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援助式诊所教育实证研究
——基于地方高校开展实践教学情况调研结果的思考

2017-12-21 08:33吴青玉官玉琴
福建开放大学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案件指导老师

吴青玉 官玉琴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援助式诊所教育实证研究
——基于地方高校开展实践教学情况调研结果的思考

吴青玉1官玉琴2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2.福建工程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借助当下法治进程加快、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契机,拟从地方高校大学生参与法律诊所教育学习的问卷调查结果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对援助式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思考,着眼于发现和分析当前中国法学教育在实践方面的现状和不足,从而探索并提出当前中国法学实践教学新模式,即援助式法律诊所教育的完善意见。

援助式诊所教育;实践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一、课题研究背景及调研情况

(一)研究背景

诊所式法律教育(The clinic legal education)即法律诊所,是美国法学院于20世纪60年代探索出来的一门新型训练课程和一项先进教学方法。它仿效医科专业“三年医科大学理论学习,两年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由持有律师执业执照的高校老师带领诊所班的学生,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1]

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教学模式在国外早已形成比较成熟的运行机制和理论体系,但在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还有待进一步推广与完善。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的支持下,中国有7所高校法学院率先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作为试点,此后有更多国内高校借鉴实施。截止到2016年5月份,在全国近600个高校法学院系中,193家高校的法学院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并成为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员 。此外,还有部分院校的法学院虽开设了法律教育诊所课程,但未加入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

笔者通过对福建在榕高校法学院进行调查,发现目前仅有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和福建工程学院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从两所高校开展诊所教育情况看,应当属于法律援助式诊所教育,即: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并将其作为高等院校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一个很好的平台。阳光学院诊所班的活动主要是在大学三年级一学年的时间里,诊所学生跟着指导老师分组轮流到马尾城区街道法律援助站咨询点开展无偿法律咨询,并且于2009年完成了该课程从学生选修到必修的过渡过程,充分体现了该校对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视 。福建工程学院诊所班的活动主要是从三年级开始,诊所学生跟着自己的指导老师办理由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通过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跟着指导老师约(会)见当事人、对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分析、对法律事实作相关调查、撰写法律文书、旁听庭审和谈判、整理卷宗等,全程参与案件办理,从而加深对法律的理解。

(二)地方高校开展法律援助与诊所教育互动情况

为客观了解地方高校法律专业学生对援助式诊所教育的认识态度,笔者以在榕高校为样本,对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工程学院、闽江学院等高校开展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20份,收回问卷116份,其中有效问卷115份。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目前国内地方高校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困境及诊所式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首先,对于“影响高校法律援助式诊所教育发展的最重要因素”的问题,有3/4学生认为,高校本身的努力最重要,其次是政府,再则是社会各界的支持,如图 1。

图 1

从高校角度而言,被调查的同学们认为当前阻碍法律诊所发展的因素包括:1.经费来源渠道单一,资金匮乏;2.高校案源渠道窄,社会融入度不足,缺乏与其他社会资源的合作;3.高校法援主体即大学生的专业水平不够,影响法律援助服务质量;4.高校师资力量不够,指导老师缺位;5.高校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和组织体系;6.高校缺乏与公检法司等政府部门的合作等等,其中经费、案源和学生援助主体不够专业因素是主要因素,其具体情况如图 2。

图 2

从政府角度而言,同学们认为阻碍法律诊所发展的因素包括:1.缺乏财政支持,资金投入不足;2.缺乏政策支持,如未将高校法律援助纳入公共服务体系;3.缺乏立法保障,如未确立高校法律诊所学生诉讼代理人地位;4.缺乏制度指引,比如缺乏指引诊所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规则;5.缺乏公检法司等政府部门的协助;6.缺乏对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监督机制等因素,其中缺乏政策、制度支持和财政支持是主要阻碍因素,其具体情况如图 3。

图 3

从社会的角度而言,同学们认为高校法律诊所的发展亟待包括以下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1.律协的支持;2.媒体的宣传;3.企业的支持;4.社区的支持;5.社会捐献;6.妇联、工会等其他民间团体的支持。近四成的被调查同学认为,社会力量包括高校自己本身,即需要高校自力更生对自身的教育资源重新配置,要积极探索与其他社会资源开展合作的模式,开拓资金来源渠道,具体如图 4。

图 4

(三)地方高校开展援助式法律诊所成效反馈

为客观了解法律诊所教育的开展情况,笔者对福建工程学院法律诊所班的2012级首届学员进行了问卷调查,本次共发放24份问卷,收回23份,其中有效问卷23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诊所班学员对诊所教育教学模式的所学所感。

首先,诊所班的同学们都对诊所教育课程给予了肯定评价。在“你觉得我校对你们开展的法律诊所教育实践教学培养模式对你的专业学习是否有帮助”问题中,所有的同学都表示自己从中得到了收获,其中大部分同学觉得自己收获颇丰,具体情况如表1。

表1

其次,学生们觉得自己在法律援助式诊所教育中学到最多的是法律职业技能。八成以上的诊所班学员认为自己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两年时间里,在法律咨询、法律谈判、攥写法律文书、旁听法庭等方面,经过长期、多次、有效地指导训练,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办案能力和法律思维上都得到了锻炼和提升,也比较擅长理论联系实际,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转变成处理案件的具体办法。近八成以上的学员认为自己能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接触真实案件,全程参与案件办理”“接触当事人,参与社会问题分析,比同年级其他同学更早观察和了解社会基层群众的疾苦,提高社交能力和处理社会复杂问题的能力”,具体如表2。

表2

选 项 小计 比例C.和公检法司、律所、公证处等法律职业相关的单位打交道,更加了解他们的工作流程、工作性质,对自己的法律职业道路规划有更清晰的认知和打算9 39.13%D.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中,通过法律咨询、攥写文书、卷宗整理、旁听谈判和庭审等方式,对法律理论知识能够学以致用,提高自身实践能力20 86.96%E.增强了自身的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 7 30.43%F.提高了自身的法学综合素养,比同年级同学更成熟 11 47.83%G.其他 1 4.35%

再则,对于我校与众不同的援助式诊所教育培养课程,同学们都认为该课程开设效果好,能够与传统理论课程互补。然而,诊所教育课程还是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对此,学员们在本次问卷中进行了反馈,半数以上同学表示,诊所课堂上互动性还是做得很不够。因此,同学们建议在以后的课内授课中,老师还应多采用提问法、交谈法、辩论法和模拟角色等教学方法,增强教学效果。此外,三成以上的同学认为提升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在当前的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是当务之急,比如借鉴阳光学院的做法,把诊所教育课程确定为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一样的必修课程,其具体情况如表3。

表3

总的来说,我校第一届诊所班成员对我们学校开设的诊所教育课程总体上还是比较满意的,九成以上的诊所班学员对我们的诊所式教育课程表示大体满意,且零学员对该课程表示很不满意。除此之外,在对在榕其他高校法学院的同学进行个别访谈的交流中,他们也很赞赏我们学院法律援助式诊所教育的做法,表示很羡慕我们能跟着指导老师全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通过办理真实案例和相关部门接触,早早融入社会,锻炼自己的社交能力和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其具体情况如表4。

表4

最后,对于“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在中国高校法学院是否具备推广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问题,在有效填写的115份问卷中,有97.99%的受调查的学生表示其具有推广的必要性,但又有将近七成的同学认为当前该课程推广的条件还不成熟,具体情况如表5。

表5

二、援助式诊所法律教育在高校推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援助式法律诊所教育推广的必要性

1.能够解决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问题

当前各高校法学院的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括:毕业实习、专业实习、法庭模拟、社会调查等,但是以上实践环节存在种种问题导致大学生并没有从中得到锻炼。比如实习环节,由于现在各高校的法学生数量特别多,公检法司和律所等单位从来不缺实习生,所以这些部门对实习生缺乏“物以稀为贵”的重视,加上这些部门本身工作繁忙,更是无暇带领和指导实习生们,因此大学生在实习的时候只能做一些杂物性而非专业性的事务,导致实习流于形式。[2]再比如模拟法庭,由于用以模拟的案例往往是经过处理的,案例本身已经预设了答案,似乎一切已成定局,学生对此再也感受不到挑战性,在庭上也不能感受到唇枪舌战的紧迫感,因此对模拟法庭的实践也缺乏兴致。

法学的生命在于实践,如果传统的实践环节不能达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效果,法学教育将陷入困境。而诊所教育恰恰能解决这一困境,诊所学员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办理的是真实的法律援助案件,一切都不是彩排,因此能激发学生参与的学习热情,并从中得到实践经验。

2.能够解决国家法律援助工作中供需矛盾问题

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得到空前的发展,但只有十余年的历史,法律援助事业存在建设时间短、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而需要得到援助帮助的贫弱公民大量存在。在新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需要法律援助;在家庭暴力中,妇女需要法律援助;在老龄化结构中,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

当下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单靠政府的力量远远不够,还需要靠民间的法律援助力量,而其中又以高校的法律援助作用尤为突出。因此,在高校中推广援助式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教学模式,不仅能弥补传统法学教育不足,还能为国家法治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二)援助式法律诊所教育推广的可行性

从在榕高校开展的援助式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情况来看,高校推广援助式诊所法律教育完全可行,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科学设计教学方案

高校开设法律诊所,要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包括诊所教育模式选择、诊所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等。以诊所教学方法为例,根据我校的经验,把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设计为课堂内理论授课和课堂外实践教学两大部分,理论课程学习安排64学时,共4学分。

课堂内的学习注重法律职业技能的传授,并且有一半的课时由院聘客座教授,即:资深律师、法官、检察官进行授课,他们从不同职业角度引导学生进行法律思维的培训,让学生感到很有新鲜感和挑战性。经过问卷调研我们发现,科学的诊所教育方法确实更受诊所学生的欢迎。

课堂外的教学即由诊所班的指导老师带领各自的小组成员接办法律援助案件,从大学三年级开始,不间断的课外实践学习,对学生实务能力培养起到很好作用。

2.加大物质方面的保障

开设法律诊所要有相应的教学物质条件,包括法律诊所的办公场所,比如诊所教室、法律援助咨询服务中心等,以及“双师型”的诊所指导老师等。其中,“双师型”诊所指导老师尤为重要,而当前各高校的师资力量有限,所以指导老师的缺位往往成为掣肘高校法律诊所开设的一大阻碍。

此外,高校援助式法律诊所教育开设与发展,还需要得到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肯定和支持,需要其他社会资源的合作,以扩宽资金渠道来源和案件来源。

三、援助式法律诊所教育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十余年的发展历程,法律诊所从无到有,从少数院校的试点实行到多数院校的推广实施,高校的法律实践教学得到了长足进步。然而,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援助式法律诊所教育存在的问题

1.法律诊所的地位尴尬

一方面,各高校认识到了法律诊所教育对于中国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重要性,所以多数院校重视开设诊所法律教育,比如将其作为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此外,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也大力推行该课程;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学院刚刚起步,其本身还处于探索和考证期,对我国占主导地位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也算得上是一种挑战,因此其在国内高校的开设和推广还任重而道远。

2.诊所学生代理资格缺失

国内诊所式法律教育因为处于发展初期,法律诊所的地位尴尬,法律诊所学生的身份也没有得到肯定。这使得诊所学生在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某些阶段,如调取相关材料时,经常会出现公检法司对大学生的身份不予认可、不予支持和配合的问题。[3]

现实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诊所学生代理资格的认可产生一定障碍,如:刑诉法和民诉法规定,公民代理法律实务的应以团体或个人身份参加,新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意味着学生单独代理案件难度将会更大。

3.诊所教育运行经费不足

美国法学院建设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经费主要来自基金和政府两方面,而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来源主要靠一些基金会的赞助,且中国的基金制度还在发展之中,其赞助是非常有限的。寄希望于教育部门的资助也是不现实的,毕竟教育部目前还尚未对诊所教育的地位作出相关规定,因此,国内法律诊所的教育经费尤其不足。

4.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不够

诊所法律教育移植到中国高校是为了适应传统法学教育的改革,而非为了顺应社会的需求,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移植,因而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土壤。当下,高校法律诊所的存在价值不能够达成社会共识是阻碍其发展的一大难题,教育部门及高等院校本身对该教学模式尚未取得价值的认同感,更不用说法律界及社会其他各界。

5.缺乏合理的诊所指导教师聘任和评价机制

在美国,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需承担诊所法律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的评价标准。

在中国,一方面,在教师聘任问题上,因为中国高校师资本身存在不足问题,目前实现诊所教师专职化比较困难;另一方面,在评价机制上,我们对诊所指导老师的评估体系尚未建立,更没有针对专门从事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教师的单独评价体系。因此,国内法律诊所今后还是要致力于建立专门的诊所教学评估机制以及诊所教师的晋升评价标准和方法。

(二)法律诊所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1.高校本身教学资源有限

(1)诊所指导教师缺位且压力大

关于指导老师缺位问题,在前述对在榕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调研中,就有很多高校的同学反映他们在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中缺乏老师的指导。实际上,目前高等院校的师资力量有限,再加上法律诊所的指导老师原则上要求“双师型”的教师队伍,因此诊所指导老师缺位的问题比较严峻。

关于指导老师压力问题,以我校诊所班的指导老师为例,老师除了要带诊所班的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外,还要担任其他课程教学。此外,老师还有做科研、评职称压力。老师教学任务重、科研压力大,不同程度影响了对诊所班学生的课外实践教学指导。

(2)诊所教学经费短缺

一方面,高校法律诊所的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主要是基金赞助,因为缺乏法律地位,政府方面的支持也少之又少。另一方面,法律诊所在办理国家法律援助案件,虽然国家对法律援助案件有专门的经费支持,但每个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经费很少,而诊所指导老师在指导学生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支付一些交通费、文本印费等办案经费,诊所无法从这方面进行开源。

(3)诊所案件来源有限

目前,国内各高校法律诊所的学生代理的主要是具有法律援助性质的案件,案件主要来源于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因为法律诊所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保障,难以得到公检法司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全力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来源。

此外,因为缺乏社会群众基础,法律诊所的法律援助行为鲜为人知,处于困境并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基层群众不能及时找到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由此也影响到案件的来源。

2.政府制度设置上的缺失

(1)司法部尚未确立诊所学生在办理援助案件中身份

在美国,许多州都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法律诊所的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并对学生成为准律师的条件和行为限制、责任等都作了规定,尽可能为学生进行民间性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还没有对高校的法律诊所进行相关的规定,地方行政管理部门也尚未对法律诊所确立任何地位,国家颁布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实施上也没有将法高校律诊所纳入其中,以上种种都给诊所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4]

(2)教育部尚未确立法律诊所的地位

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中,重要的环节包括诊所教师队伍的组建和相关资费的筹措等,而这些方面的建设首先需要教育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我国教育部至今对法律诊所的地位未提供制度保障,处于疑虑观望的态度,致使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推广难以进行。

3.诊所教育的社会基础薄弱

在美国,法律诊所的设立,是高校法学院回应社会需求的产物。美国诊所成熟的运行机制和理论体系决定了其广泛的社会基础。首先,美国在制度上、法律上有相应的保障制度。制度上确立了美国诊所学生在代理案件中是“准律师”的主体地位,[5]法律上规定了诊所中教师、学校、学生、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责任等细则指导法律诊所活动,一旦发生纠纷有章可循、有据可引。其次,美国诊所有专项资金制度以保障诊所的行政管理和运作。再则,从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习惯和法治环境来看,美国社会已经达成为实现诊所法律教育目的各方面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的共识。

在我国,法律诊所的引进,首先,是为顺应大学实践课程改革的需要,所以从教育理念出发,就开始偏离了社会群众基础;其次,我们在制度上、法律上对法律诊所教育这一舶来品还没作出任何规定,从未确立其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社会各界对其缺乏有力的支持;再则,我们的法治大环境发展得还不完善,群众对法律缺乏坚定的信仰,对法律诊所的主体即大学生的专业能力存有疑虑。因此说,法律诊所要推行还亟需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

四、援助式法律诊所教育的完善意见

(一)从政府和社会的角度出发

1.政府要为各高校法律诊所的开设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1)推进法律诊所教育合法化

政府对于高校法律诊所的支持不仅要体现在资金方面,而且还要在法律保障方面有所建树。高校法律诊教育通过实践证明,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发展的必然性,所以政府应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通过立法形式确定高校法律教育的合法地位。

(2)通过立法形式对学生代理案件时的身份加以确定

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质是让学生有机会像律师一样工作,但是当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都不利于该教育理念的实现。前文提到,美国的许多州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法律诊所的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因此,我国可借鉴其先进做法,也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赋予学生“见习律师” 的身份。

(3)为法律诊所制定相应的办案规则

法律诊所的学生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对推动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因其发展的时间尚短,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政府要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则对其起指引作用。相应的法律规则的出台,一方面,能对法律诊所的工作起到肯定作用,也让公检法司和其他的社会团体认可法律诊所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业务操作规则上,确定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权利义务,能够避免大学生在法院活动中的随意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4)将高校法律诊所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附公共法律服务,2014年2月,司法部专门制定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高校法律诊所如果能加入该体系中,则其社会影响力必然得到大大的提升,因此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其应该积极法律诊所纳入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当中去。[6]

2.社会各界要为法律诊所的设立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1)媒体要加强对法律诊所的宣传

法律诊所的主体毕竟是大学生,因为接触社会的相关经验不足,在宣传方面纵使他们花费再多的时间和精力,其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媒体作为社会大众的传播使者,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高校法律诊所多做宣传,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大众知晓并且能够帮到他们的组织。

(2)社会要加大对法律诊所的物质支持

法律诊所本身需要通过学校教育资源的重新配置来保证其自身发展的经费,也会通过与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合作,通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得到的补贴支持自身的发展。但是,如果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还是需要律协、企业这种资金结余比较大的社会力量的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本身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政府拨款,此外,来自社会捐助,法律诊所作为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有力平台,同样需要政府的拨款以及社会各界的物质支持。

(二)从高校本身的角度出发

1.高校之间要探索多元化的合作模式

从理论上来讲,诊所学生是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生力军,但是公检法司、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对其还不够重视。大学生在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得不到公检法司部门配合;得不到政府对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及法律诊所会投入财政拨款;得不到其他社会团体合作。由于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较弱,社会影响力不够。因此,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以及法律诊所还是要借鉴政法联盟的成功经验,探索多元化的合作模式,加强合作和交流,从而达到双赢或多赢的局面。

2.高校要力争取得社会各界对诊所教育的支持

除了高等院校彼此之间合作外,还要加强与公检法司、律所、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妇联、社区等其他社会资源的合作。

法律诊所本身的发展具有相似性,需要经费支持,在这点上即使兄弟院校之间凑在一起发愁也是拿不出更多的资金出来的,此时法律诊所要面向在经费方面有结余的社会组织,如律协、社区等,向他们寻求合作,寻求其资金支持。

与此同时,高校还应积极取得社会媒体的关注。近年来,高校诊所学生跟着指导老师帮助很多需要法律帮助基层群众维护了他们的权益,虽然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反响,但还有很多需要法律服务的“贫弱”群众还不知道。因此,应注重社会媒体的作用,通过媒体发挥舆论的力量,宣传诊所法律教育目的,让社会认识、知悉法律诊所,提高法律诊所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度。

3.高校本身要完善法律诊所评估体系

由于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不同于传统的教育模式,所以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的评价体系难以适用于这一新的教育模式,因此,高校还应该建立专门的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的评估机制以及法律诊所教师的晋升评价标准和方法。

完善的法律诊所评估体系应包括课程评估体系、教师评估体系和学生评估体系。课程评估体系应以诊所学生为中心,以其所学所感来对该课程进行统一评估,从而得出改进和完善意见。教师评估课程应全面考虑诊所指导老师的工作量,实践课程方面也应列入工作量考核,应与传统法学课堂理论教学使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学生评估体系应根据学生在课内与课外的学习态度、学生自评、小组互评、受援人意见反馈等各因素进行考量来综合评定。

五、结语

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本次调查所选取的对象只局限于在榕高校法学院的学生,调查的对象范围偏窄,调查问卷题项相对简单,是为不足。但以点带面,该调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我国地方高校在法律实践教学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法律诊所教育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和进一步完善意见,对各地方高校法学院开展援助式诊所法律教育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刘珂.浅议中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J]. 法制与社会,2012,(22):217-218.

[2]官玉琴.诊所法律教育的借鉴与引进:对福建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考[J]. 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8,(5):561-564.

[3]郑雪莹,张镝.对推广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思考[J]. 学理论,2015,(21):155-157.

[4]李莎,陈力铭.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困境及其突破[J]. 广西教育,2009,(27):42-44.

[5]温璇.论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6]徐安.美国诊所教育的发展状况研究及其借鉴意义[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

C961

A

1008-7346(2017)05-0015-08

2017-09-26

本文系福建省教育科研项目《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与诊所式实践教学的探索与创新》(项目编号:JZ16015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吴青玉,女,福建泉州人,西南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

2.官玉琴,女,福建福州人,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姚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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