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层面的我国义务教育发展探讨

2017-09-08 17:02李韵吴然然章鑫
成长·读写月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义务教育解决对策存在问题

李韵+吴然然+章鑫

【摘 要】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均已逐步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科教兴国已然成为国家发展的一个响亮口号。我国为摆脱人均受教育水平低下的窘境,开始坚定不移地探索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借此,我国人均受教育年限持续延长,公民的受教育水平及科学文化素养开始有了不同程度的提升。然而在该可喜的成效下,亦暗含了当前我国义务教育存在的疏忽纰漏。本文就将针对我国现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存在的问题,结合《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出现根源进行深入剖析,并就其发展路径提出法律层面的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义务教育;存在问题;法律漏洞;解决对策

一、基于法律层面的我国义务教育存在问题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深入贯彻落实的今天,我国的义务教育现状一方面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巩固率逐年攀升,另一方面又显露出令人堪忧的体系漏洞,学校借学杂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致使学杂费逐年上涨、义务教育水平城乡差距大,教育发展不公平、义务教育司法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层出不穷。本节将从我国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出发,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学校借学杂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问题

根据《中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由此可见,学校收取合乎规定的学杂费确实是有法可依的,但关键问题就是,各个学校收取的这部分学杂费真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假借其名,暗度陈仓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其原因就在于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法》并未对该“学杂费”一词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模糊的概念表达使得各个学校将其当做乱收费的保护伞,为各自的违反规定行为做开脱。

(二)城乡义务教育差距明显问题

对于该城乡差距问题,其根源来自《义务教育法》及其上位法《教育法》,两者均未能充分体现有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理念。根据《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其中并未提及“不分城乡”这一理念。另外,《义务教育法》作为部门法并未突破教育基本法的规定,该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在此规定中仍未例举“不分城乡”,这就使得城乡之间的教育不均衡有缝可插。

(三)教师薪资待遇未得保障问题

《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6章第25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另外,法律还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但根据相关实际情况统计,该两项规定并未落到实处,而是出现了“有法可依,但未有法必依”的窘境。

(四)义务教育司法救济渠道不顺畅问题

英国法学家H.W.R.Wade指出:“权利依赖救济”,但纵观《义务教育法》全文规定,其中有关公民个人或者社会组织能够依法维护均衡享有义务教育资源的救济权利只有一条,即:“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这仅有的一条并没有赋予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诉权,尤其是行政诉讼权。这就使得义务教育司法救济渠道不畅,教育维权难之又难。

另外,我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法》中类似“应当”、“应该”、“鼓励”等不确定词语使用频率较高,缺乏严谨的法律术语,使该法成为实际意义上的“软法”,执行力度不强。同时,有关教育的几部法律中对诸如“学校伤亡事故处理”、“对教师的奖惩制度”等缺少独立的处理办法,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又不够严厉,使其权威性大大减弱,有关受害人员也无法据此寻求司法救济,合法维护自己的教育权益。

二、借助法律体系完善的义务教育解决对策探讨

显然,我国义务教育当前存在的问题与《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体系漏洞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我们能及时完善法律方面的这些漏洞,使各项教育有法可依,保证各个相关部门有法必依,很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具体解决对策如下:

(一)完善义务教育相关法律体系建设

首先,我国应该针对当前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对《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详细审查。修改完善其中概念不明确、内容有缺失的部分;删除其中与教育公平、均衡发展理念不相符的部分;新增与当代教育思想、教育模式相符合的内容。其次,这些法律应该增加有关自身修订的程序性规定,具体可参照《刑法》、《民法》等基本大法,从而使其自身既能保持稳定性,又具有独特的适用性。再者,《教师法》也应进行相关修订,使教师的薪金保障及住房公积金落到实处,继而增强教师的职业熱情度。

(二)加强义务教育法律的贯彻执行力度

在做到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我们就必须保证相关单位群体有法必依,而不是把法律当做摆设。故我国的教育部门应该深入贯彻落实教育法律体系的推行,在平时的教育过程中宣扬我国的义务教育体系,使每个公民对其大体内容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在需要时能快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义务教育权利。另外,针对上述教师工资薪酬无法落实的情况,相关部门应该定期对地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政策落实情况、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门调查,以保证相关国家政策的执行力度。

(三)依法明确赋予公民教育司法救济权

鉴于我国义务教育法律体系的现状,我国应在《义务教育法》和《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维护受教育权利的司法救济权,使公民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在去除以上两部法律中的软条款和软词语后,该两部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应努力维持其权威性,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以期成为教育维权和解决教育纠纷的坚强后盾。

三、总结

义务教育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技术科研人才培养,创新型社会建设的根本保证,是当前我国发展必须坚定不移推进的重要改革进程。从总体上看,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已经较为深入,具体成效显著。但从小层面具体分析发现,其在取得快速进展的同时,依旧包含许多有待改善的不足之处,故我们首先应从义务教育法律体系方面进行改善,尽力扼杀其从根源发生错误的一切可能。相信在义务教育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我国的义务教育成效将更加辉煌显著。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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