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呈缴者的权利内容及其保护

2017-06-02 23:29张乃琪
出版广角 2017年7期
关键词:出版物权利

张乃琪

【摘要】出版物呈缴者的范围可以从狭义与广义两个方面界定。出版物呈缴者的权利包括建议权、磋商权、补偿权、救济权等。世界各国和各地区保护出版物呈缴者权益的措施有:立法确认呈缴者的权利、科学界定呈缴本的范围与数量、建立合理的经济补偿政策、注重呈缴本的版权保护等。

【关键词】出版物;呈缴;呈缴者;权利

大约500年前,法国颁布《蒙彼利埃敕令》,规定出版商要将出版物缴送给国家图书馆保存,以作为销售的前置条件。虽然这项法令在实践中未能很好地贯彻执行,但是却在国际社会开了为出版物呈缴制度立法的先河,其基本指导思想与原则得到了传承与发扬光大。目前,全球已有150余个国家和地区设置了法定的出版物呈缴制度。出版物-呈缴的程序是呈缴主体(即呈缴者,又称呈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种类、数量、时间将出版物缴送到受缴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等)验收、交接、加工、保存,提供利用。在出版物呈缴链条中,呈缴者处于上游,负有编辑、生产、出版和呈缴出版物的重要职能,其履行呈缴义务的能力与效果对下游的受缴部门就出版物的接收、保存、利用起到制约作用。呈缴者履行呈缴义务的积极性、能力和效果与其权益受到保护的程度成正相关。无论是出版物呈缴制度的立法,还是制度的落实,都必须重视对呈缴者权利诉求的回应,这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发展出版物呈缴事业得出的共同体会与经验。

一、出版物呈缴者的界定

1.狭义的出版物呈缴者

狭义的出版物呈缴者主要是指出版者(出版社、出版商等)。比如按照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的规定,呈缴者是“出版机构”。按照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音像电子出版物最优版本的标准及方法》的规定,“音像电子出版机构”负有呈缴义务。按照英国《2003年法定缴存图书馆法》的规定,“出版者”必须履行法定的呈缴职责。韩国、加拿大、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家都以出版者为最主要的呈缴主体。

按照2011年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出版单位应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我国修订后的《出版管理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该条第3款规定,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电子出版物发行前,应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本。可见,在我国现行制度框架内,“出版者”是呈缴主体。

随着技术的发展,出版物的类型不断增多,“出版者”的内涵相应地得到丰富,“数字出版物出版者”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被纳入呈缴主体的范畴。按照加拿大《法定呈缴出版物规章》的规定,呈缴主体既包括从事出版物贸易的出版商,又包括以音频、视频、多媒体等物理格式发行的数字出版物出版商和在线出版商。从我国《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2条对“电子出版物”的界定可知,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已经涵盖了离线数字出版物出版单位和网络数字出版物出版单位。

2.广义的出版物呈缴者

广义的出版物呈缴者除了出版者,还包括与出版或者出版物有关的部分个人或者团体。按照法国《遗产法典》的规定,出版者、印刷者、生产者、进口者都负有缴存出版物的义务;法国《关于信息社会的版权与保护》规定,受缴部门有权对法国网站的相关资源进行挖掘、采集,而网站必须对其资源存档,为受缴部门的保存创造条件。按照俄罗斯《联邦呈缴法》的规定,“文献生产者”是呈缴的义务主体,包括出版商、印刷厂、广播电台、电视台、音像公司、高等学校、学术机构甚至自然人都属于文献生产者,只要在俄罗斯境内从事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印刷、发行销售,就必须向俄罗斯图书局、俄罗斯国家出版委员会等部门呈缴出版物,然后再向图书馆等保藏机构分配。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缴送章程之国家机关缴送出版物数量》规定,政府行政部门是呈缴出版物的主体之一。德国、瑞典、丹麦、挪威等国家除了把出版者作为呈缴主体,还规定了出版物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发行者等承担的呈缴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在长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美国的版权制度与呈缴制度是紧密联系的——以加注版权标记作为版权获得的前提条件,以注册和提交样书作为实施版权的前提条件。所以,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权利人”(版权人)是呈缴出版物的主体。尽管1989年美国《伯尔尼公约实施法》取消了以注册和提交样书作为获得版权的前置条件的规定,但是权利人仍然可以从其他法律的规定中深切感受履行呈缴义务的必要性。

总的来看,不同国家和地区出版物呈缴主体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目的是尽可能廣泛、全面、系统地收集与保存出版物。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性出版物呈缴立法也将呈缴主体从出版单位向其他主体延伸。

二、出版物呈缴者享有的权利

1.建议权

积极征求与吸纳呈缴者的合理建议,是建立出版物呈缴制度的必经程序,也是不断完善这项制度的重要举措。在英国出版物呈缴制度建立之初,立法机关就接受了出版商提出的改革方案,下调了受缴呈缴本的图书馆数量。目前,在英国呈缴本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就包括来自出版产业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1992年,法国政府成立法定呈缴本科学委员会(CSDL),成员除了来自4个国家级呈缴本机构,还聘请了知名的出版商,一方面定期听取出版商的看法,另一方面就重大决策、计划、方案等随时向出版商征询意见。在南非,国家法定缴存委员会(LDC)的成员除了有国家图书馆馆长、政府印刷局官员、地方受缴机构代表,还有2名出版界的人士。加拿大呈缴咨询委员会也有出版行业协会的人员参加。在日本,无论是缴送制度审议会,还是呈缴本最佳版本小委员会,抑或网络资料呈缴补偿金小委员会等都把与出版商等呈缴主体的联络、沟通作为日常工作。建议权是呈缴者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保障建议权是维护呈缴者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能有效落实呈缴者的建议权,那么其他任何权利的保障都无从谈起。

2.磋商权

许多建立了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的国家,其呈缴实施效果并不令人满意,缴存的完整率低,而且迟缴、拒缴、漏缴、少缴等问题突出。于是,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呈缴审议(或者咨询委员会)以及众多学者对这一现象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国家、呈缴者和受缴部门之间的关系并非只靠法律法规就能够完全调整,不同主体的充分协商与合作,才是出版物呈缴制度贯彻执行的关键。现在,呈缴者和受缴部门以及政府呈缴行政管理机构之间通过磋商,签订呈缴协议已经作为一种重要模式在国际上得到应用,尤其适用于对数字出版物的呈缴。英国呈缴本联合委员会(JCLD)就曾经在报告中指出,数字出版物是国家图书馆藏书计划的组成部分,对其收集需要与数据库出版商谈判达成共识。2000年,自愿缴存原则在英国得到立法确认,按照英国国家图书馆与出版商签订的协议,出版商将1份非在线出版物的复本缴送,由英国国家图书馆将呈缴清单转发给其他法定的受缴图书馆,这些图书馆再与出版商协商缴存问题。荷兰是极力推崇协议呈缴的国家之一,早在1995年就启动了“电子出版物协议呈缴试验项目”。在调研基础上,荷兰国家图书馆最终与出版商协会签署了《离线与网络电子出版物呈缴协议》。

3.补偿权

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平衡是出版物呈缴制度实施的主要症结,是政府、呈缴者与受缴部门权利博弈的焦点。从对呈缴者予以适当与合理的经济补偿着手,是各国和地区解决出版物呈缴矛盾;中突的最重要对策之一与可行做法。比如俄罗斯按照《联邦呈缴法》的规定,施行免费呈缴和有偿呈缴相结合的机制,相关制度细节在《关于批准免费和收费出版物呈缴本提交细则》中得到明确。日本是世界上出版物呈缴补偿制度与机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其《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的缴送规程》等都对呈缴本的经济补偿做了规定。随着技术的发展,出版物呈缴补偿制度逐渐向数字出版物领域延伸与扩展。比如日本呈缴本制度审议委员会的《关于高密度类电子出版物呈缴的补偿金额度的报告》《高密度类电子出版物最优版本鉴定标准》等都是关于数字出版物呈缴补偿的规范。目前,国际社会出版物呈缴补偿制度已经形成了补偿内容丰富化、补偿形式灵活化、补偿方法多样化的特点。比如韩国、丹麦的直接经济补偿模式,波兰、加拿大的税收优惠模式,美国的版权赋予模式、邮费豁免模式、最优版本模式及协议补偿模式等。

4.救济权

在建立出版物呈缴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对不履行呈缴义务的呈缴者都制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按照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的规定,如果出版者不向国会国立图书馆缴送出版物,将被处以5倍的罚金。法国《遗产法典》规定,呈缴者若不履行法定义务,将面临75000法郎的罚款。在有的国家和地区,呈缴者不履行呈缴义务,甚至会受到刑事惩处。相比之下,在各国和地区关于出版物呈缴的立法中,对呈缴者权利救济的规定与措施却很少。虽然有的国家和地区的出版物呈缴制度立法注意到了利益平衡问题,明确了受缴部门的经济补偿义务,并对其权利范围做了限定,但往往流于形式,呈缴者的权益得不到实际的保障。出版物呈缴制度的建设与实践尤其要重视归责体系的完善,为呈缴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高效及时的权利救济渠道和机制。

三、出版物呈缴者权利的制度保障

1.立法确认呈缴者的权利

国际经验证明,必须使制度走向法律化。法律化意味着呈缴事项法定,呈缴行为履行法律义务,呈缴制度具有强制性,对拒不履行义务者可以寻求法律的途径加以解决。特别是在社会认知程度还比较欠缺的阶段,法律化和强制性对制度的实施与延续起决定性作用。然而,在立法中不应片面设置呈缴者承担的义务,更不应不合理地加重呈缴者的负担,既要明确呈缴者的义务与责任,又要赋予其应有的权利,保障其权益。如丹麦的《出版资料法定缴送法》以及英国的《非印刷型出版物法定呈缴图书馆条例》等都指出,规范出版物的缴送、保存与利用,必须兼顾呈缴者、受缴部门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关系。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呈缴出版物的范围、数量进行多次调整,或者在限制呈缴者版权的同时,又规定了若干版权反限制条款,其目的都是回应呈缴者的诉求,保障其权益不至于因为履行呈缴义务而过分弱化,或者为受缴部门、最终用户的收集、保藏、利用呈缴本的行为厘定边界,使呈缴者的权利不受侵犯。

2.界定呈缴本的范围与数量

出版物呈缴制度建立以来,呈缴客体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从最初的图书、报刊到音像制品,再到数字出版物。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澳大利亚版权法修订委员会就建议把电子出版物纳入呈缴范围,但是不涉及网络出版物。然而,到了2003年,网络出版物就成了芬兰修订后的呈缴法规定的呈缴对象之一。2006年法国《遗产法典》、2013年英国《非印刷型出版物法定呈缴图书馆条例》等法律都将呈缴制度的效力延伸到互联网领域。但是,由于数字出版物的呈缴较为复杂、呈缴成本较高(在德国、英国等国家还要求数字出版物的呈缴者提供配套的软件、硬件或相关资料),对呈缴者的利益构成新的影响。所以,对网络出版物呈缴规则的设计应慎重、仔细与全面,要有可操作性,尽量减轻呈缴者的经济压力。呈缴本的数量是另一个立法需要界定的重要问题。呈缴出版物的数量越多,对呈缴者经济利益的负面影响越大,即便是对呈缴本有部分经济补偿,呈缴者的经济收益也会随着呈缴数量的增多而减少。从各国和各地区出版物呈缴立法动向分析,从印刷型出版物到数字出版物,呈缴数量趋于缩小,一方面是为了减轻呈缴者的负担,另一方面从技术来讲,数字出版物可以在需要时方便地复制,而不必如印刷型出版物那样需要收藏足够的数量。

3.建立合理的经济补偿政策

在出版物呈缴制度建立初期,基本上施行无偿呈缴,原因在于各国和各地区普遍认为,出版物呈缴的目的是完整收集文化遗产、编撰国家总书目、保证公众自由获取出版物的权利,具有公益性质,当呈缴出版物与呈缴者的私人利益发生;中突时,应以对前者的优先保护为原则。但是,以牺牲呈缴者私人利益为代价却为呈缴制度的执行不力埋下了伏笔。于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断加强处罚措施,收紧呈繳者头上的“紧箍咒”,迫使其“就范”。然而,这激起了呈缴者对呈缴制度更大的反感与抵触,从而掀起了对无偿呈缴出版物制度的反思运动。经济补偿政策的引进,虽然并不能使所有呈缴者满意,但是却从整体上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呈缴出版物的及时性、完整性都得到提高。虽然大部分建立了出版物呈缴制度的国家还没有相应的经济补偿政策,但是这种做法已经相当普遍,成为呈缴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来源是建立出版物呈缴经济补偿政策的一个核心问题,各国和各地区的做法并不完全相同,大多数采取了政府支付或由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这是由出版物呈缴的公益性决定的。另外,个别国家和地区呈缴补偿金来源于最终用户或者邮政部门等。

4.注重呈缴本的版权保护

虽然人们对出版物呈缴与版权保护的关系早有认识,但是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传统技术条件下,出版物的呈缴、保存以及利用通常不会对呈缴者的权益构成致命的;中击,即便是长期以来用版权法规范出版物呈缴的美国,也只是把呈缴出版物作为权利人获得版权的前提条件。然而,在数字技术条件下,出版物呈缴、保存、传播利用对呈缴者利益的影响不再无关紧要,于是各国和地区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纷纷把版权问题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来对待。比如法国《遗产法典》规定,呈缴者不得禁止受缴部门在本机构场所内查询呈缴本,不得禁止受缴部门对呈缴本的复制。同时又规定,受缴部门负有鉴别义务,保证利用呈缴本的用户必须是“值得信任的研究人员”。按照加拿大著作权法的规定,受缴部门根据呈缴本的性质和条件采取两种提供利用的方式:或者是开放使用,或者是只能在受缴部门的“物理空间”内使用,不得下载、打印,更不能通过网络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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