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公文榜例效用研究

2017-10-17 22:51李文鹤
卷宗 2017年25期
关键词:明朝效用

摘 要:“榜例”作为具有法律性质的公文颁布形式之一,始于明朝。它适应了明朝加强封建政治统治、理性总结文法理论的时代需求,被广泛应用于政治和社会生活。榜例在明代信息传播闭塞的环境下,起到快速传播政令、规范社会秩序、补充明代法律体系等作用。本文以明代榜例的颁降为依托,重点阐述明代榜例的具体作用。

关键词:明朝;榜例;效用

“榜”即“古代帝王、官府、将帅公开张贴、晓谕军民的公文文种”[1],其公布形式虽随朝代更替、科技进步不断转变,但其内容主旨都为官方公布的文书。“例”的含义较广泛,既表示为区别于“律”的法源形式又是后代法律创建应继承的前代法令依据。“夫议礼必据经, 论事必遵例”[2] ,后世应注重借鉴以“例”为载体的前代理政经验和处理类似问题的标准。榜例依托于前代榜文、告示等内容架构,承载立法的实践,是明朝独具特色的法律类文书形式。

1 明代榜例的颁降

榜例的颁降是一件关乎皇家尊严、君主权威的大事,大多是以皇帝的名义或是中央各机关根据皇帝旨意发布,少数是巡察各地的大臣或地方长官奉旨发布,但都需经天子的批准和授权。明代榜例颁降有着一套严格的程序,其具体的颁降形式如下:

(一)皇帝根据时局颁布

榜例的内容涉及到吏治、钱粮、庶务、救荒、狱政、安民、保甲、风俗等封建王朝国家机器运转的各个方面,其作为封建王朝叙述系统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朝廷法律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而封建王朝统治下,国家的权力等同于君主个人的权力,其有权定夺国家一切大小事物,拥有对国家资源绝对的支配力和强制力。皇帝针对时局的变化和需要,命六部、督察院等各衙门就某一亟待解决的问题,发榜文以公告天下,使其政治意图合法化、书面化、规范化。

(二)大臣奏请皇帝批准

朝廷各部院的大臣、监察御史等官员身居要职,对政务需求了解的更加详细、客观、全面,能够针对时弊,拟定或议定榜例的内容,奏请皇帝批准。经皇帝审核后同意颁降。如宣德八年闰八月癸卯:“顺天府尹李庸等言:北京城隍庙军民往往于内互市博弈,因而盗取砖石,剪伐林木及纵放孳畜作践,请禁约。上曰:事神贵清净,其揭榜禁约,敢再犯者,擒送法司治之。”[3]

(三)地方部门出榜公示

因地域、人文环境、习俗等差异,地方各部门根据某一时期、某一群体、某一地区的政治生活中所出现的问题,按照各自的权限出榜公示朝廷制定的榜例。通过榜例的公布与实施,地方与中央得以紧密的联接,不仅能够起到规范地方日常行政行为更使中央的意志通过细枝末节的管理流动过程贯穿到普通民众。

2 明代榜例的效用

明朝历经二百余年,虽各朝对榜例的重视程度不同, 但其作为重要的法律类公文一直被沿相使用,受到较高关注。榜例涉及的内容范围广泛,吏、户、礼、兵、刑、工等部门的高效运转都离不开榜例的颁布和遵守,既有针对全国普遍性问题,也有针对某一地区或群体所发生的问题。榜例兼具法律性和政治权威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政治意志和根本利益,有效的传播信息,形成了固定的秩序和结构模式,从而在组织、行政、思想上逐级、高效控制整个王朝的发展进程。

(一)晓谕、教化民众

榜例作为法律类公务文书,兼具教化和公布法律的双重性。它以晓谕、教化为宗旨,针对时弊向百姓张挂和宣示法规和政令,申明纲常礼教和治国之道,使民众知法明礼、趋善避恶。榜例既受君主权力的制约其本身又代表着权力,以权威导向、奴役教化作用巩固了专制统治。明初,明太祖朱元璋便认识到“不明教化则民不知礼义,不仅贪暴则无以遂其生” [4],为招抚流民,管理地方基层,设立里老人制度,负责解决民间纠纷、教化民众、基层生产等工作。洪武三十一年四月,朱元璋将关于里老人以及基层制度的榜文集合起来公告天下,是为《教民榜文》。《教民榜文》对老人、里甲理断民讼和管理其他乡村事务的做了详细规定,是中国历史上一部极富特色的民事管理和民事诉讼法规,以向公众公布榜文的形式促使国家的统治权力进一步向基层下沉,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晓谕、教化百姓,稳定基层统治的目的。

(二)完善国家行政系统

榜例可根据国家政治生活中出现的紧急事务或急需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发布文书,及时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灵活性。通过榜例实施情况,考察地方长官的执政能力,检验其功绩并与官职的升降紧密相连。通过对榜例的颁布和其实施过程监管两方面加以监督,完善国家行政管理制度,从而促进国家行政系统的精细化、高效化。榜例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证明有其产生的社会土壤,有其适应的社会情境。

(三)明代法律的补充

明太祖朱元璋为加强明初治国统治的需要,推行“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变革传统律令体系实践,为建立“以典为纲、以例为目”的新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提升了例的法律地位,使法律形式更简约,包容量更大,更易掌握和操作。[5] 榜例是以榜文公布的定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作为明代下位法律层级的变通之法,能够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和出现的新问题更加及时、更加具体的公布律、令中未涉及的刑事禁例,从而达到有效惩治犯罪行为的目的。榜例还以其强大的宣传功能,使民众周知、遵守律令,了解当时国情实际和立法重点的主要手段,是明代表述国家典章制度基本法律的有效补充。

明代榜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公务文书,具有政治权威性,一般张贴在人口密集处,受众对象广泛,下达效果显著。对于疆域广阔,信息传播手段落后的明朝而言,通过榜例将决策、方针、制度等信息传达给普通民众,从而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社会甚至于基层之间的有效互动,达到管理与控制民间社会事务的目的,从而维系其整个王朝政治组织的正常运作。榜例作为公文文体的一种,与时代的发展相契合,与社会要素需要相适应,同时反作用于社会的稳定运转。

参考文献

[1]胡元德.古代公文文体流变论述[M].扬州:广陵书社,2012:132.

[2](清)包世臣撰;李星点校.包世臣全集管情三义齐民四术[M].合肥:黄山书社.1997:312.

[3]《明宣宗实录》卷104.

[4]谷应泰.开国规模//明史纪史本末(卷一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7:196.

[5]杨一凡.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与令的变迁——“律例法律体系”说、“无令”说修正[J].華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01):5-19.

作者简介

李文鹤(1993-),女,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档案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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