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慈善法》我们要保持永远学习的姿态

2017-10-23 07:06金锦萍
中国民政 2017年17期
关键词:慈善法管理费用非营利

贯彻《慈善法》我们要保持永远学习的姿态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颁布时,社会对其抱有极大的期待和希望,《慈善法》是一个内容非常全面的法律,它包含了慈善组织法、行为法和促进法等很多内容,是慈善领域的一门基础性法律。《慈善法》的颁布实施,开启了中国民间与政府共同为社会筑底的时代。

《慈善法》颁布一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出台了大量的配套制度和配套措施。促法不足以自行,慈善法颁布后,需要有大量的配套制度、配套措施予以配合才可以实施。一年来,相关部门陆陆续续出台了十几个部门规章、办法。比如,慈善组织认定问题。《慈善法》颁布后,首先要识别什么样的社会组织是慈善组织,如何从众多的社会组织中把慈善组织识别出来,需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对此,民政部出台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由此成为一个法律术语,并以慈善组织的身份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再比如,慈善组织的财产规则,慈善组织的财产从哪里来,可不可以募捐?如何保值增值?慈善组织的慈善募捐问题、慈善捐赠问题、慈善信托问题等等,《慈善法》用了好几章节进行规定,对此,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明确了管理费用的比例,在坚持原则的条件下也赋予了慈善组织一定的自主权。还有,关于公开募捐,尤其是网络募捐问题,民政部和国家网信办也联合出台了办法。

值得一提的是,慈善信托是《慈善法》的一个创举。从去年9月1号到现在,全国各地已经有30多单慈善信托落地,涉及的领域非常宽泛,有传统扶贫济困领域的、有公益创投方面的、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毫无疑问,与信托法中所规定的公益信托的实施效果比较,慈善信托在这方面要比公益信托做的更精彩。与引同时,与慈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比如,《民法总则》看起来似乎和《慈善法》没什么关系,但仔细看其中关于法人的分类,和慈善组织的关系尤为密切,《民法总则》采取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慈善组织就是非营利法人里面非常典型的代表。还有,红十字会法修订的时候,有些规则也是与《慈善法》相吻合的,更重要的是彰显了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的不同之处。

《慈善法》颁布一年来,对慈善组织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一是关于定位的明确,《慈善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什么叫慈善目的。以前被传统理念认为不是慈善目的的,现在可能会被接纳。二是对慈善组织治理结构有很大的促进。对关联交易有了更理想的规制方法。比如,关于慈善组织的财产规则,之前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关于行政成本10%的规定限制的很具体,尽管《慈善法》第60条规定还是10%,但是对于这个比例给予了一定灵活性的规定,不再是笼统的行政成本,而是管理费用,从一定程度上扩大慈善组织灵活自由的空间,这些都彰显了《慈善法》的进步意义。还有,信息公开,《慈善法》对有公开募捐资格和无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做了区别对待,即谁的能力越大,谁的责任就越大。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后慈善组织的披露义务就比较重,基本上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节奏是一致的。一言以蔽之,《慈善法》颁布实施后,极大地促进了慈善组织的发展。

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慈善法》?一方面,有一些配套制度尚未出台,需要我们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比如,与《慈善法》关系最为密切的三个管理条例;另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推动社会创新。《慈善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要与时代合拍,慈善组织要承担社会创新的任务,要与商界、政府、媒体进行跨界合作,所以,在《慈善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中,会有许多现实问题会挑战我们的智力,叩问我们的良知,为此,我们要保持一个永远学习的姿态。

金锦萍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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