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领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构建探析

2017-08-09 22:27韦大宇
对外经贸实务 2017年7期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构建

摘 要:近年来,随着全球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传统的国际贸易规则已经不适应这种新的贸易方式,亟需构建国际贸易新规则。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对WTO框架内有关跨境电子商務的原则性问题存在严重分歧,导致无法形成统一的国际规则背景下,我国迎来了主导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的良好契机。本文在分析全球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框架现状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引领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构建面临的挑战,提出了我国引领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构建的途径。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WTO;构建

目前,由于各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不平衡、利益诉求不一致,导致跨境电子商务领域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规则,制约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在WTO多边贸易谈判陷入困境的背景下,我国迎来了引领和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的良好契机。我国若能把握机遇,主导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对提升我国国际贸易竞争新优势具有重大意义。

一、全球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框架现状

(一)WTO框架内跨境电子商务规制进展

WTO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其确立的一整套原则和规则为国际贸易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新方式和新手段,在WTO成立时没有设立独立的章节和条款进行规制,只在WTO的一些协议中有所体现。为了弥补WTO框架下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不能适应实际贸易发展需要的不足,WTO在此后的多次部长级会议上就跨境电子商务规则进行专门研究和谈判。1998年,WTO在日内瓦部长理事会上开始专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问题的进行研究,并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2001至2003年,WTO总理事会就跨境电子商务召开了五次专题研讨会,WTO服务贸易委员会、货物贸易委员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和贸易与发展委员会都就跨境电子商务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但是WTO最终并未形成相应的国际规则。此后10多年,其间历经多次部长级会议,有关跨境电子商务规则谈判进展缓慢,跨境电子商务规则框架制定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规则。

(二)WTO框架内跨境电子商务规则适用的争议

近年来,随着全球跨境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分散在WTO协定中有关跨境电子商务规则的一些条款逐渐面临其局限性,出现适用性争议问题。虽然WTO将跨境电子商务阐述为“贸易的一个新领域,涉及产品以电子方式跨越边境的问题”,但是在GATT和GATS分类系统中却没有对跨境电子商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跨境电子商务一开始就存在适用规则的争议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对数字化商品定性问题:一方面,数字化商品往往没有物理属性,在GATT中没办法进行分类;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数字化商品都符合GATS的服务分类列表,导致出现数字化商品到底属于GATT还是GATS管辖的争议。因此,在WTO框架内无论是GATT下适用的协调系统还是GATS下适用的服务行业分类列表,都没有对电子交易提供任何适当的解决方案。这仅是WTO框架内涉及到跨境电子商务属于货物还是服务分类的问题,还没有涉及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面临的税收、便利化、安全性、司法管辖争议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

(三)UNCITRAL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规则的协调

UNCITRAL,即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是国际贸易法领域联合国系统核心法律机构,主要职责是协调各种国际商业规则。随着全球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UNCITRAL于1996年制定并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虽然《电子商务示范法》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但却为国际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规则的协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因为《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各国电子商务交易的一般规则和原则问题进行了规范,为各国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范本,有利于各国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和关键问题进行协调和统一。UNCITRAL为了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于1997年专门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并在2005年起草通过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对跨境电子商务规则的统一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此外,近年来,UNCITRAL还积极与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密切合作,参与有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设施实施的法律问题研究,为解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发展的电子商务纠纷争议等问题提供法律参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

(四)TPP跨境电子商务规则前途未卜

由美国主导的全方位、高标准多边自由贸易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曾于2016年2月4日由12个成员国在新西兰奥克兰签署确立。TPP相关规则共由30章组成,其中第14章是有关跨境电子商务规则条款,在消除电子商务贸易壁垒、促进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降低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门槛以及网络安全与国际协调合作等五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虽然TPP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以美国为主导的亚太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的核心利益,但却是至今为止有关跨境电子商务规则方面最为详尽和完备的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然而,正式上任美国新总统特朗普于2017年1月23日签署行政命令,正式宣布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虽然日本、新加坡等国家还在为TPP奔走呼吁,尽快让不包括美国在内的11国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尽快生效,但没有美国参与的TPP在其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效果上都将大打折扣。

二、我国引领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构建面临的挑战

(一)美欧等发达国家主导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权

由于历史原因,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长期处于主导地位。在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领域,欧美等发达国家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掌控规则制定权。其一,在跨境电子商务新规则的内容上,以其发达国家高标准要求设置议题,通过提高门槛和行业标准,继续引导未来全球跨境电子商务规则走向;其二,在跨境电子商务规则制定机制上,不再局限于WTO谈判框架,而是谋求更加多元化的发展路径,推动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区协议谈判成为全球跨境电子商务规则制定的新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战略性新兴产业,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并没有比我国占据更多的发展优势,相反,以当前发展趋势,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是最有机会超越欧美等国家的产业。然而,我国在把握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导权的同时,却面临着欧美国家在国际规则上强大的制定权所压制,亟需在新一轮贸易规则重构中确立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导权。

(二)WTO的领导地位和影响力减弱

二战以来,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国际贸易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形成了以开展多边贸易谈判方式推动各项规则制定的慣例,并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充满活力的多边贸易体制。但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WTO多边管辖范围过于宽泛,而其成员国发展差异性和利益的多元化以及内部的决策机制缺陷,导致多边贸易谈判陷入困境。在多边贸易谈判进展艰难的背景下,欧美等发达国家优先选择自贸协定、诸边协议谈判,将WTO主导的国际贸易谈判从多边合作转向双边或区域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WTO的领导地位,削弱WTO的影响力,致使WTO多边贸易体制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在WTO地位与日俱增,影响力也逐步展现。在我国在WTO国际规则制定权与话语权逐渐增强的背景下,我国积极利用WTO多边谈判的形式制定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的国际规则,将有利于抢占国际贸易竞争新优势。

(三)各国利益诉求存在严重分歧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在推动国际贸易、资源共享与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引发世界范围内贸易形态的一场深刻变革。但是,在世界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并不平衡,美、欧、中等国家具有明显的领先优势,亚太、拉美、中东等一些新兴市场跨境电子商务增长也比较迅速,非洲一些小国则还没有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不平衡发展导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产生严重分歧,即便在发达国家之间,美国与欧盟利益诉求也不一致。例如,在WTO框架内美国和欧盟关于数字化交付信息产品规则适用持不同的观点。美国的规则与政策要求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因此在WTO多边谈判中,美国坚持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数字化交付信息产品适用GATT,并免征关税。而欧盟出于产业扶持与文化多样性保护考虑,则主张信息产品交付属于GATS管辖范围内的服务,不赞成对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数字贸易和技术贸易永久性免征关税。可见,由于利益的严重分歧,构建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四)国内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制还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无论是交易规模还是增长速度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新引擎。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从贸易方式和手段上对传统国际贸易规则进行了根本性变革,相关的法律制度需要健全。2016年12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预示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将有法可依,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六章专门对跨境电子商务做了规定,共7个条款,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与实践中,一部法律或其中的章节并不能完全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配套更多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在通关、商检、结汇、退税、市场主体的权益、消费者权益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障。此外,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相配套的监管体系、信用体系、税收体系、物流体系和支付体系等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引领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构建的途径

(一)通过WTO谈判,主导全球跨境电子商务新规则制定

尽管传统的贸易规则还是由经济实力最强的美、欧等发达国家所主导,但是随着我国在全球经济和贸易格局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我国应该更积极主动在全球贸易规则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就WTO框架内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原则性问题存在严重分歧,导致多边贸易谈判陷入僵局的背景下,我国更应该利用好这个契机,主导全球跨境电子商务新规则制定。虽然近年来WTO谈判进展缓慢,但通过WTO进行多边贸易谈判还是展示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话语权的最好的平台。因此,我国应该在WTO国际贸易谈判中,特别是在已展示国际竞争优势的跨境电子商务领域采取更加主动的态度,对跨境电子商务规则相关领域深入研究,推出中国版的跨境电子商务规则方案。在我国推出的中国方案中,应充分考虑协调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矛盾,也要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代表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东亚国家以及广泛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二)建立eWTP,孵化跨境电子商务新规则

近年来,为了顺应当前世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阿里巴巴集团提出通过建立eWTP(世界电子贸易平台)构建互联网时代的全球化贸易新规则的想法。2016年9月,eWTP倡议被写进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公报,得到了世界各国政要及工商界人士高度认同。按照阿里巴巴集团的设想,eWTP是一个私营部门引领、市场驱动、开放透明、多利益攸关方参与的公私合作平台,由规则层、商业层和技术层构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其中,规则层主要是由政府机构、各种企业、国际组织、民间组织以及学者等相关利益方就跨境电子商务直接相关的数字化海关、税收政策、信用体系、数据流动、消费者保护等共同探讨和孵化新规则、新标准。目前,全球首个eWTP实验区正在杭州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加速推进。2017年3月,阿里巴巴集团与马来西亚政府达成协议,在马来西亚成立第一个海外eWTP试验区,这些都为探索国际网络贸易规则提供实验平台。阿里巴巴集团作为行业领军企业,通过建立eWTP方式孵化跨境电子商务新规则,也是我国引领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构建的一种有效途径。

(三)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主导沿线国家跨境电子商务规则制定

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加快实施,我国正积极利用双多边合作机制推进双多边跨境贸易谈判,促进区域合作蓬勃发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覆盖总人口约46亿,超过世界人口60%,GDP总量达20万亿美元,约占世界三分之一,具有广阔的合作空间和发展潜力。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拥有庞大的潜在需求,可以通过谈判的方式,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制度与监管模式的变革,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制度规则。特别是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建立了上海合作组织(SCO)、中国-东盟“10+1”、亚欧会议(ASEM)、亚太经合组织(APEC)、中阿合作论坛、大湄公河次区域(GMS)经济合作等成熟的多边合作机制,为与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跨境电子商务规则谈判和制定规则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因此,我国应该利用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的良好契机,主导沿线国家跨境电子商务规则制定,并在适合的时机将区域性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作为国际性跨境电子商务规则谈判的蓝本。

(四)通过“先行先试”,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国标际准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已成为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最快、市场最大国家。根据美国在线支付公司PayPal和调研公司Ipsos发布的《第三届全球跨境贸易报告(2016)》显示,2016年以来,我国已超越美国和英国成为全球网络购物者最受欢迎的跨境网路购物目的地。在大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背景下,我国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策略,通过设立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先行先试”方式,逐步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形成了一系列“可传播、可复制”的经验。在这些经验基础上,我国要尽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内跨国电子认证、在线交易、监管体系、物流体系和支付体系等国际标准的建立。随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在世界上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不管是在自贸区协定谈判还是在WTO多边贸易谈判中,我国都可以将这些标准规范作为谈判的范本,并逐渐推广到国际社会。

(五)主动融入UNCITRAL等国际组织,提出跨境电子商务规则方案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20多年来,UNCITRAL陆续建立了相关的支撑法规,为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良好保障。在大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应该更积极主动融入到UNCITRAL等國际组织,在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国际层面提出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规则。例如,在UNCITRAL和WCO(世界海关组织)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联合工作计划中,如何明确电子可转让权利转移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海关估价和征税、原产地证明、解决在线争端等大量实质规则及可行的技术标准,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先行先试”的经验都可以提出极其有价值的参考方案。此外,UN/CEFACT(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便利化、电子业务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等做了大量工作,极大地规范了国际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程序。我国可以通过承办或参与UN/CEFACT全会与论坛的形式,与UN/CEFACT合作共同研发用于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建议书、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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