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思考

2017-12-26 12:03陈小红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
新商务周刊 2017年20期
关键词:柜面保险业代理

文/陈小红,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

保险业金融机构近年来发展迅猛,已成为地方金融体系庞大的生力军,与此同时,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参差不齐,特别是客户身份识别,在一定程度上仍停留在留存客户身份资料的层面,缺乏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文在了解保险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流程、识别方式的基础上,揭示保险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1 保险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模式

保险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主要通过银行柜面人员、保险代理人、核保员、保全员、理赔员来实现,从保险公司的整个运作模式来看,可以将客户身份识别分为以下2个模式:

1.1 新契约、保全、理赔客户身份识别模式。

由保险代理人提交客户填写的投保单,与客户身份资料一起

交柜面接单初审人员或保全、理赔人员进行初步审核,达到客户身份识别标准的,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发现客户身份信息与身份资料不一致、不完整、不准确的,需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补充客户信息及身份证明资料。

1.2 中介(银邮代理)客户身份识别模式。

近年来,保险营销方式已逐步向银邮代理方式发展,保险公

司70%以上的新契约业务通过银邮代理方式办理。与新契约、保全、理赔客户身份识别模式相比,中介(银邮代理)客户身份识别模式增加了银邮代理网点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2 保险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存在的问题

2.1 责任意识缺失。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最大、业绩最高为目标,履行反洗钱义务增加了核保、监管、报告等成本,不但失去一笔可观的保费收入,而这些成本并不能得到直接的补偿,因此,许多保险公司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只是以表面形式存在。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作为直接参与经营和销售的人员,以销售保险产品为目标,与客户直接接触时并未对客户进行完全的尽职调查。

2.2 缺乏有效监督。特别是银邮代理,客户身份识别责任存在相互推诿。虽然目前保险公司二级公司与省级金融机构签订了银邮代理协议,但该协议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在操作上存在许多问题。一是保险公司派出的客户经理过分依赖签定的代理协议及银行工作人员,由银行代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保险公司只进行事后监督。二是银行柜面人员对客户身份资料的审核不严,未有效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存在未留存客户身份资料的现象。

2.3 缺乏有效手段。对客户的持续尽职调查难以开展。一是客户采取银行自动转账的方式缴纳保费,没有发生面对面业务,保险工作人员不会主动开展持续识别。二是客户以趸交方式缴纳保费的,保险合同一般都是10年以上的保险期限,客户首期趸交保费后,保险持续期间保险公司不会主动开展持续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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