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研究

2017-12-20 18:30张灿峰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9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张灿峰

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是相对于结果证据的一种证据存在形式,其提供者一般是案件的侦查人员,旨在记录案件侦查过程中获取结果证据的过程。主要表现形式有笔录证据、情况说明材料、视听资料等。对于过程证据的审查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审查模式的选择决定了过程证据的提取、收集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关键词:刑事诉讼;过程证据;案件侦查;证据收集

引言

过程证据是指记录特定诉讼行为过程事实的证据,主要包含笔录证据、情况说明材料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所具备的证据能力各不相同。过程证据虽然独立于结果证据,但可以印证结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量刑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要发挥过程证据的这些作用,需要对这类证据的审查判断确定相应的规则,尤其是要适度地引入实证审查程序,完善相应的证据能力规则,使那些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过程证据可以被及时地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与此同时,应确立过程证据与结果证据的相互印证规则,重视两者的组合运用。

1过程证据内涵和特征

作为一种记录特定诉讼行为过程事实的证据,过程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并且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笔录证据、情况说明材料、录音录像资料、侦查人员的证言以及其他形式的过程证据。过程证据的基本特征主要有3个方面:首先,形成时间上,“过程证据”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后,尤其是办案人员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之中;其次,在所证明的证据事实上,通常对那些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的过程事实提供证明;最后,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笔录证据、情况说明材料等特定的形式,所要证明的主要是特定实物据或言词证据收集、提取、保全的全部过程。

2过程证据的类型

2.1录音录像资料

《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制度中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惩罚的案件,要对审讯罪犯的过程进行录音和录像,而对于其他处决案件则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录音录像。到目前为止,监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基本上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虽然这些录音录像资料具有“视听资料”属性,但是就其证明作用而言,其和那些证明特定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录音录像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般是对审问罪犯全过程的证明,因此具有“过程证据”的性质。

侦查人员就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所制作的录音录像资料,通常只有在被告方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时候,才会被作为证据材料出示在法庭上。被告方假如不提出这种质疑,侦查人员所制作的这些视听资料一般不会发挥较大的证明作用。而被告方一旦提出这种质疑,尤其是一旦提出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法院就有可能责令公诉方提交侦查人员当初制作的录音录像资料,甚至会当庭播放这些资料,以便对那些有争议的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加以调查核实。

2.2侦查人员的证言

侦查人员可能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被法院通知提供证言:一是就犯罪事实本身充当目击证人,对犯罪事实提供证言;二是就特定量刑情节提供证言;三是就案件存在争议的程序性事实提供证言。其中,侦查人员在充当犯罪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证言,和平常的目击证人证言没有多大实质上的差异。但是侦查人员在后两种情况所提供的证言,是对侦查过程相关的证言,具备过程证据的特性。就实际情况而言,侦查人员为了证明特定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特性刑法事件的真实性,往往会上交一份具有过程证据性质的“情况说明”,但是也存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罕见情况,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根据存在争议的事实和量刑事实所提供的证言,一般目的就是为了说明特定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和量刑情节是否成立,所以具有过程证据的性质。

2.3笔录证据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笔录证据的法定类型有很多种,分别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每种笔录都对应着相应的侦查行为。就笔录证据表现形式的内容而言,其无法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不法行为,但是侦查人员特定侦查活动的整个过程都会包含在笔录中,这些笔录证据能够证明侦查过程的事实,因此笔录证据中包含过程证据的属性。

在实际工作中,侦查人員会单方面进行相应的侦查活动,在这一活动中,家属、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等其他人员都不准参与,而且没有权利检查笔录证据,这种情况下,笔录证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就无法有效保证。另外,虽然现阶段的法律中包含了一些排除规则,但是这些规则对于侦查人员的约束作用不太明显,笔录证据的真实可靠依然不能有效保证。对于这一问题,法庭应该建立比较全面和有效的笔录证据准入制度,避免出现非法和存在问题的笔录证据,保证审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法庭还可以在审查笔录证据时,引入实质审查模式,如果控辩双方对笔录证据存在较大的分歧,侦查人员则需要出庭作证,对存在的争议之处进行说明。

3过程证据的审查模式

过程证据一般分为纯粹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模式。纯粹的形式审查是指对对勘验笔录等过程的证据,法院在进行审判时只出示和宣读,不会让侦查人员等责任人上庭,因为过程证据一般由专业的办案人员制作,这些办案人员经过了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因此法院对这些人员提供的证据比较信任。即使被告人对于这些证据不够满意,也只是让侦查机关提供说明材料进行证据的补充。过程证据的局限一般在形式审查上,形式审查模式较为简洁,能够有效的节省很多司法资源,但是这种模式容易使侦查行为受到限制,在侦查的过程中应用这一模式,很有可能出现侦查人员为了自己所希望的结果提供不真实材料的情况,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会出现侦查人员私自代替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的行为,使法庭的处决有失公平、公正、合理。另一种审查模式是实质审查模式。法院将过程证据置于判过程中接受控辩双方质证。最重要的是实质审查时,对于控辩双方产生争议的过程证据,法院会要求直接制作过程证据的侦查人员进入法庭讲述取得证据的过程,根据侦查人员证词形成内心确信。且此证词会对案件的最终定案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实质审查模式尤其对于程序争议的事实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实质审查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相比于形式审查要高昂的多,更占据司法资源。

结语

过程证据的类型中,除了笔录证据、侦查人员的证言、及录音录像材料之外,还包含情况说明材料和其他形式的过程证据。过程证据本身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不能直接对案件定案产生作用,但是对于定案量刑,尤其是证明程序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过程证据若要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必须有良好的审查模式,现阶段采取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模式才能够有效使用过程证据,约束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刑事诉讼中,过程证据的使用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查之后才能发挥其所具备的证据能力,避免伪造证据、变造证据、非法证据等影响定案,保证定案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陈宇.论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J].法制博览,2016,(09):234.

[2]叶锐,吴庆国.论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28(05):41-47.

[3]陈瑞华.论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J].法商研究,2015,32(01):81-9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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