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处分问题的思考

2017-09-06 06:13常颖
魅力中国 2017年29期
关键词:无权单方动产

常颖

摘要:由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离婚案件的或法律案件的状况屡见不鲜。在相关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多数采取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相结合的方式,这种解决思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法公平的特点,但由于案件处理中的多种客观原因,这种案件解决思路,也存在一些弊端。基于此,本文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处分问题展开思考。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问题

前言: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作为家庭存续的基础条件,由于单方处理共同财产引起的案件纠纷,在婚姻财产纠纷案件当中占有很大比例。在进行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首先要明确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然后,对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处理该财产进行分析;最后,对第三方是否能够取得处理财产进行判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分权平等;处分权平等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共同财产处分基本原则,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平等原则符合现代社会的婚姻现状,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家庭地位,那么,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应具有平等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由主观或客观因素,如家庭经济的唯一来源等,享有特权。

(二)单方处分和共同处分原则;由婚姻法中的处分权平等原则,可以延伸出共同财产的单方处分与则与共同处分原则;即,日常生活所需财产处理,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重大数目的财产处理,须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涉及到第三方时,第三方善意取得财产,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不知道、拒绝等为由,与其对抗。

三、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有权处分的条件及情形

(一)单方有权处分的条件

在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发生后,判定前首先要界定处理财产是否为重大财产,进而判定该处分行为处于有权处分行为或无权处分行为。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有权处分行为的条件,是准确判定处分财产为非婚姻重大财产。

在我国现行法律当中,随明确了相关案件纠纷的处理原则,但对婚姻重大财产与非重大财产的界定标准还比较模糊。在一般情况下,房产等不动产,由于其自身价值较大,被归类为重大财产。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案将当中,可以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在综合评定案件中家庭生活水平、夫妻收入及日常开销水平等各方面因素之后,对处理行为中涉及到的共同财产进行是否属于重大财产的界定[1]。

(二)单方有权处分的适用情形

第一,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动机,属于家庭日常事件。在多数国家的亲属法当中,夫妻双方享有彼此的家事代理权,若因家庭事务,代理对方进行共同财产处分行为时,虽其结果为一方处分行为,但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可被视为夫妻共同意愿。但此种情况下,应首先界定,家事代理权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形式权利时需以家庭名义或被代理人名义;行为限制在家庭事务处理范围,如《法国民法典》中的子女教育、《德国民法典》中能够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事物。为避免对日常家事的恶意扩当行为,将不动产的处分行为、以分期方式进行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的处分行为、与人身权利相关的事务处理行为(如放弃著作权、放弃劳动报酬领取等)排除在家庭事务之外。

第二,放弃自身受遗赠与继承行为。我国《继承法》中有明确规定,在继承程序开始后,继承人为做出放弃继承表示,则视为继承;受遗赠人在接到告知后两个月为表示接受遗赠的,则表示放弃。《继承法》中还有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则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在夫妻双方健在的情况下,若由夫妻双方对被继承方尽到了赡养义务,则夫妻当方有权限制其放弃继承权;若一方坚持放弃,则配偶可进行遗产继承权申请,作为一个新的主体进行诉讼程序。

三、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无权处分的情形及判定

(一)无权处分情形

1.不动产的处分。当共同财产单方处分行为发生后,无论不动产是否登记在双方名下,处分过程中若为进行明确授权,都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2.重大动产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动产包括生活使用动产、共同工作与工具,首先,处分财产是否属于婚姻生活的必要品,价值并不一定很大;其次明确处分财产是否属于工作必要动产;再次,处分财产是否属于准不动产以及其他价值较大的动产。若处分财产通过以上界定被判定为重大动产,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处分行为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3.全部共同财产处分。在婚姻存续期间,若无重大缘由,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单方无权处分认为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但在遗嘱订立方面,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相关做法,夫妻一方可及个人应有部分订立遗嘱。在继承程序开始后,若发现遗嘱涉及部分财产超出其应有财产,其应有部分的处理依旧有效。

(二)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判定

当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行为发生之后,对合同效力的判定,我国法律规范不明确,学界的观点也各有不同。最为合理的一种说法,在无效处分行为判定之后,首先将合同效力判定为待定;然后,夫妻一方有权追认处分合同是否影响了夫妻另一方以及家庭整体的利益。若表示追认,则可判定合同效益为有效;若表示拒绝追认,则表示单方处分合同效力为无效。

(三)无权处分行为发生时受损害方的救济

第一,夫妻另一方的救济。若夫妻一方由于过失或恶意侵犯配偶财产权益,以追认的方式处理,在一些案件的具体处理当中,存在一定弊端。这种情况下,可以引入非常财产制,通过司法程序撤销原共同财产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管理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发生的众多不当处分行为。

第二,第三人的救济。当无权处分行为被判定,且最终合同被判为无效力合同时,在各国的民事法治当中有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这种制度的有效执行,首先应明确第三人在财产取得时为善意、接受价格合理、财产转让过程完整或已登记交付,才有权采取司法程序进行追回[2]。在第三人进入追回财产所有权的司法程序当中,是否能够取得期望结果,主要受其“善意”影响,即第三人在交易過程中对尽到了谨慎与注意义务,支付价格合理,且以第三人角度能够判定交易以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

结束语:综上所述,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原则,本文对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案件中,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分别进行了分析。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随已经做出了一定程度的改进,并对单方处分行为做出了部分限制,但对不同案件的处理上,还存在一定缺陷,需要学界的不断研究,加以补充。

参考文献:

[1]姜莉. 夫妻单方处分共有财产行为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

[2]孙佑琴. 论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行为的合同效力[D].云南大学,201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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