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企业重生的契机

2017-08-13 08:23魏月清
风流一代·TOP青商 2017年5期
关键词:企业经营者清偿破产法

魏月清

创业的过程,总是风险和机遇相伴,不尽如人意十之八九,而在这诸多不顺之中,破产是最让创业者心悸的。尽管企业的成长历程和人一样,受到先天基因、后天所处的生存环境、自我的修炼及不同的运气遭际的影响,但只要破产了,就意味着败走麦城,一腔心血付之东流不说,还颜面尽失。

果真如此吗?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第十个年头,企业经营者对破产的认知程度随着破产法的践行,逐渐由全然陌生转变到熟悉、了解直至应用。尤其在当下,国家提出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之下,有效处置“僵尸企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司法程序,可以让僵尸企业“入土为安”,腾出宝贵的实物资源、信贷资源和市场空间,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本期,我们所关注的就是那些因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诸如股权纠纷、资不抵债、管理不力等状况而陷入破产境地的民营企业。这些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的司法程序,经第三方力量——破产管理人的悉心运营,置之死地而后生,不仅能偿还债务、化解矛盾,还能捋顺发展方向,重新步入正轨,最终制胜于市场。

更通俗一些来讲,企业进入破产重整司法程序之后,犹如进入“法治医院”,破产管理人等同于主刀医生,在一定的时间之内依照法定程序,以高效的市场化手段剥去不良资产,然后竭尽所能地整合多方资源,为这个濒危企业“续血”,直至该企业重新焕发生机。

当然,并不是所有申请破产的企业,都能有幸走到破产重整的阶段,这里面还有非常关键的因素,就是这个企业所在的行业、所进行的项目、生产的产品、商业模式等要符合市场发展之大“势”,也就是说,这家企业是有竞争力、有发展前景的。如果企业本身就处于夕阳行业当中,即便破产管理人再有妙手回春之术,也难挽其颓势。

不难发现,破产重整制度及破产管理人力量的崛起为经营不善的企业退出市场、重回市场开拓出了一条合法的新路径。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戎浩军律师称:“根据法律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同时,当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也就是说,这条路径向所有创业者开放。

事实上,尽管破产法实施有十年时间,但在市场上被利用的范围并不大。数据显示,自2007年以来,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年受案约2000余件,2015年增长至3000余件,但相较每年被注销、吊销的七八十万户企业以及大量名存实亡的企业相比,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微乎其微。陷入困境的企业不愿轻易“死”去,更不愿以破产的方式“死”去。这一方面源自企业经营者思想观念上的保守,他们宁愿跑路,也不愿意寻求破产保护;另一方面也因破产程序其過程复杂,需社会各界、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和支持。

现如今,随着破产管理人力量的逐渐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者对破产法在保护、挽救危困企业方面的功能有了新的正确、合理的认知。实际上,破产机制在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破产重整使得企业经过痛苦的洗礼之后,如凤凰涅槃,再次焕发夺目的光华。

破产,并不是死局,更不是失败,也许是重生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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