尼的理论完全相符,也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市场道路不相符合。

参考文献

[1]陈志楣,《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北京党史》,2015年,第1期,第16–22页。

[2]邓雪琳,《市场与社会双向互动推动政府角色变迁》,《经济体制改革》,2014年,第1期,第183–187页。

[3]卡尔·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 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

[4]罗纳德·哈里·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徐尧、李哲民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

[5]王绍光,《波兰尼〈大转型〉与中国的大转型》,三联书店,2012年。

[6]乔元昊、Pauric McGowan、Mark Durkin、刘艳,《回顾中国政府对银行的放权进程》,《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第73–78页。

[7]曾圣舒,《高储蓄率下的思考》,《纺织服装周刊》,2012年,第46期,第9页。

[8]张杰,《中国的货币化进程、金融控制及改革困境》,《经济研究》,1997年,第8期,第21–26,79页。

猜你喜欢
自由市场波兰劳动力
进军波兰
2020年河南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81万人
广东:实现贫困劳动力未就业动态清零
波兰睡眠研究会
在波兰,遇见地下仙境
网络时代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
有机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正义”理念
奥地利的社会住房发展研究
相对剥夺对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